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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里西斯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4-17 12:16:18

1. 模里西斯與我國是否有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您好!我國政府與模里西斯政府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全文如下:

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協定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願意締結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人的范圍

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 稅種范圍

一、本協定適用於由締約國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徵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徵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徵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徵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徵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徵收的稅收。

三、本協定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3.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二)在模里西斯共和國:

所得稅。

(以下簡稱「模里西斯稅收」)

四、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後徵收的屬於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作出的實質變動,在其變動後的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

第三條 一般定義

一、在本協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

(一)「中國」一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用於地理概念時,是指實施有關中國稅收法律的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包括領海,以及根據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勘探和開發海底和底土資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資源的主權權利的領海以外的區域;

(二)「模里西斯」一語是指模里西斯共和國,並且包括:

1.根據模里西斯法律構成模里西斯的所有領土和島嶼;

2.模里西斯領海;以及

3.根據國際法和按照模里西斯法律,模里西斯對海洋、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資源實施權利的已經或以後可能標明的領海以外的區域,包括大陸架;

(三)「締約國一方」和「締約國另一方」的用語,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國或者模里西斯;

(四)「稅收」一語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國稅收或者模里西斯稅收;

(五)「人」一語包括個人、公司、其他團體以及按照締約國任何一方現行稅法視為應納稅單位的任何實體;

(六)「公司」一語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收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

(七)「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用語,分別指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

(八)「國民」一語是指:

1.在中國,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個人和所有按照中國法律建立或者組織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稅收上視同按照中國法律建立或者組織成法人的非法人團體;

2.在模里西斯,所有作為模里西斯公民的個人以及所有按照模里西斯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夥企業、團體或其他實體;

(九)「國際運輸」一語是指締約國一方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運輸,不包括僅在締約國另一方各地之間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運輸;

(十)「主管當局」一語,在中國方面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在模里西斯方面是指所得稅局局長或其授權的代表。

二、締約國一方在實施本協定時,對於未經本協定明確定義的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應當具有該締約國適用於本協定的稅種的法律所規定的含義。

第四條 居 民

一、在本協定中,「締約國一方居民」一語是指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總機構所在地或者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二、由於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其身份應按以下規則確定:

(一)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締約國的居民;如果在締約國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締約國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國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為是其國民所屬締約國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時是締約國雙方的國民,或者不是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國民,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三、由於第一款的規定,除個人以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人,應認為是其總機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締約國的居民。然而,如果該人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實際管理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設有總機構,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該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

第五條 常設機構

一、在本協定中,「常設機構」一語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

二、「常設機構」一語特別包括:

(一)管理場所;

(二)分支機構;

(三)辦事處;

(四)工廠;

(五)作業場所;

(六)與為他人提供儲存設施的人有關的倉庫;

(七)礦場、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八)農場或種植園。

三、「常設機構」一語還包括:

(一)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十二個月以上的為限;

(二)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者僱用的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個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二十四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十二個月的為限。

四、雖有以上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常設機構」一語應認為不包括:

(一)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設施;

(二)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

(三)專為另一企業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

(四)專為本企業采購貨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報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五)專為本企業作廣告、提供情報、科學研究或者具有準備性或輔助性的類似活動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六)專為本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活動的結合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如果由於這種結合使該固定營業場所的全部活動屬於准備性質或輔助性質。

五、雖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當一個人(除適用第六款規定的獨立代理人以外)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並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除非這個人通過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的活動限於第四款的規定,按照該款規定,不應認為該固定營業場所是常設機構。

六、締約國一方企業僅通過按常規經營本身業務的經紀人、一般傭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獨立代理人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不應認為在該締約國另一方設有常設機構。但如果這個代理人的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該企業,不應認為是本款所指的獨立代理人。

七、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於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的公司(不論是否通過常設機構),此項事實不能據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構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設機構。

第六條 不動產所得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不動產」一語應當具有財產所在地的締約國的法律所規定的含義。該用語在任何情況下應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農業和林業所使用的牲畜和設備,有關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所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用益權以及由於開采或有權開采礦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資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和飛機不應視為不動產。

三、第一款的規定應適用於從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也適用於企業的不動產所得和用於進行獨立個人勞務的不動產所得。

第七條 營業利潤

一、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的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應僅以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

