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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消費維權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2021-04-16 15:09:18

❶ 論述金融市場監督的必要性及主要內容

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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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5:19 《經濟導刊》

金融監管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我國加入WTO後,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將在更大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內外矛盾日益突現。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方法手段、模式體制等方面都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創造性地革新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

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

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是金融市場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場的失靈導致政府有必要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體系進行外部監管。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尤其是「市場失靈理論」和「信息經濟學」的發展為金融監管奠定了理論基礎。其主要內容為:

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效應。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及其連鎖反應將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增長的基礎。按照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可以通過徵收來進行補償,但是金融活動巨大的杠桿效應——個別金融機構的利益與整個社會的利益之間嚴重的不對稱性使這種辦法顯得蒼白無力。科斯定理從交易成本的角度說明,外部性也無法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由交換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來限制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影響。

金融體系的公共產品特性。一個穩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體系帶來的利益為社會公眾所共同享受,無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個人享用這種利益也並不影響生產成本。因此,金融體系對整個社會經濟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特性。在西方市場經濟條件下,私人部門構成金融體系的主體,政府主要通過外部監管來保持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

金融機構自由競爭的悖論。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它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特性,決定其不完全適用於一般工商業的自由競爭原則。一方面,金融機構規模經濟的特點使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很容易發展成為高度的集中壟斷,而金融業的高度集中壟斷不僅在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方面會帶來損失,而且也將產生其他經濟和政治上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自由競爭的結果是優勝劣汰,而金融機構激烈的同業競爭將危及整個經濟體系的穩定。因此,自從自由銀行制度崩潰之後,金融監管的一個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維持金融體系的效率的同時,保證整個體系的相對穩定和安全。

不確定性、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在不確定性研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信息經濟學表明,信息的不完備和不對稱是市場經濟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所描述的那樣完美運轉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體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備和不對稱現象,導致即使主觀上願意穩健經營的金融機構也有可能隨時因信息問題而陷入困境。然而,金融機構又往往難以承受搜集和處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因此,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就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金融體系中的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

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內容

作為一種不同於政府宏觀調控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金融監管介於自由市場和法律之間的特殊的政府監管行為,這也決定了金融監管特定的目標和內容。

首先,從金融監管的目標來看,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貨幣供給,實現貨幣供求均衡,為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第二,確保負債性商業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和安全,提高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生存能力,增強金融市場的內在穩定性;第三,保護債權人、存款人的利益,約束債務人行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有效配置和社會公平。

就金融系統內部而言,金融監管的內容按照業類劃分主要有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託業,這里是從「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一般概念出發來論述金融監管的內容:

對市場准入的監管。主要針對銀行和金融機構開業的審批和管理。各國金融法一般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業必須先向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重要審核標准一般包括:(1)資金是否充足;(2)從業人員任職資格;(3)資本結構;(4)經營管理的專業化程度等。

對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和資本比率的監管。合理充足的資本比率是商業性金融機構正常運作的基本條件。存款准備金制度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規定和適時調整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上繳中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該制度是確保銀行償付能力,防範金融風險和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的重要手段。

對金融機構的交易活動和業務范圍的監管。金融機構的交易活動關系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都將其作為監管金融的主要內容之一。此外,為確保銀行和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正常運作,從而維護存款人的利益的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出發,各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也有嚴格的監管。

對金融市場和利率的監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率作為信貸資金價格是預告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的「晴雨表」,同時也是金融機構部門惡性競爭的主要工具。利率監管通常由中央銀行依法規定基準利率及其浮動區間,各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利率水平。金融市場是金融交易發生的重要場所。資金信貸、證券發行及投資等金融交易活動都具有較強的風險性。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旨在維持一種合理的秩序,為金融主體活動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金融環境。

金融監管的分析方法和技術路線

金融監管技術路線

金融監管分析方法

1、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將金融監管提升到一般管理和經濟理論中,從管理學經濟學的角度進行論證分析;結合國內外主要國家金融監管實踐進行了一些對比實證研究,從而分析我國的監管政策取向。

2、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基本概念、學術觀點、政策法規等採取定性分析;監管當局的監管數據與金融機構的相關被監管數據採取定量分析。

3、宏觀監管政策研究與微觀案例分析相結合。將微觀監管案例適當融入到宏觀監管政策之中。

4、部分內容將充分運用博弈論和相關系統工具。
回答者:Zhhobi - 魔法師 五級 11-30 05:00

引用

❷ 怎樣理解加強金融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性

怎樣理解加強金融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性?
其一,這是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必然要求。金融作為「經濟的血脈給養」,且不論通過商業銀行的間接融資方式對經濟發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僅從證券市場發揮直接融資的作用來看,截至2010年12月,我國境內上市公司數(A、B股)已有2063家,股票市值達到26.54萬億元,可見金融發展在經濟發展中佔有何等重要的位置!加強金融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好這個「現代經濟的核心」,不僅是要保持金融業的繁榮穩定,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大好局面。

