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年的互聯網金融什麼樣
你好~
2020年的互聯網金融會是什麼樣的?
2020年的互聯網金融會是怎樣?如果能夠站在未來回看現在,自然就能更好地指導從業者制定戰略,佔有先機。然而有趣的是,不同的市場參與者所看到的其實是截然不同的世界。
一、兩種思維的碰撞
下圖以一種圖像化的方式形象地描繪了這兩種不同的思維。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2. 「互聯網+」的金融時代,怎樣才能成為大贏家
【方法論一】努力把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打造成一個第二銀行,適應網路需求的一個特定的銀行
第一是堅守安全的底線,永遠不能動搖,如果不安全了銀行業就沒了。
第二是放下身段去服務,你就得面對那些「屌絲」,這個詞兒我不大用,怕讀不準,你對基層老百姓對小型客戶要有一個好的心態服務他,否則這些一旦離開你的時候對銀行的挑戰是很大的。它的聚集效應很強。
第三是我們要學會針對互聯網特點來優化自己的產品,大家可以想想實際銀行以前有很多產品,類似於我們現在的「寶寶」,比如原來銀行推的定活兩便,原來有的零存整取,原來也有過7天通知存款,都是銀行在努力通過一種變相的改變周期期限來提高收益的產品,但是商業銀行有一個問題,就是沒有把這些產品按照互聯網時代的特點和客戶需求去整合提升。這些東西有很大的空間是可以做的,倒不是為了應對誰,我們為了更好的服務客戶也是應該做這個。
第四是客戶細分,可能在座的人希望網路的服務功能更強,但你們知道中國還有7%的人家裡沒有電腦,有些人也需要銀行做櫃面的面對面的服務,這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五是作為銀行的從業者也好,管理者也好,一定要學會從客戶的投訴批評聲中發現商機,投訴和批評我們的客戶將來都會給我們帶來無限的商機
【方法論二】互聯網金融和商業銀行應該尋求優勢互補
第一,因為互聯網金融,特別是大量的第三方支付的發生,它這個模式的第三方支付的客戶完成已經離開了銀行的賬戶,實際上它切斷了銀行和客戶之間原來的直接聯系。所以,我們可怕的不是第三方支付奪取了你多少份額,而是它把你銀行和客戶之間的聯系切斷了,我覺得這是我們首先感到危險最大的。如果一個銀行失去了對客戶直接的聯系,就沒辦法分析客戶的習慣和需求,一個金融機構如果不了解需求的話,它可能是最危險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互聯網金融改變了傳統金融的消費方式,比如櫃台、客戶經理介紹,它是通過網上交易、網上支付和移動支付,使金融服務的可獲性、及時性、便利性成為消費者的主要選擇。這樣互聯網金融就進入了消費者日常的生活。現在互聯網金融有一個應用場景化,就是把看起來似乎沒有關系的應用跟具體的場景結合起來,以場景為出發點,把用戶的需求改變成為他們很有趣的,很有吸引力的這種方式。比如騰訊的搶紅包,背後實際上是綁定信用卡賬戶。所以,它這種場景化的營銷就使客戶體驗大大增強,這就遠遠比銀行的櫃台和客戶經理的介紹更能使客戶的黏度增加,這個是我們應該考慮的。
第三,互聯網金融因為互聯網是互通互聯的,互聯網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呈現開放性,它這種開放性就使客戶和我們的銀行能夠直接的進行交流,我們過去傳統的銀行內部的渠道還是比較封閉的。為什麼現在在互聯網的基礎上有眾籌、眾建、眾創,這個平台是開放的,銀行跟客戶同時可以設計產品,可以同時開發產品。所以,這樣的話就使他的產品更加符合市場,這比銀行封閉的產品再去營銷市場要更加符合客戶的需求。這也是我們傳統銀行應該看到的。
第四,互聯網金融,可能我們覺得它更加普惠,更加民主,更加考慮到小眾。所以,它可能更廣泛的聯系各種各樣的客戶,過去傳統的銀行實際上一塊錢絕對不會理財吧,互聯網就把一塊錢的這些零星的集中到一起,實際上我們可以理解為一種團購吧。但是它就滿足了這些普惠金融的需要。所以,它能更得到社會廣泛的大家的擁戴。我覺得我們現實的份額的分流,現在不足以成為我們的心頭之患,但是這幾個方面,互聯網思維、互聯網商業模式給你帶來的挑戰卻是值得我們傳統銀行深思的。我覺得我們現在需要在這個方面受到啟發。
所以,互聯網金融和商業銀行應該尋求一個優勢互補,相輔相成的道理,不要過多的把對方看成敵人,應該看成是一個合作夥伴和競爭對手。
【方法論三】財付通未來要公布的類似微信紅包的產品方向
場景一、小黃大學剛畢業,加入一個企業,他還沒拿到他第一個月的工資,但是他家裡媽媽生病了,他很急著用錢,但是在銀行徵信系統沒有任何的記錄,因為他沒有信用卡,我們願意結合我們互聯網大數據有一定的能補充到銀行徵信系統徵信的能力給到小黃第一筆他用來周轉,為他家裡媽媽治病的一個產品,給他發工資之前可以給他一筆應急使用的很需要的基金,這個錢可能是通過P2P的公司來提供,但是騰訊財付通,我們騰訊金融的方向就是希望結合我們大數據能力能為小黃來頂他在徵信上,在傳統數據上的欠缺,我們能頂他這個需求,能解決他眼前的資金需要,出到一份力,並且用一種比較社交化和照顧到安全的方式來提供,這個我們會在很快的時間點里推出這樣的一個服務。