二、除適用第三款的規定以外,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應將該常設機構視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獨立分設企業,並同該常設機構所隸屬的企業完全獨立處理,該常設機構可能得到的利潤在締約國各方應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三、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當允許扣除其進行營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不論其發生於該常設機構所在國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四、如果締約國一方習慣於以企業總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所屬各單位的方法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則第二款規定並不妨礙該締約國按這種習慣分配方法確定其應納稅的利潤。但是,採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結果,應與本條所規定的原則一致。

五、不應僅由於常設機構為企業采購貨物或商品,將利潤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適當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變動外,每年應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

七、利潤中如果包括有本協定其他各條單獨規定的所得項目時,本條規定不應影響其他各條的規定。

第八條 海運和空運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二、第一款規定也適用於參加合夥經營、聯合經營或者參加國際經營機構取得的利潤。

第九條 聯屬企業

一、當:

(一)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

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兩個企業之間的商業或財務關系不同於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因此,本應由其中一個企業取得,但由於這些情況而沒有取得的利潤,可以計入該企業的利潤,並據以征稅。

二、締約國一方將締約國另一方已征稅的企業利潤,而這部分利潤本應由該締約國一方企業取得的,包括在該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內,並且加以征稅時,如果這兩個企業之間的關系是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該締約國另一方應對這部分利潤所徵收的稅額加以調整,在確定上述調整時,應對本協定其他規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相互協商。

第十條 股 息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

本款規定,不應影響對該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潤所徵收的公司利潤稅。

三、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法律,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另一方,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

五、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利潤或所得,該締約國另一方不得對該公司支付的股息徵收任何稅收。但支付給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除外。對於該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潤,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潤全部或部分是發生於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潤或所得,該締約國另一方也不得徵收任何稅收。

第十一條 利 息

一、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百分之十。

三、雖有第二款的規定,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為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地方當局及其中央銀行或者完全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或者經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或者為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債權是由該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地方當局及其中央銀行或者完全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機構,或者經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機構間接提供資金的,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免稅。

四、本條「利息」一語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特別是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價和獎金。由於延期支付的罰款,不應視為本條所規定的利息。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利息發生的締約國另一方,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該利息的債權與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為締約國一方政府、其地方當局或該締約國居民,應認為該利息發生在該締約國。然而,當支付利息的人不論是否為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該利息的債務與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有聯系,並由其負擔該利息,上述利息應認為發生於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締約國。

七、由於支付利息的人與受益所有人之間或者他們與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就有關債權所支付的利息數額超出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沒有上述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時,本條規定應僅適用於後來提及的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對該支付款項的超出部分,仍應按各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應對本協定其他規定予以適當注意。

第十二條 特許權使用費

一、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三、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或者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四、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特許權使用費發生的締約國另一方,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權利或財產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

五、如果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是締約國一方政府、其地方當局或該締約國居民,應認為該特許權使用費發生在該締約國。然而,當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不論是否為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義務與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有聯系,並由其負擔這種特許權使用費,上述特許權使用費應認為發生於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締約國。

六、由於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與受益所有人之間或他們與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就有關使用、權利或情報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數額超出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沒有上述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時,本條規定應僅適用於後來提及的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對該支付款項的超出部分,仍應按各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應對本協定其他規定予以適當注意。

第十三條 財產收益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六條所述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轉讓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或者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常設機構(單獨或者隨同整個企業)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三、締約國一方居民企業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轉讓屬於經營上述船舶、飛機的動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四、轉讓一個公司財產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五、轉讓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轉讓者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征稅。

第十四條 獨立個人勞務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由於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一)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這種情況下,該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對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稅;或者

(二)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在這種情況下,該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對在該締約國進行活動取得的所得征稅。

二、「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第十五條 非獨立個人勞務

一、除適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雖有第一款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二)該項報酬由並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該僱主支付;

(三)該項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三、雖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締約國一方居民企業經營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上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第十六條 董 事 費

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取得的董事費和其他類似款項,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第十七條 藝術家和運動員

一、雖有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表演家,如戲劇、電影、廣播或電視藝術家、音樂家或作為運動員,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其個人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雖有第七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表演家或運動員從事其個人活動取得的所得,並非歸屬表演家或運動員本人,而是歸屬於其他人,可以在該表演家或運動員從事其活動的締約國征稅。

三、雖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為締約國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運動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按照締約國雙方政府、地方當局,或者完全或主要由政府資助的機構間的文化交流計劃進行活動取得的所得,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應予免稅。

第十八條 退 休 金

一、除適用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因以前的僱傭關系支付給締約國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二、雖有第一款的規定,締約國一方政府或地方當局按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共福利計劃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款項,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第十九條 政府服務

