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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服務業務的管制案例與資料第2版

發布時間:2021-03-26 04:34:09

A. 我國央行金融監管的歷程

新中國成立後到1983年以前,我國央行既行使貨幣發行和金融監管,又從事信貸,儲蓄,外匯等業務。屬於復合中央銀行制。
這時,是大一統的金融體系,中國人民銀行是唯一的銀行,分支機構設立在全國各地,即管理又經營,所以各級金融機構上下級高度統一。這時期成立的建行(監管 基本建設財政撥款)農行(監管農村金融)還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屬於央行。

實際上從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改革了,79年農行,中國銀行,建行,從央行分離。只是1983年後,國務院才規定專門行使央行職能,標志著我國現代央行制度確立。隨後,隨著監管的松動,其他商業銀行成立,非銀行機構也開始設立。
這期間,央行仍在沿用傳統的資金分配方法,沒有形成有效的間接監管機制。

1992年證監會成立。

直到1994年,才開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對企業直接發貸款。95年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才確立央行體制。這時央行職能才定下來。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機構,才轉變為監管,統計為主要職能。(補充:90年代出台了很多監管方面的法律,才使監管有法可依《保險法》《證券法》等)

2003年保監會掛牌,隨後銀監會掛牌,銀監會成立標志著央行集貨幣政策和銀行管理於一體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至此,我國一行三會構成分業監管體系。

B.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2)銀行金融服務業務的管制案例與資料第2版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C. 【中國農業銀行】尊敬的客戶,您在我行留存的證件資料有效期已經過期,為不影響您的金融服務,請盡快攜新

為保護客戶抄的資金與交易安全,依據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要求,農行將開展個人客戶信息完善工作。
如果客戶的信息需要完善,網銀、掌銀、95599客服渠道可以完善職業、聯系地址、性別、固定電話等信息;
超級櫃台除了以上信息還可以完善手機號碼、國籍、證件有效期等信息;
網點櫃面可以完善所有信息,包括姓名、證件號碼、證件類型。
可在櫃面和超級櫃台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卡(折)辦理。

D. 商業銀行利用金融創新繞開金融管制的例子

為了創造高收益,各家銀行的資源都傾斜於此,在降低風險和擴大放貸之間,銀行又找到了新玩法。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是銀行的體系更加緊密。舉例說吧:一家企業,從工商銀行貸出了一筆100萬的款子,貸款利率是每年6%。按規定這筆貸款是用於企業周轉和發展項目的。可當企業發現,浦發銀行的理財產品年利率是10%,要是把手中的這100萬買了浦發銀行的理財產品,每年凈賺4%,還不用開工生產。這樣一來,誰還傻傻地貸了錢發展實體經濟啊?!左手從工行貸款,右手就買了浦發的理財產品了.

E. 金融監管部門有哪些

金融監管部門包括「一行兩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

金融監管版也被權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

(5)銀行金融服務業務的管制案例與資料第2版擴展閱讀:

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

F. 求幾本金融方面的書(經典的),關於銀行的發展和業務方面謝謝!

金融書籍經典

一. 經濟學

1. 中華帝國的專制制度,佛朗索瓦.魁奈

2. 資本論(共3卷),馬恩全集

3. 國家競爭優勢,麥克爾.波特

4. Essentials of corporate analysis, by john-wiley&sons,inc

5. 公共部門經濟學,2th,鮑得維,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6. 經濟學,2th edition,斯帝爾格雷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7. Economecis, mankiv,英文彩色

8. 政治經濟學原理,約翰.穆勒

9. 自由、市場與國家,詹姆斯.布坎南

10. 中間道路經濟學,保羅.薩繆爾森,經貿出版社,1973

11. The economics of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7thedtion,by Frederis S.Mishkin, pearson press

12. 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凱恩斯,商務印書館

13. 微觀經濟學,保羅.薩繆爾森,7thedition,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

二. 貨幣、銀行、金融市場

1.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nalysis, Frank J.Fabozzi

2. 貨幣金融學,米什金,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3. 金融市場學,鄭振龍,高等教育出版社