場景二、在廣東有一個小企業的老闆,他需要20萬到50萬的應急的錢才能把一個生意接下來,他因為已經用盡所有授信的額度了,很緊急的情況他拿不到授信,我們也會用我們大數據的一些能力,結合我們一些銀行的合作夥伴,可以給他提供一個很緊急的他需要的一個融資的服務。這些是我們覺得在普惠金融理解和互聯網很多的數據能夠提供一個很好很有價值的面向未來的一個很重要的一項服務,這個也是我們在推出微信紅包,推出理財通,推出微信銀行以後,其中一個我們在互聯網金融一個很核心的平台性的產品,有關徵信系統,解決很多普惠金融里草根用戶拿不到授信這樣一個需求。
【方法論四】第一,互聯網應該進一步的人性化;第二,互聯網金融本質是金融;第三,互聯網的精神是偉大的。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不管互聯網發展到哪一步,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期貨、資管、財富等等本質特徵不會發生變化。因為互聯網本身永遠不會也不可能創造出金融。但是互聯網只是努力把金融要換一個玩法。金融與互聯網的文化本質是對立的,金融更多強調的是理性與謹慎,而互聯網是自由開放。
盡管金融與互聯網都十分強大,但當理性謹慎的金融與自由開放互聯網真正全面融入的時候,整個世界將發生變化。金融最大的成本是人工及交易成本,這點又是互聯網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當我們把巨大的人工交易成本降到最低,並讓利於客戶時,社會的實體經濟將活力大增,金融的力量呈現幾何倍數放大,這是無疑的。但是互聯網草根金融不能代替真正的互聯網金融,真正的互聯網金融一定是互聯網金融在全產業鏈的運營和滲透,現在這只是一個皮毛的東西。
我堅信十年以後如果中國有十家偉大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至少七家是現有金融機構對互聯網的滲透和發展,另外可能有三家是現在互聯網企業,最重要的是他們通過收購和設立金融機構來達到和實現。否則不會出現真正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因為如果沒有金融人才和金融風險的認知,一定不會出現真正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缺乏風險與謹慎原則的金融互聯網,在可預見的未來也意味著金融體系的崩潰。
【方法論五】有效控制的效率下的兩種業務模型
第一種模型,你從人們手裡收集到存款,許諾的他們一定的回報,然後你把存款給借方。
第二種模型是創造一種平台讓借方與貸方直接面對面的交流,當然不像我畫的圖這么簡單,他們直接的能面對面的對接。在你們把借方和貸方真正面對面對接之前,相對的模型、估值等等才能把他們安排坐在一起,所以,為了能讓技術給我們提供更多的附加價值,你必須先要發展左手的業務模型,這樣我們能做的更多,如果你業務發展創新過多,監管者又會覺得加強監管,所以,我們希望採取一個全新的方式。
這兩個模型的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左邊的這個模型你是通過利率來賺錢的,你的利率越高你賺的錢就越高,而右邊的模式是靠利率賺錢的,左邊的模式不管利率是高是低對你來說都是一樣的,所以,這是我們今天向經濟,向一個更加健康的經濟提出的方案。所以,我們任何的技術,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不是賺錢,我們任何的技術最終的目的如果是賺錢的話,這個技術就不是一個好的技術。
【方法論六】如何建立滿足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網路信任體系
一是可以基於銀行領域成熟的網路身份認證體系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認證體系。
具體操作上,我認為,一方面可以將這些資源延伸到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領域,對交易主體進行身份認證;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拓展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用范圍,電子認證方面的技術成熟、政策支持,將對身份認證體系的完善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
二是基於現有的銀行業徵信體系,整合資源建立全社會的徵信體系。目前,盡管銀行業的個人和企業徵信體系已經建成,但在這以外,還有大量的徵信信息散落在其他金融機構、互聯網公司等處。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設計全社會徵信體系的總體架構,探索徵信產業的發展模式、建立徵信相關數據的共享機制、研究科學的信用評價指標,逐步形成全社會的徵信體系。在這一過程中,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應持開放的態度,促進資源共享。