一、(一)締約國一方政府或地方當局對履行政府職責向其提供服務的個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二)但是,如果該項服務是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務的個人是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並且該居民:

1.是該締約國另一方國民;或者

2.不是僅由於提供該項服務,而成為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

該項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一)締約國一方政府或地方當局支付或者從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給向其提供服務的個人的退休金,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務的個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並且是其國民的,該項退休金應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向締約國一方政府或地方當局舉辦的事業提供服務取得的報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條 教師和研究人員

任何個人是、或者在緊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主要是為了在該締約國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為該締約國一方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對其由於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該締約國一方應自其第一次到達之日起,兩年內免予征稅。

第二十一條 學生和實習人員

學生、企業學徒或實習生是、或者在緊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僅由於接受教育或者培訓的目的,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其為了維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訓的目的收到或取得的下列款項或所得,該締約國一方應免予征稅:

(一)為了維持生活、接受教育、學習、研究或培訓的目的,從該締約國一方境外取得的款項;

(二)政府或科學、教育、文化機構或其他免稅組織給予的助學金、獎學金或獎金;

(三)在該締約國一方從事個人勞務的所得。

第二十二條 其他所得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項所得,不論在什麼地方發生的,凡本協定上述各條未作規定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為締約國一方居民,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所得的權利或財產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分別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一、在中國,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一)中國居民從模里西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在模里西斯繳納的稅額,可以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收數額。

(二)從模里西斯取得的所得是模里西斯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該股息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潤繳納的模里西斯稅收。

二、在模里西斯,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一)模里西斯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在中國繳納的稅額,可以在對該居民徵收的模里西斯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模里西斯稅法和規章計算的模里西斯稅收數額。

(二)從中國取得的所得是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模里西斯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模里西斯居民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該股息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潤繳納的中國稅收。

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在締約國一方繳納的稅額,應視為包括假如沒有按照該締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或其他稅收優惠而本應繳納的稅額。(註:超過網路知道允許字數的內容被迫刪除。敬請理解!)

2. 請問模里西斯 可不可以用建設銀行 銀聯卡有沒有手續費

銀聯業務已經在世界各地,各大旅遊熱門城市開展了比較長時間的業務,在模里西斯開通也就是近兩年的事情。
在模里西斯跟銀聯合作的銀行及金融機構有兩家,一是模里西斯商業銀行,簡稱MCB,而是一家金融機構叫CIM,那也就是說要用銀聯卡取現,兌換,可以在模里西斯所有的MCB銀行的提款機和貨幣兌換機裡面進行操作,兌換和現金的提取的話,應該是按照現金提取處理,手續費應該會很高。
1、可用的銀聯卡:中國銀行所有銀聯聯卡,單卡,招商銀行的銀聯和master聯卡,平安銀行的銀聯和master,中信銀行銀聯單卡。
2、不可使用:交通銀行銀聯+VISA, 民生銀行,建行銀聯單卡,工商銀行銀聯+master,浦發銀行銀聯+VISA。

3. 全球有多少種錢幣

你好;
據國家統計,世界流通貨幣共有170餘種。世界上一共有224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國家為193個,地區為31個 。
每個主權國家所使用的貨幣必須由國家的最高金融機構發行,例如中國,為中國人民銀行;美國,為美國聯邦儲備系統;歐元。為歐洲中央銀行和各歐元區國家的中央銀行組成的歐洲中央銀行系統等等。
下面是有關各個主權國家發行的貨幣詳細介紹:

