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揭買車,第二年買車險第一受益人應該是誰的問題
按揭買車會將保險的第一受益人規定為銀行或者金融公司。
貸款車輛的產權是抵押給銀行或金融公司的。如果借款人不按約定還款,銀行或金融公司有權處理該車輛。又由於車這個抵押物特殊,在行駛中難免出現大大小小的事故,銀行或金融公司為了防止出現以下問題,所以要求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銀行。
(1)貸款買車保單第一受益人必須是金融公司嗎擴展閱讀:
車輛在行使中出現交通事故等,保險公司的對該車的賠付款將賠付給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是第一受益人)。但是一般來說,不出現該抵押車輛的重大損失,銀行或保險公司會出具委託書,委託車主代領這筆保險費用用作修車或其他賠付費用。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為修復,但如果車輛重置價格比修理費用是便宜的話,保險公司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一般來說,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車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
Ⅱ 貸款買的車保險第一受益人不是銀行 有什麼影響不
貸款買的車保險第一受益人不是銀行,這是沒有關系的。你說的那種是安貸保,受益人才是銀行,若借款意外身故,則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貸款。
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也叫汽車按揭。
貸款對象:借款人必須是貸款行所在地常住戶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貸款條件:借款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夠提供可認可資產作為抵、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貸款額度:貸款金額最高一般不超過所購汽車售價的80%。
貸款期限:汽車消費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
還貸方式:可選擇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和分期歸還法(等額本息、等額本金)。
汽車金融或擔保公司就是文中的——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Ⅲ 為什麼車險的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
因為你的車是貸款,如果出現車輛全損,理賠款當然應該給金融公司。
Ⅳ 貸款買車,上車險,為何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必須是銀行續保的時候是否可以不以銀行作為受益人
貸款買房就是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買車就是把車抵押給銀行,在借款人還完貸款前,這房子/車並不是完全屬於借款人,而銀行承擔了借款人可能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所以法律上需要保證銀行的權益,這是理所當然的。
有個小問題你需要正確了解的:如果車丟了,也就是抵押物已經喪失,而保險公司承擔了抵押物喪失的風險,保險公司會賠償保險合同規定的金額,但這賠償金並不一定都給銀行,這賠償金優先用於償還借款人所欠的銀行貸款本息,償還後若還有剩餘,剩餘部分是歸還借款人的;償還後若不足借款所欠的本息,銀行會繼續向你追討剩餘貸款。基本上實際情況是,賠償金都會足夠償還銀行貸款的。
綜上所述,這並不是霸王條款,銀行也並無占你便宜。
Ⅳ 比亞迪貸款買的車,保險怎麼買,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
貸款買車,保險需要去指定地方購買,險種買齊全,保險第一受益人是貸款方。
Ⅵ 貸款買的車保險第一受益人不是銀行,有什麼影響嗎
貸款買的車保險第一受益人不是銀行,這是沒有關系的。你說的那種是安貸保,受益人才是銀行,若借款意外身故,則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貸款。
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也叫汽車按揭。
貸款對象:借款人必須是貸款行所在地常住戶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貸款條件:借款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夠提供可認可資產作為抵、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貸款額度:貸款金額最高一般不超過所購汽車售價的80%。
貸款期限:汽車消費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
還貸方式:可選擇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和分期歸還法(等額本息、等額本金)。
汽車金融或擔保公司就是文中的——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Ⅶ 車貸貸款保單為什麼寫某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為抵押人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簽訂擔保合同,自願以所購車輛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但是貸款購車,交強險保險單中將銀行設定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該做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首先,《交強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其次,從《交強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第三,從賠償對象上看,「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司法實踐中,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致害人、同時將交強險承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將交強險項下賠償金直接支付給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Ⅷ 貸款買車上的保險,第一受益人是貸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麼保證呢
執法人員表示,該行為加重了消費者義務,顯失公平。在汽車消費貸款行為中,借款為主民事行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為的存在就可獨立成立。抵押為從民事行為,是金融機構為降低貸款風險將購車人所購車輛作為貸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條件。貸款人信用償還能力和借款擔保(即抵押)是《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是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必要貸款購車條件,在此條件外,額外增加對抵押物的保險作為貸款要求,並不是汽車貸款法定必要條件。金融機構降低抵押物價值減損的風險,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五章「風險管理」所規定,可以通過嚴格確定信用等級,合理設置貸款抵押率,建立嚴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強化抵押品的全過程動態監管等辦法來降低抵押物減損的風險。金融機構不應採取加重消費者保險義務的方式來減輕自身規避貸款風險之責。也不應為規避自身風險而額外加重消費者義務、轉嫁保險成本。
強制捆綁保險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平自願原則。《保險法》規定,保險遵循公平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在汽車貸款過程中,除交強險為法定強制保險外,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均應遵循公平自願原則。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就抵押車輛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規定,與《保險法》的立法原則相違背,也並不是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
首先,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的特有概念,不存在於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關於以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機構)為受益人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該約定無效,第三人不能依據該約定取得給付保險金請求權。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第三者責任險同樣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為目的。因此,將金融機構作為保險受益人,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且其無法先於受害人履行優先受償權,因此無現實意義。
再次,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對於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其他約定情形,作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護,其額外對貸款人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要求,並將自己列為保險受益人,其加重貸款人義務、轉嫁風險成本不僅缺少法律依據,而且與民法確立的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相違背。
Ⅸ 按揭購車為什麼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為抵押人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簽訂擔保合同,自願以所購車輛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