1. 央行出台哪些對第三方支付的規定
首先,央行對金融行為進行監管是其基本責任,「貨幣有一個基本的功能就是支付清算的功能,這些都必須在央行的監管下進行,否不管是網上支付平台也好,還是其他的信用貨幣也好,央行都必須進行嚴格監管,否則很可能出現風險。」
2. 《銀行支付結算辦法》是什麼啊 具體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辦法,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第四條 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准確、及時、安全辦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第九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十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附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第十一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第十三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
第十四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章的效力。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許可權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於偽造。本條所稱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第十五條 辦理支付結算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台同胞回鄉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烙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第十七條 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十八條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上述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條 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第二章 票據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第二十四條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於出票人向本區域內的收款人出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僅限於出票人向其票據交換區域內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條 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於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銀行本票、支票僅限於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第二十八條 區域性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第二十九條 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或以票據質押的,除按上款規定記載背書外,還應在背書人欄記載委託收款或質押字樣。
第三十條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託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第三十二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條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第三十四條 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三十五條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第三十六條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三十七條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應於見票當日足額付款。本條所?quot;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理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
第三十八條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第三十九條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第四十條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四十四條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四十五條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四十六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二)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四十七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四十八條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第四十九條 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並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節 銀行匯票
第五十三條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第五十五條 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國范圍限於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系統銀行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的付款,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為單位直接提交的銀行匯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
第五十六條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出票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第五十七條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現金的,申請人須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稱,在匯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票金額。
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第五十九條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並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並交給申請人。
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轉賬銀行匯票的除外。
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收妥申請人交存的現金後,在銀行匯票出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出票金額,並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第六十條 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並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
(三)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四)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五)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並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
(六)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第六十一條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准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第六十三條 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准。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第六十四條 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除按照第六十條的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
(二)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三)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
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子受理。
第六十六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並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後辦理轉帳。
第六十七條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得票人,可以向選擇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並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銀行審核無誤後,將其身份證件復印件留存備查,並以持票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持票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並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上必須有出票銀行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持票人對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需要委託他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的,應在銀行匯票背面背書欄簽章,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被委託人姓名和背書日期以及委託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被委託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也應在銀行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記載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並同時向銀行交驗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六十八條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於出票金額的,其多餘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第七十條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對於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該張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承付款期滿後方能辦理退款。出票銀行對於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於符合規定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金。
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於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後辦理。
第七十一條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節 商業匯票
