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機構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資管新規
7月20日,為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資管新規,確保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操作性問題進行了明確。
在過渡期的宏觀審慎政策安排方面,《通知》明確提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佔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後執行。
② 基金有哪些分類
基金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內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容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③ 綠色債券和普通債券有什麼區別都可以買嗎
④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改進建議
(一)健全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
由於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標准不一,范圍不同,外界很難做出公正的比較和評價。因此,國家執法部門應盡快出台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直接相關、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鼓勵企業自願披露的同時,對企業最低限度的披露要求做出明確和強制的規定。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相關的環境會計准則,依據會計准則設立會計制度,明確環境項目的確認、核算與披露原則,規范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使環境會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與統一性,也使企業明確其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社會責任及其評價標准。
(二)加強環境會計的社會和政府監督。
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不會全面、真實地披露對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行政監督,對重污染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提出重點要求,明確規定企業應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指標數據,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審核制度,建立全國性的企業環境報告數據,同時加大對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獎懲力度。會計師事務所或國家審計機關應根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會計法規、制度和准則,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查與鑒定,強化對環境會計的再監督,創建良好的信息披露環境。
(三)提高公眾和企業的環保意識。
首先,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使公眾認識到企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重要性。利用社會輿論的壓力,增大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需求量,直接推動和促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注重環境問題。同時借鑒國外的經驗,鼓勵金融機構在貸款時採用更多的環境標准,引導社會公眾在進行股票投資選擇時,重視對企業環境問題的關注。其次,加強企業的環境意識,使企業關注長期可持續發展,承擔社會義務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成本,通過承擔社會責任,贏得聲譽和組織認同,更好地體現企業的文化取向和價值觀念,為企業發展營造更佳的社會氛圍。
(四)大力培養從事環境會計工作的人員。
環境會計既涉及會計知識,又涉及環境經濟學、環境保護學等知識,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加強環境會計理論與實務的專門培訓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的環保意識,加強會計人員後續教育,更新傳統知識結構,使其能勝任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工作;其次,需要環境會計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理論研究,進一步完善環境會計的相關理論,將環境會計理論和實務相結合,提高環境會計專業水平。
⑤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一)金融機構和復金融消費制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單方變更合同義務。 (二)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時,應公平合理地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損害消費者權益。 (三)金融機構在收集、保存、使用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和濫用,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四)金融機構必須以明確的格式、內容、語言,對其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確保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前已知曉並理解相關風險。 (五)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拒絕金融消費者有關申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
⑥ 什麼是高耗能
就是自然資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氣和水,電力等消耗量很大!具體行業有:煉鋼,水泥,造紙等行業!
⑦ 金融企業需要提供內控信息披露包括哪些
我國金融類來上市公司特殊性分析源的基礎上,通過對2012-2014年我國金融類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廣度和深度分析,發現金融類上市公司存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內容不完善、監督評價與糾正能力弱、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問題,最後從完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內容、構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有效監管機制、及時准確地披露內部控制信息三方面提出建議,以期降低金融類上市公司信息不對稱程度,促進其長期可持續發展.
⑧ 中國有幾家赤道銀行啊
2月27日,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農商行」)正式宣布採納赤道原則。這也意味著,繼興業銀行、江蘇銀行、湖州銀行之後,重慶農商行成為了全國第4家、中西部首家「赤道銀行」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全國第四家赤道銀行的出現是國內綠色金融建設深化的又一個典型範例,隨著五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深入推進,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的理論和實踐方面都取得了較多進展。在他看來,為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能動性和積極性,未來還應重點解決明確綠色金融項目界定標准、理順資源環境定價機制等方面的問題。