第一,充分借鑒銀行業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經驗,針對業務模式的特點,參考或採用現有的互聯網信息安全體系,例如計算機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等,制定配套的管理規范、技術標准、技術手段,以此來加強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數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信息安全服務機構是中堅力量。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應該對互聯網金融中的各類業務形態及其特徵進行研究,提供適用於互聯網金融的咨詢測評等產品,形成專業的信息安全服務方案,滿足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信息安全需求。
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是關鍵環節。應該加強信息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加強防禦手段,定期對系統進行風險評估,在涉及關鍵業務環節採用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軟硬體產品。
【方法論八】互聯網金融中可靠電子憑證的應用問題
一是要大力推廣可靠電子簽名應用。目前,基於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的電子簽名在網上銀行中已有較成熟的運用,而我們要做的就是將電子簽名進一步向供應鏈融資、網路微貸、P2P、眾籌等其他業務形態中推廣。
其次,進一步規范電子簽名應用規范。根據互聯網金融各種業態的具體業務模式,研究制定電子簽名應用規范,確保電子簽名的可靠性。
三是完善電子憑證司法鑒定體系。各種互聯網金融業務形態都會產生頻繁的網上交易活動,這必然會出現交易糾紛。完善現有的電子憑證司法鑒定體系有助於保障各方的權益。
3. 互聯網金融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影響
主要影響有三方面:
1、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影響。
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形成挑戰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有以余額寶為代表的新基金銷售模式和P2P信貸服務,尤其是余額寶模式不僅具有傳統存款的特點,並且具有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動性,獲得了廣大用戶的青睞,直接降低了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競爭力,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對於商業銀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開展其他業務活動的基礎,余額寶和P2P信貸服務的出現,不僅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產生了影響,並且因為存款受到影響,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和其他業務活動的開展也產生了負面影響。
2、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產生的影響主要來自P2P貸款和眾籌模式。P2P貸款和眾籌模式的出現,為潛在的貸款需求企業和個人在融資的過程中有了更多的選擇,而與商業銀行復雜的貸款手續不同的是,使用P2P貸款和眾籌的方式進行貸款不僅手續簡單,而且貸款的流程也大為簡化,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3、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影響。
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提供的傳統服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我國政策允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發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業務不僅使用方便而且費用較低,而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業務,手續復雜,不同的商業銀行間辦理支付業務時還面臨較多的困難,而互聯網金融服務有效的克服了商業銀行支付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4.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5. 互聯網金融行業有前途嗎
