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是什麼意思
釋義: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當年不在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分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
匯總繳納,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出處: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條(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
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國稅發[2008]28號本法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②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這句話什麼意思
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新設立當年不分配
企業所得稅
。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
④ 為什麼新設的分支機構第一年企業所得稅就地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一年其企業所得稅在總公司申報繳納。
⑤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中的"當年"如何理解.我司是2013年8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2014年一季度開始(1、2、3月份),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2014年4月15日前應該就地申報。
⑥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描述:
問: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問題答復: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⑦ 銀行需成立分支機構是什麼意思
《關於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對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的主要條件規定如下;
1.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必須是已經設立一年以上,經營成績良好,無違反金融監管法規的銀行;
2.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在擬設分支機構地區已經發生的貸款業務應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3.擬設置的分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於1億元的營運資金;
4.擬設置的支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5.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撥給其各支行營運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其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6.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其資產負債比例,應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各項管理指標,
7.各類銀行一律不得設置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我國為了加強對境外金融機構的管理,規范境外金融機構,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受國務院委託,制定並發布了《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於1990年3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並於1990年4月13日起施行。
⑧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第一個年度)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當年是指什麼
同求,我也很想知道.
⑨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什麼意思
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新設立當年不分配企業所得稅。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⑩ 金融機構分公司設立,需要交什麼稅稅種稅率能給個准確的嗎
你好。金融企業分公司設計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費、教育附加費、地方教回育附加費(後答四種費。城市和農村、郊區稅率各不相同,有的地方還有其他附加費),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以獨立核算,繳在當地稅務局,也可以費獨立核算,繳個總機構所在地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