亞洲▪

人民幣 ( 中國 ) ▪ 港元 ( 中國香港 ) ▪ 澳門元 ( 中國澳門 )
▪ 新台幣 ( 中國台灣 ) ▪ 阿富汗尼 ( 阿富汗 ) ▪ 阿聯酋迪爾汗 ( 阿聯酋 )
▪ 阿曼里亞爾 ( 阿曼 ) ▪ 亞塞拜然馬納特 ( 亞塞拜然 ) ▪ 巴基斯坦盧比 ( 巴基斯坦 )
▪ 巴林第納爾 ( 巴林 ) ▪ 不丹努爾特魯姆 ( 不丹 ) ▪ 印度盧比 ( 不丹 )
▪ 朝鮮圓 ( 朝鮮 ) ▪ 美元 ( 東帝汶 ) ▪ 菲律賓比索 ( 菲律賓 )
▪ 喬治亞拉里 ( 喬治亞 ) ▪ 哈薩克堅戈 ( 哈薩克 ) ▪ 韓圓 ( 韓國 )
▪ 柬埔寨瑞爾 ( 柬埔寨 ) ▪ 吉爾吉斯斯坦索姆 ( 吉爾吉斯斯坦 ) ▪ 卡達里亞爾 ( 卡達 )
▪ 科威特第納爾 ( 科威特 ) ▪ 寮國基普 ( 寮國 ) ▪ 黎巴嫩鎊 ( 黎巴嫩 )
▪ 馬爾地夫拉菲亞 ( 馬爾地夫 ) ▪ 馬來西亞令吉 ( 馬來西亞 ) ▪ 孟加拉塔卡 ( 孟加拉國 )
▪ 蒙古圖格里克 ( 蒙古 ) ▪ 緬元 ( 緬甸 ) ▪ 尼泊爾盧比 ( 尼泊爾 )
▪ 日圓 ( 日本 ) ▪ 沙特里亞爾 ( 沙烏地阿拉伯 ) ▪ 斯里蘭卡盧比 ( 斯里蘭卡 )
▪ 塔吉克索莫尼 ( 塔吉克 ) ▪ 泰銖 ( 泰國 ) ▪ 土庫曼馬納特 ( 土庫曼 )
▪ 烏茲別克索姆 ( 烏茲別克 ) ▪ 汶萊元 ( 汶萊 ) ▪ 新加坡元 ( 汶萊 )
▪ 新加坡元 ( 新加坡 ) ▪ 敘利亞鎊 ( 敘利亞 ) ▪ 亞美尼亞德拉姆 ( 亞美尼亞 )
▪ 葉門里亞爾 ( 葉門 ) ▪ 伊拉克第納爾 ( 伊拉克 ) ▪ 伊朗里亞爾 ( 伊朗 )
▪ 以色列新謝克爾 ( 以色列 ) ▪ 印度盧比 ( 印度 ) ▪ 印尼盾 ( 印度尼西亞 )
▪ 約旦第納爾 ( 約旦 ) ▪ 越南盾 ( 越南 )

歐洲▪

阿爾巴尼亞列克 ( 阿爾巴尼亞 ) ▪ 愛沙尼亞克朗 ( 愛沙尼亞 ) ▪ 歐元 ( 愛爾蘭 )
▪ 歐元 ( 安道爾 ) ▪ 歐元 ( 奧地利 ) ▪ 白俄羅斯盧布 ( 白俄羅斯 )
▪ 歐元 ( 比利時 ) ▪ 冰島克朗 ( 冰島 ) ▪ 波黑可兌換馬克 ( 波黑 )
▪ 保加利亞列弗 ( 保加利亞 ) ▪ 波蘭茲羅提 ( 波蘭 ) ▪ 丹麥克朗 ( 丹麥 )
▪ 歐元 ( 德國 ) ▪ 俄羅斯盧布 ( 俄羅斯 ) ▪ 丹麥克朗 ( 法羅群島 )
▪ 歐元 ( 芬蘭 ) ▪ 歐元 ( 法國 ) ▪ 歐元 ( 梵蒂岡 )
▪ 歐元 ( 黑山 ) ▪ 歐元 ( 荷蘭 ) ▪ 捷克克朗 ( 捷克 )
▪ 克羅埃西亞庫納 ( 克羅埃西亞 ) ▪ 歐元 ( 科索沃 ) ▪ 塞爾維亞第納爾 ( 科索沃 )
▪ 拉脫維亞拉特 ( 拉脫維亞 ) ▪ 瑞士法郎 ( 列支敦斯登 ) ▪ 立陶宛立特 ( 立陶宛 )
▪ 歐元 ( 盧森堡 ) ▪ 羅馬尼亞列伊 ( 羅馬尼亞 ) ▪ 馬其頓第納爾 ( 馬其頓 )
▪ 馬爾他里拉 ( 馬爾他 ) ▪ 摩爾多瓦列伊 ( 摩爾多瓦 ) ▪ 歐元 ( 摩納哥 )
▪ 挪威克朗 ( 挪威 ) ▪ 歐元 ( 葡萄牙 ) ▪ 瑞典克朗 ( 瑞典 )
▪ 瑞士法郎 ( 瑞士 ) ▪ 歐元 ( 塞普勒斯 ) ▪ 歐元 ( 聖馬利諾 )
▪ 塞爾維亞第納爾 ( 塞爾維亞 ) ▪ 斯洛伐克克朗 ( 斯洛伐克 ) ▪ 歐元 ( 斯洛維尼亞 )
▪ 新土耳其里拉 ( 土耳其 ) ▪ 烏克蘭格里夫納 ( 烏克蘭 ) ▪ 歐元 ( 西班牙 )
▪ 歐元 ( 希臘 ) ▪ 匈牙利福林 ( 匈牙利 ) ▪ 歐元 ( 義大利 )
▪ 英鎊 ( 英國 ) ▪ 直布羅陀鎊 ( 直布羅陀 )

