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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先進個人領導

發布時間:2021-04-17 17:50:32

A. 銀行高管應具備什麼能力

1、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一般不超過50周歲,從業經驗特別豐富、業務能力特別突出的優秀人才,報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3、企業應聘人員,一般應具備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數據、零售等相關類型企業工作經驗,且擔任過資產規模居前、業務規模領先、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此類機構重要崗位領導職務滿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應聘人員,一般應具有正高級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獨立主持多個省部級及以上大型重點項目經歷,為推動學科前沿領域發展或高端技術領域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學科或高端技術領域的領軍人才;

5、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應聘人員,一般應擔任正處級職務滿3年,或擔任副司局級及以上職務;

6、內部應聘人員,一般應在總、分、子公司擔任相當於總公司部門總經理級及以上管理職務滿3年。

(1)金融機構先進個人領導擴展閱讀

有關要求和聲明

(一)資格條件中對年齡和任職時間的計算截止於2019年4月12日。

(二)對應聘人員資料嚴格保密,僅用於此次選聘工作,所有資料恕不退還,銀聯不向應聘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三)應聘者應對提交的信息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聘任資格。

(四)銀聯將對擬聘任的候選人進行組織考察或背景調查,候選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五)選聘職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人數不足的,該職位可視情況不進入後續選聘流程。應聘人員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選聘職位可空缺。

B. 郵政銀行先進個人申報材料

我於2000年參加本銀行的工作,2002年入黨,是**營業所的一名櫃員。 參加工作以來,在支部領導的親切關懷和同志們的精心指導下,刻苦努力,勤奮工作,始終以「道雖通不行不至,事雖小不為不成」的人生信條,從每一件小事做起,從點點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崗位上忠實踐報告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默默的奉獻自己的青春,受到領導和同志們的一致好評。 勤奮學習,加強理論武裝 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堅持學習和理解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理論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能自覺的用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從工作實際出發,以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動力,認真學習「十六大」精神,努力實踐「三個代表」 做到「講政治、講學習、講正氣、講貢獻、講創新」。 金融工作說到底是一個「錢」字,然而細究起來,卻又不僅僅是一個「錢」字。農業銀行把最廣泛的資金吸收為存款,同時又把最多的存款通過貸款發放出去,中間還有許多細小環節,這是一個系統、有機而又復雜的運作過程。為此,我在繁忙的工作之餘,擠出時間,認真學習和鑽研各項基本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了其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並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特點,認真總結,做到業務操作又快又准。 除了積極學習金融知識,還積極參加國家認可的學歷教育和職稱考試,取得了保險代理資格證書,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 嚴於律己,樂於奉獻 在工作中時刻以一個黨員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做到口勤、腿勤、不怕苦、不怕累,力爭為大家辦好事、辦實事,主動承擔打掃辦公室的衛生,每天提前半小時清掃。 春節期間是郵政儲蓄銀行全年資金組織工作的重中之重,身為一線櫃員,發揚犧牲奉獻精神,主動放棄春節與家人團聚的時間,認真做好櫃台業務,保證了全所的資金組織工作圓滿完成。 從自身工作實際出發,以良好的大局意識、創新意識和責任意識,投入到工作當中去;以優質的服務,面對人民群眾;以優異的成績來報答黨組織對我的栽培和厚望。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永葆共產黨人的先進本色,始終把客戶滿意不滿意作為工作標准。堅持科學的態度和求實的精神,兢兢業業地做好各項工作。 善於總結,做好領導工作的參謀和助手 在一線櫃台積極做好信息採集工作,及時對各種信息進行總結,提出建議和意見為領導決策參考。 根據春節期間業務特點,向領導提出對客戶進行細分,整合櫃台優勢,實行差異化服務,保證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了工作的整體效益。 立足本職,爭創一流業績 銀行是國家融資工作機構,但衡量一個金融機構運行狀況的硬性指標卻往往是儲蓄存款余額。為此,利用自己是本地人的關系,親戚朋友比較多,主動上門宣傳農業銀行的業務品種,並且發動親朋好友也成為我行的義務宣傳員,大力宣傳郵儲銀行的特色產品,吸引了一大批客戶到我行開戶,今年僅親友介紹的存款就近百萬。 我決心從自身工作實際出發,以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動力,對工作的全身心的投入,樹立堅定的信心,面對任何困難和挑戰,把握人生方向,找准人生坐標,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提高自身素質,積極投身我行改革和發展大潮中去,讓人生價值在我行改革中充分發揮和升華。 有一種事業,需要青春和理想去追求,有一種追求需要付出艱辛的勞動力和心血汗水,我願我所從事的金融事業永遠年輕和壯麗,興旺和發達。

