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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金融開放對外資公司

發布時間:2021-04-15 14:06:54

⑴ 金融開放措施有啥

13/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不再要求合資證券公司境內股東至少有一家證券公司

⑵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業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

⑶ 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到了哪些阻礙

據報道來,近年來,外資金融機自構在國內發展遇阻,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華開展業務掣肘較多,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應更多開放外資銀行在境內業務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審批,健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加快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希望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嚮往的發展地!

⑷ 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不利的方面

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於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務貿易協議要求各參加方對外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1999年11月15日,中美雙方簽署了《中美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這一協議的簽署將加快我國加入WTO的進程,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最終將適用於我國。
以中國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為契機,我國打響了全面跨入市場經濟體系的攻堅戰。加快融入國際市場化經濟體系而不是閉關自守,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如今,作為包括WTO在內三大國際經濟組織的重要成員國,在享受權力、為自身發展贏得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的同時,我國也積極信守承諾,履行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而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對外開放更是首當其沖。
中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遵循的是循序漸進、謹慎管理的原則,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開放的地域,增加引進的機構和數量。[1]1997年初,中國人民銀行首次批准9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到2000年3月,在我國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選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險市場的開放始於1992年上海引進外資保險公司的試點,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資保險機構獲准在中國營業。來自17個國家的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2l2家。不久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又批准了4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舟公司或台資壽險公司。證券市場的開放程度較低。外國證券公司可以在中國設立代表處,若干外資金融機構獲得了上海和深圳證券所定數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參與B 股交易,國外金融機構還參與了我國政府債券和部分企業的H股,N股的上市發行工作。

對外開放金融市場,對我國民族金融業發展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看到積極因素的同時,我們不得不考慮到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帶來的不利因素。
(一)客戶資源的無形流失
一些外資金融機構的優勢體現在體制優勢、管理優勢、規模優勢、跨國服務網路優勢。這些優勢集中起來形成了綜合性服務的業務優勢。一些外資金融機構可以憑借這些優勢和雄厚的實力、良好的市場形象贏得優質客戶,這對我國金融機構將造成強烈地沖擊。
如中國加入WTO後,人民幣業務會逐漸對外資銀行開放,而外資銀行一般會選擇向國內一些優質企業發放貸款,這些優質企業為擴大生產,增加出口,降低成本,出於自身考慮,往往也會選擇那些服務方式靈活、效率高的外資銀行,久而久之,中資銀行不可避免地會丟失一批優質客戶;而對保險業來說,沖擊可能更為厲害,中國的保險業由於服務質量較低,外商投資如果從目前的壽險再擴展至財險、再保險及保險業,中國的民族保險業將喪失較大的市場份額;由於A股市場還不能放開,證券行業可能好一點,但隨著B股向國內居民放開,開放的步伐也在加快。[2]中資金融機構若不能發揮自身的優勢,提高服務質量,保持相當的業務份額,就會面臨由業務萎縮導致的財務風險。
(二)在國際經驗方面
除中國銀行外,中國金融業長期以來都限於國內經營,與國際市場缺乏密切的聯系。特別是由於國內金融體制與國際慣例的差距,國內金融業和國際金融市場處於幾乎隔絕的狀態。這種狀態,使中國金融業缺乏精通國際金融業務的人才。缺乏具有廣泛國際服務網路的客戶關系。
(三)人才競爭
現代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如果沒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妙法,則現在的中資金融機構就難以留住人才。加入WTO後,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業務會逐漸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將隨業務規模的擴展和業務領域的拓展招募大量本土員工,憑借其先進的經營管理、優越的工作條件、優厚的待遇以及誘人的出國培訓機會等,會吸引大量國內金融界的優秀人才,使人才流失嚴重。從而可能導致國內金融界整體員工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的下降。[3]
與外資金融機構在個人收入、員工技術培訓、業務新技術支持等方面的差距將導致我國本土金融機構中一些優秀業務骨幹「跳槽」,這將導致我國金融業人才的流失,而人才的流失將會影響中資金融機構的相對競爭地位。
(四)金融市場將受到國際游資沖擊
目前,我國的宏觀調控能力有待提高。企業的自我表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能力也有待加強。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和行為規范還比較薄弱,如過早地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特別是實現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就會形成資本的大量流入、流出,沖擊國內金融市場,影響整個宏觀經濟的平穩發展。
(五)對我國貨幣政策的調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金融市場開放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一國匯率和利率變化所產生的效應。將被相應的資本的流動效應所抵消。從而加大了金融調控的難度,這就要求使用更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加以控制。
我國金融機構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比,無論是資金實力還是經營管理經驗,都處於弱勢地位。外國金融機構的進入,將會以其龐大的虛擬經濟切割我國實體經濟的利潤,在基本沒有風險的情況下分享中國經濟發展的成果。四是外資銀行將同中資銀行爭奪優質客戶和核心業務,包括信用卡、住房信貸抵押證券化、代客理財和私人銀行等業務。如果優質客戶和核心業務被外資銀行壟斷,將不利於中資銀行的長遠發展。