任何一個行業,如果不能解決社會問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就一定沒有前途,反之,如果有助於解決社會問題、提高社會效率、降低成本的就一定大有前途。而我國目前的金融環境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體量大、問題突出的大環境是互聯網金融發展最肥沃的土壤,是歷史性機遇。
我們可以嘗試用麥金農教授提出的「二元化的金融結構」概念來嘗試解讀目前金融環境的主要問題。
圖:羅納德·麥金農
「二元化的金融結構」是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提出的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金融現象,通俗點講就是國家採取利率管控,銀行利率不能覆蓋通貨膨脹率和應有的資金成本,而銀行貸款作為一種稀缺資源補充到了本不該得到該資金的企業或行業中。另一方面,由於銀行利率沒有市場化,市場的需要就必然催生出銀行體系外的一個金融市場(比如高利貸市場)。這就是所謂的「二元化的金融結構」。
通脹大家都有切身感受。以我們買菜的經驗來說, 2004年上海菜場的雞蛋價格差不多是2.5元/斤,前幾天去我買菜,雞蛋是5.4元/斤,漲了一倍多,其他民生產品也差不多,可是如果你過去十年把錢存在銀行,資金能翻倍嗎? 顯然不能,也就是說你手上的錢「毛了」。這就是所謂的「鑄幣稅」,說難聽點,有人在不知不覺中偷走了你的錢。
註:原指數為環比指數,上月價格為100,為便於直觀展示處理為以2004年5月為基準100%。
那麼銀行以低息獲得的資金又去了哪裡呢?除銀行自身獲取超額利潤外,利率管制產生的低成本資金實質上是一種隱性的補貼,而獲得這種補貼的往往是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用途則往往是基礎設施建設或固定資產投資。因此,與利率管制相關的二元化市場結構所導致的結果是:
一方面,落後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取得了過度的資金支持,干擾了市場優勝劣汰的選擇機制,使市場未能及時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
另一方面,為社會提供了大多數就業機會和消費類商品的中小企業卻不得不更多地轉向銀行之外的融資渠道,甚至是非正規的融資渠道,導致資金成本高企,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二元化市場結構導致金融的資源配置作用大打折扣,對經濟結構失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二元化的金融結構」的危害不止於此:
一方面,儲戶未能取得存款應獲得的資本增值收益,在抑制了消費能力的形成;
另一方面,利率管制的情況下經常出現「負利率」的情形,使得人們更願意投資於有「抗通脹」功能的房地產,甚至是珠寶、古玩等商品,使得這些商品的價格快速上漲,房地產等價格的上漲反過來侵蝕了人民群眾本就不多的消費能力,不利於消費領域的發展,助長了經濟結構的畸形。
如前所述,在利率管制及金融市場二元結構的大環境下,取得銀行貸款實質上相當於獲得了一項隱性的補貼,存在套利空間,而這種補貼的最終受益人卻未必是貸款人,和其他套利行為一樣,房價上漲將最終吞噬套利空間,而真正受益的只能是出讓土地的地方政府。2004年全國土地開始普遍實行「招拍掛」制度以來,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持續攀升。據國土部的統計,2004年全國土地出讓金高達5894億元,到2013年全國土地出讓金達到4.1萬億元,也就是說,10年以來,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上漲超7倍。獲得了更多土地出讓金的地方政府又因為償付能力的增加可以取得更多的銀行貸款或其他融資(目前地方政府債務數據,導致金融資源的配置更不合理。如此,已經形成了一個難以破解的惡性循環。
綜上,「二元化的金融結構」對我們普羅大眾的影響是:
1、錢「毛」了,購買力下降,財富被稀釋;
2、私營經濟領域受擠壓,工作機會減少,收入降低,年輕人削尖腦袋考公務員、進國企;
3、房價高企,房貸拖垮了一代人的青春和夢想;
4、如何為將來儲蓄今天的財富成為一個難題。
現在的情況是,一方面,我國的互聯網投資市場仍處於魚龍混雜、很不規范的階段,而且有大量騙子混雜其中,另一方面,除了投資房地產,普通老百姓幾乎沒有給自己的血汗錢保值增值的途徑。
盡管互聯網金融的問題目前還存在各種問題,但我國目前的金融背景下,我認為天生具有公平、普惠特徵的互聯網金融必將不可遏制地發展起來,互聯網金融一定大有前途!