C. 銀行先進個人凝練語

一、風雨兼程,任勞任怨,風風火火抓攬儲。銀行是國家融資工作機構,但衡量一個金融機構運行狀況的硬性指標卻往往是儲蓄存款余額。為此,想盡一切辦法,為支行存款上台階做出了積極貢獻。為增存款量,我利用早晚、休息日等業余時間走巷串店,聯系企事業單位,走訪熟人、朋友、同學、商界成功人士,同他們建立起良好的關系,積極動員開設帳戶,廣泛吸收資金,擴大資金總量和可比經營效益。今年十月份,她得知合朋村4位村民在外地承包工程收益很好,心動不如行動,她親自開車去動員,一次攬儲存款x余萬元,精誠所致,金石為開,今年以來她個人攬儲發生額達x余萬元,年未鞏固存款途額x萬元。為拓展業務范圍,積極宣傳業務品種,共發宣傳單x余份,咨詢群眾x餘人次,使群眾進一步了解了郵行的金融政策和新業務品種。我在工作之餘不定期走訪朋友、親戚、同學,凡是認識的人都一一上門宣傳,給他們講通知存款、理財日日升都比活期存款利息高以外,還有零存整取、積少成多的優點。共動員x多人辦理了通知存款及理財日日升,存款資金達到x萬元,。
二、從嚴治行,率先垂範,兢兢業業抓管理。
我認為,幹部是面鏡,員工是桿秤;員工是領導的影子,有什麼樣的領導就會有什麼樣的員工;沒有帶不好的員工,只有不稱職的領導。作為支行的「班長」,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凡是要求員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做好;凡是要求大家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用自己的模範行為帶動和影響員工。每天早晨,我總是第一個先到營業室,主持晨會,周密安排當天的工作,在多年的管理崗位上,也使我養成了一個習慣,每天必須查閱前一日的會計賬務,及時了解各項業務工作進度情況,掌握主要業務數據,使各項工作安排做到有的放矢、有條不紊,存款的增長,各項業務的拓展情況,分給自己的任務最多,把最難辦的,最難啃的工作任務都由自己去做。在我的心裡總是想著怎樣去完成工作任務,怎樣盡可能地提高員工作績效。在管理上堅持嚴格與人性化並重,大力營造團結和諧、積極進取的工作氛圍,每周擠出一天的時間,對所經辦的業務傳票筆筆審查把關,保證規范化操作,每年經過上級多個主官部門的檢查,都受到高度的評價。