其二,這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金融業面向全社會,涉及千家萬戶。同時,金融業屬於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突發性強、危害性大,不僅危及國家經濟安全,而且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其三,這是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俗話說得好,打鐵還須自身硬。事物的發展,外因固然重要,但內因卻起關鍵作用。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必須練好「內功」,「強身健體」。要高度重視並有效發揮紀檢監察的職能作用,將反腐倡廉工作與金融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作為加強內控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機地融入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與合規經營體系之中,有效防止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只有這樣,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穩健經營才有可靠的紀律保障,「現代經濟的核心」才能得以更好維護。

其四,這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金融業防治腐敗工作作為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既在不斷豐富發展著反腐倡廉建設內容,又從中沐浴陽光、汲取養分,實現了自身發展。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動的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日益成為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利器」;金融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不僅提高了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水平,而且在防範和打擊利用假名、匿名賬戶從事貪污、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建設中的社會誠信體系,在防範信用風險、促進信貸市場發展、為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提供信息支持、提高社會信用意識和改善信用環境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等等。這些舉措推動了金融業防治腐敗工作,同時在反腐倡廉建設進程中已經並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❸ 消費者維權意識提高有什麼積極意義

維權 維權是動詞,意思是指維護合法權益。比如:提高消費者的~意識。
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團體等的破壞。
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維權活動的開展,應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它反映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
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保護憲法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和義務!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據我國法律以及政策規定,通過法定程序,藉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清除已有的侵害。
維權的現實意義又有多麼深遠呢?(主要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維權)
首先,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統治,思想被禁錮,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禮教思想仍然根深締固。中國是個人口眾多,且有80%的人口是農民,生活在農村,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式還在沿襲,思想意識還在分區劃域,他們自然把個人的事叫做私,把官方的事當做公,私與公爭是明理,維權意識非常淡薄。
其次,我國建國比較晚,又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且長期以來一直是閉關自守國策,再加上幾十年來不斷的政治運動,習慣受治於人,把消費侵權來怨天憂人者少,來自責者甚,就是人命關天的事,有時也讓時間的推移自生自滅了之,法制觀念非常淡薄。第三,進入20世紀80年代,我國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市場經濟體制已逐步形成,我國的經濟發展受世人所矚目,但法律法規的置後,使經濟發展不規范問題暴露的相當嚴重,特別是社會整體信用的缺失,使消費環境不斷惡化,嚴懲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仍然層出不窮,並且手段越來越高明,形式越來越隱蔽,消費形勢還相當嚴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關系著全社會每個人的利益,群眾利益無小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正體現著「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中國消費者協會作為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在《消法》實施十周年之際提出「誠信·維權」年主題,意在依託全社會的力量,整合消費維權資源,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的基本方略,切實解決消費者,消費維權熱點、難點問題,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進一步開創《消法》宣傳、貫徹、落實工作的新局面。
手段
一種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簡稱「消協」)投訴,由協會負責向相關企業進行溝通和調解,並最終促成事件的解決

向法院提交民事訴訟,法院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

最普遍的是與商家協商
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 首先去找商家理論或者協商賠償 或者更換退貨
各種手段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消協
優點:消協受理維權案件以後 積極與商家聯系 並為大學生想解決辦法
缺點:「消協」作為一個民間組織,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法院:
優點:所裁定的結果是最公正的 並且執行力度最高
缺點:手續繁瑣 所消耗的精力大

協商:
優點:公民可以在第一時間得到商家解釋 並交涉協商事宜
缺點:完全取決於商家的誠信度 如果商家拒絕任何賠償 沒有辦法

❹ 消費維權的含義是什麼啊,它的定義是什麼

消費維權的含義:消費者利用各種合法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權是動詞,意思是指維護合法權益。比如:提高消費者的~意識。
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團體等的破壞。
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維權活動的開展,應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它反映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
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保護憲法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和義務!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據我國法律以及政策規定,通過法定程序,藉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清除已有的侵害。
維權的現實意義又有多麼深遠呢?(主要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維權)
首先,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統治,思想被禁錮,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禮教思想仍然根深締固。中國是個人口眾多,且有80%的人口是農民,生活在農村,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式還在沿襲,思想意識還在分區劃域,他們自然把個人的事叫做私,把官方的事當做公,私與公爭是明理,維權意識非常淡薄。
其次,我國建國比較晚,又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且長期以來一直是閉關自守國策,再加上幾十年來不斷的政治運動,習慣受治於人,把消費侵權來怨天憂人者少,來自責者甚,就是人命關天的事,有時也讓時間的推移自生自滅了之,法制觀念非常淡薄。第三,進入20世紀80年代,我國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市場經濟體制已逐步形成,我國的經濟發展受世人所矚目,但法律法規的置後,使經濟發展不規范問題暴露的相當嚴重,特別是社會整體信用的缺失,使消費環境不斷惡化,嚴懲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仍然層出不窮,並且手段越來越高明,形式越來越隱蔽,消費形勢還相當嚴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關系著全社會每個人的利益,群眾利益無小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正體現著「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中國消費者協會作為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在《消法》實施十周年之際提出「誠信·維權」年主題,意在依託全社會的力量,整合消費維權資源,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的基本方略,切實解決消費者,消費維權熱點、難點問題,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進一步開創《消法》宣傳、貫徹、落實工作的新局面。
手段
一種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簡稱「消協」)投訴,由協會負責向相關企業進行溝通和調解,並最終促成事件的解決