4. 資本市場的混沌與秩序,彼得斯,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5. Finance, Zvi Bodie, Robert C.Merton,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6. 貨幣、信用與商業,馬歇爾

7. 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frank J.Fabozzi,佛朗哥.莫地利安尼,經濟科學出版社,2th,1998

8. The financial analyst』s handbook,Sumner N.Lenving

9. 資本理論及其收益率,羅伯特.索絡,商務印書館,1992

10. 貨幣、銀行與經濟,托馬斯.梅耶

11. 貨幣與資本市場,8th,peter.s.rose,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12. 金融工具手冊,Frank.J.Fabozzi,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

13. 金融體系:原理與組織,埃德溫.尼夫,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14. 管制、放鬆與重新管制,艾倫.加特,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三. 財務管理

1. corporate finance,rose,westerfield,5th edition, McGraw-Hill

2. Maximizing corporate value, George M.Norton

3. 應用公司理財

4. 公司財務原理,布雷利&邁爾斯,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5. 現代企業財務管理,11th詹姆斯.C.范霍恩,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6. Financial market and corporate strategy, glinbratt,

四. 金融計量

1. 時間序列分析預測與控制,George E.P BOX

2. 金融數學與分析技術,蔡明超

3. 計量經濟模型與經濟預測,平尼克.魯賓費爾德,機械工業出版社

4. 金融數學,Joseph stampfli,蔡明超譯,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4

5. 金融時間序列分析,Ruey.s.Tsay,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4

6. 微觀金融學及其數學基礎,昭宇,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11

7. 計量經濟分析方法與建模:Eviews應用與及實例,高鐵梅,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五. 固定收益

1. 固定收益證券,布魯斯.塔夫曼,科文(香港)出版社

2. 債券市場分析與戰略,Frank J.Fabozzi

3. 全球金融市場的固定收益分析

六. 國際金融

1. 國際金融市場:價格與政策,2Th,Richard M.Levich,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

2. 國際貨幣與金融,邁爾斯.梅爾文

3. 國際經濟學,保羅.克魯格曼,5th,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七. 金融工程

1. 期權交易入門,e-book

2. Futures,forwards,options and swaps:theory and practice

3. 衍生產品,鄭振龍,武漢大學出版社

4. 金融工程,約翰.馬歇爾,維普爾.班賽爾,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

5. Financial risk manager handbook,Philippe Jorion

6. 米勒.莫頓論金融衍生工具,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

7. Asset-based finance,by citibank

8. 期權、期貨與其他衍生產品,約翰.赫爾,3th,華夏出版社

9. 金融工程學,駱倫茨.格利茨,經濟科學出版社

10. 金融工程學案例,斯科特.梅森,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4

11. options,futures& other derivatives,fifth editon,hall

八. 投資與組合管理

1. 投資聖經,沃倫.巴非特,台海出版社

2. 證券分析,本傑明.格雷漢姆,海南出版社,1995

3. 資產選擇-投資的有效分散化,哈里.馬克維茨,經貿出版社

4. 投資學,威廉.夏普,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5. 投資學,zvi Bodie,6edition,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7

6. 投資組合管理理論及應用,機械工業出版社

7. 金融心理學,拉斯.特維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8. 格雷漢姆論價值投資

9. 新金融學:有效市場的反例,羅伯特.A.哈根,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10. 有效資產管理,威廉.波恩斯坦,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1. Active equity portfolio management,Frank J.Fabozzi,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九. 商業銀行

1. 微觀銀行學,哈維爾.佛雷克斯,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2.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rew W.Mullineux

3. 商業銀行管理,5th,peter.s.rose,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8

4. 銀行信用風險分析手冊,喬納森.格林,機械工業出版社

5. 銀行風險分析與管理,亨利.范.格羅,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6. 銀行資本管理:資本配置和績效評測,克里斯.馬騰,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7. 銀行管理-教程與案例,喬治.H.漢普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十. 投資銀行