第七十二條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七十三條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第七十四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第七十五條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七十六條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七十七條 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第七十八條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第七十九條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第八十條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一條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3. 什麼是支付機構
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機構支付機構的標准: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3)金融機構支付制度擴展閱讀: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4.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仍可基於銀行賬戶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盛付通線下的消費場景豐富,相信即使是不能再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影響也不大。
5. 求:公司的付款規章制度
資金使用細則
第一部分 借支管理規定及借支流程
一、 借款管理規定: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憑審批後的《出差申請表》按批准額度辦理借
款,出差返回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2、 工作臨時借款:業務費、購買零星設備等,借款人員應及時報帳,
在工作事項完成後的3日內必須辦理報銷手續,除周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不允許跨月借支。
3、工人借用生活費用:當月借款,當月領取工資時歸還。
4、 各項借款金額超過3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備款。
5、 借款銷賬規定:(1) 借款銷帳時應以借款申請單為依據,據實報銷,超出申請單范圍使用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銷帳;
(2)借領支票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帳手續。 借款未還者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還借支者轉為個人借款從工資中扣回。
二、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單》。必須註明:(1)借款事由,(2)借款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塗改),(3)支票或現金。
(二) 審批流程(誰簽批,誰承擔連帶責任):
1、出差借款審批流程:
(1)1000元以下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
(2)1000元以上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2、工作臨時借款審批流程:
(1)500元以下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
(2) 500元以上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3、工人借用生活費用審批流程:
(1)一次200元以下(當月累計不超過500元)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
(2) 一次200元以上(當月累計超過500元)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三) 財務付款:借款憑審批後的借款單到出納處辦理領款手續。
第二部分 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日常費用范圍:
主要包括差旅費、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生產需用的低值易耗
品及機器設備的零星備品備件、業務招待費、資料費等。在一個預算期間內,各項費用的累計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預算。
二、 費用報銷的一般規定:
1、 報銷人依據:必須取得相應的合法票據(相關規定見發票管理
制度),填寫報銷單;如果有發票的,發票背面有經辦人簽名。
2、 填寫報銷單應注意:(1)根據費用性質填寫對應單據;(2)嚴格按單據要求項目認真寫,註明附件張數;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
(不得塗改);(3)必須簡述費用內容或事由。
3、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4、報銷2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以便備款。
三、 費用報銷的一般流程:
1、報銷人整理報銷單據並完整填寫對應費用報銷單,須辦理申請
或出入庫手續的應附批准後的申請單或出入庫單;
2、審批:
(1)報銷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
門復核→到出納處報銷→出納將單據送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後入賬。
(2)報銷金額在500元以上的: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
核→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到出納處報銷後入賬。
第三部分 工薪福利及相關費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一、工薪福利等支出范圍:
包括工資、臨時工資、社會保險及各項福利等,此類費用按照資金支出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二、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
(一) 職工工薪收入支付流程:
(1)每月5日前,由生產技術部統計完成員工的生產計劃執行情況、計件(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情況匯總表→物資主管審核→財務審計部。
(2)每月5日前,由人力資源部將本月職工《出勤考核情況統計表》→財務審計部。
(3)每月5日前,由人力資源部將本月職工工資支付標准(含人員變動、額度變動、扣款、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信息)→經公司財務經理審批→財務審計部。
(4)每月5日前,各部門進行考核獎懲,經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後編制《獎懲兌現統計表》→財務審計部。
(5)每月10日前,財務審計部根據各部門交來的統計表及支付標准,
進行復核審計,抽查原始單據,編制標准格式的本月《職工收入發放花名表》。
(6)每月10-12日,審批復核:財務審計部編制的《職工收入發放花名表》→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物資主管、工廠常務廠長審核簽字→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7)每月25日左右由財務部發放現金或通過銀行代發形式支付工資;
(8)每月末之前員工到財務部領工資條並與工資卡內資金進行核實。
(二)臨時工資支付流程:
1、試用期工資或臨時工資支付流程:由生產技術部將其工作情況統計表→工廠常務廠長審核→財務審計部。
2、由人力資源部將其《出勤考核情況統計表》、工資定額標准→財務審計部。
3、財務審計部根據各部門交來的統計表進行復核審計,抽查原始單據,編制其臨時工資表→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到出納處發放。
第四部分 專項支出財務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專項支出的范圍:
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購置(5000元以上的機器設備、基礎建設)、
咨詢顧問費用、廣告宣傳活動費及其他專項費用等。
二、報銷財務制度及流程。
(一) 填寫購置申請:
按公司《資產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填寫《資產購置申請單》或《項目報批表》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購置投入資金在1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執行;購置投入資金在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財務經理經股東同意後審批執行;購置投入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股東表決通過後由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執行。
(二) 報銷標准:相關的合同協議及批准生效的購置申請。
(三) 結賬報銷:
(1)資產驗收(設備應安裝調試)無誤後,經辦人憑發票等資料辦理出入庫手續,按規定填寫報銷單(經辦人在發票背面簽字並附出
入庫單);
(2)按資金支出規定審批程序審批;
(3)財務部根據審批後的報銷單以支票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應按借款規定辦理借支手續,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
(5)需要分期付款的,則按照合同分期支付。
第五部分 生產原料和輔料的采購支出報銷制度
一、生產原料和輔料的范圍:指生產消耗掉的原材料和輔料,不包括機器設備和工具。
二、采購和報銷規定:
1、采購計劃審批:采購資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計在2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應提前10天提出采購計劃,經財務經理審批。采購資金每次在1000元以上或每月累計在20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應提前30天提出采購計劃,經財務經理審批。
2、確定供應商:采購資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計在2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至少要確定沒有關聯關系的供應商3家以上;采購資金每次在1萬元以上或每月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 至少要確定沒有關聯關系的供應商5 -10家。同時,將所有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負責人、銷售的產品名稱等詳細資料交物資主管存檔。
3、確定采購價格:購貨資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計在2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至少要確定沒有關聯關系的供應商3家以上的供應商報價;采購資金每次在1萬元以上或每月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至少有5 -10家的供應商報價。在所有供應商的報價中,選擇性價比最高的供應商,經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後簽訂合同,實施采購。
4、貨物驗收:采購回廠的貨物,至少有3人參加驗收並簽字。(1)生產技術部負責驗收質量;(2)物資主管和庫管員負責驗收數量,並保存相關技術資料。供貨商的送貨單上必須有以上三人的驗收簽字,貨物在驗收的三人到齊(如因公出差,則可由其主管代替)以後方可下車。
5、貨物入庫:到廠的貨物,必須同時登記入庫。只有入庫以後的物資,方可投入生產使用。財務才可入賬和支付貨款。
6、貨款支付:
(1)單次購貨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支付單據(驗收單、入庫單)經財務審核→出納付款→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2)單次購貨金額在1000元—5000元以下的,支付單據(驗收單、入庫單)經財務審核→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出納付款;
(3)單次購貨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支付單據(驗收單、入庫單、合同)經財務審核→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出納付款(必須轉賬)。
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
6. 金融機構制度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建設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仍然面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結構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仍占絕對比重;市場發展不平衡,債券市場的發展落後於股票市場,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基本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尚未完全發揮作用;金融產品的種類和層次不夠豐富,市場的功能有待進一步提升等等。總之,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和緊迫。