D. 「銀行反洗錢先進個人事跡」怎樣寫呢

一、反洗錢的內容和現狀 (一)洗錢的界定 1988年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將洗錢定義為:(1)明知資產來源於毒品,為了隱瞞或掩飾其非法來源,或為了協助任何涉及此種犯罪的人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轉換或轉讓該資產;(2)明知資產來源於毒品犯罪,而隱瞞或掩飾該資產的性質、來源、位置、處置、轉移、控制關系或所有權的行為。 巴塞爾銀行條例則側重於金融交易,將洗錢描述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作為犯罪資金轉移或存儲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賬戶向另一賬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此即常言之洗錢。 美國《洗錢控製法》、《銀行保密法》等規定了洗錢犯罪,依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銀行把非法得來的錢財加以轉移、兌換、購買股票或者直接進行投資,從而掩蓋其非法來源和非法性質,使該資產合法化的行為。一般的行為表現是:第一、把錢存入海外銀行;第二、先把錢存入本國銀行,然後盡快以電匯方式把這些金錢轉到國外保密銀行;第三、從本地及外國證券公司買入股票,然後賣出;第四、把錢帶入合法賭場,購買籌碼,馬上兌換回現金,造成錢是從賭場贏來的假象。 關於洗錢罪的界定,我國學者有多種觀點,如: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結算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意圖使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1]我國刑法第191條對洗錢定義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由此可見,各國由於立法傳統、實際情況的不同,在洗錢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異。首先,對洗錢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該罪與金融等機構的關系;有的界定注重該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有的界定則注重該罪的行為方式等。其次,對洗錢罪性質的認定有所不同,如有的著眼於其對社會經濟和被害人財產的侵害,把它規定為侵犯財產罪;有的著眼於它對司法的妨害,把它歸結為妨害司法罪的一種;有的則著眼於它與為取得黑錢而實施的所謂的「上游犯罪」的密切關系,把它規定在「上游犯罪」的條文之後。[2]筆者認為,就其本質而言,確定洗錢犯罪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蓋財產或財產利益的來源或性質的行為,財產的來源、性質有違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錢行為利用金融等中介機構,洗錢的行為方式,如「清洗」性質的行為或「投資」性質的行為等。 (二)洗錢的形式及其影響 洗錢的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比如根據其存續時間的不同,可將其分為傳統的洗錢方式和新的洗錢方式。傳統的洗錢方式主要有:貨幣走私,貨幣兌換,投資不動產;此外,利用賭場、合法公司、地下錢庄、中介機構等進行洗錢,利用虛假信用證、篡改發票等手法進行洗錢都是傳統的洗錢方式。所謂新的洗錢方式,是在科技進步和金融創新的形勢下出現的洗錢方式,如通過通信賬戶進行洗錢,通過互聯網信用卡進行洗錢,運用國際互聯網銀行進行洗錢,利用智能卡進行洗錢等。筆者認為,洗錢的方式也可以根據是否藉助金融機構進行劃分,那麼,與金融機構相關的洗錢方式主要有: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存入金融機構,將金融票據兌換成現金再將現金換成銀行匯票匯出,通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洗錢,在金融監管不完善的國家進行投資進行洗錢,在銀行保密制度較嚴的國家開立賬戶存入或提取現金進行洗錢等。此外,新的洗錢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是洗錢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機構則包括銀行性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性的金融機構。由此可見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的必要性。 洗錢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對於金融機構而言,不僅會影響其經濟效益,也會影響其社會效益。首先,洗錢會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銀行一旦被捲入洗錢丑聞,會極大的損害其在客戶心目中的形象和聲譽,進而影響客戶對銀行的信任及銀行的經濟效益。其次,洗錢影響金融機構進入國際市場。由於我國尚未有反洗錢立法,所以,我國銀行進入國際金融市場會遇到很大的阻礙。再次,洗錢影響國家的金融市場。洗錢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如由於臟錢的流入影響異國的利率變動、由於洗錢行為對金融機構的影響而使一國潛在的金融危機的風險加大等。 近幾年來,國際洗錢活動呈現出若干趨勢:洗錢分子將會更多的利用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為其洗錢服務;洗錢分子將會更廣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與金融衍生產品洗錢;洗錢分子將會利用國際金融系統的一體化,把洗錢網路鋪設到世界各地;洗錢分子將會加強洗錢手段的復雜化和洗錢技術的現代化等。這些趨勢表明,國際洗錢活動將與金融機構發生更密切的聯系。 (三)我國反洗錢的現狀 1.立法現狀。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反洗錢立法。我國反洗錢立法方面的主要內容如下: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的罪狀和法定刑,結束了洗錢方面無明確規定的局面;國務院發布施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有利於反洗錢;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和《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如《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儲戶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台人員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支付;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也對異常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識別等有所規定。 