國內赤道銀行增至4家
據悉,「赤道銀行」是指宣布在項目融資中採納赤道原則的銀行。赤道原則倡導金融機構對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融資的環境和社會問題盡到審慎性核查義務。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應擔負相應的責任。
資料顯示,赤道原則形成於2003年,是由花旗集團、荷蘭銀行等全球主要金融機構參照世界銀行下屬國際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續發展政策與指南建立的一套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
據國海證券一份研報介紹,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應擔負的責任有:一是在全球范圍所有超過1000萬美元項目融資都必須符合赤道原則的各項要求;二是在授信風險管理體系中增加環境風險評估體系;三是須適當地向公眾披露實施「赤道原則」的過程和經驗。
赤道原則官網顯示,來自38個國家的101家金融機構已採用了赤道原則。
在重慶農商行之前,國內「赤道銀行」陣營中已有興業銀行、江蘇銀行以及湖州銀行三家銀行。據了解,截至2019年9月末,重慶農商行貸款余額超過4000億元。2019年末,該行綠色信貸貸款余額超過180億元,較上年末增長逾30%。
國內赤道銀行數量漸次增多的另一面,是中國綠色金融發展正呈縱深之勢。據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18年末,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為8.23萬億元,同比增長16%;全年新增1.13萬億元,占同期企業和其他單位貸款增量的14.2%。
業內:綠色金融未來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
「隨著五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深入推進,商業銀行以此為依託,在綠色金融的理論和實踐方面都取得了較多進展。」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對記者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結合綠色環保產業特點,加快業務模式和產品服務創新;同時通過發行綠色債券等拓寬資金來源,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此外,行業自律機制、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等綠色金融基礎制度和基礎設施建設也在持續推進。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自2015年末啟動後,發展確實十分迅猛。來自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的研究報告顯示,2019年中國境內「貼標」綠色債券累計發行195隻,發行規模2827.6億元,約占同期全球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的17.47%,發行數量和發行規模較上年分別上漲52.34%和26.86%。
不過,綠色金融在發展中也面臨著綠色金融體系總量較小、市場專業性服務體系發展滯後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吳琦指出,中小企業是綠色金融的主要目標對象,這些企業往往存在一些弊端,使得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存在高風險低收益的問題。疊加當前疫情的影響,中小企業面臨生存之困,綠色金融發展也面臨著更大的困難。
看來,為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能動性和積極性,未來還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綠色金融項目的界定標准,由央行、發改委和銀保監會統一綠色金融項目的認定標准,有利於降低金融機構和投資機構對綠色項目的識別成本,鼓勵和引導其投資綠色金融產品。同時,提升包括綠色信貸在內的綠色金融指標在MPA考核中的地位和考核權重;二是理順資源環境定價機制,實現資源環境的科學合理定價,對綠色企業給予稅收減免、財政貼息等優惠政策,提高綠色項目的收益率;三是促進銀行改革內部考核和服務機制,提升發展綠色金融的意願和能力;
⑨ 如何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作為銀行的一項主要資產業務,貸款資產的運動是一種以「兩權分離、按期償還」為本質特徵的特殊價值運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銀行的信貸活動,會受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例如使銀行貸款資金有可能遭受損失事件發生。主要表現為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收回和貸款的貶值等,這樣就產生了貸款風險。從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資產質量的現狀看,形勢較為嚴峻。 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分析 政府行政干預帶來的風險。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國有銀行是資金配置的主體,政府職能只限於宏觀調控。然而在現實中,作為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在人事、行政、業務上不受政府直接管控,但並不等於不受政府影響。作為資金配置的主體,政府並未從實際運作的干預中退出,中心地位並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項目投資效益不高,形成貸款沉澱。 社會保障機制滯後帶來的風險。由於企業破產失業救濟制度不完善,國有銀行貸款風險無法直接分散和轉移。企業與社會的問題沒有解決,企業把生產所需資金缺口留給銀行貸款解決,形成貸款風險壓力;企業保險制度不健全,使銀行無法保全貸款資產的安全性,增加了損失的概率。 法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盡管我國陸續出台了銀行法、票據法等許多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大多內容比較簡單,有些內容有待於重新修訂,並且有些法律與國家的某些政策相悖,銀行在保全債權方面將會遇到較大的阻力,加大了銀行的信貸經營風險。 缺乏科學經營管理帶來的風險。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科學規范的經營管理方式主要表現在:在經營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視安全隱患;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責權對等的管理機制,一旦貸款出現問題,很難分清責任,更談不上追究責任。 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確定帶來的風險。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與其(法定代表)的信用相關,還貸能力強的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一定強;還貸能力弱的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一定差。並且,信用度很難進行比較准確的考查、判斷。