一些國家盲目過度開放金融市場帶來的沉重教訓

縱觀世界各國發展的歷史,有的國家能夠抓住機遇迅速步入現代化行列,有的國家經濟危機頻繁發生、發展緩慢,這些無不與能否有效維護本國經濟安全密切相關,而維護金融安全又成為維護經濟安全的核心。最近20多年,拉美地區成為世界上銀行危機發生最為頻繁和最嚴重的地區,35%以上的拉美國家曾經歷過數次危機,發生危機的次數是世界其他地區的3倍以上。拉美國家頻繁出現銀行危機的主要原因,一是大都與外部因素有關。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曾經對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發揮過重要作用,一些拉美國家曾把外國獨資銀行的進入視為對外開放的成就而引以為豪。但是,經濟一旦出現波動,國外資金流入突然中止,即彌補經常賬戶赤字的資金流入量突然減少,同時,資金流出量增加,造成資金鏈斷裂,引起乃至加劇了這些國家的經濟危機。如1998年拉美7個地區大國的資金流入突然中斷,造成信貸規模急劇減少,債務鏈條斷裂,經濟危機使GDP的增長率由7%下降到-2%。二是資本賬戶自由化的錯誤安排。在缺乏對銀行有效監管的情況下,貸款規模迅速膨脹,導致大量不良資產,而貸款的需求又使得銀行無限制地通過國外資本融資,銀行系統對國外客戶的負債迅速擴大,增加了這些國家面對外部資金流動的風險。三是公共債務占貸款總額的比重增加。在1998~2003年的拉美經濟衰退時期,政府通過國內銀行獲得大量貸款,數量龐大的公共債務,成為銀行有價證券不穩定的根源。四是銀行債務過度集中到某一種國際貨幣上。一旦該種貨幣出現問題,就會牽動負債國的金融市場。在銀行負債高度集中到一種國際貨幣的國家中,資本流動突然中斷導致金融危機的概率是75%。負債幣種的高度集中導致了風險的增加。

⑸ 在當前國際金融環境下,談談你對我國資本與金融項目開放的理想和態度.

