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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網站信息披露制度

發布時間:2021-04-16 07:31:43

Ⅰ 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管理細則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監管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是在中國保監會的指導下,中保協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四條 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堅持真實、准確、完整原則,堅持及時原則,堅持風險揭示原則。

第二章 披露主體

第五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是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主體,具體履行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義務:

(一)根據行業統一部署和節奏,推動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時披露信息;

(三)確保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對與其合作的專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

第三章 披露內容

第七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公司全稱、公司簡稱;

(二)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包括 APP 名稱、微信公眾號名稱;

(三)已設立二級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四)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電話;

(五)公司信息披露網址;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在中保協專欄里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設立時間、機構地址、聯系電話;

(二)自辦以及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網站名稱、網址、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在中國保監會備案時間,以及產品銷售名稱、在中國保監會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名稱、主辦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合作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網站信息,包括:

(一)網站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網站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范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備案名稱。

第十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網路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網路平台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第三方網路平台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范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注冊或備案名稱。

第十一條 披露項目根據市場情況可以進行動態調整,保障互聯網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中保協統一的部署和要求進行披露。

第十三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要求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及時填報互聯網信息披露系統相關披露信息,進行披露信息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不得刪除歷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機構、保險產品,便於保險消費者進行歷史查詢。

第十五條 原則上,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事前披露信息。對於合作期限或銷售期限在 10
個工作日以內的合作機構或保險產品,允許事後披露信息,但不得超過 10 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本細則實施之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於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保協申請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與責任

第十七條 各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分管領導為信息披露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組織和協調保險機構的信息披露,並負責與中保協的工作對接。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遵循「誰披露,誰負責」的原則。保險產品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由保險公司全權負責。

第二十條
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未能真實、准確、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時,導致出現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協行業自律相關管理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一條 中保協在信息披露專欄可以進行風險揭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准——P2P網貸(徵求意見稿)》

8月1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公布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准—版—P2P網貸(徵求意見稿)》,這是權協會於2016年3月份在滬揭牌成立後制定的首部行業標准。這意味著,徵求意見結束後,國家首部互聯網金融行業標准將出台。

Ⅲ 互聯網理財產品怎麼進行信息披露

銀行業高管變動頻繁
有報道稱,中國建設銀行原
網路金融部總經理黃浩將出任螞蟻金服集團總裁助理一職,但具體分管領域暫未確定。2015年,商業銀行高管密集變動,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
末,至少已有50位銀行高管離職。與此前換屆期間銀行高管變動相比,銀行高管離職打破了銀行「圈內」循環的慣例,互聯網金融、地方交易所、民營銀行等新興
金融業態均成為銀行高管離職後的熱門去處。
點評:業內人士分析,引發銀行離職潮的原因,主要由於目前銀行也利潤增速放緩、不良包袱加重,管理人員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銀行理財開年收益平淡
根據普益財富統計顯示,銀行理財開年冷清。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8日一星期內,雖有104家銀行共發行了930款理財產品,發行銀行數比上期增加23家,產品發行量增加340款。然而,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預期收益率僅為4.37%,較上期減少0.06個百分點。其中,預期最高收益率在6.00%及以上的理財產品共5款,市場佔比為0.54%,環比下降0.48個百分點。
點評:普益財富研究員分析指出,預計2016年降息次數不會太多,但繼續降準的可能性則偏大,加之資產荒的情況較難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的改善,收益率恐將繼續緩步下滑。
進出口行「一帶一路」貸款逾5200億元
1
月14日,在銀行業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進出口銀行新聞發言人代鵬表示,截至2015年末,該行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貸款余額超過5200億元人民
幣。其中,有貸款余額的「一帶一路」項目1000多個,分布於49個沿線國家,涵蓋公路、鐵路、港口、電力、通信等多個領域。據悉,進出口銀行積極開展經
貿合作項目,僅2015年就在「一帶一路」沿線開展經貿合作項目384個,帶動進出口商務合同金額超過1300億美元。
點評: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相關金融機構也加強了此方面的布局。作為一家政策性銀行,在抓住這一機遇的同時,也需要注重把控風險。
據了解,2015年銀行理財存續規模已突破20萬億元,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將進一步落實,有報道稱,銀監會近期將成立銀行業理財託管登記中心有限公司,正式運營好理財登記平台,落實好理財產品的備案工作。監管人士指出,在目前的經濟下行壓力下,出於防範風險的需要,銀行的理財業務發展,需要控制合理的規模增速,也需要避免惡性競爭,不能盲目高息攬客等。

