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
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
㈡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簡介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版提供的貸款,旨權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國際開發協會(IDA)、國際金融公司(IFC)、亞洲開發銀行(ADB)、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㈢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貸款條件
①限於成員國。
②用於工程項目。發放貸款的重點
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如交通版運輸(鐵道、公路、水運權、民航)和公用事業(如電力、通訊、供水、排水等);
發展農村和農業建設項目以及教育、衛生事業項目等。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發放非項目貸款。
凡非項目貸款,借款國只能用於滿足進口某項物資設備所需的外匯、支持生產或用於克服自然災害後維持經濟發展計劃的資金需求等。
③專款專用。並國際金融組織的監督:使用款項、工程進度、物資保管、工程管理
④貸款期限和利率。
一般為數年,最長可達30年。
貸款利率分固定利率、浮動利率和可變利率三種。
⑤貸款費用。一般包括:先征費用,貸款生效時支付貸款額的1%;未支付余額承諾費,經借款人申請與貸款人協商批准後可有部分免除。
⑥貸款貨幣。美元、日元、歐元、英鎊、瑞士法郎或國際金融組織可有效出資的其他貨幣。
㈣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申請條件有哪些
國際金融組織貸抄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㈤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五條貸款法律文件簽署後,轉貸機構以及債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應當嚴格遵守轉貸協議,制定貸款項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諾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償還計劃,保證按時足額償還。
第三十七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債務會計核算和債務統計,及時編制本地區、本單位完整、准確的債權債務總體情況報告,並定期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地方政府。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和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債權債務統計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設立貸款還貸准備金,專項用於墊付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到期債務。
各級政府的貸款還貸准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設立並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外債的統計、監測、預警體系,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條債務人在遵循審慎原則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險。
債務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應當遵循競爭原則,在進行交易時避免損失本金。交易結束後,債務人應當將交易有關文件送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明晰產權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債務逃廢。
第四十二條債務人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產權變更或者破產時,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和財政部的同意,必要時還需要徵得貸款方的同意,並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達成協議,保證優先償還政府外債。
㈥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措施
為防範化抄解政府外債風險,中國中央和地方基本建立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還貸准備金制度,通過充分發揮還貸准備金的周轉墊付功能,有效規避還貸風險,切實維護了中國的償債信譽。為建立政府外債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有關部門正研究建立全國范圍內的政府外債統計、監測與預警體系,以掌握政府外債的全口徑統計數據,有效監測政府外債風險並提出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的方案,更好地為科學管理決策服務。
㈦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
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
第十七條按照不同的還款責任,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分為以下三類:
(一)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
(二)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轉貸機構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在此類項目中,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既不作為債務人也不提供還款保證。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對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應當組織評審。評審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評審後符合要求的、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債務人有關政府的債務負擔情況;
(二)省級財政部門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應當說明項目簡要情況、貸款項目的貸款來源、貸款金額、債務人、轉貸機構、轉貸類型和配套資金來源等情況;
(三)根據貸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的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確認後,應當根據貸款方的發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資金承諾情況,統一對外提出備選項目。
第二十一條需要改變貸款國別和增加貸款金額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並由財政部統籌考慮貸款方要求、項目實際需要及其他情況後確定。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負責就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與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等進行貸款磋商談判、組織簽署貸款法律文件並辦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門應當協助財政部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負責根據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類型委託或者通知轉貸機構及時辦理評估等相關轉貸手續。
第二十四條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與國外金融機構簽定貸款法律文件、與債務人簽署轉貸協議,確保對外還本付息和資金墊付。
㈧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貸款程序
①提出計劃,確抄定項目。
②組織襲專家,
③審議通過,簽訂貸款合同。
④工程項目招標。
參加投標的國家,僅限於成員國。
國際金融組織按工程進度發放貸款,並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在建設項目所需物資確已成交後,國際金融組織才能將貸款直接付給供應商或借款者。
國際金融組織還要對設備的招、投標合同的過程進行監督。
派出檢查團定期檢查工程進度,了解是否嚴格執行了批準的貸款合同,確保資金按計劃使用。
⑤項目投產後,做出後評價。貸款全部發放後1年左右,企業效益、社會效益、銀行效益以及經驗教訓等。
㈨ 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定義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版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權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㈩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貸款使用主要包括貸款項目的采購、貸款資金支付、技術援助與人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監測和報告等。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貸款法律文件的規定,組織實施貸款項目。
第二十六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其出國計劃、采購計劃、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等事項,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執行。
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出國計劃應當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後執行。采購計劃、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經財政部審核確認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組織或者指導、監督項目單位確定采購代理機構,並將結果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按照貸款方的要求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依法開展采購工作。
第二十八條貸款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貸款法律文件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虛報、冒領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貸款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滯留、截留、挪用貸款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貸款資金用途。
第二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有關工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貸款項目管理制度,對貸款項目的資金、財務、債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二)監督貸款資金、配套資金的落實與使用;根據財政部的委託負責貸款資金的支付以及專用賬戶管理;負責貸款資金的債務分割以及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
(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貸款項目采購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四)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地方、中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分別經由省級財政部門或者直接向財政部及貸款方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項目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和糾正。
第三十二條貸款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對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和總結,並根據有關規定編制、提交項目竣工報告,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做好項目的後評價與總結。
第三十三條貸款項目完工前,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制訂項目未來運營計劃,監測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
在還清貸款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負責對項目運營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項目的效益情況及時進行了解和分析。
第三十四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貸款項目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對貸款項目進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