全球金融一體化對我國的影響及對策 提要: 經濟全球化已經構成當代世界經濟發展最主要的趨勢性特徵,作為推動這一趨勢的兩股主要力量,跨國公司的全球投資以及全球資本的跨國流動也引起了普遍關注。人們常常把前者稱之為生產一體化(或全球化),把後者稱之為金融一體化,其中又以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尤為引人注目。概括地說,.當前的金融一體化趨勢有幾個比較明顯的特徵:一是金融市場的一體化程度加深。各個地區之間的以及全球不同類型的金融市場相互貫通,聯系密切,金融風險的「傳染」效應增大。二是私人資本流動成為國際資本流動的主力,大約佔全球資本流動的3/4,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流向了新興經濟地區。三是跨國銀行呈現出「全能化」發展趨勢,業務趨於綜合化。四是大規模的銀行兼並風起雲涌,僅1999年就發生了七起大規模的金融機構兼並案(王雪冰,2000)。我國當前正在通過不斷的改革與發展謀求融入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體系。全球金融的一體化在給我國的金融業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將帶來挑戰,因而有必要結合我國金融開放的進程,認真分析,提早應對。 一、全球金融一體化進程中的中國金融業 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持久的活力,使其成為世界上增長最快、並且最具增長潛力的經濟體。1978年~1999年我國的實際GDP增長速度創下了世界之最,20年間經濟規模增長了6倍,而同期世界經濟僅增長了2.2倍。按購買力平價計算,1998年我國GDP相當於發展中國家的30.1%,全世界的12%。按匯率折算,佔世界的3.2%。商品與服務出口總額佔到了發展中國家的17.5%,全世界的3.1%(見表1)。由於改革與開放並行不悖,成功的對外開放政策大大提高了我國經濟的外向化程度,使其越來越深地融人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之中。1979年~1998年問,全世界出口額增長了3.3倍,而我國的出口增長了13.5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9;《1999/2000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年鑒》)。1998年中國出口總額為1838億美元,佔世界出口總額的3.4%,成為世界第9大出口國。1999年我國出口總額進一步增加到1949億美元,較上年增長了6.1%。得益於勞動力成本優勢及巨大的市場潛力,中國成為對外國直接投資最具吸引力的國家。1997年中國吸收的外國直接投資為452.6億美元,僅次於美國,居世界第二位。1998年增加到了454.6億美元,1999年為404億美元。1999年中國的進口、出口和FDl分別占當年GDP的16.73%、19.67%和4.08%(見表2)。與此同時,我國的境外直接投資也在穩步增長。我國經濟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國際化趨勢。 在貿易和投資的帶動下,我國的金融業也開始逐步融人世界金融體系。1980年4月中國恢復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成員資格,同年5月恢復了在世界銀行的地位,隨後又成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這標志著我國已經是現存國際金融體系的重要參與者。但由於市場開放程度不高,在1996年我國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可兌換以前,全球金融一體化對我國的影響尚不明顯。1996年以後,國際金融體系對中國國內金融和經濟的影響開始加深。通過不斷引進外資金融機構、開放B股股票市場以及越來越多的海外借款和債券發行,國內金融市場間接地將自己與國際金融市場聯系起來。從目前與WTO各締約方談判的進展情況看,我國有望於年內加人WTO,金融市場的開放也會隨之加快。預計到2020年,中國有可能全方位地融入全球貿易和金融體系。屆時,中國與國際金融體系的聯系將會更加直接和密切。 (一)銀行業 近二十年來,遵循穩妥、有序的原則,我國逐步擴大了銀行業的對外開放。從1981年引進第一家外資銀行以來,外資銀行在華業務一直處於健康發展狀態。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我國金融的對外開放並沒有因此而放慢。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又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地域限制,允許其在中國境內所有中心城市設立分支機構。7月,又進一步擴大了上海、深圳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范圍。 我國銀行業的對外開放政策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統計表明,截至1999年4月末,我國境內共設立外國銀行分行154家,當地注冊銀行13家(含合資銀行7家,獨資銀行6家),外資財務公司7家,外國銀行代表處257家,幾乎匯集了世界上所有最有實力的大銀行。這些在華外資銀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其中上海、深圳分別佔47%和14%。截至1999年10月底,外資銀行資產總額為313.36億美元,其中貸款總額為222.49億美元;負債總額為286.11億美元,其中聯行及附屬機構來賬206.69億美元,佔72.24%,存款為49.97億美元,佔17.74%,資本(或營運資金)為26.93億美元。外資銀行已經成為中國金融市場上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在促進中國經濟、金融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保險業 與快速開放的銀行業相比,中國保險業的開放相對謹慎一些。