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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發展對策

發布時間:2021-04-15 17:31:45

❶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❷ 關於我的畢業論文 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模式選擇 請幫幫忙

淺議農業保險模式選擇與農村金融穩健發展

一、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剖析

頻頻發生的農業自然災害,在帶來巨大的災害損失的同時,也引發了業內外人士對農業保險問題的反思:在商業保險發達的今天,為何農業保險仍然處於真空?

其一,發展緩慢,救災復產作用未有效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的高風險,不僅是農業風險的種類多、涉及范圍廣,更重要的是農業風險發生的概率大。目前,我國農業受災的比例每年大約在40%以上,比一般發達國家高出10%至20%。農業的高風險,也意味著經營農業保險存在著較大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缺乏拓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動力,農業保險發展十分緩慢。由於農業保險的缺位,農業自然災害後救災復產的資金基本來源於政府及社會捐獻。農業保險對平抑農業生產風險、提高農村防災防損能力及災後恢復能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以浙江省為例,由於地處沿海,農業自然災害在全國風險區劃中屬於最高之列,保險財產因台風洪水造成的損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僅2005年,全省就有27.1萬公頃農作物、28.4萬公頃水產遭受台風襲擊受災,3.1萬頭大牲畜死亡。由於近年來該省每年保費收入只有一兩百萬元,形成了農民、保險公司「兩不願保」的局面,因此這些損失幾乎沒有得到商業保險補償。

其二,機制缺失,未能形成風險利益共同體。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對農業、農民、農村企業均具有通過風險支持獲得收益的共性特徵。但是,農業保險與農村金融目前卻未能形成風險利益共同體,讓農村金融獨自承擔「三農」信貸支持的風險和收益。如果農業保險介入,通過與銀行機構打造風險利益共同體,則可以使其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吳興區東林鎮為例,全鎮龜鱉養殖量最高時超過2000萬只,養殖農戶數1200多戶,已從傳統的糧產區變為龜鱉養殖大鎮,走出一條特色水產規模化、產業化之路。但2003年開始龜鱉市場行情「突變」,一夜之間造成70%以上的養殖戶虧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龜鱉養殖業貸款逾期貸款增加,農業產業化經營風險凸現。在地方政府的積極支持下,通過調減溫室龜鱉養殖量、調整養殖品種、建立龜鱉專業合作社等措施,該鎮龜鱉養殖業已走出大面積虧損的困境,農戶貸款基本上能夠正常周轉。雖然市場風險基本得到化解,但假若龜鱉行情未能如期轉好,那農村合作金融機構2000多萬元龜鱉養殖業貸款潛在風險將是巨大的。如果有農業保險分擔風險,將使農業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從而增加農村金融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支持力度,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

其三,立法滯後,導致政策扶持落實不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至今沒有出台。目前,國外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國家都對農業保險進行專門立法,界定政府、保險機構和農戶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農業保險也就無法可依。由於立法滯後,國家提出對農業保險的扶持都是宏觀層面的,往往因缺少具體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實處,這也是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除免徵種植業、養殖業保險的營業稅之外,對農業保險沒有其他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沒有直接的保費補貼。由於缺乏政府扶持,受農民收入水平和購買能力所限,如果保險公司完全按照市場價格制定保險費率,農民買不起;如果按農民可以接受的標准制定保險費率,保險公司賠不起。

二、發展農業保險需要創新思路

由於農業受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承擔支農重任的銀行機構也處在這一風險之下。如果農業保險這個屏障沒有建立,任何形式的銀行機構潛在風險都是巨大的,這將影響「三農」 的信貸投入,進而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筆者以為,在農業保險問題上,需要創新思路,大膽探索,加快發展。

模式一:政策性保險,市場化經營。農業保險有其特性,它針對弱質產業和支付能力弱的群體,屬於准公共產品。而農業又屬於基礎產業,農業保險對整個和諧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穩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農業保險應實行政策性保險。但政府直接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容易產生壟斷,效率低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的經驗和現有資源,採用由政府補貼方式,將農業保險交給商業保險公司運作,實現政府、保險公司、銀行機構和農民「四贏」。如在經濟發達的浙江,經過一年多時間的醞釀,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於2006年3月1日在杭州成立,中國人保、中華聯合、平安等十家成員公司共同簽署了共保體章程,標志著業內期待已久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浙江開始破題。由於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在試點階段實行5倍封頂方案,其中農業險累計賠付在保費2倍以內,由共保體全額承擔;2至3倍部分,政府與共保體按1:1承擔;3至5倍部分,政府與共保體按2:1承擔,因此可以較好地化解單家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調動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模式二:專業化機構,綜合性經營。由商業保險公司、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大戶等出資,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同時,出台一定的優惠政策,允許農業保險公司綜合性經營,鼓勵其在從事政策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積極拓展農村地區商業性保險業務,起到「以險養險」的功效,增強農業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提高其開發農村保險產品特別是農作物保險產品的能力,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以2004年12月30日掛牌成立的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借鑒了法國安盟「專業化機構,綜合性經營」的「大農險」模式,堅持以服務「三農」為宗旨,根據農業生產力水平、農業風險特點、農民保險需求,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提供種養業險、家財險、人身意外險等「一攬子」保險產品。2005年,該公司就實現保費5506萬元,其中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為1114萬元,常規性保險業務保費4392萬元,開辦保險險種55個,使其在完善農村風險保障體系,開發培育農村保險市場的過程中,逐步發展成為以商業化運營方式開辦各類涉農保險業務的農業保險公司,進而實現較好的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

