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貳』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叄』 在一筆互換合約中,某一金融機構支付六個月的libor,同時收取4%的年利率,(半年記一次復利),名義本金為
第一次互換價值終值: 6%-4%=2%*(名義本金)10000*(時間)3/12 =50
再貼現價值為 50/((1+6%)sq(0.25),
一次計算第二次交換和第三次交換, 加總求和就是。
『肆』 貴部怎麼理解《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
您涉抄及到這個問題嘛,值得深思! 你所說的這個「合理理由」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以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第十一條當中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一個「構成要件」。 這個「構成要件」的意思應該是,金融機構已經收到舉報,或者有反洗錢人員提供情報確認客戶的大額交易可疑,或者金融機構根據客戶大額交易的日交易量頻繁異常等情況,就可以懷疑客戶的大額交易「可疑」,那麼,金融機構「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伍』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什麼有關的應進行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陸』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人員應向哪些部門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版客戶或者其交易權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柒』 金融機構協助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調查並排除洗錢嫌疑後可提示當事人以免發生類
錯誤。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7)某金融機構發現了一張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下列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
1、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2、通過反洗錢監督管理發現的可疑交易活動。
3、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4、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通報的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
5、單位和個人舉報的可疑交易活動。
6、通過涉外途徑獲得的可疑交易活動。
『捌』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8)某金融機構發現了一張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玖』 某金融機構出售了一個歐式看跌期權,即同意以$120執行價格買入10000股IBM的股票,有效期為三個月,
該金融機構是出於對IMB股票未來三個月後股票價格會高於$120出售此歐式看跌期權來賺取期權費的目的。
該金融機構賺取了全部的期權費$4.1*10000=$4.1萬。
期權購買者出於對IBM股票未來三個月後股票價格會低於$120進行套期保值的目的購買的。
期權購買者獲得的收益為($120-$110-$4.1)*10000=$5.9萬。
『拾』 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某金融機構的款項無法收回,記什麼科目影響營業利潤嗎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不影響營業利潤。但是影響利潤總額。這個存專款如果屬是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的話,在確認損失時一定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的話匯算清繳的時候是要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