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以刑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准則、以部門規章為規范的反洗錢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國反洗錢領域效力最高,與國際規范聯系最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規對反洗錢活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而將法律法規范實到實際反洗錢工作中的是有關部門規章。 2.銀行的反洗錢實踐。我國銀行開展反洗錢是由內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內因如銀行自身發展及應對挑戰的需要,由於銀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種程度的反洗錢機制,不僅影響到銀行業務的開展,也影響到銀行的經營風險和競爭力和社會形象,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後,加強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成為銀行加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工作。對此,我國銀行有著清醒的認識,紛紛加強本行的反洗錢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對銀行開戶單位基本賬戶設立及現金支付問題、嚴禁公款私存問題和銀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一些針對反洗錢活動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經出台: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人民銀行法》等,這些都為實施反洗錢作了重要鋪墊,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第七條規定設立銀行應具備的審慎性條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這說明中國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視為一項重要工作。據悉,目前《反洗錢條例》已修訂第三稿。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監測處和反洗錢工作處,進一步加大了反洗錢工作力度。 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在國內同業中最早開展反洗錢工作。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國銀行海外機構反洗錢基本原則》,要求海外分支機構切實加強反洗錢工作。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錢工作委員會,由行長親自領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該委員會統一負責中國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依照我國相關法規及監管要求,通過規范業務流程,健全反洗錢內部監管。此外,中國銀行還制定了《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該手冊表明中行的反洗錢措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了解客戶及其業務、可疑交易的識別和處理、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的保存以及內控機制的加強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國銀行將反洗錢工作納入了對分行績效考核范圍。中國銀行還於2002年4月在北京召開反洗錢及合規工作會,並召開了反洗錢國際論壇,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探討在國際背景下如何應對洗錢活動。 中國工商銀行。2002年1月22日,工商銀行總行召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本次會議對工商銀行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機構、工作重點、工作要求及措施等進行了研究和部署。總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由兩名行長分別任組長及副組長,小組成員為與反洗錢相關部門的總經理。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具有各自明確的職責,如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就反洗錢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制定行內反洗錢規則,並監督和檢查該規則的執行情況;研究和改進反洗錢措施,提高員工的反洗錢意識;開展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與國內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合作及交流。 二、反洗錢涉及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反洗錢的「上游犯罪」與反洗錢的界定 所謂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構成洗錢罪的犯罪種類,是刑法領域談及洗錢罪不可不論的問題,它不僅影響到對洗錢罪的認定,也影響著一國的反洗錢水平。一般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三種,而不同的國家對上游犯罪的規定則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規定懲處販毒所得的洗錢行為,有的只懲處某些特定犯罪或超過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錢行為,有的則對所有犯罪的洗錢行為予以征處。