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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與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17 08:06:00

A.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什麼是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內具,實現資容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互聯網保險,指實現保險信息咨詢、保險計劃書設計、投保、交費、核保、承保、保單信息查詢、保全變更、續期交費、理賠和給付等保險全過程的網路化。網路保險無論從概念、市場還是到經營范圍,都有廣闊的空間以待發展。

B. 哪些保險可以在互聯網金融下轉型

總體來說,抄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從業人員有兩個極端,一類是偏互聯網的,對於金融不太了解,或者只是粗淺了解,受到了余額寶的感召,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另一類是偏金融的,但是多數集中於風控領域,原來多是銀行審核或風控部門出身,也有一部分是原來做貸款的,有一定看項目的能力。互聯網金融目前階段不是什麼高深行業,從業門檻也不算很高,我覺得你的資歷想去也就去了,當然分職位高低,但CFA 我可以肯定地說,不是什麼必需的,而且大部分學的東西跟你要乾的事情也不太沾邊。互聯網金融取代不了銀行理財經理,短期不能,長期也不太容易,最好不要因為行業看起來很熱就貿然進入,還是應該像考慮任何職業變動時一樣,對行業做個詳細了解,行業里都有什麼子行業,每個子行業的發展狀況如何,領軍企業是誰,都有什麼業務,對應的部門或者具體崗位都有什麼。在了解後,才是結合你自身,選擇行業,企業,職位的時候。我不是說念書和考證不好,提高自身非常好,任何行業任何職位都有必要

C. 對互聯網金融/互聯網保險創新與實施有何看法或建議

所謂網路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是指基於金融電子化建設成果在國際互聯網上實現的金融活動,包括網路金融機構、網路金融交易、網路金融市場和網路金融監管等方面。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開展的金融業務,包括網路銀行...

D. 互聯網保險,互聯網證券和互聯網金融關系

保險,證券,銀行。金融所屬

E. 保險機構參與互聯網金融有哪些風險

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創新與風險

互聯網金融模式是傳統金融業與現代信息科技特別是搜索引擎、移動支付、雲計算、社會化網路和數據挖掘等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產物。目前互聯網金融不僅包括傳統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而且還包括手機銀行、P2P網貸、眾籌、電商金融和線上網路銀行等多種模式。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型金融形式,通過社交網路、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和搜索引擎等方法形成龐大的資料庫,運用雲計算和行為分析等方式進行信息創造,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場的信息有效性。互聯網金融模式充分藉助互聯網手段,把金融業傳統營銷渠道和網路營銷渠道緊密結合,實現了金融業由「產品中心」向「客戶中心」的轉變。互聯網金融的商業模式創新及其深化發展引發了金融業的商業和服務模式創新,直接推動了金融市場環境、組織方式和思維模式的深刻變革。

互聯網金融模式將加劇金融脫媒。互聯網金融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可以繞開金融機構在資金融通過程的主導地位,融資雙方直接交易,並且能夠吸收大量社會和個人的閑散資金,使金融機構的金融中介作用和資金集聚功能不斷弱化。

互聯網金融模式較好地彌補了傳統金融模式的不足,拓展了傳統金融模式的商業邊界,更好地「讓金融成為一池活水,更好地澆灌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之樹」。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模式大幅降低了金融需求者的綜合成本和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另一方面,由於互聯網金融機構沒有龐大而復雜的機構設置,使其決策更加靈活有效,有效解決了傳統金融模式的低效率和覆蓋盲區問題。

互聯網金融模式具有較強的信息創造功能,降低了傳統金融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提高了金融的信息有效性。互聯網金融模式通過網路化方式進行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較低,資金供求雙方在資金期限匹配、風險分攤等方面的成本較低,各類金融交易和資金支付直接在互聯網上進行,互聯網金融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還能大幅減少交易成本和費用。

