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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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依法對各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以及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統計質量、統計真實性情況和統計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內容和重點應根據統計法律、規定和統計制度實施的情況具體確定。
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在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統計部門的組織指導下,監督檢查本系統統計工作,以及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
任何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統計人員執法檢查和做出檢查結論。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應配備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制度和統計業務的專職或兼職統計檢查員。
第三十四條統計檢查員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統計檢查權。
第三十五條統計檢查部門和統計檢查員有權對被檢查機構使用的統計資料及其數據來源進行檢查和監督。統計檢查員按規定有權向被檢查金融機構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金融機構在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15日內應據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統計檢查可以對會計報表、與統計有關的其他業務報表及有關台賬和原始憑證等進行核對。
C. 金融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主要包括哪些統計內容
一、金融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包括以下五個統計內容:
1、貧困地區扶貧貸款統計;
2、 扶貧貸款及相關普惠貸款專項統計;
3、精準扶貧貸款統計;
4、貧困地區金融基礎設施統計;
5、貨幣政策支持情況統計。
二、扶貧貸款: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三、扶貧貸款存在的問題:
1、扶貧貸款與商業化經營兩種屬性的矛盾。
扶貧貸款是政治任務與經濟工作的結合載體,它是國家為了促進和保持國內經濟的區域均衡發展,支持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發展本地優勢產業而實施的一項扶貧發展計劃。說它是一項經濟工作是因為它有別於其他的財政無償撥款和無償投人,實行以借貸有償和付息對價的原則,是一種信貸行為和經濟杠桿,具有政策傾向性、優惠扶持性的特點。而商業性經營是以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獲取商業回報為目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遵循的最基本的經濟規律。當前扶貧貸款在農業銀行的商業化運作過程中,欲使熊掌與魚翅二者得兼,必然顧此失彼,從而導致扶貧貸款的商業化運作矛盾迭出。
2、承貨主體能力弱化與信貨主體控制風險的剛性約束的矛盾。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3、三農的低效性與貨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農業本身的自然特點就具有較大的風險,更何況貧困地區農業對自然的高程度依賴及農民對現有農業技術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均難以達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農產品的產量取得豐收,由於農產品價格低,農產品增產不增收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決定了當前貧困地區三農的低效性。同時,在貧困地區依託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由於產品深加工能力差,產品科技含量低,產品市場銷路不夠看好,使得這一部分企業效益難以提高。
扶貧貸款的發放不僅要保證貸款本金收回來,而且要能夠得到利息收人,這是貸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業和個人的貸款項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貸款追求高效目標產生矛盾,同樣使貸款主體對承貸主體失去信心。
4、扶貧貨款風險的多重性與貨款責任終身追究的矛盾。
扶貧貸款的風險主要來源於貸款項目風險、承貸主體的信用風險和貸款的財務風險。
①由於扶貧貸款本身扶持的承貸主體個人及法人經濟實際狀況,無法為貸款提供擔保,使扶貧貸款缺乏風險保障。
②由於貧困地區農業銀行大多是貸差行,扶貧貸款所需資金絕大多數是靠向上級行借資金,資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貸款利率倒掛,形成扶貧貸款發放越多,銀行虧損越大。
③扶貧貸款貼息補貼難以到位,從1998年至2002年末湘西自治州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累計虧損13922萬元,其中,因貼息政策變化應補未補利差2130萬元,應補未到位873萬元。
由於利率倒掛和利差補貼不到位,更加重了扶貧貸款的風險。扶貧貸款風險的客觀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上這種風險補償機制的極不完備,貸款風險責任讓人難以接受。
D.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規定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質、設立、業務專范圍、內部管理、行為規屬則、監管模式、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規定,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督促其加強內部管控,已是金融控股公司乃至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急迫需要。
E.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並負責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的制定、頒發與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報表,並負責系統內全國性定期統計報表的制定、撤銷,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統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機構不得制定地區固定性統計報表。但在徵得上級部門同意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地區臨時性統計報表。臨時性報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下,可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轄區內金融機構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和附表、統計台賬和原始統計記錄。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嚴格控制臨時性統計報表的制定和印發,減少臨時性統計報表的數量。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統一的金融統計標准,以保障統計調查中採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方面的標准化。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向各金融機構收集統計數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歸口管理,各金融機構內設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金融統計指標(全科目統計指標)相關的統計數據由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歸口管理,以保證統計數據的准確和一致。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要加強對金融統計資料和統計電子化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核、整理、交接和存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對違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製定印發的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表,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九條全國范圍或地區性統計調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金融機構共同進行;各金融機構本系統的統計調查,由各金融機構負責組織。