從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情況看,自1992年美國國際集團成為首家獲取在華營業資格的外資保險公司以來,外資保險公司一般以每年1?2家的速度進入中國市場。截至1998年底,7年來總共批准了12家外資保險公司的營業性機構,但開放區域僅限於上海、廣州兩個城市。1999年4月5日,中國一次批准了美國丘博保險集團、美國恆康相互人壽保險公司、英國保誠保險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等4家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在華外資保險機構達到了16家。從保險業務來看,1998年,國內保費收入1247億元人民幣,其中外資份額為1%。 (三)證券市場 由於過分強調籌資功能,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主要特點即發行市場發展迅速,而交易市場發育緩慢。相應地,這一特徵也反映在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上。統計表明,截至1999年12月底,我國共有43家H股公司在香港聯交所發行股票和上市,有1家公司在紐約股票交易所發行股票和上市,有1家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發行股票和上市。上述發行累計籌資119.76億美元,其中H股市值佔到了香港股市總值的1.26%(1998年底)(王雪冰,2000)。除此以外,我國還有49家紅籌股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課題組,1999)。在國內股票市場,另有108家公司發行外資股B股股票(其中有27家只發行B股股票),累計籌資47.45億美元(王雪冰,2000)。但與此同時,股票的流通市場卻發育緩慢。受證券市場自身發展階段、監管水平以及人民幣資本項目下不可自由兌換的影響,外國證券投資者及證券中介機構在進入我國證券市場時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外國證券投資者只能將外匯資金投資於B股市場。證券市場的不平衡開放態勢仍將持續一個較長的時期。 二、全球金融一體化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 金融開放已經使我國在吸引外資及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獲得了巨大收益。從長期看,逐步擴大金融開放,並最終融人全球金融體系不僅可以使我國繼續獲得這些收益,也有助於加快國內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不過同時也應看到,由於一體化是以全方位的高度開放為前提的,這一過程必然會使我國的銀行、保險及證券等相關行業在國內金融市場面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從業務、人才、管理等方面給我國金融產業的各個領域帶來直接沖擊,並將進一步對我國的宏觀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提出新的挑戰。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而言,全球金融一體化既是機遇,也是挑戰。 (一)對銀行業的影響 從長期看,我國銀行業將從逐漸融入全球金融一體化進程中獲得多種收益,諸如有助於減少我國銀行業在國際市場准人方面受到的限制,有利於國內銀行拓展海外業務,實現跨國經營等。除此以外,最大的收益還體現在制度改革與制度創新方面。融人全球一體化一方面意味著我國的銀行業將要面對資金實力充足、管理先進、服務高效的國際大銀行的有力競爭,有助於從外部增強我國銀行業改革與發展的壓力和動力,加快我國銀行業的改革和現代化進程;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我國的銀行業,包括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必須與國際標准接軌,有利於推進我國銀行業改革的規范化。但是從短期看,甚至從中短期看,這種融入並不是沒有成本的。我國銀行業的現狀是,雖然在經歷了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之後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銀行體制改革與發展的最終目標還遠未實現,許多深層次的制度性問題,如商業化程度較低,激勵機制扭曲,創新能力不強,不良資產比例高等,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許多方面遠遠落後於國際先進水平。差距懸殊下的市場競爭必然會給國有銀行帶來負面影響。 可以預見,一旦現有的各類保護性措施取消後,國內銀行業將出於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首先,向外資銀行開放中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不可避免。由於外資銀行的資金成本低、貸款開發能力強、貸款質量高,有可能導致大量效益好、講信用的優質客戶向外資銀行轉移,而效益和信用評級較差的客戶,以及一些政策性業務繼續留在國內銀行,出現「逆向選擇」的現象。這可視為對中資銀行的最大威脅。 其次,外匯業務方面的限制也將逐步取消。依託通過國際市場籌集低成本資金的優勢,外資銀行就能以較低利率對國內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從而凸現其外匯業務的優勢,對國內銀行的外匯業務產生較大沖擊。 第三,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也將最終解除。