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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廢止

發布時間:2021-04-15 09:48:12

①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專遵循依法依規、實屬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② 以下哪些情形屬於可以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你的抄問題是不是這個—襲—
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以下哪些情形屬於可以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A.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案件,且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B.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C.情節輕微且未造成損害的
D.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為案件調查、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發揮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答案是BCD。

③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④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個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辦法》嗎 主要依據是是否觸犯刑法嗎

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文件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同樣適用此辦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等8個文件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 銀保監會負責指導、督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轄區案件管理工作,並承擔銀保監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准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九條 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十條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一條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許可權,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銀保監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五條 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六條 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銀保監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 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 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收到事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 案件處置

第一節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和銀保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工作,指導、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督促、統籌、協調銀保監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第二十五條 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或直接開展轄內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六)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派出機構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移交

第二節 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按照監管許可權,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 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與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溝通。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按照監管許可權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五節 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 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一年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 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向案發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向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准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銀保監會對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

⑤ 銀監會查處陝西河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了嗎

2月2日消息,近日,經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告知、陳述申辯意見復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陝西、河南銀監局依法查處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質押貸款案件,對兩地涉及該案的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款5250萬元,並處罰104名責任人。

2016年5月,陝西潼關縣聯社發生一起2000萬元質押貸款案件。結合案件情況,陝西、河南銀監局迅速組織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全面排查,發現多名外部不法人員橫跨陝西、河南兩省,以純度不足的非標准黃金做質押物,騙取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90億元貸款。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35名外部涉案人員。案發後,陝西、河南銀監局積極指導督促相關機構多措並舉化解風險,並啟動了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銀監會稱,下一步,銀監會將繼續堅持依法監管、嚴格監管、公正監管、廉潔監管,堅決剎住亂象,堅決治癒沉痾,著力防範化解銀行業風險,引導銀行業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

⑥ 以下哪些情形屬於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

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容定,以下哪些情形屬於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多選】

A.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或二年內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

B.監管嚴重失職,致使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從而引發案件的

C.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發生案件的

D.案發後,瞞報或故意漏報、遲報、錯報案件信息的

答案:BCD

⑦ 元月一日起施行的法律有哪些

法寶精選: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法規匯總-125篇法律(1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主席令第4號/2013.06.29發布/2014.01.01實施

行政法規(5篇)
1.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4號/2013.12.11發布/2014.01.01實施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11.09發布/2014.01.01實施
4.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10.02發布/2014.01.01實施
5.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08.17發布/2014.01.01實施

司法解釋(2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3]26號/2013.11.21發布/2014.01.01實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2013.08.30發布/2014.01.01實施

行業規定(6篇)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依據《回購指引》須調整標准券折扣系數的債券清單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12號/2013.12.24發布/2014.01.01實施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准入標准及標准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9號/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標准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2號/2013.11.19發布/2014.01.01實施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1號——職業懷疑》、《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4號——收入確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5號——重大非常規交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6號——關聯方》等六項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的通知
會協[2013]77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5.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關於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公告(2013修訂)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2013.08.20發布/2014.01.01實施

6.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修改確定貨物重量有關規定的通知
鐵總運[2013]53號/2013.06.13發布/2014.01.01實施

部門規章(111篇)

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85號聯合公告――關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與HS編碼聯動調整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85號聯合公告/2013.12.30發布/2014.01.01實施
2.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3號――關於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3號/2013.12.27發布/2014.01.01實施
3.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准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國糧財[2013]311號/2013.12.26發布/2014.01.01實施
4.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公布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第八批)名單的通知
農辦漁[2013]92號/2013.12.25發布/2014.01.01實施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3]442號/2013.12.25發布/2014.01.01實施
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依據《回購指引》須調整標准券折扣系數的債券清單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12號/2013.12.24發布/2014.01.01實施
7.農業部關於調整黃渤海區刺網休漁時間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2.23發布/2014.01.01實施
8.國土資源部關於油氣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政務大廳申報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12.23發布/2014.01.01實施
9.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13修訂)
財行[2013]516號/2013.12.20發布/2014.01.20實施
10.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取消《海員出境證明》的通知
海船員[2013]827號/2013.12.19發布/2014.01.01實施
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2013.12.18發布/2014.01.01實施
12.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2013修訂)
財庫[2013]218號/2013.12.18發布/2014.01.01實施
1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民委雙語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1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准入標准及標准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9號/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15.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關於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2013.12.16發布/2014.01.01實施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通知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18.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通知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3修改)(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21.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

23.財政部關於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24.財政部關於開展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2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暫停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通知

26.財政部關於印發《部門決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訂)

2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3年第9號——關於醫療器械重新注冊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
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3]125號/2013.12.09發布/2014.01.01實施
29.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30.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31.財政部關於印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32.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通知

33.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調整海船船員理論考試事項的公告

35.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關於規范申請人等當事人當面領取通知書手續的業務通知