所以,借款人還貸意願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必然帶來一定的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控制對策 為有效防止和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避免由此帶來的金融震盪和經濟風險,通過上述對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面臨的信貸風險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治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進一步加強政府監督職能。政企不分一直嚴重困擾我國企業改革和發展。我國信用的深層次問題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政府行為和地方保護主義。由於政府尚未完成由市場的參與者向市場的管理者的轉變,為了政績需要而急功近利,期望短期內地方經濟有較大起色,過分干預銀行貸款,削弱了市場功能作用和市場法則權威。因此,必須重新界定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政府職能是彌補市場缺陷、維護社會公平,著力為企業經營提供必要的經濟環境,同時支持並配合銀行防範和制止企業逃廢債務,確保金融資產的安全運行。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形成全社會信用是提高銀行資產質量的重要保證。惡意逃避銀行債務、惡意欠款的單位必須受經濟和法律制裁。作為政府部門,央行應對企業改制中兼並、重組、破產等跟蹤監督,協助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應健全企業信息披露制度,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規范企業會計信息和信息處理標准化,並提高信息公開程度,以降低銀行系統風險。
⑩ 怎麼認定是否屬於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重污染行業
如何認定排放污染物的類別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國家對人為污染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濃度或總量的限制。目的是通過控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來達到環境質量標准或環境目標。污染物排放標准根據污染物形式分為氣態,液態,固態和物理污染物(如雜訊)排放標准。
從污染環境罪的法條本身分析,污染環境的罪狀描述採取了多頭線狀結構。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實施污染環境犯罪的具體行為中,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分為四類: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其他有害物質。
其中「其他有害物質」是兜底規定。在明確污染物類型之後,《刑法》規定了「嚴重污染環境」這一構罪要件。《解釋》第一條在區分了不同種類的污染物的基礎上,對污染環境罪的人罪要件「嚴重污染環境」的具體認定標准作了規定。
如其第(一)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就僅僅針對前三類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該司法解釋者對此也專門予以闡釋:污染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種類繁多、不可計數,
不同污染物對環境的毒害程度又有很大差異。從調研了解的情況看,當前違規排放各種污染物的情況仍然十分普遍。「嚴重污染環境」具體認定標準的設定,既要體現從嚴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立法精神,也要立足當前實際,恰當把握打擊面,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有序銜接。
也就是說,要具體適用污染環境罪的《刑法》規定,其首要要求是將犯罪行為中的污染物進行歸類,是屬於「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其他有害物質」中的哪一類,然後才能進一步明確認定排放、傾倒、處置該污染物是否已經屬於「嚴重污染環境」。
難點因而產生:不同於該條其他項的規定,第(三)項的規定,從文義上來看,並未與《刑法》所規定的四類污染物類別相對應,該項規定針對的是否為有毒物質?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決定。爭議的主要問題是,超過標準的「嚴重危害環境和危害人類健康的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物」是否直接被認定為「有毒化學品」。
《解釋》第十條列舉規定了五類應認定為有毒物質的物質,其中目前實務中應用頻率最多的是第(三)項: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目前實務爭議的來源,在於在鉛、汞、鎘、鉻這四種重金屬以外,還有哪些重金屬可以作為界定有毒物質的內容特徵。
(10)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擴展閱讀:
重金屬污染主要危害
環境污染
重金屬污染
從環境污染方面,重金屬是指汞、鎘、鉛以及「類金屬」-----砷等生物毒性顯著的重金屬。對人體毒害最大的有5種:鉛、汞、砷、鎘、鉻。這些重金屬在水中不能被分解,人飲用後毒性放大,與水中的其他毒素結合生成毒性更大的有機物。
土壤污染,可以用耐重金屬的植物修復,可以用來做游樂園等,非農業耕地,美國有這樣的例子,安徽銅陵銅尾礦與澳大利亞合作,進行植物修復,效果已初見端倪。
重金屬一般以天然濃度廣泛存在於自然界中,但由於人類對重金屬的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製造活動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屬如鉛、汞、鎘、鈷等進入大氣、水、土壤中,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
人體傷害
以各種化學狀態或化學形態存在的重金屬,在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後就會存留、積累和遷移,造成危害。如隨廢水排出的重金屬,即使濃度小,也可在藻類和底泥中積累,被魚和貝的體表吸附,產生食物鏈濃縮,從而造成公害。
如日本的水俁病,就是因為燒鹼製造工業排放的廢水中含有汞,在經生物作用變成有機汞後造成的;又如痛痛病,是由煉鋅工業和鎘電鍍工業所排放的鎘所致。
汽車尾氣排放的鉛經大氣擴散等過程進入環境中,造成目前地表鉛的濃度已有顯著提高,致使近代人體內鉛的吸收量比原始人增加了約100倍,損害了人體健康。重金屬對人體的傷害極大。
常見的有:
汞:食入後直接沉入肝臟,對大腦、神經、視力破壞極大。天然水每升水中含0.01毫克,就會導致人中毒。
鎘:導致高血壓,引起心腦血管疾病;破壞骨骼和肝腎,並引起腎衰竭。
鉛:是重金屬污染中毒性較大的一種,一旦進入人體將很難排除。能直接傷害人的腦細胞,特別是胎兒的神經系統,可造成先天智力低下。
鈷:能對皮膚有放射性損傷。
釩:傷人的心、肺,導致膽固醇代謝異常。
銻:與砷能使銀手飾變成磚紅色,對皮膚有放射性損傷。
鉈:會使人多發性神經炎。
錳:超量時會使人甲狀腺機能亢進。也能傷害重要器官。
砷:是砒霜的組分之一,有劇毒,會致人迅速死亡。長期接觸少量,會導致慢性中毒。另外還有致癌性。
這些重金屬中任何一種都能引起人的頭痛、頭暈、失眠、健忘、神精錯亂、關節疼痛、結石、癌症。
近年,關於重金屬污染事件屢見不鮮,從湖南兒童血鉛超標事件,陝西鳳翔數百兒童鉛超標到重金屬污染「菜籃子」等等,近日南方周末又有報道說,飲水機內也存在重金屬污染,可見重金屬污染已影響到我們的生活環境。
我們常見的塑料門窗也同樣存在重金屬鉛的污染。塑料門窗屬於PVC異型材,PVC異型材用熱穩定劑體系主要有鉛鹽、有機錫、鈣鋅及其復合穩定劑。
因鉛鹽穩定劑的穩定效果好,成為了目前中國塑料門窗生產中使用最多的穩定劑,但因鉛的毒性,雖然並不直接與人體接觸,仍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威脅。
北美地區不準硬聚氯乙烯門窗使用鉛穩定劑。加拿大衛生部1996-48文件,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第96-150文件和第4426號文件對此均有明確規定。但鉛鹽穩定劑的污染問題在中國目前尚未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