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金融機構需要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賬戶包括:
(一)存款賬戶,是指開展具有存款性質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帶有預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託管賬戶,是指開展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以及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
1.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期貨經紀業務、代理客戶開展貴金屬、國債業務或者其他類似業務;
2.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包括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理財產品、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其他金融投資產品。
(三)其他賬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賬戶:
1.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權益和信託的受益權;
2.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Ⅱ 大額現金管理新規會不會明顯影響到社會公眾日常經濟活動
大額現金管理新規不會明顯影響到社會公眾日常經濟活動。
一是目前我國現金、移動支付等支付方式多且應用廣,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夠滿足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日常生產生活的需要。
二是大額現金管理金額起點設置經過調研論證,高於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日常現金使用量。
三是只要客戶依規履行登記義務,大額存取現金並不受到限制。更何況,對於有實際正常需求的公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會提前做好現金服務保障措施,正常的經濟活動並不會受到明顯影響。
(2)金融機構現金服務調研擴展閱讀:
大額現金管理新規出台原因
此次規范大額現金主要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由於現金具有不記名、不可追蹤等特點,大額現金容易為貪污腐敗、偷逃稅等洗錢犯罪行為和地下經濟活動提供便利,可能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秩序和安全。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調研發現,有單次取款超過1億元現金的情況,在如今銀行卡支付、銀行轉賬等方式十分便捷的環境下,這種情況不合常理。
近年來,現金特別是大額現金需求仍呈上升態勢。與此同時,我國大額現金流通監測和管理方面仍屬空白,已經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需要不相適應。根據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完全統計與調研論證,個別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存取業務中單筆超過10萬元的業務數量佔比雖不及1%,金額卻接近27%。
因此,當前我國亟需借鑒各國管理經驗,從我國實際出發,優化大額現金服務,引導並規范社會公眾現金使用行為,保證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
Ⅲ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存取現金業務應符合什麼條件
應符合銀監局的規定,取得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Ⅳ 個人存取10萬以上或須登記在哪裡施行
個人存取10萬以上或須登記將於2020年7月在河北施行。如果客戶提取、存入起點金額之上的現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要求,應在辦理業務時進行登記。
2020年6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通知》指出,該試點為期2年,先在河北省開展,再推廣至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其中,落地實施階段為2021年6月前,河北省自2020年7月起開始試點,浙江省、深圳市自2020年10月起開始試點。
經試點行調研分析,各地對公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對私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為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
(4)金融機構現金服務調研擴展閱讀
管理大額現金的目的
大額現金主要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由於現金具有不記名、不可追蹤等特點,大額現金容易為貪污腐敗、偷逃稅等洗錢犯罪行為和地下經濟活動提供便利,可能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秩序和安全。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調研發現,有單次取款超過1億元現金的情況,在如今銀行卡支付、銀行轉賬等方式十分便捷的環境下,這種情況不合常理。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現金特別是大額現金需求仍呈上升態勢。與此同時,我國大額現金流通監測和管理方面仍屬空白,已經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需要不相適應。根據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完全統計與調研論證,個別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存取業務中單筆超過10萬元的業務佔比,筆數雖不及1%,金額卻接近27%。
因此,當前我國亟需借鑒各國管理經驗,從我國實際出發,優化大額現金服務,引導並規范社會公眾現金使用行為,保證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以達到降低社會成本、打擊大額現金違法犯罪、防範化解經濟金融風險的管理目標。
Ⅳ 中小企業現金管理調查報告
關於我市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現狀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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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江 楊朝勛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然而多數企業單純追求銷量和市場份額,忽視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企業財務管理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為此,市企業服務局組成調查組對全市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現狀進行了調查。通過調查發現,受多種因素制約,我市中小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全市中小企業基本情況
建市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市企業發展迅速,經濟總量迅速擴大,整體素質明顯提高,已形成了化工、食品加工、特種玻璃及電光源、機械設備製造、紡織、林紙及林板、冶金建材、電力等優勢產業。據統計,2005年底全市中小企業完成增加值149.5億元,營業收入超千萬元的中小企業達431家,超億元的企業達51家。截至今年6月底,中小企業總數已達8922家,完成增加值68.8億元,佔全市經濟總量的34.4%,吸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2.2萬人,成為安置下崗職工的主渠道。
本次調查採用發放《河南省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現狀調查問卷》和深入企業現場調查兩種方式,共調查企業3358家,佔全市企業總數的37.6%。
二、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市中小企業雖然發展較快,但因其生產規模小、資金和技術構成較低、受傳統體制和外部宏觀經濟等因素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⒈融資困難,周轉資金嚴重不足
資金是企業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資源,但融資難、擔保難仍是制約當前中小企業發展最突出的問題。據統計,今年上半年我市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資金缺口高達4.6億元,多數企業反映資金嚴重短缺,而融資又異常困難。究其原因,中小企業自身存在負債過多、融資成本高、風險大,其信用等級低、資信相對較差。從銀行角度來說,商業銀行普遍推行「信貸終身負責制」,使銀行信貸人員在投放貸款時十分謹慎。基層金融機構授權、授信制度不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要求,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業務逐漸萎縮。中小企業普遍規模小,小額放貸成本高,難以對銀行形成吸引力,銀行的大部分貸款青睞大客戶,導致中小企業資金周轉非常困難。此外,國家的優惠政策向中小企業傾斜少,也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