點評:在股市震盪、信託剛性兌付遭遇危機、P2P跑路頻發的大環境下,優質資產難尋、理財業務規模和成本之間的平衡難度加大,理財業務轉型壓力大增,加強監管勢在必行。

Ⅳ 關於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的外文文獻


2.信託
錢的投向
信託產品即所謂的「影子銀行」,也就是資金需求方繞開銀行直接向投資者借錢——資金多數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某項目(例如拆遷)或者某企業的資金需求(例如新生產線)。這些融資方一般在其它資金渠道枯竭後才會考慮信託,因為信託借款的利息非常之高,從借款人的角度,付出的年利率一般在20%甚至更高,相比之下,銀行貸款的成本要低得多。
特點
(1)按照期限和借款人條件不同,信託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不同,目前年收益率大致在10%-15%之間。信託計劃收益率可以參考溫州民間借貸指數,這一指數反映的是民間借貸最為發達地區的公開借款成本,該利率反映的是借款者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礎上要扣除信託發行方以及渠道收益(一般在5%左右),才是投資者收益。
(2)合規的信託產品最低起投點是100萬,低於此門檻的產品多為集資購買這種擦邊球的方式(也就是許多人把錢交給一個人去買)。
(3)期限一般是1-3年為主,中途一般無法退出。
風險點
(1)絕大部分信託理財渠道會宣傳所謂的「剛性兌付」—— 也就是投資者一定會拿到本錢和利息,但實際上這是沒有根據的。13年開始也陸續出現了剛性兌付被部分打破的案例。去年10月份國務院發布《地方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表示中央政府不會替地方還債,之後信託發行量顯著下降。對於「剛性兌付」這一預期投資者要保持清醒,隨著清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及房地產業的下滑,打破剛性兌付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2)從信託資金的去向不難得出結論,信託借款人一般有兩個特徵:一是本身已高負債(其它低成本融資渠道枯竭,需要藉助信託這一高成本渠道);二是要為信託借款承受高額利息支出。用專業術語來說這一類企業都加了很高的債務杠桿(Leverage),資金鏈緊張。因此信託從本質上來說屬於高收益債(High Yield Bond),也叫垃圾債券。
(3)集資購買信託的行為進一步放大了風險,由於實際購買合同上只有一個人,而其他眾多集資人並不是法律上認可的信託計劃受益人,因此一旦出現購買人跑路的現象,集資人的權利難以保障。
3.股票
錢的投向
如果你是企業首次發行股票(IPO)時認購,那麼你的錢直接交給了上市公司;以後你是從其它投資者手上買入股票,錢並沒有進上市公司的口袋,但由於你獲得了股份,道理上來講你買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資產。
特點
(1)不確定的收益,且波動巨大,這一點不用多說。
(2)不確定的投資期限:你可以持有一天,也可以持有N年。
(3)較低的參與門檻:一般幾百塊錢就可以買股票。
(4)對投資者的真實要求高:知識、心理、操作等,但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
風險點
(1)對普通投資者來說,股市最大的風險是「你不知其中的風險」,多數人買賣是因為其他人在買賣,或者基於所謂的消息,而這種跟風的投資,最終總以虧損結束。
(2)由於股市的資金門檻低,參與人數多,加上各種媒體不停的炒作,對投資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影響和壓力。關於投資者心理的描述,我看過最好的一段是美國橡樹資本創始人Howard Marks寫的「投資者的投降」。
4.基金
錢的投向
按照基金類型的不同,投資者的錢被投向不同資產——股票基金投股票、債券基金買債券、貨幣基金主要是存款… 基金的可投資對象覆蓋了以上銀行理財、信託、股票市場的大部分,因此基金可以作為前面幾個投資渠道的替代方案,我們一一做比較。
風險點
(1)缺少系統科學的投資計劃,隨意地跟風買賣(炒基金)是基金投資者面臨的最大風險;基金本身的風險和這一點比起來其實要小得多。
(2)銷售機構重推銷,輕服務的現狀加劇了投資者跟風買賣的行為。
5.私募基金
錢的投向
和前面講的公募基金一樣,私募基金也是把錢交給基金經理管理,按照基金不同的投資方向策略進行投資。
特點
(1)投資范圍很廣,幾乎什麼都可以投:從股票、債券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權(即所謂的股權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石油、黃金期貨…)、房地產、基建項目…
(2)投資策略比公募基金更豐富,更復雜。
(3)基金除了收固定的管理費,還收取業績提成。
(4)投資門檻和信託類似,一般百萬起。
(5)有較長的投資鎖定期(一般一年以上),期間不可退出,鎖定期之後定期開放退出(一般每個月開放一次)。
風險點
(1)非專業投資者很難真正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因此難以判斷該投資到底是否合適自己 – 單純依賴管理人的過往歷史業績來進行判斷是目前大多數投資人的唯一手段,加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規范,因此私募基金投資者比公募基金處於更大的信息劣勢。
(2)私募產品變現能力(流動性)差,除了較長的鎖定期外,還普遍存在懲罰性提前退出條款,當投資者發現基金錶現不及預期往往不能退出或者要遭受損失。