互聯網金融模式推動了我國現存金融運行模式、監管模式和利益格局的變革。互聯網金融模式大大淡化了當前金融業的分工和專業化;提高了互聯網金融市場參與的廣度和深度,金融資產的風險定價、期限匹配等復雜交易都會大大簡化和可操作,市場參與者更為大眾化,金融普惠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發揮,金融服務需求的個性化程度在最大范圍內得到實現。

互聯網金融模式改變了人們的金融消費方式,推動了金融機構商業模式變革。互聯網金融使得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及時性和便利性成為參與者的主要選擇,改變了金融業傳統的櫃台消費模式,促使傳統金融機構業務網路化,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產品和業務形態。

互聯網金融模式是在信息化時代大背景下信息技術與金融業融合發展的產物:一方面,包括互聯網企業在內的非金融機構進入金融領域,不僅擴大了這些企業的業務和服務領域,而且直接增加了社會的金融服務供給,對實體經濟融資需求提供了最大可能,從而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藉助和大力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大幅度降低其經營成本,也可以通過服務創新產生新的金融業務、新的客戶,甚至可能出現一種全新的基於傳統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進一步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可以預期,互聯網金融模式與傳統金融業模式相互融合發展,從金融體制機制、業務流程、金融工具和金融理念等方面持續創新,將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雖然目前互聯網金融帶來促使傳統金融變革和金融創新的「紅利」,但也同時具有與傳統金融模式不同的風險特徵。

其一,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風險是基於互聯網金融的不確定性、不可控性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風險,又包含了具有復雜性和多變性特徵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強傳播性、影響瞬時性和復雜性,以及互聯網金融邊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風險的可能性。

其二,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風險。在客戶的資金安全、客戶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等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都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和信息管理風險。這些風險的暴露,極易引發社會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產生信任危機。

其三,合規管理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在主觀上對金融風險認識不夠,客觀上沒有資本約束和相應的風險准備金,在市場環境出現急劇變化時,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資金安全風險和信用風險。

其四,政策性風險。主要包含法律政策風險、貨幣政策風險和洗錢風險。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新業務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出現問題後涉及的責任確定、承擔、仲裁結果的執行等問題難以解決。互聯網金融的虛擬性和高流動性,使貨幣供應量的可控性與可測性下降,加劇貨幣乘數的不穩定,將對貨幣政策目標和金融市場的運行及傳導機制產生影響。互聯網金融的便捷、快速、隱蔽的特性,決定了無法對資金流向真正有效跟蹤,極易引發洗錢風險。

因此,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放大性和復雜性特徵對現行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提出了新挑戰。作為金融改革的一個突破點,對互聯網金融模式要堅持鼓勵創新和規范發展並重的理念,要逐步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建設,轉變金融監管形式的變革,促進金融監管從「機構監管型」向「功能監管型」的變革,逐步建立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消費權益保護機制,以便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提高消費者風險識別能力。此外,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管理機制,深入推動互聯網金融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上海立信會計學院金融學院;本文繫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一般項目「信息創造與傳導對金融市場風險的影響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4YS137]的階段性成果)

F. 互聯網保險屬於互聯網金融么

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已經開通了網上投保,比如平安公司。這屬於網路金融的一部分。我對平安專公屬司比較了解,如果開通了平安一賬通,可以在平安的網路平台上購買保險。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財項目,還可以向支付寶一樣網路消費。

G. 國家針對互聯網金融和保險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通知稱,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H. 互聯網金融和互聯網保險有哪些創新應用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眾籌創富通寶等模式。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自然而然為適應新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

I. 什麼是真正「保險」的互聯網金融平台

基於保險而衍生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是豆芽金服互聯網金融服務平台的重要一回環,以」理財+貸款「方式做答一站式保險金融服務,保險、場景化渠道,在場景化渠道開發上建立起長期的合作關系,在產品及服務體驗上,以大數據為基礎,通過分析用戶長期大量的互聯網蹤跡,還原其社會背景、財富結構、消費習慣等特徵,驅動保險產品的內容、定價及服務

J. 互聯網金融合作的保險有哪些

履約保證保險、賬戶險,我在泥鴿靶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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