2007年,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將繼續把握發展機遇,堅持「創新、發展、規范、協調」,繼續推動產品創新和對外開放,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切實強化市場監管和市場風險防範,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創新
以金融產品創新為重點,依靠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繼續大力推動金融創新,並建立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要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金融活動國際化、金融交易電子化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大力推進金融市場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一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穩步推進。金融市場創新要與加強金融監管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一是穩步擴大銀行間市場創新產品的規模,穩步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繼續做好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混合資本債等債券的發行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推動銀行間市場的快速發展;二是要加快黃金市場的產品創新,研究推出黃金衍生產品,積極探索黃金市場從現貨市場向衍生品市場過渡的有效途徑;三是要加大外匯市場創新力度,進一步研究在場外市場推出人民幣衍生產品;四是支持證券公司進行產品、服務和組織創新,豐富基金產品類別,穩步推進封閉式基金轉型的創新;五是以穩妥推出金融期貨為重點,適時推出新的商品期貨品種,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職能;六是大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工作,確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規劃,積極推動相關機構加快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准備。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市場仍然處在發展初期,大力加強制度性和機制性建設是解決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強市場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鞏固市場發展成果,制定相關的辦法或規則,爭取盡早出台《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和結算管理辦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等,盡快頒布《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處置條例》等相關文件,進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並購重組制度。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充分發揮證券、期貨、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等行業協會或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作用,協助監管部門履行職能,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機構不斷提高自身執業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真正在金融市場發展中發揮作用。
(三)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
有效的監管體系是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和促進金融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保障。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理念,通過實施有效的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同時順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探索功能監管的新思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在統一金融產品標准、統一執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動市場協作監管機制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監管效率,努力構建保障金融市場協調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要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和跨市場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場的風險預警體系,妥善處理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與加強風險防範的關系。
(四)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多層有序、結構合理、運行安全的統一金融市場體系是金融市場快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要以推進產品創新和制度建設為抓手,以增強市場功能為著力點,加快發展和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同時,也要注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保險市場等的協調發展,建立各市場之間穩定、規范、合法的市場准入和資金流動渠道,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率,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
當前要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直接融資的主渠道,債券市場對於有效配置金融資源、保障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維護宏觀經濟健康運行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全局,促進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努力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市場化發行機制和發債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堅持創新理念,加強債券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包括債券發行的備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等;注重債券市場的協調和統籌,主要依託場外市場,促進場外市場與場內市場的互通互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引入和培育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債券市場行業自律的作用。
當前要穩步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資本市場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血液調節中樞的功能。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對於提高市場的籌資能力和資本配置功能,對於保護好市場、控制市場風險具有重大意義。要依託現有市場體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為主體,以場外交易市場為補充,各類市場內部合理分層的資本市場體系,並通過各層次市場的差別化制度安排,實現市場風險的分層管理和市場整體效率的提高。要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培育藍籌股市場,吸引優質紅籌股回歸,推出創業板以及加快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的籌建,完善股份報價轉讓系統。要以解決體制性、機制性問題為重點,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上市公司整體結構,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嚴格信息披露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積極穩妥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要適應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規和政策透明度,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市場環境,繼續推動合格境外機構參與國內金融市場投資與融資活動,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與技術,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進一步深化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通渠道與平台,積極利用國際金融市場資源,推動我國金融機構、企業與居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活動,促進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融合,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影響與地位。適時適度地擴大對外開放,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我國金融市場在開放條件下的競爭實力和發展能力,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7.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推出的
根據《中華來人民共和自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 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8.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於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於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四)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第三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第五條 《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路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運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第七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為信息處理提供支持服務。
第八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
(三)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第九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10%的出資人。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類型。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
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
(二)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託支付業務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
(三)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
(四)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並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