6.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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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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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7. 問問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會給社會帶來哪些深遠影響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過程是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服務的融合過程
隨著網路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普及,社會生活逐步進入互聯網時代。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日益網路化,形成了巨大的網路金融服務需求。
在過去的幾十年,銀行一直在主動應用信息技術,以提升自身的服務能力。進入21世紀,互聯網的普及更是加快了銀行信息技術應用的步伐,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在IT系統開發和信息化、數據化建設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促進了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
目前,我們的個人網銀客戶已經突破1.6億戶,手機銀行客戶突破1億戶,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處理的業務量已超過全部業務量的79%,相當於替代了30000餘個物理網點。工行多數的理財、基金產品均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外匯、貴金屬等交易佔比更是高達99%以上。工行還推出了面向個人客戶的網上質押貸款,面向企業客戶的網貸通、易融通、電子供應鏈融資等產品,客戶通過網上銀行就能夠實現貸款的申請、發放和還款,充分享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成果。
網路金融服務需求持續增長也為互聯網企業提供了拓展金融業務的機遇。以第三方支付、網路借貸、網路理財等為代表的電商機構互聯網金融模式陸續出現並迅速發展。目前國內已有200多家企業獲得了央行頒發的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它們利用網路交易環境缺乏信用體系的實際,運用網路技術為個人客戶及中小商戶搭建了支付平台。
網路借貸,以P2P模式為代表,利用互聯網平台為小微客戶建立了資金供求雙方直接交易的渠道,現在活躍的網貸平台已有約350家,今年整個行業的成交規模將有望達到千億元。最近異常火爆的「余額寶」是網路理財的代表,它們為客戶網路賬戶中的沉澱資金提供了理財渠道。憑借平台化的運營和良好的客戶體驗,互聯網企業的金融服務迅速贏得了大量的客戶。
從商業銀行和互聯網企業金融服務創新的實踐來看,互聯網金融的演化過程實質上是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服務的融合過程。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服務未脫離存、貸、匯、投資理財等金融功能,並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顯著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拓寬了金融服務的渠道,豐富了金融服務的模式。
憑借互聯網技術,互聯網企業介入傳統商業銀行的支付、融資、理財領域,實現了金融服務模式的創新。商業銀行則通過互聯網技術為客戶營造良好的網上金融環境,為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業務提供客戶身份認證、資金清算等各類基礎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繁榮,支持了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成長壯大。商業銀行也正在借鑒互聯網企業的商業模式,不斷調整自身電子銀行的渠道定位,積極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實現自身的持續轉型發展。
8. 互聯網金融時代,會給社會帶來哪些深遠影響
隨著網路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普及,社會生活逐步進入互聯網時代。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日益網路化,形成了巨大的網路金融服務需求。
在過去的幾十年,銀行一直在主動應用信息技術,以提升自身的服務能力。進入21世紀,互聯網的普及更是加快了銀行信息技術應用的步伐,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在IT系統開發和信息化、數據化建設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促進了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
目前,我們的個人網銀客戶已經突破1.6億戶,手機銀行客戶突破1億戶,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處理的業務量已超過全部業務量的79%,相當於替代了30000餘個物理網點。工行多數的理財、基金產品均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外匯、貴金屬等交易佔比更是高達99%以上。工行還推出了面向個人客戶的網上質押貸款,面向企業客戶的網貸通、易融通、電子供應鏈融資等產品,客戶通過網上銀行就能夠實現貸款的申請、發放和還款,充分享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成果。
網路金融服務需求持續增長也為互聯網企業提供了拓展金融業務的機遇。以第三方支付、網路借貸、網路理財等為代表的電商機構互聯網金融模式陸續出現並迅速發展。目前國內已有200多家企業獲得了央行頒發的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它們利用網路交易環境缺乏信用體系的實際,運用網路技術為個人客戶及中小商戶搭建了支付平台。
網路借貸,以P2P模式為代表,利用互聯網平台為小微客戶建立了資金供求雙方直接交易的渠道,現在活躍的網貸平台已有約350家,今年整個行業的成交規模將有望達到千億元。最近異常火爆的「余額寶」是網路理財的代表,它們為客戶網路賬戶中的沉澱資金提供了理財渠道。憑借平台化的運營和良好的客戶體驗,互聯網企業的金融服務迅速贏得了大量的客戶。
從商業銀行和互聯網企業金融服務創新的實踐來看,互聯網金融的演化過程實質上是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服務的融合過程。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服務未脫離存、貸、匯、投資理財等金融功能,並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顯著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拓寬了金融服務的渠道,豐富了金融服務的模式。
憑借互聯網技術,互聯網企業介入傳統商業銀行的支付、融資、理財領域,實現了金融服務模式的創新。商業銀行則通過互聯網技術為客戶營造良好的網上金融環境,為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業務提供客戶身份認證、資金清算等各類基礎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繁榮,支持了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成長壯大。商業銀行也正在借鑒互聯網企業的商業模式,不斷調整自身電子銀行的渠道定位,積極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實現自身的持續轉型發展。
9.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