非洲▪

阿爾及利亞第納爾 ( 阿爾及利亞 ) ▪ 埃及鎊 ( 埃及 )
▪ 衣索比亞比爾 ( 衣索比亞 ) ▪ 安哥拉寬扎 ( 安哥拉 )
▪ 西非法郎 ( 貝南 ) ▪ 波札那普拉 ( 波札那 )
▪ 西非法郎 ( 布吉納法索 ) ▪ 蒲隆地法郎 ( 蒲隆地 )
▪ 中非法郎 ( 赤道幾內亞 ) ▪ 西非法郎 ( 多哥 )
▪ 厄利垂亞納克法 ( 厄利垂亞 ) ▪ 維德角埃斯庫多 ( 維德角 )
▪ 甘比亞達拉西 ( 甘比亞 ) ▪ 中非法郎 ( 剛果(布) )
▪ 剛果法郎 ( 剛果(金) ) ▪ 迦納塞地 ( 迦納 )
▪ 辛巴威元 ( 辛巴威 ) ▪ 中非法郎 ( 加彭 )
▪ 吉布地法郎 ( 吉布地 ) ▪ 幾內亞法郎 ( 幾內亞 )
▪ 西非法郎 ( 幾內亞比索 ) ▪ 中非法郎 ( 喀麥隆 )
▪ 葛摩法郎 ( 葛摩 ) ▪ 西非法郎 ( 象牙海岸 )
▪ 肯亞先令 ( 肯亞 ) ▪ 賴索托洛蒂 ( 賴索托 )
▪ 南非蘭特 ( 賴索托 ) ▪ 賴比瑞亞元 ( 賴比瑞亞 )
▪ 利比亞第納爾 ( 利比亞 ) ▪ 盧安達法郎 ( 盧安達 )
▪ 馬達加斯加阿里亞里 ( 馬達加斯加 ) ▪ 馬拉維克瓦查 ( 馬拉維 )
▪ 西非法郎 ( 馬里 ) ▪ 茅利塔尼亞烏吉亞 ( 茅利塔尼亞 )
▪ 模里西斯盧比 ( 模里西斯 ) ▪ 摩洛哥迪爾汗 ( 摩洛哥 )
▪ 莫三比克梅蒂卡爾 ( 莫三比克 ) ▪ 納米比亞元 ( 納米比亞 )
▪ 南非蘭特 ( 納米比亞 ) ▪ 南非蘭特 ( 南非 )
▪ 蘇丹鎊 ( 南蘇丹 ) ▪ 西非法郎 ( 尼日 )
▪ 奈及利亞奈拉 ( 奈及利亞 ) ▪ 聖赫勒拿鎊 ( 聖赫勒拿 )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 西非法郎 ( 塞內加爾 )
▪ 塞席爾盧比 ( 塞席爾 ) ▪ 獅子山利昂 ( 獅子山 )
▪ 索馬里先令 ( 索馬里 ) ▪ 蘇丹鎊 ( 蘇丹 )
▪ 史瓦濟蘭里蘭吉尼 ( 史瓦濟蘭 ) ▪ 坦尚尼亞先令 ( 坦尚尼亞 )
▪ 突尼西亞第納爾 ( 突尼西亞 ) ▪ 烏干達先令 ( 烏干達 )
▪ 尚比亞克瓦查 ( 尚比亞 ) ▪ 中非法郎 ( 中非 )
▪ 中非法郎 ( 查德 )