筆者認為,我國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僅限於規定的三種犯罪,能否涵蓋洗錢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會引起洗錢罪;二是我國對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認識,這對於認定洗錢罪是否會構成障礙;三是如果採用三種上游犯罪的規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構成洗錢罪;四是目前的規定是否會導致以其他犯罪行為引發的洗錢犯罪的發生,是否會影響到人們對其他洗錢行為的忽視。由於這些問題不是本文關注的重點,所以不再進一步分析。 (二)洗錢的立法模式與反洗錢實務的選擇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戶」制度為例進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戶(knowyourcustomer,KYC)是反洗錢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筆者認為,KYC的實踐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實踐和銀行實務上的實踐。 1.法律方面的實踐。對客戶身份的識別,因各國國情和立法選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據是否建立了身份證制度,採取以身份證為基礎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記錄等為基礎的KYC制度。根據各國的實踐,在建立KYC制度時應考慮的問題主要有:對客戶採取身份識別的條件,如何對客戶的身份進行識別;對客戶身份識別的程序規定,各國立法實踐所體現出的立法模式有兩類:一類是規定銀行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各種情形;另一類是規定KYC的總體要求而賦予金融機構較大的裁量權。 識別客戶身份的法律實踐。有效的KYC制度離不開法律依據,從各國的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雖然KYC是各國法律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在具體規定中仍然體現出一定的差異,如對KYC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作出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定。下面,簡要介紹《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導准則》(以下簡稱《准則》)建立的KYC制度。《准則》對不同的客戶建立了不同的核實身份的方法,包括對本地居民客戶和跨國居民客戶兩大類。其中,本地居民客戶中又包括個人客戶,非面對面開戶賬戶,本地公司客戶和其他商業賬戶客戶,公司、非公司商務活動,本地中介機構等;跨國居民客戶包括跨國居民公司客戶,跨國介紹的業務、信託/受託人/受益人賬戶,個人受託人和被指定人。《准則》要求保留的客戶身份記錄必須達到:能夠表明身份證明的性質;是能夠組成一份證據或提供如何獲得證據、重新獲得身份證明的細節信息。可見,在識別客戶身份時,應當為其日後形成證據做好准備,因為KYC不僅是銀行降低其洗錢風險的基礎,也是銀行履行法律對其要求的舉證責任的基礎。 2.銀行的KYC實踐。以花旗銀行的KYC制度為例,其以KYC做為反洗錢的重要政策之一,並表明其將避免與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花旗銀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獲得客戶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戶的額外信息、特殊賬戶的信息、對代理人身份的識別、對已具備的客戶信息的運用及建立其他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政策及程序。具體講,如確定拒絕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經過調查仍未解決的自然人或客戶是「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銀行內部對客戶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戶信息的業務的文件,確保業務中運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對我國銀行KYC制度的幾點想法。由於我國尚未有統一的反洗錢法律,而這已經對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礙。因此,對於我國KYC制度,從立法角度應由立法機關與金融機構溝通,首先確立立法的途徑,即確定是由法律規定較為細致的KYC制度,還是規定由金融機構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KYC制度。筆者認為,在我國反洗錢尚處起步,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對反洗錢的認識尚不充分的情況下,採取第一種立法途徑較為適當。但是,在確定製度框架時,為加強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機構應與金融機構廣泛深入的交換意見。從KYC制度的具體內容角度,應借鑒《准則》確定KYC制度的組成。筆者認為,一項完整的KYC制度應當包括:對KYC制度地位的確立,將KYC作為反洗錢的一項重要內容;確立對不同客戶的不同身份識別方法;確立客戶身份識別的例外規定,如確立不需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戶身份識別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過機構內部的客戶身份信息共享而減少重復的客戶身份識別,後者則如對中介機構進行的身份識別;應確立識別客戶身份與反洗錢其他環節的關系,如明確KYC與交易報告、記錄保存等環節之間的聯系。另外,不同客戶的身份識別還應當充分考慮客戶與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的業務關系及客戶的信用評級、客戶的所在國是否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等確定的「黑名單」上的國家或地區等因素。 加強KYC宣傳,建立金融機構的統一標准。雖然KYC對金融機構並非新概念,但如何開展本行的KYC工作則成為銀行注意的問題,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對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在業務及認識上也造成了困惑:銀行擔心過度的KYC制度的實施會使客戶選擇其他要求提供較少客戶信息的銀行的服務,而客戶對KYC的認識不足會影響其對銀行業務操作的認識。