F. 銀行統計管理制度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統計管理制度
發文單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文號:農發行字[2001]107號
發布日期:2001-6-15
執行日期:2001-7-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統計信息收集
第三章統計分析
第四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五章統計監督檢查
第六章統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及懲處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組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統計工作,規范統計行為,加強統計管理,保證統計資料的准確、及時、全面,充分發揮統計在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發展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發行統計是指各級行對各項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統計工作遵循客觀性、科學性、統一性、及時性和保密性的原則。
第四條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科學系統地收集、整理和反映農發行資金運營和封閉管理各項業務狀況,相關企業財務狀況,以及國民經濟的重要指標和統計資料;
(二)准確、及時、全面地報送、匯總各類統計報表和資料;
(三)開展統計分析;
(四)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咨詢;
(五)依法進行統計檢查,實行統計監督;
(六)建立統一的數據中心;
(七)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第五條農發行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及業務代理機構。
第二章統計信息收集
第七條統計信息收集以定期統計報表為主,數據來源於會計賬表、會計原始憑證及台賬等。根據需要,也可採取抽樣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和專項調查等統計調查方式,擴充統計資料來源。
第八條全國性統計報表的制定、頒發、撤銷,由總行統一管理。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可以制定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總行備案。省級分行以下分支機構無權自行制定地區性定期統計報表。
第九條定期統計報表中的信貸、現金統計報表,由總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和頒發。
第十條定期統計報表中的糧油、棉花管理月報等專業性報表,由總行根據本行業務經營和封閉管理的需要制定和頒發。
第十一條省級分行統計機構可根據需要,在總行統一制定的報表中增加必要的統計項目。省級分行以下統計機構不得增加統計項目。
第三章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為滿足科學決策的需要,在收集與整理統計信息資料的基礎上,對農發行經營管理狀況和業務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三條統計分析包括業務經營狀況分析、封閉管理情況分析、金融形勢分析和宏觀經濟分析等。
第十四條統計分析應當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保持統計指標日徑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統計分析應當根據業務經營和封閉管理需要,及時提交分析報告,確保統計信息的時效性。
第四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條為了確保不泄露統計機密,保證對外公布的統計資料的准確、統一,各級行應當加強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交接和檔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統計資料的公布,實行「集中統一,分級管理」的辦法。
(一)總行對外公布全面的統計資料,須經總行行長批准,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公布單項統計數據,須報總行行長批准。
(二)省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公布轄內的統計資料,須報經本級行行長審批,並報上級行和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行應當健全統計資料審核制度,各項統計數字上報前須由統計負責人審核、簽字後上報。各級行領導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修改,如果發現統計資料不實,應當及時責成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核實訂正。
第十九條對外公布有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絕密、機密。秘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絕密、機密、秘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劃分,按《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級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統計部門(統計人員)應當定期依法監督檢查轄內的統計工作、統計數字的真實情況以及統計法規的執行情況。省級分行統計部門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應當將結果書面報告總行統計部門。
第二十一條統計人員必須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統計監督檢查權。統計檢查員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
第二十二條統計檢查可以延伸至會計報表、與統計有關的其他業務及有關台賬和原始憑證等。
第六章統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及懲處
第二十三條統計人員的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按規定準確、及時、全面地編制和填報各類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四)執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任務。
第二十四條統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如下權利:
(一)有權按照統計法規和統計任務的要求,獨立開展統計調查,對查出的向題,有權要求其改正;
(二)有權拒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揭發和檢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序,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業務資料,詢問情況和查閱原始資料;
(四)有權對代理行的統計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並按照業務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本系統統計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報表;
(二)拒絕上報或屢次無故遲報統計報表;
(三)違反本制度,自行編制、發布統計報表;
(四)未經核實和批准,自行公布統計資料,違反保密制度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