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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中關於金融服務的定義

發布時間:2021-04-17 00:36:41

Ⅰ 《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中有關金融服務的「審慎例外」條款的內容。

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的核心條款是審慎例外規則,它規定一成員為了審慎的原回加而採取措施答,包括為了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託責任的其他人而採取的措施,也包括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而採取的措施。審慎例外原則的限制是,採取這些措施不能成為逃避該成員在GATS的任何規則不午解釋為要求一成員披露有關個人客戶的事務和賬戶的信息或者公共實體擁有的任何機密或者專有信息。一成員在採取審慎措施時,可以承認其他國家的審慎措施。關於審慎措施及其他金融事項爭端的專家組應當具備與爭議中的具體金融服務有關和必要的專門知識。

Ⅱ 金融服務貿易的介紹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金融服務貿易是服務貿易的一內種。根據服務容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附件的定義,金融服務是指成員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與保險相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GATS金融服務附件對除保險以外的金融服務詳細列出了12條,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資、支付、證券發行、金融中介和咨詢、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形式。

Ⅲ GATS的法律體系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1.GATS的法律體系由正文、附件、各成員國關於市場准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份構成。
2. GATS協定分為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1條「范圍與定義」,是關於服務貿易的要領和GATS協定管轄范圍的規定。
第二部分「一般義務與紀律」,規定了最惠國原則、透明度原則、機密信息的披露原則、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經濟一體化原則等成員方應當遵守的一般性原則與義務。
第三部分「具體承諾」,規定具體承諾中的市場准入問題和國民待遇原則。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規定成員方有實施逐步自由化目標的義務及其實施的方式。
第五部分「機構條款」,規定服務貿易糾紛的磋商機制、服務貿易理號召會的構成及其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
第六部分 「最後條款」,規定拒絕給予GATS協定項下的利益的情況,解釋了GATS協定中的基本定義。
「附件」,包括《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於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和《關於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於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共八個附件。

Ⅳ 簡述gats的產生背景

  1. GATS的法律體系由正文、附件、各成員國關於市場准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份構成。

  2. 2. GATS協定分為六個部分:

  3. 第一部分即第1條「范圍與定義」,是關於服務貿易的要領和GATS協定管轄范圍的規定。

  4. 第二部分「一般義務與紀律」,規定了最惠國原則、透明度原則、機密信息的披露原則、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經濟一體化原則等成員方應當遵守的一般性原則與義務。

  5. 第三部分「具體承諾」,規定具體承諾中的市場准入問題和國民待遇原則。

  6.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規定成員方有實施逐步自由化目標的義務及其實施的方式。

  7. 第五部分「條款」,規定服務貿易糾紛的磋商機制、服務貿易理號召會的構成及其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

  8. 第六部分 「最後條款」,規定拒絕給予GATS協定項下的利益的情況,解釋了GATS協定中的基本定義。

  9. 「附件」,包括《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於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和《關於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於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共八個附件。

Ⅳ 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

268.028.1 國際金融與貿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學分數 2 周學時 2
教學目的與要求:
課程性質:非經管類文科公共選修課。本課程需要有相應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基本內容:國際金融與貿易是既有聯系又獨立的學科,作為文科學生學習與掌握關於世界經濟基礎知識的一門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一、國際貿易方面:①國際貿易產生與發展的一般規律,特別是國際商品流動的一般規律;②國際貿易的理論與學說;③對外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原則;④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特點。二、國際金融方面:①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貨幣之間的關系及其對經濟的影響;②外匯供求及相對價格——匯率問題;③外貿信貸與國際信貸;④國際金融體系。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文科其他專業的學生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寬知識面,加深學習本專業以及經濟學其他課程和專業知識的基礎。
基本要求:理解與掌握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概念,要求比較系統地了解國際貿易與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能夠運用學到的理論和專業知識分析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現狀和貨幣金融的狀況,分析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與貿易關系。