因此,只有加大對客戶的相關宣傳,如強化對實名制的意義的持久宣傳,對洗錢對銀行、國家、社會的損害的宣傳,對客戶身份識別在國外的普遍實行等的宣傳等,使客戶能夠對KYC要求的義務積極履行;通過銀行業同業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在法律明確規定出台前確立銀行業的KYC標准,消除銀行顧慮,繼而為銀行降低洗錢風險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加強KYC研究,探索新業務中的客戶識別方法。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對客戶身份的識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動貿易方式」和「自動支付」方式下,由於快速化、匿名化和無監管交易基礎造成的對身份識別、交易報告等帶來的挑戰,銀行只有從技術和對新業務的研究及同業交流中積極尋求有效的身份識別機制,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由此可見,我國的反洗錢立法模式選擇需要在總結自身現狀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較為先進的立法模式,並逐步制定有效且適應國際趨勢的反洗錢法律。 三、對商業銀行進行反洗錢的建議 1.研究掌握國內外現行的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要求。由於反洗錢工作使金融機構面臨著實現經濟效益和承擔社會責任、滿足客戶要求與履行義務之間的復雜關系,使得金融機構在進行反洗錢時有一定的困難。為解決這種困難,切實可行的辦法有二:其一,按照國內現行法律的要求和金融機構普遍的反洗錢水平,進行反洗錢工作。具體地講,就是掌握我國刑法對洗錢罪的界定,對洗錢罪中涉及的行為高度重視、嚴加防範;按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提高境內居民因私兌換標準的通知》、《信用卡管理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反洗錢工作(註: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反洗錢工作實際上已有一系列制度,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發布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規定了識別客戶身份的不同要求,就是我國的KYC制度。但筆者認為,將上述制度稱為有反洗錢意味的工作制度似乎更為合適,因為這些制度制定之初並不是針對反洗錢而設立的,而且從內容上也與其他國家的反洗錢制度有差距,比如,《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方法是提供要求的各種證明文件,但結合其他銀行的做法、了解交易背景、親自拜訪客戶等都是識別客戶身份的必要、有效方式;而根據各國的立法實踐,交易報告制度往往對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規定,有些不同是報告的條件,有些是報告的程序等,與此相比,我國的交易報告制度還是不夠完善的。)。其二,掌握國際上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的要求和做法。筆者認為這是更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具有反洗錢工作優勢的國家及金融機構不僅會進一步加強自身反洗錢的能力,也會不斷地促進其反洗錢經驗的推廣。目前尚無反洗錢機制或反洗錢機制相對落後的金融機構,為適應全球重視反洗錢的趨勢及增強自身競爭力和商譽的需要,會加大自身反洗錢的力度,而其中成本較低而又較為有效的方式自然是按照國際上普遍的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要求決定自己的制度。國際上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要求,如《聯合國禁止洗錢法律範本》(1995年4月)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援助)反洗錢的監管機構,具體義務包括:於業務結束後,在不短於五年的期間內保存交易記錄;金融機構的官員或雇員對有理由相信洗錢活動正在、已經或將要進行時向監管當局報告交易人的身份、交易本身及其他情況;遵守監管當局的指示;接收監管當局的檢查、詢問等;遵守監管當局的指導准則和培訓要求。這些規定對於我國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工作有相當的參考價值,如制定反洗錢政策時應包括的內容、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遵循的要求及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內容等。 2.建立系統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如前所述,一套有效的反洗錢機制應當包括:識別客戶身份的制度、交易報告制度、可疑交易報告、記錄的保存、反洗錢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員工的教育與培訓制度。這里主要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進行分析。首先,制度應對可疑交易的線索作出規定。如瑞士聯邦金融委員會對具有洗錢跡象的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均作出規定,其中:一般因素,如某項交易超出銀行正常范圍之外或其正常客戶范圍之外,並對客戶進行某項交易唯獨選擇該銀行不能作出解釋;特殊因素又分為現金交易、活期存款賬戶與存款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前者如臨時客戶購買大量銀行支票,反者如沒有指明誰是受益人的付給另一銀行的匯票。其次,制度應當對報告的機構加以明確。可疑交易的報告應當包括:對本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的報告,對上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的報告、對監管當局的報告和對司法機關的報告,向哪一級機構報告應取決於可疑行為的性質和發現可疑行為的金融機構的地位。再次,制度應當對報告的處理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與報告的機構相對應,處理報告的機構分別是本級行的反洗錢機構、上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監管當局和司法機關;處理的程序應當包括對報告分析的程度和對報告處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接收報告的人員,處理報告的時間限制,處理情況的書面記錄或報告以及處理的標准和原則等。 