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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機構支付利息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4-15 15:44:24

1. 向境外支付外債利息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嗎

需要。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境內公司應在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應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境外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2、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1)境外金融機構支付利息所得稅擴展閱讀

非居民企業境內所得稅稅率以及所得額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相關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 外債利息代扣代繳所得稅如何做帳

舉個例子:
假定利息是10000元,代扣代繳的所得稅是2000元,分錄:
1、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 10000
貸:應付利息 10000
2、支付利息並扣稅:
借:應付利息 10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
3、代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3. 支付境外利息如何代扣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利息按10%,有雙邊協議按協議執行;個人所得稅 按利息所得20%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4. 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監管,嚴格審核相關資料,並利用第三方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對違反本公告相關規定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5. 向境外銀行支付利息,需不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
一、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時代扣代繳。
二、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對於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則按照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協定安排稅率執行,如:我國與香港簽有稅收協定規定香港居民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從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稅率在內地交納利息所得稅;而與韓國所簽訂的安排雖然規定了利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但對於韓國銀行、韓國產業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為韓國行使政府職能的金融機構,其從我國取得利息,我國將免徵利息預提所得稅。
因而,企業也應視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但企業應提出申請方可按協定安排來執行。

6. 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 怎樣計算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955號《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於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我國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機構向境外外國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三、各地應建立健全非居民企業利息所得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監控機制,確保及時足額扣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監管,嚴格審核相關資料,並利用第三方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對違反本公告相關規定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於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7. 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8. 境內機構向境外收取利息,須扣繳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監管,嚴格審核相關資料,並利用第三方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對違反本公告相關規定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於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9. 支付境外的貸款利息,需要為其代扣代繳所得稅,請問稅率是多少謝謝!

網路文庫里有一篇《向境外企業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稅處理 》,推薦您閱讀
看完你就明白了。

http://wenku..com/view/cf8f17d7c1c708a1284a44ec.html

10. 關於境外母公司利息收入代扣代繳所得稅

1. 我之前操作過。在匯出境外借款利息前,就需要給外匯管理局提供匯出利息已相應支付稅款的稅務證明。所以,代扣代繳的時間一定在借款利息匯出前。
2. 一般准則要求按年度計提代扣代繳所得稅,
借:財務費用
貸:應繳稅費-代繳所得稅
貸:應付利息
支付時,借:應繳稅費-代繳所得稅
貸: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3. 需要在12月計提,不對匯算清繳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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