目前,在華外資銀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僅上海、深圳、北京三地就集中了在華外資銀行總數的70%。隨著人民幣地域限制的放鬆,外資銀行將會向更多的沿海城市擴展,加強對優質客戶的爭奪。 第四,在開放其他金融服務方面,外資銀行將居於壟斷地位。外資銀行在金融數據處理和咨詢服務以及混業經營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它們熟悉國際金融領域,長期分析國際金融形勢,注重市場開發,有豐富的市場競爭經驗,具備很強的技術和金融產品開發能力,尤其是在個人資信系統方面,能夠提供優良的服務。因此,在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方面,外資銀行將處於壟斷地位。 最後,外資銀行出於開拓國內市場方面的考慮,將吸引走大批國內銀行界優秀的管理和專業人才,給國內銀行的經營管理形成一定的沖擊。 以上競爭格局必將對國內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一是市場份額出現流失。我們可以比照加人世貿組織作一個簡單的估計。根據預測,中國加入WTO五年之後,外資銀行的外幣存款市場份額將上升到15%。人民幣存款的市場份額將上升到5%至10%(宮占奎,2000;王雪冰,2000);其外幣貸款市場份額可超過1/3,人民幣貸款市場份額將達到15%左右;中間業務的市場份額很有可能超過50%;外資銀行將獲得絕大部分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的市場份額。十年之後,外資銀行將佔有整個銀行業市場1/3的份額(王雪冰,2000)。 二是盈利能力下降。伴隨著中資銀行市場份額的縮小和優質客戶的減少,其盈利能力必然隨之降低,最終將影響到中資銀行的收益。如果考慮到中資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同時還肩負著沉重的歷史包袱,這種狀況將使中資銀行處於十分危險的境地。 三是影響中資銀行的流動性。資金來源逐漸從中資銀行分流到外資銀行,必將對中資銀行的流動性產生不利影響。鑒於中資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已經很高,流動性損失不僅會惡化國內銀行的風險狀況。甚至有可能對中資銀行的生存構成威脅。 (二)對保險業的影響 盡管我國保險業在改革開放後獲得了迅猛的發展,但與具有幾百年發展歷史的外國 保險業相比仍顯得十分稚嫩。1998年底,我國的保險深度(即人均保費)為12美元,列世界第60位;保險密度(保費佔GDP的比重)為1.57%,居世界第55位(胡穎,2000)。 此外,我國的保險業缺乏一個完整的包括代理人、經紀人、公估行在內的中介體系以及以「鬆散監管」為特徵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國內各保險公司在經營機制、風險處理技術、科技運用水平、資金運用能力、產品創新以及售後服務等方面也遠遠落後於國際知名的保險公司。這種差距固然意味著國內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融人國際保險市場,通過與國際大型保險公司展開競爭與合作而不斷增強競爭力,但同時也意味著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與銀行業的狀況類似,從短期看,這種競爭劣勢也將導致國內保險公司業務流失,市場份額下降。由於我國保險業尚處於初級階段,市場份額的縮減將給民族保險業的長期發展帶來巨大壓力。同時,外資公司還將憑借其靈活的管理機制和優厚薪酬待遇吸引國內保險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造成國內保險公司人才流失。除此以外,保險業的開放必將進一步促進市場主體以及保險業務的多元化,對中國現行的保險管理體制和監管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對中國證券業的影響 與國際上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差距是相當明顯的。這種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市場規模較小,資本市場的深度不夠。截至1998年底,中國股市市場價值佔GDP的比重還不足25%。而1996年美國的這一數字為115.6%,英國為151.9%,日本為67.2%。一些發展中國家,如韓國、泰國、墨西哥和印度也分別達到了28.6%、53.9%、31.8%及34.4%(周道許等,2000)。資本化比率低不僅說明了我國的證券市場仍處於初級階段,也反映了其較低的抗風險能力。 二是市場結構不合理。在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兩大構成中,我國的證券市場過度偏重於股票市場,而債券市場又主要集中於國債市場。截至1999年11月,國內上市的企業債券僅有11支。這與發達國家形成了鮮明對比。1970年~1985年間,在美國,債券融資額約為股票融資額的10倍(深交所,1999)。 三是市場分割嚴重。比如A股、B股的割裂;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的割裂;產權交易市場與證券市場的割裂等。市場割裂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四是市場流通性不夠。目前,國家股、公有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仍然沒有解決,A股中60%一70%的股票是不能流通的。 五是各市場主體行為的高投機性。國有企業傾向於上市「圈錢」;券商負盈不負虧,違規操作,過度承擔風險。個人投資者追漲殺跌,盲目跟風。整個證券市場呈現出高風險的特徵。 六是中外證券中介機構在競爭實力上差距懸殊。國內證券中介機構在經營管理機制、服務水平、創新能力、資金實力等方面遠遠落後於國際知名的證券中介機構。單從資產規模來看,目前我國最大的證券公司??國泰君安的總資產大約300億元。而1998年末,美林證券公司總資產達2998.04億美元,摩根斯坦利的總資產更高達3175.90億美元。