向法院提交民事訴訟,法院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

最普遍的是與商家協商
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 首先去找商家理論或者協商賠償 或者更換退貨
各種手段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消協
優點:消協受理維權案件以後 積極與商家聯系 並為大學生想解決辦法
缺點:「消協」作為一個民間組織,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法院:
優點:所裁定的結果是最公正的 並且執行力度最高
缺點:手續繁瑣 所消耗的精力大

協商:
優點:公民可以在第一時間得到商家解釋 並交涉協商事宜
缺點:完全取決於商家的誠信度 如果商家拒絕任何賠償 沒有辦法

❺ 金融市場的意義

融市場是統一市場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要素市場。它與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旅遊服務市場等各類市場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共同形成統一市場的有機整體。在整個市場體系中,金融市場是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之一,是聯系其他市場的紐帶。因為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無論是消費資料、生產資料的買賣,還是技術和勞動力的流動等,各種市場的交易活動都要通過貨幣的流通和資金的運動來實現,都離不開金融市場的密切配合。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市場的發展對整個市場體系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制約作用,市場體系中其他各市場的發展則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可能。

金融市場的功能,可以由兩方面來認識:

(1)金融市場所具備的主要功能。金融市場在市場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加上該市場明顯不同於其他市場的運作規律和特點,使得這個市場具有多方面功能,其中最基本的功能是滿足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投融資需求,促進資本的集中與轉換。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功能:有效地動員籌集資金;合理配置和引導資金;靈活調度和轉化資金;實現風險分散,降低交易成本;實施宏觀調控。

(2)金融市場功能發揮的條件與環境。金融市場功能的發揮程度,主要取決於市場的建立基礎與發展方向。各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金融市場只有建立在真實信用和現實社會再生產基礎之上,堅持與生產流通緊密相關並為之服務的發展方向,才能在健康發展中充分發揮其功能。如果金融市場的活動脫離了上述基礎與方向,不僅難以發揮其基本功能,而且還會出現詐騙、投機、泡沫和操縱市場等不良現象,加大金融風險,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和經濟的穩定,甚至引發經濟危機並在國際間迅速傳播。其次,要使金融市場正常、充分地發揮其功能作用,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與環境,其中主要是:法制健全,信息披露充分,價格機制靈活,市場進退有序。

❻ 金融市場監管的意義

1、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必要性
1)、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成分復雜,為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健康的市場秩序,使金融市場在規范的軌道上運行,既要防止可能出現的欺詐、壟斷和不合程序的內幕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排除、抵禦市場波動風險。
2)、金融市場作為市場機制,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較高的效率,需要進行監督和管理,需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干預和調控。
3)、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也是政府調節和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
2、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目標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是為了保證金融市場機制,進而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以高效、發達的金融制度推動經濟的穩定發展。 從金融市場本身來看,是為了限制和消除一切不利於市場運行的因素,諸如各種非法交易、投機活動、欺詐手段黨的存在和發展,保障市場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保證市場在具有足夠的深度、廣度、彈性基礎上穩步運行。
3、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原則
合法性的原則、公平的原則、公開的原則、自願的原則
4、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包括金融市場監督和金融市場管理兩層含義。金融市場管理一般是指國家根據有關金融市場法律,如票據法、證券法、銀行法,規範金融市場交易行為,以達到引導金融市場健康有序運營、穩定發展的目的。金融市場監督是指為了實現此目的,而對金融市場進行全面監測、分析,發現問題並及時校址,是市場運行恪守國家法令及規定,嚴格遵循市場管理的過程。
金融市場監管的具體內容,因國家經濟金融體制不同而各有差異,但總的來說,主要是對金融市場要素構成的監管。
1)、對金融市場主體即交易者的監管
2)、對金融市場客體即交易工具的監管
3)、對金融市場媒體的監督管理
4)、對金融市場價格監管
5.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機構
政府對金融市場實施監管要通過一定的專門機構進行,這些機構一般有三類,即主要監管機構、輔助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監管機構。
主要監管機構是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負有主要職責並進行全面監管的機構,一般都是由中央銀行充任。
輔助監管機構是指部分具有對金融市場監管的職責和主要監管金融市場中某一個或幾個子市場的機構和部門。如證券管理委員會
自律性監管機構是自我監管的機構,是通過自願方式,以行會、協會形式組合而成的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和自律規章,以約束會員的市場行為。如證券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

❼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❽ 頒布新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何重要意義

頒布新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意義:
一、保護消費者保護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二、維護社會秩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要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三、促進經濟發展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4)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保證消費者有秩序的進行市場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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