教學方法:以課堂講解為主,結合課堂討論,期末考試或課程論文。

參考教材:
1、 鄒根寶主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陳同仇 薛榮久主編 《國際貿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編:《國際金融新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編著 《國際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學內容:
第一章 國際貿易基礎知識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統計
第三節 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分工和世界市場
第一節 國際分工
第二節 世界市場
第三節 國際價值和世界市場價格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和原因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形式
第四章 對外貿易政策
第一節 對外貿易政策的類型與演變
第二節 自由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保護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五章 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第一節 關稅概述
第二節 關稅的分類
第三節 非關稅措施概述
第四節 非關稅措施分類
第六章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關貿總協定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三節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
第七章 國際收支
第一節 國民收入帳戶
第二節 開放經濟下的國際收支帳戶
第八章 外匯市場與匯率
第一節 外匯和外匯市場
第二節 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
第九章 外貿信貸和國際信貸
第一節 外貿信貸
第二節 國際信貸
第十章 國際金融體系
第一節 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金融機構

編寫者:羅秀妹(副教授) 編寫時間:2003年6月

Ⅵ 金融服務是什麼意思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列類型機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廣義上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推進我國的現代金融制度建設,改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6)gats中關於金融服務的定義擴展閱讀:

就金融服務業而言,與其他產業部門相比,金融服務業同樣具有一些顯著的特徵,比如:

1、金融服務業的實物資本投入較少,難以找到一個合適的物理單位來度量金融服務的數量,這也就無法准確定義其價格,從而也無法編制准確的價格指數和數量指數,因此金融服務業的產出也就難以確定和計量。

2、傳統金融服務業的功能是資金融通的中介,而現代金融服務業則具有越來越多的與信息生產、傳遞和使用相關的功能,特別是由於經濟活動日益「金融化」,所以,金融信息越來越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資源之一。

3、金融服務業傳統上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而隨著金融活動的日趨復雜化和信息化,金融服務業逐漸變成了知識密集和人力資本密集的產業,人力資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資源的多寡在現代金融服務業中已經成為決定金融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業生存和發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4、在當今這樣一個國內和國際競爭加劇的時代,金融服務業正處於大變革的過程之中,信息技術、放鬆管制和自由化的影響已經永遠改變並在不斷重新塑造著金融服務業領域,而且這種趨勢還將持續下去。

國內學者莫世健在《WTO與金融服務業的國際化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到對金融服務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

第一,一成員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質的服務,這是《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廣義的金融服務。

第二,保險、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行業提供的服務,該意義上的金融服務指現有的主要的金融服務方式和內容,是狹義的概念。

金融服務業是先進服務業中相對獨特和獨立的一個行業范圍,是一個重要部門。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

金融服務是指由一成員放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關金融方面的服務,包括保險、再保險、證券、外匯、資產管理、期貨期權以及有關的輔助性金融服務。

Ⅶ 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這兩個概念如何區別呢

可以從以下兩點區復分這制兩個概念:

1、兩者的定義不同:金融產品是指投資標的,即為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是指投資者參與整個投資所享受道德服務。

2、兩者的內涵不同:金融產品是指股票、期貨、外匯、現貨、貴金屬等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包括在做投資之前,給予投資者所需要投資的項目產品介紹,開戶,後期服務等。

Ⅷ GATS所規定的四種服務類型

GATS所規定的四種服務類型:
一、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務提供者從一成員的境內向另一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強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它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國的律師為在中國的客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這種形式僅是服務本身跨越國界,沒有人員,物質的流動。
二、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提供者境內享用服務。如中國公民到美國旅遊或求學。
三、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為其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一國服務提供者到東道國去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就地生產就地銷售服務。商業存在可以由東道國人員組成,也可由外國人參與,但這些外國人應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一成員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到另一成員境內開設分行或保險公司,提供金融、保險服務。
四、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如境外勞務服務等。

Ⅸ 什麼叫金融服務貿易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

從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定義來看,金融服務貿易可分為四種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費者提供服務,它是基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化的普及而實現的跨越國界的遠程交易;

(2)境外消費,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當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務,例如一國金融機構對到本國境內旅行的外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國的金融機構到其他國家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如果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該國的居民的身份為當地的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這種貿易模式有利於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東道國消費者的「本土偏好」,還便於外國金融機構與當地建立長期的業務關系;

(4)自然人流動,指金融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為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由於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這兩種模式在實際的交易中所佔份額很小,所以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這兩種模式。

相比而言,一國開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務貿易一般應滿足資本自由流動的需要。而商業存在模式則避開了這一硬性條件,除了穩定資本流動,還能為宏觀經濟帶來一系列直接和間接的利益。但是,從長遠看,要實現金融服務貿易全面開放的最大利益,這兩種貿易模式的開放必須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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