它們任何一家券商的資產規模,比我國全部的90家券商的資產總和還大出許多(周道許等,2000)。競爭力之懸殊顯而易見。 上述問題決定了我國證券市場還遠遠不能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在條件不成熟時過快開放資本市場,將會導致一系列消極後果。發展中國家在金融自由化過程中所遭遇的一系列金融危機,特別是1994年發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機以及1997年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就是這種後果的集中體現。但差距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無限期地推遲證券市場的開放進程。這不僅不符合金融一體化的總體趨勢,也不利於我國證券市場自身的發展。在這個意義上,金融全球化實際上意味著對我國證券業發展與規范的更高要求。 (四)對我國貨幣政策的影響 全球金融一體化將促使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更多地依賴於市場手段,加快實現宏觀調控方式從直接向間接的轉變。但從近期看,鑒於我國的經濟轉軌仍要持續一個較長的時期,金融一體化將對我國既有體制下貨幣政策的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貨幣政策控制力減弱。相對於國內銀行,貨幣政策對外資銀行的控制能力要弱些。外資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外金融市場,它們受利率管制、窗口指導信貸政策等貨幣政策的約束很小。當國內貨幣政策的意圖發生變動時,它們會通過轉向國外市場加以規避。這必然會縮小貨幣政策的直接覆蓋面,使貨幣政策的作用發生「泄漏」,弱化其政策效果。 二是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有效性減弱。目前,我國貨幣政策是以貨幣供應量為中介目標,但是我國現在的貨幣供應量統計遺漏了兩項內容:一是國內金融機構外匯存款;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存款。這兩項內容所涉及的金融業務量(以資產度量)占國內全部金融業務量的14%,對貨幣供應量中介目標的實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隨著外資銀行業務量的擴大,這種偏差也會隨之放大。另外,隨著金融機構多元化及其業務多元化的發展,微觀的貨幣需求模式也會隨之發生變化。而金融創新的發展,利率市場化壓力的增大也都會削弱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有效性。 三是部分貨幣政策工具的效率有所減弱。我國現行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有公開市場操作、利率管理、准備金制度、再貸款、再貼現等。金融開放除了有助於增強第一項工具的效果外,對其他政策工具都有抵消作用: 首先是利率管理的有效性減弱。外資銀行外匯貸款利率基本不受中央銀行管制,外資銀行業務量佔比的增加實際上意味著不受利率管制的金融業務量越來越大。結果必然會減弱央行利率管理的有效性。 其次是存款准備金調整的效率弱化。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的貸款通常不受其存款來源的制約,它們可以從國際金融市場獲得資金,因此,就總體來言,外資銀行的發展傾向於削弱准備金制度的有效性。 最後是再貸款、再貼現機製作用下降。這些政策工具對國內銀行業的資金支持具有積極作用,但對外資銀行的調控作用不大。 四是貨幣政策的外在約束增強。國際金融機構的介入,將使貨幣政策的對外依賴程度有所增加。這樣,中央銀行在決定貨幣政策時,需要密切關注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情況,尤其是主要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貨幣政策的取向,採取相應對策,以便將外資銀行對貨幣政策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 (五)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機構的發展會更加迅速,金融創新也更加活躍,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個嚴峻挑戰:(1)多元化的金融機構不斷對其金融產品進行分拆組合,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歷史的經驗表明,金融創新常常是作為金融監管的對立面而出現的,並且是推動金融監管發展變化的主導力量。(2)混業經營的程度越來越深,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相互交叉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彼此之間的界限更加模糊。如何對金融機構的整體風險進行全面監管至今仍然是個世界性的課題。(3)巨型金融集團應運而生,它們的業務范圍更廣,金融品種更多,機構設置遍及全球。如何對這些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管需要更高層次的國際合作。(4)一些傳統的注重隔離風險的「防火牆」措施已逐漸失去作用,國際金融市場風險不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迅速轉移和傳播,同時還具有倍數放大作用,破壞力更大。作為這些挑戰的一個集中展示,對沖基金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所表現出的高舉債、極度投機和不受監管就是一個生動事例。