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聯網金融是否違法
目前,互聯網金融有很多。只要不涉及法律相關規定,就不算違法。
⑵ 為什麼說部分互聯網金融平台存在風險
根據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備案指引,已開展業務的網貸機構需要完成有關違規經營行為的對照整改工作後,方可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據監管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風險較小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業務都會做以下幾個風控措施:
1.審核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真實性;
2.審核融資項目真實性、合法性;
3.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
存在風險的平台有12個負面清單:
▪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的宣傳,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可以通過信息披露完善程度,再對比以上內容對互聯網金融平台進行評判,希望解答可以給您幫助。
⑶ 詳解最嚴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誰負責,誰將受嚴查
一、以行政手段為主,刑事手段為輔
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應當將行政手段的運用擺在突出的位置,強化相關行政機關的主體責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及時進行查處和通報。
1、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亂象,各部門應當出台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力度,但由於當前我國行政體系復雜多元化,各部門之間可能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解決此種現象的主要手段就是實施「穿透式」監管。
因此,需要在整治過程中甚至今後的監管過程中打破「身份」的標簽,從業務的本質入手,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資金最終流向穿透聯結起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辨別業務本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使金融監管和風險排查跟上金融創新的速率和步伐,同時避免因監管規則的不統一導致監管套利。
2、相關行政部門可以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構建多渠道的舉報制度可以有效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另外,還可以推行「重獎重罰」制度,增加潛在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強化社會監督機制的機理機制。
3、基於刑事法律的謙抑性的特點,應當將刑法的治理手段作為兜底方式,只有窮盡行政手段、社會監督手段後才可以適用,以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創新及其發展。
二、行為監管、功能監管與審慎監管要相互協調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還需要堅持行為監管、功能監管與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後金融危機時代,金融商品、金融集團朝著混合化、大型化的趨勢發展,金融商品中的交易結構逐漸變得很復雜且混業經營的特徵顯著,但目前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監管模式並不適應混業經營大趨勢下的金融監管要求。
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最終落腳點
隨著互聯網金融產品日趨復雜、變化多端,金融界限的模糊化,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金融消費者參與交易,金融糾紛由此呈現新的特點,必須建立快捷簡易而又方便消費者使用,並對弱勢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互聯網糾紛解決機制。
⑷ 關於進一步做好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這個是真的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核實獲悉,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落實清理整頓下一階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84號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對整改類互金機構,明確業務規模和存量違規業務要「雙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即整改實施階段應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多位接近地方金融監管人士表示,已經收到上述通知。
84號文要求:
一、繼續發揮好省級領導小組和整治辦的統籌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視,毫不鬆懈地繼續做好專項整治各項工作,保持對互聯網金融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的高壓態勢。各省領導小組以及整治辦聯合工作機制要繼續保持,定期召開會議。
二、扎實做好重點對象的分類處置。抓緊完成重點對象現場檢查、出具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劃等工作。
具體來說,對整改類機構提交的整改計劃,要履行批准程序,確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確業務規模不能增長、存量違規業務必須壓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二是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超過1年的需經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同意。
對已提交整改計劃的機構,要加強監管,要求其按月提交標准化的整改進度報告。
對列入取締類的機構,要明確取締工作責任主體,並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對此,華東某地金融監管人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認為:「非常時期非常手段,限制規模,意在防止風險擴散和穿透,只是短期的控制,但不是長期的目標和方向。」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雙降」不是指平台的成交額不能增長,不能再發新項目,而是指待償金額不能增長,違規業務不能新增,若有存量,要盡快處理和化解。
方頌認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雙降」的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整改延期風險擴散。由於行業從業機構數量龐大、業務創新頭目繁多、合規界定困難等客觀因素影響,為保證整頓質量和效果,整改期限已經從最初原計劃的2016年11月,延長到了2018年6月。對於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來講,要控制整體和最終風險,最好的方式是控制總量,不因整改時間的延長而導致總量的增加,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
三、持續做好非重點對象的隨機抽查。各省要按月進行滾動抽查,月度抽查比例不低於非重點對象的5%。對於抽查發現規模較大、問題較嚴重的,要納入重點對象,開展現場檢查並視情況進行分類處置。對於新發現的互聯網金融業態或相關從業機構,要及時納入清理整頓檔案庫。
四、加強清理整頓工作的非現場監測、督查。各省整治辦要按月報送轄內工作進展情況,為加強全國整治工作的調度,全國整治辦將按月通報各省進度情況。
⑸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⑹ 朋友在互聯網金融企業擔任技術總監,平台涉嫌違法詐騙,老闆被抓了,朋友會不會被抓
能做到技術總監的職位,公司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行為你朋友他本人肯定是知道的。既然知道犯法而為之,那就是知法犯法。被抓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最應該追究的是公司法人。
⑺ 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平台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網站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網站。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只針對互聯網支付、借款平台的舉報和互聯網金融類的舉報,平台不會針對個人借款的舉報,請認真甄別,以防詐騙。
舉報范圍
舉報范圍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不同於投訴,建議描述其具體行為及所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
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
1、互聯網支付;
2、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
3、股權眾籌融資;
4、互聯網基金銷售;
5、互聯網保險;
6、互聯網信託;
7、互聯網消費金融;
8、跨界等。
(7)互聯網金融違規擴展閱讀:
舉報平台舉報范圍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原則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處理的案件。
互聯網支付舉報的范圍:
1、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開展相關支付業務,包括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等。
2、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挪用或佔用客戶備付金進行投資或用於關聯企業往來。
4、未經批准跨行清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未經由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⑻ 互聯網金融違規業務在下降嗎
截至今年4月,原本設定為一年之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已進行兩年之久。2016年4月,國務院牽頭多部委聯合召開會議,針對互聯網金融制定了分領域、分地區條塊結合的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方案,覆蓋了互聯網金融的多種業態,重點包含第三方支付、線下投資理財、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等。然而,隨著互聯網金融領域新問題、新風險不斷涌現,專項整治工作一直延續至今。
三是線上宣傳和線下推廣相結合。一些非法集資平台通過線上大肆宣傳和線下門店推廣的方式發展人員加入,短期內迅速斂財,由於投資者眾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現問題跑路,投資者資金難以追回。
四是「多頭在外」躲避監管打擊。一些非法集資涉案人員通過藏身境外、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路集資平台、將涉案資金非法轉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國內監管打擊,使得案件偵破難度加大。
盡管如此,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仍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自從專項整治以來,全國存量違規業務規模下降了近57%,違規機構大量退出市場,案件爆發頻繁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央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孫輝在7日舉辦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如是說。
孫輝介紹說,目前,互聯網金融新領域的風險得到有效化解,境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ICO清理整頓和取締全國已經基本完成,現金貸的規范也取得了扎實的進展,各方面的金融秩序明顯好轉。
⑼ 目前涉嫌違規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哪些
公開報道過的e租寶……
另外,有一些跑路的,做過裸貸的一些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