(五)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類型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文件,載明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保存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協助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序、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錢崗位設置及職責說明,載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反洗錢高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三)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前款所稱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和安全要求進行技術安全檢測認證,或技術安全檢測認證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進行檢測認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說明以及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人關於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材料;
(二)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出資人的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並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
(四)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主要出資人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
主要出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項所稱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是指由申請人出具的、據以表明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文件。
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應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均以中文書寫為准,並應當提供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數據光碟)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網站上連續公告《辦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3日。
第二十一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機構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放置其住所顯著位置。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申請續展的理由;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不得同時申請變更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後作出是否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非因不可抗力滅失、損毀的,支付機構應當自其確認許可證滅失、損毀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連續公告3日,聲明原許可證作廢。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自公告《支付業務許可證》滅失、損毀結束之日起10日內持登載聲明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重新申領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向支付機構補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的,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支付機構擬變更《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擬變更事項及變更原因。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
(二)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
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信息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應當明確支付業務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應當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之前按照前款規定連續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支付服務協議,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內容。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全面、准確界定支付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提請客戶注意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並予以說明。
支付機構擬調整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的,應當在調整前30日告知客戶,並提示擬調整的內容。未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的,調整後的條款對該客戶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為備案的分公司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分公司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辦理。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於備案時交回其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
第三十六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災難恢復處理能力,是指支付機構應當在支付業務中斷後24小時之內恢復支付業務,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的制度規定;
(二)具有穩妥的應急處理預案及演練計劃;
(三)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人員和應急營業場所;
(四)具有同機房數據備份設施和同城應用級備份設施。
第三十七條 支付機構因突發事件導致支付業務中止超過2小時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並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的原因、影響及補救措施。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出現上述情形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比照前款分別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滅失、損毀、泄露。
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的保管期限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門正在調查的可疑交易或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且相關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支付機構應當將其保存至相關調查工作結束。
第四十條 支付機構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適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文印發)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支付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二)支付機構多次發生工作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央行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辦法》的出台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隨著網路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手機等信息技術廣泛參與支付業務。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與銀行業既合作又競爭,已經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部門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運用電子化手段為市場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後台操作服務,因而往往被稱作「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踐證明,非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通過電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務,大大豐富了服務方式,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有效緩解了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不足等產生的排隊等待、找零難等社會問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領域,其業務量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量相比還很小,但其服務對象非常多,主要是網路用戶、手機用戶、銀行卡和預付卡持卡人等,其影響非常廣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支付體系的法定監督管理者,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金融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勵各類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業務創新不斷豐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務效率、順應社會公眾不斷發展變化的支付服務需求的同時,大力推進支付服務市場相關制度建設,強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在組織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登記、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了本《辦法》。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以科學發展觀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支付體系的重要實踐,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順應社會公眾意願的一項重要舉措。《辦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機構在遵循平等競爭規則基礎上規范有序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保障資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國家關於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要求的需要,必將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
2.問:《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明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思路為「結合國情、促進創新、市場主導、規范發展」,並據此確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規范發展與促進創新並重」。
「規范發展」,主要是指建立統一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制度和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保證不同機構從事相同業務時遵循相同的規則,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穩定運行。
「促進創新」,主要是指堅持支付服務的市場化發展方向,鼓勵非金融機構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場為主導,不斷創新,更好地滿足社會經濟活動對支付服務的需求。
3. 問:國際上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如何進行監管的,《辦法》是否借鑒了國際經驗?