模式三:相互制保險,自己保自己。相互制保險公司是所有參加保險的人為自己辦理保險而成立的法人組織,也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被廣泛採用的一種保險組織形式。與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險公司在組織形式、資金來源、經營模式、經營目標和分配機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區別,其中最大的區別就是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會員利益的最大化。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相互制保險公司具有的優勢也十分明顯:一是相互保險形式適用於道德風險較高的保險;二是相互保險成本較低,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人群尋求保險保障提供了機會;三是由於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具有雙重性,因此公司可以靈活調整保險費率,從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損、費差損等問題。目前,相互制保險成為國外保險市場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數量和市場份額比重都佔到全球2/5左右。在我國,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原黑龍江農墾總局風險互助體系的基礎上,成立了我國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並於2005年1月11日正式開業,填補了我國尚無相互制保險公司的空白。由於相互農險公司較少需要政府資金上的支持,具有比較強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利用這種形式發展農業保險被很多業內人士看好,漁業、全國總工會下屬的中國職工互助保險等有望在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試點成功的基礎上走得更遠。

模式四:銀行辦保險,嘗試雙贏路。鑒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支持「三農」發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其與農業保險休戚相關的因素,結合「十一五」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建議認真研究在省(市、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中開展設立農業保險公司的試點。在省(市、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中設立農業保險公司,一是符合其作為全省(市、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角色,有利於發揮人才優勢和交叉銷售優勢,符合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形成風險利益共同體,有效提高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實力;二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風險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一旦發生風險,作為信貸支持主體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影響最大,而農業保險公司的設立,可在一定程度上將這種負面影響和損失降至最低,有效提高信貸風險防範能力;三是以省(市、區)為單位設立農業保險公司,可以推進農業保險的地方性行政法規立法試點工作,從本地實際出發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目的、性質與定位、經營原則、組織形式、承保范圍、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條款的制訂以及對農業保險的監管等做出規定,明確農業保險的地位,並藉助稅收杠桿的財政積累支持農業保險,有利於促進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落到實處。

模式五:政府設基金,防巨災風險。在國外,許多國家都在農業保險立法中對保險費的分擔作了明確的規定,美國法律規定政府補貼保費的30%,加拿大法律規定政府補貼50%。同時,通過提供再保險或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的形式為農業保險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國和日本,政府為農業保險,包括相互制農業保險公司提供高額補貼;在德國和法國,農業保險運作方式雖然市場化,但遇到大的自然災害和疫情,仍有政府基金作堅強後盾。在我國,由於沒有巨災支持保護體系,巨災損失完全由保險公司獨立承擔,大量風險集中於經營主體自身,使得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保險公司的積極性、承保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建議抓緊建立中央和省(市、區)兩級政府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供給主體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的來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從農業保險供給主體的年度經營盈餘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賑災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同時,對農業保險業務免去營業稅的同時,建議減免所得稅,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拓農業保險業務。所減免的稅收轉入專項農業保險基金,用作應對農業大災補償的積累。