考慮到我國的市場化進程還不夠深入,金融監管仍然出於從計劃到市場、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過程之中,高效的監管體制尚未形成,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還相當有限,挑戰不言而喻。 三、面對全球金融一體化的對策 針對全球金融一體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應該未雨綢繆,積極准備,以趨利避害,加快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現代化進程。這要求我們除了要積極審慎地擴大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開放外,更重要地是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快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改善貨幣政策的調控機制,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一)加快實現國有銀行的商業化進程,增強國際競爭力 首要任務是理清產權關系,建立有效的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與此同時加快進行不良資產重組。實現銀行的資產重組可以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方法,剝離和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強調的是,存量不良資產的處理固然是一個方面,但更關鍵的問題是防止邊清理邊產生,甚至新增速度超過化解速度。這意味著銀行自身的改革無論如何都是最根本的。 其次是加快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工、農、中、建4大國有商業銀行無論從資產數量、人員數量、營業網點還是從業務份額上都在我國銀行業佔有絕對比例。這樣的壟斷機制既不利於通過競爭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也不利於中央銀行的間接調控。因此,可以考慮通過適當放鬆市場准人的方法,引進外資銀行,發展區域性銀行以及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銀行,以培育新的競爭主體,加強市場競爭。 第三是對國有銀行現有的組織機構進行調整,撤並無效機構,清理包袱,提高競爭力。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進展緩慢的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就是機構臃腫,冗員太多。截至1998年底,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累計擁有機構14.4萬個,金融從業人員近167萬人(見表3)。以機構和人員論,堪稱世界之最。其中中國工商銀行更是以其員 工數量之巨堪稱世界銀行之最。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比例是冗員,非業務部門人員的比例超過1/3,而在華外資銀行的這一比例只有1/10,差距顯而易見。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嚴重影響經營效率。根據1999年第7期英國《銀行家》雜志的統計,盡管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與世界上幾家最大的商業銀行差距並不很大,但是資產回報率卻相差懸殊。 第四是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激勵機制。金融全球一體化的到來,將使國有商業銀行出現嚴重的人才流失,因而有必要改革國有商業銀行舊有的激勵機制。目前人才競爭的格局已經出現。外資銀行錢多人少,為網羅人才,不惜工本。初步估計,目前在北京和上海,外資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大約有1/3來自中資銀行,他們都是各個部門的業務骨幹。另有1/3來自外方,1/3來自海外歸國人員。這種格局已經為國有銀行的激勵機制敲響了警鍾。 如何才能建立合理的人才激勵機制?不外乎以下五個方面: 產權機制 市場經濟中拿什麼來承擔責任,拿什麼來承擔風險?靠的就是產權。用自己的財產來承擔投資風險的人,最有積極性關心投資收益。玩自己的錢和玩別人(公家)的錢不僅風險偏好不一樣,投資效果也截然不同。 經理市場在市場經濟中做老闆的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是打工族。為什麼這些沒有物質資本或物質資本不多的人也在玩兒命工作?靠的就是經理市場。經理市場說穿了就是人材市場,是給人材定價的一種機制。通過經理市場,優秀的專業人材就可以建立起自己的聲譽,衡量、顯示並且變現自己的人力資本。從最根本的意義上說,經理、醫生、律師、會計師、大學教授等職業的繁榮都是建立在經理市場的基礎上的。正因為有了經理市場,才會不斷涌現出類似李?亞科卡(曾任福特公司及克萊斯勒公司總裁)、傑克?威爾治(任通用電氣總裁)這樣的經營巨擘。 獎勵機制小到獎金、補貼,大到股票期權都可以視作獎勵機制。獎勵機制更加富於技術性,應用范圍最廣,方式更為靈活。 烏紗帽機制也就是官僚科層體制,這可以視為與經理市場平行的一種激勵機制。現階段國有銀行對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就主要靠這種機制。這種機制的好處是有助於避免在轉軌時期出現治理真空,缺點是對人材的定價信息不公開,不利於人力資本積累。 思想政治工作這一條可以視為當代中國對現代管理的一條貢獻。它不僅被歷史證明是我黨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寶,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大體上說,建立國有銀行人才激勵機制可以從這五個方面著手,最終逐漸過渡到主要依靠前三種機制。