答:國際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一些國家,政府對這類市場的監管逐步從偏向於「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美國、歐盟等多數經濟體從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具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范從事支付服務。具體措施包括實行有針對性的業務許可、設置必要的准入門檻、建立檢查和報告制度、通過資產擔保等方式保護客戶權益、加強機構終止退出及撤銷等管理。
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美國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制定法律對貨幣服務進行監管。這些法律普遍強調以發放執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從事貨幣服務的機構必須獲得專項業務經營許可,並符合關於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從業經驗等相關資質要求。貨幣服務機構應保持交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和安全性等,不得從事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戶交易資金。這類機構還應符合有關反洗錢的監管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等。
歐盟就從事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的機構先後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並於2009年再次對《電子貨幣指令》進行修訂。這些法律強調歐盟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並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用於活期存款及具備足夠流動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與之類似,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並且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於其自有資金的8倍。
韓國、馬來西來、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等亞洲經濟體先後頒布法律規章,要求電子貨幣發行人必須預先得到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的授權或許可,並對儲值卡設置金額上限等。
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問題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而逐步顯現。人民銀行在全面客觀地分析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發展趨勢、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思路。
4.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五章五十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立法依據、立法宗旨、立法調整對象、支付業務申請與許可、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以及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總體經營原則等。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主要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條件和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兩級審批程序。市場准入條件主要強調申請人的機構性質、注冊資本、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資信狀況及主要出資人等應符合的資質要求等。此外,明確了支付機構變更等事項的審批要求。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主要規定支付機構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規范經營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按核准范圍從事支付業務、報備與披露業務收費情況、制定並披露服務協議、核對客戶身份信息、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保管業務及會計檔案等資料、規范開具發票等。資金安全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在同一商業銀行專戶存放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戶的要求使用。系統運行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及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機構還需配合人民銀行的依法監督檢查等。
第四章罰則,主要明確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各責任主體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辦法》的過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 問: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務?
答:《辦法》明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以及銀行卡收單等。
(1)網路支付業務。《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2)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3)銀行卡收單業務。《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4)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趨勢等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6. 問:為什麼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行業務許可制度?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服務業准入制度,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等工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經國家行政審批部門認定,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行支付業務許可制度。無論是國有資本還是民營資本的非金融機構,只要符合《辦法》的規定,都可以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辦法》旨在通過嚴格的資質條件要求,遴選具備良好資信水平、較強盈利能力和一定從業經驗的非金融機構進入支付服務市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下規范從事支付業務,切實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做數量限制,鼓勵所有具有資質的非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市場中平等競爭,促進支付服務市場資源優化配置。
7. 問: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以此建立統一規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秩序,強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持續發展能力。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商業存在。申請人必須是在我國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資本實力。申請人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1億元;申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3千萬元人民幣,且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出資人。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其實際控制權和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均應符合關於公司制企業法人性質、相關領域從業經驗、一定盈利能力等相關資質的要求。
(4)反洗錢措施。申請人應具備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反洗錢措施,並於申請時提交相應的驗收材料。
(5)支付業務設施。申請人應在申請時提交必要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6)資信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和主要出資人應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並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考慮支付服務的專業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請人還應符合組織機構、內控制度、風控措施、營業場所等方面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在《辦法》實施細則中細化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和無犯罪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
8. 問:《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等,《辦法》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審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請人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資料。《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2)申請符合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予以受理,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3)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各分支機構的審查意見及社會監督反饋信息等,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准予成為支付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9.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客戶備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機構可以自主確定其所從事的支付業務是否接受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是指客戶自願委託支付機構保管的、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的貨幣資金。
《辦法》在客戶備付金保護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規定:
(1)明確備付金的性質。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2)限定備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機構必須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專戶存放接受的客戶備付金。第二,支付機構只能在同一家商業銀行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第三,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能自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3)強調商業銀行的協作監督責任。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有權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支付機構擬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時,必須經其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進行復核。
(4)突出人民銀行的法定監管職責。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分別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對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等進行現場檢查。
10. 問:如何處理虛假申請行為?
答:《辦法》強調申請行為必須真實、可信。區分申請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請人是否已經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等情形,《辦法》對申請人的虛假申請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1)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2)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11. 問:擅自提供支付服務將受到怎樣的懲罰?
答:《辦法》規定: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或者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均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問:《辦法》實施後有哪些過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辦法》平等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包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和擬於《辦法》實施後申請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前者可以自主決定退出市場或者在《辦法》實施後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將抓緊擬定《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實施細則主要對《辦法》中有關申請人的資質條件、相關申請資料的內容以及有關責任主體的義務等條款進行細化與說明。相關業務辦法主要是指導支付機構規范開展各類業務的具體辦法(或指引),特別是有關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的業務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還將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形成合力,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施有效監管,切實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