北美洲▪

東加勒比元 ( 安圭拉 ) ▪ 東加勒比元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 巴哈馬元 ( 巴哈馬 ) ▪ 巴貝多元 ( 巴貝多 )
▪ 貝里斯元 ( 貝里斯 ) ▪ 百慕大元 ( 百慕大群島 )
▪ 巴拿馬巴波亞 ( 巴拿馬 ) ▪ 美元 ( 巴拿馬 )
▪ 東加勒比元 ( 多米尼克 ) ▪ 多米尼加比索 ( 多米尼加 )
▪ 哥斯大黎加科朗 ( 哥斯大黎加 ) ▪ 古巴可兌換比索 ( 古巴 )
▪ 古巴比索 ( 古巴 ) ▪ 東加勒比元 ( 格瑞那達 )
▪ 海地古德 ( 海地 ) ▪ 宏都拉斯倫皮拉 ( 宏都拉斯 )
▪ 加拿大元 ( 加拿大 ) ▪ 開曼群島元 ( 開曼群島 )
▪ 美元 ( 薩爾瓦多 ) ▪ 墨西哥比索 ( 墨西哥 )
▪ 美元 ( 美國 ) ▪ 東加勒比元 ( 蒙塞拉特 )
▪ 尼加拉瓜新科多巴 ( 尼加拉瓜 ) ▪ 東加勒比元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
▪ 東加勒比元 ( 聖露西亞 ) ▪ 東加勒比元 (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元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 瓜地馬拉格查爾 ( 瓜地馬拉 )
▪ 牙買加元 ( 牙買加 )

南美洲▪

阿根廷比索 ( 阿根廷 ) ▪ 阿魯巴弗羅林 ( 阿魯巴 ) ▪ 玻利維亞諾 ( 玻利維亞 )
▪ 巴西雷亞爾 ( 巴西 ) ▪ 巴拉圭瓜拉尼 ( 巴拉圭 ) ▪ 秘魯索爾 ( 秘魯 )
▪ 美元 ( 厄瓜多 ) ▪ 哥倫比亞比索 ( 哥倫比亞 ) ▪ 蓋亞那元 ( 蓋亞那 )
▪ 福克蘭群島鎊 ( 福克蘭群島 ) ▪ 蘇利南元 ( 蘇利南 ) ▪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 ( 委內瑞拉 )
▪ 烏拉圭比索 ( 烏拉圭 ) ▪ 美元 ( 英屬維爾京群島 ) ▪ 智利比索 ( 智利 )

大洋洲▪

澳大利亞元 ( 澳大利亞 ) ▪ 美元 ( 北馬里亞納群島 )
▪ 巴布亞紐幾內亞基那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 斐濟元 ( 斐濟 )
▪ 太平洋法郎 ( 法屬波利尼西亞 ) ▪ 荷屬安的列斯盾 ( 荷屬安的列斯 )
▪ 澳大利亞元 ( 吉里巴斯 ) ▪ 澳大利亞元 ( 科科斯群島 )
▪ 庫克群島元 ( 庫克群島 ) ▪ 美元 ( 馬紹爾群島 )
▪ 美元 ( 密克羅尼西亞 ) ▪ 紐西蘭元 ( 紐埃 )
▪ 英鎊 ( 南喬治亞和南桑德韋奇群島 ) ▪ 澳大利亞元 ( 諾魯 )
▪ 紐西蘭元 ( 皮特凱恩群島 ) ▪ 薩摩亞塔拉 ( 薩摩亞 )
▪ 索羅門群島元 ( 索羅門群島 ) ▪ 湯加潘加 ( 湯加 )
▪ 特里斯坦達庫尼亞鎊 ( 特里斯坦達庫尼亞 ) ▪ 美元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
▪ 澳大利亞元 ( 吐瓦魯 ) ▪ 吐瓦魯元 ( 吐瓦魯 )
▪ 萬那杜瓦圖 ( 萬那杜 ) ▪ 太平洋法郎 ( 瓦利斯及富圖納群島 )
▪ 太平洋法郎 ( 新喀里多尼亞 ) ▪ 紐西蘭元 ( 紐西蘭 )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採納

4. 模里西斯FSC監管牌照怎麼辦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是非銀行金融服務部門和全球業務的綜合監管機構。FSC 成立於 2001 年,是根據 2007 年「金融服務法」並且作為授權立法 2005 年證券法,2005 年保險法而 2012 年「私人養恤金計劃法」對這些行業的經營活動進行許可、監管、監督和監督。
我們的願景是「成為國際公認的金融監督員,致力於模里西斯作為一個健全和有競爭力的金融服務中心的持續發展」。
 