3.加強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強化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對銀行的反洗錢王作至關重要,比如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只有在銀行內部各部門及其員工的落實行動中才能實現其價值,特別是在一些由銀行員工根據授權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情形下,員工在KYC制度中格外重要。通過培訓和管理,使金融機構的員工對洗錢行為有足夠的警惕,並通過適當的報告制度加強KYC制度與反洗錢的其他環節的聯系,如建立對客戶信息變動的及時監控的程序以及銀行員工對上級的報告程序、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報告程序間的連貫性和諧調性等。對於反洗錢培訓,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培訓內容應當全面並具可操作性。鑒於我行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情況,應當加快建立反洗錢的程序手冊,使員工更易於進行反洗錢操作,並使反洗錢操作規范化、高效化。而對於程序的設定,一是應當由各業務部門對自身的業務程序有準確清楚的描述,並明確本業務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錢隱患環節;二是由業務部門分別和反洗錢機構對本部門的程序內容進行研究分析,確定本部門的程序手冊;三是由反洗錢機構匯總各部門的程序,再與所有的業務部門商討,確定統一的反洗錢程序手冊。在制定程序手冊時,應當盡可能的與反洗錢水平較高的金融機構交流。第二,培訓機制應當健全。我行的培訓機制應當針對不同員工的要求,制定層次不同的反洗錢培訓計劃,如對一線員工側重於識別客戶及交易、可疑交易的報告的培訓;對所有員工進行的反洗錢基本內容、規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訓;對反洗錢關鍵崗位員工進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錢培訓等。同時,設置不同層次的反洗錢培訓機構和人員。不同層次的反洗錢培訓機構是與各行級別相適應的培訓機構,培訓人員應當包括主要進行內部組織聯絡的人員、主要負責培訓內容的人員和其他人員等。 4.加強反洗錢信息的交流。信息在反洗錢工作中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反洗錢的信息交流應當包括: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如花旗銀行的反洗錢手冊中曾提到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過銀行內部對客戶信息的共享,減少不同分支機構、不同部門之間重新獲取客戶信息的成本,同時也使內部判斷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確。可見,由於這類信息交流是銀行信息網路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這樣的信息交流並非難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強調信息的性質和內容;二是根據實際,銀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錢信息機構,該信息機構的形式可以是多層次的信息傳輸機構,也可以是單一的網路信息中心。至於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其必要性在於反洗錢的國際合作的日益加強,這種國際合作使國內銀行間要加強信息流以適應與其他國家合作的趨勢,使不同國家的銀行間需要通過信息交流實現反洗錢的國際合作。銀行間信息的交流可以通過銀行間自發設立的信息中心進行,也可以通過監管機構設立的信息中心進行,前者基於自願,後者則具有強制色彩,採取何種形式應取決於一國的客觀實際和金融機構的意願。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與前兩類信息交流機制有所不同,區別在於信息交流的目的有所不同,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有一定的證據作用,如有些國家規定,銀行如果對可疑交易作出了報告,以後該交易被認定為洗錢行為時,銀行可以免責;報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向司法機關報送的信息有時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筆者認為,向其他機構的信息報送,特別是向司法機構報送的信息,應當注意嚴格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我國對銀行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關規定;報送信息的程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般認為對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不應受為客戶保密義務的限制,但我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因此,仍然要處理好信息披露與為客戶保密之間的關系。最後,應當強調的是,無論是哪一類信息交流都必須充分注意對信息的保密工作,應當建立特定人員的有區別的信息獲得和處理制度,以保證信息及時獲取和信息的保密,即使是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也應如此。

E. 反洗錢工作先進個人材料

到處抄抄

F. 金融機構反洗錢領導小組職責是哪些

需要履行的職責如下:

1、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2、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3、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6)金融機構先進個人領導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G. 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的領導力量還是銀行金融機構的領導力量

管 中國人民銀行相當於班長 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分別是一組組長、二組組長、三組組長。

H.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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