❸ 如何促進農村金融改革

新農村建設中如何推進農村金融改革
梁繼先 濮陽職業技術學院
[摘 要] 在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迫切需要加大對新農村建設的資金投入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本文首先分析農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給現狀及存在問題,然後提出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議。[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 金融 農村金融 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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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商場現代化》2007年10月(下旬刊)總第519期
同時,逐漸遠離了農村中小客戶。盡管目前農業銀行在大多數地區還設有縣級機構,但由於貸款權的上收,很多分支機構都是「只存不貸」,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渠道,這樣不僅沒有為農村經濟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農村資金的供需矛盾。作為已經進行商業化改革的農業銀行,自身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性質使得其無論如何改革,都必須考慮贏利目標的實現,不可能再承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性職能,因此農業銀行日益退出農村金融市場是一種理性的選擇,農業銀行對農村經濟的支持作用日漸減弱。(3)農村信用社經營實力有限,難以獨立擔當支持「三農」的重任。由於農發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農業銀行等商業性農村金融機構出於商業化經營的目標紛紛退出,客觀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近年來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鋪開,並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諸如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都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長期困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展的體制、機制、風險等問題並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其經營實力還相當有限。隨著大部分的農村信用社法人從鄉一級向縣一級提升,農村資金外流的現象很可能愈演愈烈。並且對於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自擔風險」的農村信用社來說,支持新農村建設要能夠為其帶來贏利,而如果是以虧損為代價的,必然缺乏內在動力。加上農村信用社目前的壟類單調,無法滿足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對金融服務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廣大農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2.非正規金融沒有得到規范化管理
民間信貸是農村融通資金的傳統方式,長期以來由於正規金融服務不能滿足農村發展和農產的需求,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行為得到快速發展的空間,但是由於沒有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管約束,各種形式的非正規金融組織長期處於游離狀態,造成民間借貸良莠不齊,缺乏規范,矛盾四起,增加了農民債務負擔和農村金融風險。最近多項調查顯示,除了部分私人間借貸外,農戶和中小企業從非正規金融獲得服務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當一部分的農戶和中小企業因支付不起過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之外。
三、農村金融改革的幾點建議
1.豐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功能
主要應當解決好農發行的功能定位問題,不能僅限於糧棉油收購,應將其業務范圍適當擴大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字型大小龍頭企業、科技示範和轉化項目等領域,擴大支農范圍。同時應發揮好國家開發銀行的作用,加大對農村道路、飲水、電力、燃氣以及農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礎設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過財政投入和國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續增加,拉動城市商業性資金對農村的投入。
2.鼓勵商業銀行重回農村市場,引導城市資金迴流農村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有了根本性好轉,農村信用社持有的央行票據開始兌付,農村信用社資金緊張的問題有望得到根本性緩解。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引導商業銀行重新進入農村地區開展業務,增加對農村互助組織、農村小企業的信貸供給。當然,引導商業銀行重回農村市場,目前應主要引導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進入農村,暫時不宜允許其在農村設立分支機構,這樣,通過商業銀行在農村開拓信貸市場,既可以達到城市資金迴流農村的目的,同時也可以避免農村資金外流。
3.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間金融。
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問題,不單是一個金融問題,而是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大局的重要問題。必須堅持農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務「三農」的制度特徵,並通過相應的制度約束,保證其功能實現。這些制度特徵和約束至少應當包括:(1)是立足於農村社區的金融組織;(2)這個組織的功能是聚集農村、農民和農戶的資金,並通過金融手段在「三農」發展中進行配置;(3)這個組織應當使農民貸款盡可能地方便,並有內在動力自覺並不可選擇地在「三農」中尋求資金出路;(4)這是個能夠自動進化的、開放的和動態的制度安排,隨著各地「三農」需求的變化而調整自己的組織結構和功能方向;(5)這個組織體系應當具備自我風險控制能力,並受相應必須的監管約束。通過一系列改革措施,力爭將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基本解決農戶在農村信用社貸款難的問題。
4.合理引導民間資金
(1)加快民間借貸立法,使民間借貸行為有法可依,規范發展;(2)加強民間借貸行為的引導,盡可能抵消民間借貸的消極影響。要送金融知識下鄉,積極宣傳信貸政策,使廣大群眾熟悉借貸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規避風險;(3)銀行機構與民間借貸「聯姻」。通過開辦委託貸款、個人理財等中間業務,為民間資金開辟更為廣闊的投資渠道,讓民間資金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建設服務。
5.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務質量。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掌握農戶的資金需求狀況,簡化貸款手續,按照農業生產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努力滿足農民生產、生活資金需要,要進一步發揮金融部門信息廣的優勢,為農民增收出謀劃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務,當好農民的金融顧問,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重量。
6.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防範基本的金融風險。
農村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障農產存款和實現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開放民營銀行的前提條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護小儲戶,防止擠兌現象;二是為處置出現嚴重問題、破產或瀕於破產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從我國當前情況看,建立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於以此加強我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為了降低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護公眾信心。突出監管功能和加強對包括出現嚴重問題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將是我國農村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特點。
參考文獻:
[1]董曉林 洪慧娟: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年
[2]董曉林:新農村建設與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完善.經濟問題,2006年第12期
[3]劉振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濟南金融,2006年第4期
[4]韓 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背景下的農村金融市場改革.在第二屆中國金融改革高層論壇上的發言,2006年
[5]解洪文: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切入點」.金融時報,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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