模里西斯:非洲最為發達的一個國家。如果要在模里西斯開展全球業務及其他金融服務,就必須向FSC申請許可。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是非銀行金融服務部門和全球業務的綜合監管機構。成立於2001年,FSC由2007年 「 金融服務法」授權,得到「2005年證券法」、2005年 「 保險法」和「2012年私人養老金計劃法」等許可,監管這些開展業務活動的部門。
FSC的目的:
1確保在模里西斯的金融體系的健全和穩定。
2制止犯罪和舞弊,使公共投資中的非銀行金融產品的成員提供保護;
3促進在模里西斯的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4 FSC的模里西斯的主要作用是為了保護非銀行的金融服務部門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並通過這樣做,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委員會:
監督非銀行金融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證券交易所,保管人及交收系統,市場中介組織,集體投資計劃,保險公司,全球商界。監測和監督他們,以減少不遵守法律,法規的風險,並確保財政穩健。委員會亦會監察金融服務提供商。這包括,安排,執行,或以其他方式促進他們的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客戶在金融資產交易的公司或個人。作為一個主要的商業活動,這些單位沒有募集資金或擴大自己的帳戶上的信用。
委員會的具體職能:
A處理投訴。
B設置許可標准和發放使用許可。
C授權投資產品和服務。
D強制執行代碼和指導。
E進行場外及持牌機構遵守現場訪問。
F確保遵守的行為和法律的預期標准。
G調查舞弊和欺詐行為,並採取糾正措施。
模里西斯牌照申請:
1 注冊模里西斯公司、提供注冊人身份證、護照。
2 以公司名義像FSC遞交許可
模里西斯正迅速成為國際認可的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強大的法律框架,為公眾提供非銀行金融產品方面的保護。我司可輔助申請

5. 模里西斯FSC牌照,咋辦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是一個整體監管機構來管理銀行和全球業務以外的金融服務業的機構。FSC成立於2001年,在一個現代化和國際公認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務法、證券法、和保險法。 FSC對金融服務業的經營活動中的行為頒發許可,施行監管,監察和監督。FSC的發展目標是「成為國際公認的財務總監,致力於健全和競爭力的金融服務中心,模里西斯的持續發展」

模里西斯牌照申請:

1 注冊模里西斯公司、提供注冊人身份證、護照。

2 以公司名義像FSC遞交許可

申請周期3個月左右

模里西斯雖然在世界上不見得多麼發達,但卻是非洲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尤其在近幾年來,金融服務業成為模里西斯發展的最為顯著的行業之一。與之同時,最近幾年外匯行業中越來越多的外匯經紀商都聲稱自己是模里西斯的監管,當然這其中也有很多被警告是未經授權的「冒牌」經紀商。但這個現象也說明了,模里西斯的外匯監管牌照在越來越受到交易者信賴和外匯經紀商的追捧!所以,想要申請模里西斯的經紀商們要抓緊機會了。我們始終在關注各地的政策變化動向,緊跟形勢,時刻准備給出目前最有效、成功率最高的申請方案,幫助經紀商更快地開展外匯業務。

6. 模里西斯監管牌照怎麼申請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模里西斯共和國,南非一島國,為國際金融服務中心離岸貿易中心,FSC,成立於2011年,負責毛股票交易所、保險業和離岸業務的管理,是模里西斯金融服務業制定政策、管理監控和發放有關准證的機構。

模里西斯財經事務委員會(FSC)是一個整體監管機構來管理銀行和全球業務的金融服務業的機構,FSC成立於2011年,在一個現代化和國際公認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務法,證券法和保險法;FSC對金融服務業的行為頒發許可,實行監管、監察和監督。FSC的發展目標「成為國際公認的財務總監」致力於健全和競爭力的金融服務中心,模里西斯的持續發展;

FSC的目的:

1確保在模里西斯的金融體系的健全和穩定。

2制止犯罪和舞弊,使公共投資中的非銀行金融產品的成員提供保護;

3促進在模里西斯的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4 FSC的模里西斯的主要作用是為了保護非銀行的金融服務部門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並通過這樣做,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委員會:

監督非銀行金融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證券交易所,保管人及交收系統,市場中介組織,集體投資計劃,保險公司,全球商界。監測和監督他們,以減少不遵守法律,法規的風險,並確保財政穩健。委員會亦會監察金融服務提供商。這包括,安排,執行,或以其他方式促進他們的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客戶在金融資產交易的公司或個人。作為一個主要的商業活動,這些單位沒有募集資金或擴大自己的帳戶上的信用。委員會的具體職能:

A處理投訴。

B設置許可標准和發放使用許可。

C授權投資產品和服務。

D強制執行代碼和指導。

E進行場外及持牌機構遵守現場訪問。

F確保遵守的行為和法律的預期標准。

G調查舞弊和欺詐行為,並採取糾正措施。

7. 注冊哪個國家的離岸公司比較好

每個離岸注冊地特徵並非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具有。而離岸注冊地一般是沒有自然資源的小國或島國或某些國家的殖民地、託管地或地區。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塞席爾、百慕大、開曼、塞普勒斯、模里西斯等眾多島國和地區。

這些離岸注冊地都具體有以下特點:

(1)專門為離岸公司、離岸銀行、離岸投資和相關商業活動立法,或對離岸商業活動作出規定。

(2)與國際組織簽訂反洗錢雙邊、多邊協議或公約。

(3)大多數為英美法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BVI、傑西和內華達等。

(4)交通方便,這是保障離岸業務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銀行體系發達,跨國銀行均在當地設立機構,且與各國金融市場保持密切聯系,無外匯管制。

(5)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行使政府商業職能,當事人不需前往注冊地親為。

(6)公司、信託、私人基金、銀行等商業組織,在離岸業務中發揮重要作用。

(7)寬松的監管制度為離岸業務創造靈活的運作條件。

(8)離岸業務的要求和監控比對在岸業務更加嚴格。

(9)信息高度保密,安全性強。

(10)公司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方便管理。

按分類又可分為:

一、內外混合型,以倫敦和香港為代表,具有以下特點:

(1)離岸業務不設單獨的賬戶。

(2)與在岸賬戶並帳操作。

(3)非居民與居民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運作。

(4)資金的出入境不受限制。

(5)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合為一體。

二、內外分離型,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具有以下特點:

(1) 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實施隔離。

(2)居民和非居民貸款業務分開。

(3)在岸交易和離岸交易分開。

(4)禁止資金在境內外市場間和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間流動。

三、以分離為基礎的滲透型,以印尼雅加達、泰國曼谷、和馬來西亞納閩為典型代表。

允許單向滲透,即僅允許離岸向在岸貸款或允許在岸資金流向離岸。而新加坡則允許雙向有條件滲透。

四、 減稅港型為薄記型,以百慕大、開曼、BVI、薩摩亞、巴拿馬和模里西斯為代表,其特點為:

(1)國際商業銀行為了免稅並享受市場提供的優惠條件,在所在國某一城市設立機構,在賬戶上處理境外交易。

(2)市場所在地稅制明確規定,沒有直接稅或直接稅賦比較低。

(3)金融機構業務相當部分是記賬,為Shell Branch 或 Paper Bank。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注冊海外離岸公司的流程和操作步驟,請聯系我司!詳情以專業顧問實際答復為准。

8. 哪個金融機構有頂級的金融操盤手呢

比美集團於2005年由一組國際最頂尖的金融操盤手成立,是至今為數不多營運超過十年回以上的國際金融管理答機構。在首創期間,比美集團成功研發出可自行設定的復合金融交易系統,為客戶提供全天候的全球性線上交易服務。這一套完善的系統在新興的國際離岸金融中心模里西斯首度登場,在短短數年間,該系統的普及率已在歐洲市場取得了耀眼的成果。最近更是引進了比美亞洲市場,與至尊操盤手強強聯手,來自各地的金融操盤手都將聚集這里。

9. 模里西斯FSC監管牌照怎麼申請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模里西斯是非洲最為發達的一個國家,如需在模里西斯開展業務,就必須向FSC申請許可。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是一個整體監管機構來管理銀行和全球業務以外的金融服務業的機構。FSC成立於2001年,在一個現代化和國際公認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務法、證券法、和保險法。 FSC對金融服務業的經營活動中的行為頒發許可,施行監管,監察和監督。FSC的發展目標是「成為國際公認的財務總監,致力於健全和競爭力的金融服務中心,模里西斯的持續發展」
模里西斯牌照申請:
1 注冊模里西斯公司、提供注冊人身F證、戶照。
2 以公司名義向FSC遞交申請
模里西斯牌照許可權:作為全服務性質的外匯交易商、作為證券交易執行的中間人、作為委託人進行證券交易、可以將證券轉售給公眾、有關投資問題的咨詢。
以上就是申請模里西斯牌照能擁有的許可權,作為證券行業申請這塊牌照算是
比較全面的了。
申請時間是3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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