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互聯網金融是否安全
最近互聯網理財產品火得發燙,以至於銀行第一次感到了危機,銀行也跟進了,據說銀監會什麼的要給互聯網金融身份證了,呵呵,銀行危機了,這是活該!因為現在的銀行就靠壟斷活著了。但老百姓的錢都去了互聯網理財,是好事嗎?
金融投資講究三個要素:收益、風險和流動性。但是現在互聯網給你的吸引力在於收益,遠高於銀行活期的收益,而同時又具備活期的流動性,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風險了,好吧,互聯網最容易給人造成風險的感覺是安全,譬如手機被盜丟失導致資金被盜取,網上信息被盜導致資金損失,等等,這些都是技術上存在的風險的可能,本來就是一個客觀的存在,但是現在互聯網理財產品賣家告訴你,如果因為這些安全因素導致你自己損失了,他賠給你,而且已經有實現的賠付案例,妙哉,風險問題也解決了,一切OK。
可是我怎麼看著這像是非法集資的承諾?!那些非法集資也許偌高的收益率,並且很多也是隨時可以取回,准時兌付利息,最後的結果是什麼?
金融產品本身就是收益-風險的對稱性,你一味強調了收益,就一定忽視了風險;你一味看中了風險,就不要在意收益多少。這就是投資者的風險定位,所以,不要指望互聯網金融沒有風險,多麼安全,你需要高收益,就要有承擔風險的意識。
作為整體金融設計,如果說是頂層設計,最缺的是各種收益-風險-流動性匹配的金融產品,現在產品單一,所以一旦出台一個互聯網理財產品,大家就誤以為這時老百姓最好的產品了,老百姓是有差別的!
② 互聯網金融業務面臨四大風險有哪些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是商業銀行正常存在的一種風險類型,銀行的流動性來自於銀行存款和貸款,一旦銀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貸款所需,就產生了流動性的不足,這種流動性不足根源於銀行償還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數量的難以預期。銀行流動性直接關乎銀行的經營能力和信用,流動性不足將導致銀行貨幣流通的緩慢甚至停滯,嚴重時有可能導致銀行的倒閉。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於網路金融立法相對落後和模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互聯網是一個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跨國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於各個國家、地區經濟制度和法律規定的差異,互聯網交易雙方對於互聯網金融的規則很難達到完全一致,這就加劇了一些互聯網金融的違規違法幾率,從而誘發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剛剛起步,相關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在採用bis後,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訂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使交易者面臨關於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嚴重威脅到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縱深發展。面對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風險,我們要做好完全的風險防範措施。
③ 互聯網、移動互聯網、電子信息、信息技術、網路安全、互聯網金融、電商、TMT這些概念的從屬關系和區別
從屬關系:互聯網-網路安全-電子信息-電子技術-移動互聯網-互聯內金融-電商-TMT
互聯網:是網路與網容絡之間所串連成的龐大網路,這些網路以一組通用的協議相連,形成邏輯上的單一巨大國際網路。這種將計算機網路互相聯接在一起的方法可稱作「網路互聯」,在這基礎上發展出覆蓋全世界的全球性互聯網路稱互聯網
電子技術:顧名思義,這是基於電子網路技術領域的意思
移動互聯網:就是將移動通信和互聯網二者結合起來,成為一體。是指互聯網的技術、平台、商業模式和應用與移動通信技術結合並實踐的活動的總稱。
④ 互聯網金融的安全問題有哪些
目前互聯網金融平台都在按國家政策要求進行整改和轉型。
1、要合法合規經專營,各大互聯網金融屬平台統一要對接銀行存管。
2、標的對應的借款人的金額要按規定執行,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個平台的借款上限為2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同一個平台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500萬。
3、互聯網金融平台要辦理ICP經營許可證。
⑤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平台目前比較安全的有哪幾家
互聯網金融平台(ITFIN)網路借貸模式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小微企業主版以個人名義權,通過中介獲得融資,既能做到方便快捷,又能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本,再加上機構通過網路能有效降低服務成本,符合小微企業需求。P2P網路借貸平台指個人與個人間通過網路平台達成的小額借貸交易。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實現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據借款人發布的信息,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
個人建議選一些背景實力強大的平台就會比較安全,比如:開鑫貸,這家平台的背景、資質都信得過的。
⑥ 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
一是要注意分散投資,二是上門實地考察
⑦ 如何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體系
互聯網金融安全是一個整體,千萬不能盲人摸象般的防禦。理想的防禦是回對所有的攻擊進行防護答,但從組織資源限制等實際情況考慮,需要做「適度」的安全,即互聯網安全措施的級別要與商業價值相一致。互聯網金融安全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管理問題。不僅包括一般的安全問題,更包括業務安全問題。
安全建設實際上就是對抗入侵的過程,只有加強各方面的合作力度,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體系,才能穩操勝券。
⑧ 互聯網金融與網路金融的區別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1]
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互聯網金融(ITFIN)就是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功能的有機結合,依託大數據和雲計算在開放的互聯網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業態及其服務體系,包括基於網路平台的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服務體系、金融組織體系、金融產品體系以及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等,並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異於傳統金融的金融模式
網路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是指基於金融電子化建設成果在國際互聯網上實現的金融活動,包括網路金融機構、網路金融交易、網路金融市場和網路金融監管等方面。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開展的金融業務,包括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等金融服務及相關內容;從廣義上講,網路金融就是以網路技術為支撐,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內容,還包括網路金融安全、網路金融監管等諸多方面。它不同於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是存在於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路化的。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e- commerce)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網路時代的金融運行模式
⑨ 如何解決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問題
互聯網金融中金融信息的風險和安全問題,主要來自互聯網金融版黑客頻繁侵襲、系權統漏洞、病毒木馬攻擊、用戶信息泄露、用戶安全意識薄弱,不良虛假金融信息的傳播、移動金融威脅逐漸顯露等幾個方面,平台自身加強安全防護,在資金方面聯合銀行做資金存管,通過專業而成熟的風控體系,嚴格審核每筆項目的借款申請,從源頭上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⑩ 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安全和穩定機制
互聯網金融需要以交易雙方之間的信賴為前提,因此,履約能力和履約意願成為信用規制的核心指標。
一是適度的市場准入規制。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具有高度競爭性和時代性的金融形態,過多、過寬的行政許可將削弱甚至扼殺其創新活力,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當前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應盡量少施加高強度的管制措施。此外,也可以考慮以負面清單機制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進一步規范,更清晰地劃定互聯網金融市場准入邊界。
二是對合同自由的規制。當前,對互聯網中合同自由實施必要的限制,主要是要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規則,運用相關法律規則對互聯網交易平台、互聯網金融發起人等具有優勢地位主體的格式合同條款等進行適當規制,保護居於相對不利地位的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就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實踐成熟的基礎上,可由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擬定示範性的合同文本,重點是防止以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三是標准規制。在標准規制時,既要考慮到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考慮到審慎監管標准以及市場主體的行為標准等。行業自律標准可以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和標准,加強自律懲戒,可以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確立有效的標准規制。
四是金融安全和穩定。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安全和穩定機制,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監管部門應在摸清互聯網金融安全和穩定底數的基礎上,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更多的發展和騰挪空間。未來可以考慮在現行公司法、破產法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和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