3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無償贈送煤矸石徵收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37.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38.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3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動物骨粒適用增值稅稅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2013.12.03發布/2014.01.01實施
40.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保健食品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的通知
食葯監辦食監三函[2013]500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2.農業部關於發布第一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的通知
農辦發[2013]8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3.農業部關於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1.29發布/2014.01.01實施
4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6號――關於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准及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6號/2013.11.28發布/2014.01.01實施
45.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5號――關於發布《港口工程離心模型試驗技術規程》(JTS/T231-7-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5號/2013.11.25發布/2014.01.01實施
46.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1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交流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監測方法(試行)》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1號/2013.11.22發布/2014.01.01實施
47.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2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煤炭采選》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2號/2013.11.22發布/2014.01.01實施
4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3]26號/2013.11.21發布/2014.01.01實施
49.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13年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1號/2013.11.20發布/2014.01.01實施
50.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3]31號/2013.11.20發布/2014.01.01實施
5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標准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2號/2013.11.19發布/2014.01.01實施
52.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和嚴格規范樹木採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資發[2013]157號/2013.11.15發布/2014.01.01實施
5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201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11號/2013.11.15發布/2014.01.01實施
5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
環辦[2013]103號/2013.11.14發布/2014.01.01實施
55.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2013.11.14發布/2014.01.01實施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2013.11.13發布/2014.01.01實施
57.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54號――關於發布JJG112-2013《金屬洛氏硬度計(A,B,C,D,E,F,G,H,K,N,T標尺)檢定規程》等11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54號/2013.11.13發布/2014.01.25實施
58.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3號――關於發布《船閘檢修技術規程》(JTS320-3-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3號/2013.11.12發, 布/2014.01.01實施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0.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公布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品種目錄的通知
食葯監葯化監[2013]230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3]255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 /FONT>實施
6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11.09發布/2014.01.01實施
64.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2013.11.08發布/2014.01.01實施
6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2013.11.06發布/2014.01.01實施
66.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1號/2013.11.04發布/2014.01.01實施
67.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0號/2013.11.04發布/2014.01.01實施
68.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9號――關於調整免稅品統計口徑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9號/2013.11.01發布/2014.01.01實施
69.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1號——職業懷疑》.《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4號——收入確認》.《中國注冊會計師
會協[2013]77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70.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公布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第五批)復查合格名單的通知
農辦漁[2013]82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71.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游樂園管理規定》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號/2013.10.30發布/2014.01.01實施
72.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衛視頻道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0.29發布/2014.01.01實施
73.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63號――關於發布《水質氨氮的測定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等七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63號/2013.10.25發布/2014.01.01實施
74.民政部關於換發《殘疾軍人證》的通知
民函[2013]309號/2013.10.18發布/2014.01.01實施
75.國家林業局公告2013年第14號――《林業資料庫設計總體規范》等86項行業標准目錄
國家林業局公告2013年第14號/2013.10.17發布/2014.01.01實施
7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批准發布《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標准》和《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標准》的通知
建標[2013]145號/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第十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2013文本的修改
尚未生效/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9.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21號--關於批准發布《紙和紙板塵埃度的測定》等89項國家標準的公告
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21號/2013.10.10發布/2014.01.01實施
80.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2號——關於發布《道路運輸行業節能評價方法》等35項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2號/2013.10.09發布/2014.01.01實施
8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10.02發布/2014.01.01實施
8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3]1950號/2013.09.30發布/2014.01.01實施
8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准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4號/2013.09.24發布/2014.01.01實施
84.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9號――關於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等強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9號/2013.09.22發布/2014.01.01實施
85.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19號——關於批准發布《滾動軸承深溝球軸承外形尺寸》等43項國家標準的公告
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19號/2013.09.18發布/2014.01.01實施
86.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8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8號/2013.09.17發布/2014.01.01實施
87.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第1927號――關於發布《牛奶中左旋咪唑殘留量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等29項獸葯殘留檢測方法標准目錄的公告
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第1927號/2013.09.16發布/2014.01.01實施
88.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3]286號/2013.09.13發布/2014.01.01實施
89.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於印發《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綠認[2013]104號/2013.09.11發布/2014.01.01實施
90.農業部公告第1988號――《農產品等級規格姜》等99項農業行業標准目錄
農業部公告第1988號/2013.09.10發布/2014.01.01實施
9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保監稽查[2013]643號/2013.09.02發布/2014.01.01實施
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08.30發布/2014.01.01實施
93.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2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先張法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管樁設計與, 施工規程》(JTS167-8-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2號/2013.08.21發布/2014.01.01實施
94.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3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定額編寫規定》(JTS111-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3號/2013.08.21發布/2014.01.01實施
95.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關於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公告(2013修訂)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2013.08.20發布/2014.01.01實施
96.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08.17發布/2014.01.01實施
97.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3]17號/2013.08.16發布/2014.01.01實施
98.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4號/2013.08.15發布/2014.01.01實施
99.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7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施工圖文件編制規定》(JTS110-7-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7號/2013.08.01發布/2014.01.01實施
100.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6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岩土勘察規范》(JTS133-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6號/2013.08.01發布/2014.01.01實施
101.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發[2013]81號/2013.07.30發布/2014.01.01實施
10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93號――關於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93號/2013.07.17發布/2014.01.01實施
103.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7號/2013.07.16發布/2014.01.01實施
10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主席令第4號/2013.06.29發布/2014.01.01實施
105.農業部公告第1963號――關於廢止《無公害食品蔥蒜類蔬菜》等132項無公害食品農業行業標準的公告
農業部公告第1963號/2013.06.26發布/2014.01.01實施
10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2013.06.24發布/2014.01.01實施
107.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修改確定貨物重量有關規定的通知
鐵總運[2013]53號/2013.06.13發布/2014.01.01實施
108.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合發[2013]210號/2013.06.05發布/2014.01.01實施
109.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6號――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6號/2013.04.22發布/2014.01.01實施
110.稅收票證管理辦法(2013)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2013.02.25發布/2014.01.01實施
111.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2]21號/2012.11.29發布/2014.01.01實施

⑧ 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案組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具備什麼要素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8)銀監會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廢止擴展閱讀:

需要注意問題:

准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

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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