6.P2P網貸
錢的去向
P2P網貸是最近兩年逐漸出現的互聯網理財模式。大部分網貸採用「投標」的方式,在網上集合投資者的錢,通過P2P平台,貸給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或個人。一部分P2P借款人是滿足個人消費(例如裝修,車...)。另一部分是小額生意周轉。
特點
(1)單筆交易小且分散
(2)期限多為幾個月到一年
(3)約定收益率參考信託,目前一般是每年8%-15%。
風險點
(1)交易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由於單一借款額小,P2P平台缺乏有效的低成本辦法逐個對借款人的資質進行風險評估,發生違約的可能性並不像想像的那麼低,甚至有的平台所宣傳的零風險。
(2)近似純信用貸款的模式,投資者和平台缺乏對借款人的實質性違約防範及保護。
(3)平台本身目前沒有適當的監管,一旦發生較嚴重的借款違約,平台本身可能倒閉,事實上從去年以來就不斷出現P2P平台跑路的情況。

Ⅳ 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

在此期間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在採取注冊制的發行審核制度下,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獨立的過程,即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會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從證券市場的實際操作程序來看,如果發行人希望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發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說明書之前,必須取得證交所的同意。該招股說明書由於完備的內容與信息披露,成為公司發行上市過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書在許多發達的證券市場中並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許多市場中的招股說明書實際上就是上市公告書。
網路證券招股說明書除了遵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和必須採用網路為披露媒介外還必須發出電子招股說明書,它與傳統的招股說明書內容大致相同,包括重要資料(即招股說明書的摘要)、釋義和序言、風險因素與對策、募集資金的運用、發行人狀況介紹、股本、發行人最新財務狀況、發行人是否有參加待決訴訟、已簽訂的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傳統的招股說明書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董事及主承銷商應當在之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為了使其應用於網路發行上,規定發行人必須在其他媒體披露招股書時也同時在網上公告招股書即可。
在形式方面,因其以電子形式存在,法律須加以修訂才能適應新的網路環境。1、電子招股說明書的所有資料必須包括在同一網頁中,不能把其中任何部分存在不同網頁要求投資者依指示到其他網頁中尋找。它必須獨立存在於網站的某一區域,不得與其他資料混淆。
2、電子招股說明書在發表後需要更改時必須在明顯處做出更改通告並指引投資者搜尋所更改的資料。如果所更改的資料與發行章程同時發表,則更改的資料同時發表,須以附件形式夾在發表的章程內。
3、電子招股說明書的不能與任何有關網路證券商或網路證券投資顧問的網頁鏈接,須以風險警告形式在網頁顯眼處警告投資者要小心辨別,謹防上當。
4、電子招股說明書的格式是便於閱讀的、可下載的。
5、發行人必須警告投資者在發出購買指示前閱讀過有關的電子招股說明書。

Ⅵ 牛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會比較全面嗎

最近也是在找p2p網站平台想做投資,牛娃互聯網金融,積木盒子,宜人貸,陸金所等版等權差不多看了個遍,牛娃互聯網金融不管是安全上還是管理上都比較嚴謹,借款人的身份證、基本信息、借款用途和借款資料等等都會有明確披露,可以說風控很成熟,資料也很全面,確實如他們官網介紹的一樣好。

Ⅶ 現在監管政策關於p2p平台信息披露是怎麼規定的

為保護投資者,我國P2P網貸行業監管應聚焦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降低網貸業務的信息不對稱性,引導形成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權益。 1、P2P網貸行業信息披露應聚焦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實現資金運作透明,通過第三方資金託管,有效隔離平台自有資金與借貸業務資金,防止平台自融;二是實現P2P業務透明,在兼顧融資者隱私保護的前提下,面向投資者充分、合理地披露融資者、融資項目信息,減少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三是實現網貸平台透明,以統一的口徑,向監管層披露平台風險管理體系和核心運營信息,減少平台與監管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監管層從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角度開展金融消費者保護創造必要條件。 2、目前國內網貸平台關於日常運營情況的披露,更多地定位於廣告、宣傳,披露內容集中在成交額、貸款余額、投資者數量、融資者分布、簡單的產品類型分布,以及所謂「壞賬率」等,風險披露薄弱,風險提示效果差。這與國外平台披露運營情況相差較大。建議針對網貸平台自身情況的信息披露內容應重點體現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網貸平台應披露其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情況,這包括平台運營模式(主要是資產端來源等)、風險管理情況(如風控體系、風險管理操作流程、風控團隊人員資質情況以及是否實現審貸隔離等)和技術安全水平(如IT系統數據安全、隱私保護、應急預案等)。其次,網貸平台應披露日常運營情況,包括按照監管層統一制定的口徑,統計、報送相關數據,披露數據應覆蓋余額規模、不同風險水平資產分布、資金來源及流向、逾期和壞賬水平等。

Ⅷ 哪些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備案管理,銀行存管,信息披露

開鑫金服與江蘇銀行上線銀行存管,率先取得ICP證,系統完全自主研發,主動進行業務披露和風險提示,定期發布經營報告,其所有的費用標准均在網站上明確公示。

Ⅸ 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公告一欄中隨便找個大公司搜索,就有該公司的所有內控制度全文,其中包括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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