1. 金融體系中的投資銀行,查理斯.R.吉斯特,經濟科學出版社

2. 兼並與收購,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十一. 基金

1. 共同基金運作,阿爾伯特.J.弗里德曼,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

2. 對沖基金手冊(中文),拉托尼奧,Mcgraw-Hill,2000

3. 指數基金,Richard.A.Ferri,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十二. 其他

1. 偉大的博弈-華爾街帝國的崛起,約翰.戈登,中信出版社

2. 項目融資(哈佛經典),華夏出版社

3.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一、二、三、四卷:A-Z,約翰.伊特維爾,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

4. 公司治理學,李維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 會計學教程與案例,10th,羅伯特.N.安東尼,大衛.F.霍金斯,機械工業出版社(McGraw-Hill),2002

十三. 實用投資類

1.《證券分析》,本傑明.格雷漢姆,海南出版社,2006,70周年紀念版

2.《股史風雲話投資》(stocks for the long run),傑里米.西格爾,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3.《投資者的未來》,傑里米.西格爾,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4.《與天為敵-風險探索傳奇》,彼得.波恩斯坦,清華大學出版社

5.《資產分配-投資者如何平衡金融風險》,羅傑.C.吉布森 ,機械工業出版社(McGraw-hill),2006

6.《漫步華爾街》,伯頓.麥基爾,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7.《巴比倫富翁的理財聖經》,喬治.克拉森,學林出版社,2005

8.《怎樣選擇成長股》,菲利普.A.菲舍,海南出版社,2006

9.《金融煉金術》,喬治.索羅斯,海南出版社,1999

10.《個人理財》,傑克.R.卡普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1.《1929年大崩盤》,約翰.肯尼斯.加爾布雷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10

12.《解讀華爾街》,傑弗里.B.里特,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MCGRAW-HILL),2006

13.《金融理財原理》(上下冊)(FPSCC考試指定用書),中信出版社,2007

14.《聰明的投資者》,本傑明.格雷漢姆,江蘇人民出版社

15.《共同基金常識》,約翰.博格

16.《伯格投資-聰明投資者的最好50年》,約翰.博格

17.《散戶至上-證交會主席教你避險並反擊股市黑幕》,阿瑟.萊維特,中信出版社,2005

G.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回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答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一個就是對資產端的資質進行審核,也就是借貸人的徵信信息進行甄別;

第二個是規避國家法律禁止的事項;

第三個是對不同人群進行發放不同額度。還有就是,結合公司情況,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7)銀行金融服務業務的管制案例與資料第2版擴展閱讀:

監管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H. 金融物流監管案例分析!求解答。要求寫詳細點,跪求

1,(1)物流公司的監管力度不夠,監管員沒有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物流公司與汽車銷售公司和銀行的溝通,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信息傳遞的不夠及時。(2)質押融資業務中,各方應加強溝通;監管公司要負起監管責任,及時向銀行反映監管情況,降低融資的風險。
2,(1)A公司未能按照協議的規定來履行相應的義務,這樣會提高融資的風險;物流公司沒有負起監管的責任,對質物的出入庫情況不了解,發現問題並沒有向銀行方面匯報;項目到期,A公司未能還款,且質物出現問題,貨值不夠。(2)銀行、貸款企業與物流公司之間要加強信息的交流溝通,出現問題應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走法律程序;物流公司要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管責任,每天都要對質物進行盤點,確定其庫存、出入庫量等情況;物流公司要及時了解貸款企業的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及時向銀行方面反映;庫存價值低於最低控貨值時,應禁止其出庫,及時通知企業補貨,或者像銀行打保證金提貨。

以上是我自己比較簡單的理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祝你好運,O(∩_∩)O

I. 商業銀行業務與經營(第二版)這門課程第五章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知識點有哪些

商業銀行業務與經營(第二版)這門課第五章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與發展,第二節利率風險及其類型,第三節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第四節持續期缺口的衡量與管理,第五節應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利率風險,。

J.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10)銀行金融服務業務的管制案例與資料第2版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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