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虛假注資罪2014年4月前有違法行為的,公司法修改後己不構成犯罪,是否還按過去刑法條款定罪
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准則,新的法律規定不是犯罪的,適用新法。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❷ 有限責任公司 對方虛假注資 能不能向任一股東追償
虛假出資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甚至刑事處罰
民事上,原則上是有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無力承擔的且股東有虛假注資的,有權向該股東追償,如果其他股東知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❸ 國有企業虛假注資所有權如何界定
有財政局來界定你看看《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發生了糾紛,按照《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處理。
❹ 虛假注資問題
你說的這種情況,還不僅僅是虛假出資的事情。還存在抽逃出資的問題。並且需承擔法律責任。
一、公司成立時各股東的投資款(包括實物和技術等)已經經由會計事務所和銀行子驗資,並出具的驗資報告的那個時點時間確實有那麼多資金,所以是真實的資金存在。但是,股東(投資人)的錢都是從他人手中借的,營業執照批下來以後再把錢歸還。這就是典型的虛假出資。
二、公司成立後,由於股東將公司(企業)賬上的錢取出用於歸還股東的私人投資款。不論企業賬上是假記以借款、購買材料、設備等等的名義。都是錯誤的,其性質屬於抽逃出資。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你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
四、銀行出具驗資證明的時點企業賬上有足夠的資金。驗資成功後將錢轉給投資人,銀行不需要在法律上承擔責任。公司只要開出的取款憑證(如支票、票匯等)是規范和正確的,銀行沒有權利阻止公司取款和轉移資金。所以銀行是不承擔公司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的法律責任。
只有當銀行在出具驗資證明的時點時,企業賬上實際沒有足夠的資金,而銀行又出具了有足夠的資金驗資證明。那麼銀行就要承擔虛假驗資的法律責任。
❺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❻ 請問如果是剛辦理的公司虛假注資,抽逃資金,有多嚴重。
虛假注資和抽逃資金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驗資是有真實資金的,注冊完了抽走為抽逃資金;
如果驗資是沒有存資金的,但完成注冊為虛假注資。後者比前者後果嚴重。具體就要看你的賬務處理、當地執法嚴格程度而定,但都是罰款多少的問題。
❼ 公司年報顯示注資2100萬已實繳,現公司賬余額零,我告他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可工商局說是筆誤,我咋辦
工商局如果不修正網路公示的信息
可以去上一級工商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投訴
如果因為虛假信息導致本人損失
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❽ 有限責任公司涉嫌虛假注資,法人代表與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不知情的話,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期交納。
❾ 銀監會,證監會,明明是監管金融的政府行政機關,咋成了事業單位了,誰知道為什麼
銀監會,證監會屬於事業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
(9)金融監管公司虛假注資擴展閱讀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
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