⒉財務控制薄弱,缺乏科學性
當前,我市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財務控制薄弱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現金管理不嚴,導致資金閑置或不足。調查發現,能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的企業只有1276家,僅占被調查企業的38%。不少企業認為現金越多越好,大量現金未參加生產周轉,造成現金閑置浪費。還有些企業的資金使用缺乏計劃安排,過量購置不動產,無法應付經營急需的資金,使財務陷入困境;二是應收賬款周轉緩慢,資金回收困難。多數企業沒有建立嚴格的賒銷制度,缺乏對客戶進行有效的資信調查和信用評價,更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大量應收賬款不能兌現或形成呆賬,流動資金緊張,生產舉步維艱;三是存貨控制薄弱,造成資金呆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缺乏深入的市場調查,盲目生產,生產出的產品沒市場,存貨積壓,佔用大量資金,輕者影響資金運營能力,重者完全中斷資金鏈,形成資金呆滯,周轉失靈,直至停產;四是缺乏對收入、成本、利潤的分析,平時只關注現金流,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無法挽救。
⒊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觀念陳舊
中小企業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高度統一,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就是經營者,表現出企業領導者集權現象嚴重。現場調查發現,多數管理者思想落後,管理能力差,僅憑經驗和感覺管理,缺乏對財務管理理論方法的認識和研究,更缺乏現代財務管理觀念,經常出現企業財產與個人家庭財產互相佔用的情況,使其職責不分,越權行事,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監控不到位,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失去了在企業管理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⒋財務人員素質偏低
調查發現,我市中小企業財務人員素質總體偏低,本次共調查會計人員1707人,近三年接受2次以上培訓的僅佔32.6%,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僅佔36.4%,持證(會計證、會計電算化證)上崗會計人員僅占被調查人數的37.8%,專職會計只有60.2%。由於財務人員長期不接受培訓,文化層次普遍偏低,理財觀念滯後、理財知識欠缺、理財方法落後。
此外,企業財務管理問題還表現在有些企業財務檔案管理水平低。在所調查的企業中,財務檔案立卷歸檔管理較好的790家,僅佔23.5%,多數企業財務檔案管理不達標,有的小企業的財務檔案像堆廢紙一樣存放,財務資料極容易丟失,進而影響相關經濟活動的繼續開展和經濟糾紛的順利解決。
三、解決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主要措施
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完善,市場競爭更加激烈,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問題將顯得更加突出,財務管理的工作任務將更加艱巨,必須採取得力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⒈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提高認識,要真正認識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資金不單是企業財務部門的職責,而是關繫到企業的各個部門、各個生產經營環節,把強化財務管理尤其是資金管理貫徹落實到企業內部的各環節、各個職能部門。二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充分預測到資金回收和支付的時間,實現資金運用和來源的有效結合、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的合理分配,使資金的使用達到最佳效果。三是積極融通資金,要樹立現代融資意識,根據企業自身特點選擇適當的融資方式。
⒉加強財會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全員管理素質
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要求,對財會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政治思想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特別要加強財會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增強財會人員的監督意識,認真履行好會計監督制度的職責。同時注重財會人員知識的更新,要根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不斷更新的實際,自覺把各種自動化程序引入到企業會計管理中。
⒊科學投資決策,降低投資風險
自有資金不足加之籌資困難,決定了中小企業在投資時必須慎之又慎,把投資風險降到最低。中小企業投資要以對內投資為主,重點應投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新產品試制投資,不斷有適銷對路的新產品上市,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始終處於不敗之地;二是對技術設備更新改造投資,使企業的設備始終處於一種具有競爭力的狀態,永葆前進的動力;三是對人力資源尤其是在管理型人才和技術型人才的投資,一方面可以採用招聘的方式引進人才,一方面通過對內部現有人員的培訓,提高技能和素質,不斷更新知識、更新觀念、更新技術,以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的需要。
⒋關注政策環境變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要密切關注政策環境的變化,主動適應國家宏觀調控,在新的市場環境中求生存、謀發展,隨時了解市場變化,密切關注市場上的現有產品和消費動向,以中小企業良好的服務、靈活的機制、快捷的應變能力,及時調整產品結構,改變生產方向,實施技術創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鞏固和穩定擴張市場佔有率,不斷擴大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
四、建議
⒈進一步完善有利於中小企業融資的優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無疑改善了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極大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一些如利率管制等對中小企業貸款不利的政策仍在實行,應盡快完善有關融資的優惠政策。
⒉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步伐。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已全面啟動,並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需加快步伐,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注意信用擔保和建立其它社會化服務體系結合起來,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⒊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有針對性地開展企業經營者、會計人員、管理人員的短期培訓,幫助其提高政策、業務、理論水平。
⒋加大社會監督力度。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中小企業財務的監督,促其健全機構,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對不配合的企業採取處罰措施,對沒條件建賬的企業,指定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其賬務。同時,社會中介機構要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工商等部門相互溝通,形成合力,共同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
此外,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指導。對創業初期的中小企業,政府要幫助他們選擇合適的行業,大力改善投資環境。如為企業提供較為完善的市場調研及行業前景分析,盡量減少投資盲目性。
(作者單位:濮陽市企業服務局)
Ⅵ 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見應關注並清晰描述哪些內容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Ⅶ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