⑹ 中國開放了金融會不會被外資做空,核心控股權會喪失嗎

你好,目前不會。因為外資對中國公司控股比例不能大於25%,以後全部開放就不好說了,只要中國公司控股權佔65%,外資就做不了空,核心控股權也不會喪失。

⑺ 中國何時向國外開放金融業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在金融服務業之中,銀行業的開放承諾最為徹底:
(1)審慎性發放營業許可證。即在營業許可上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加入WTO5年內,取消所有現存的對所有權、經營方式、外資金融機構企業設立形式以及對分支機構許可發放方面的非審慎措施。也即當外資銀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人民銀行除了遵循審慎性標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資銀行在同城設立營業網點,審批條件與中資銀行相同。
(2)外匯業務及時開放。中國在加入WTO之時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放開外匯業務,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也就是說,一入世,中國將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包括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經營所有外匯業務(包括公司業務和零售業務)。
(3)人民幣業務分階段開放。對於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中國將在四年內分五批放開20個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後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務對象上,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可在12個城市向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加入後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
(4)金融咨詢類業務及時開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資機構即可獲得在中國從事有關存貸款業務、金融租賃業務、所有支付及匯劃服務、擔保及承兌、公司並購、證券投資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服務。
簡單地講,在加入WTO 5年之後,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什麼兩樣。中國在貿易自由化、開放國內市場、遵循國際慣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諾,其影響之深刻、之廣泛超出了人們的一般預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對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這是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重要舉措。這一天起,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細則將開始施行,據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轉制為在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要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可同時提出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解除了對外資銀行所有非審慎性限制。在五年過渡期內,中國認真履行承諾,有序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先後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全面外匯業務及25個城市的對中、外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同時,中國銀行業進行了舉世矚目的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計算均已成為全球十大銀行。我國放寬市場准入,使得外資銀行可以接觸數以百萬計的潛在零售客戶,並增加他們在分支行選址方面的自主權中國銀監會批准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匯豐銀行、恆生銀行、日本瑞穗實業銀行、日本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花旗銀行、荷蘭銀行9家外資銀行將境內分行改制籌建為法人銀行,實行外資銀行法人化答案補充
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提供外匯服務,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其次,人民幣業務,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證券業,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諾范圍,外國證券機構可以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可以達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可以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答案補充
保險業,保險市場已基本實現全面對外開放。就壽險而言,允許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合資壽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就非壽險而言,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險經紀而言,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0%。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及其再保險經紀業務;同時允許其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提供「統括保單」經紀業務。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資比例不超過51%。2006年12月11日,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就再保險及法定保險而言,加入時,允許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答案補充
再保險業務;不允許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強制分保比例為20%,加入後4年內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強制分保。外匯管理,超過一半的資本項目已實現可兌換。我國接受IMF第八項條款,在經常項目下人民幣已經實現可兌換

⑻ 北京為什麼將放寬金融業外資准入

《北京市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重要舉措的行動計劃》7月31日通過北京官方媒體正式公布。《行動計劃》包括構建推動減量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京津冀協同發展體制機制、深化科技文化體制改革等眾多方面,細化為117項具體舉措。

北京將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等模式下服務貿易市場准入制度,逐步放寬或取消限制措施,探索建立來華就醫簽證制度,完善跨境自駕游監管舉措,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在北京市提供工程咨詢服務等。

為加快首都金融業開放步伐,北京將鼓勵在京設立外商獨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積極爭取允許外資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資產轉讓交易;鼓勵在京設立投資性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吸引更多外資法人銀行、保險公司在京發展,支持合資證券公司發展。

⑼ 我國金融業怎麼對外資開放

2005年12月後,所有的金融領域的所有業務外資都可以進入。

⑽ 國家對外資銀行有什麼相關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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