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中央銀行有什麼特徵
(1)不以盈利為目的(2)壟斷貨幣發行
2. 中央銀行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與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有哪些異同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職能 其實是考察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即中央銀行也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其對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對金融市場的管理,
3. 中央銀行和一般金融機構有哪些不同
1.地位不同:中央銀行是一國最高金融管理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內是中國人民容銀行(簡稱央行或人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於1948年12月1日組成。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從業人員享有公務員待遇;而一般金融機構是一般企業(公司)法人,從業人員屬服務業企業職員。
2.經營目的不同:中央銀行是不以盈利為目的,追求政策和社會目標;而一般金融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
3.業務對象不同:中央銀行只面對政府、金融機構;而一般金融機構面對企業、居民等社會各部門。
4.享有許可權不同:中央銀行是享有國家賦予的各種特權;而一般金融機構是無特權,彼此間平等競爭。
5.履行職能的手段不同:中央銀行是可並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而一般金融機構是只能通過業務活動。
6.活動領域不同:中央銀行是宏觀金融、經濟領域;而一般金融機構是微觀金融、經濟領域。
4.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不同於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 不同於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有四個基本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商業銀行作為貨幣經營機構,具有為客戶保管、出納和代理支付貨幣的職能。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過程中所獲取的大量信息,憑借這些優勢,運用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手段和工具,為客戶提供的其它服務。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這也是商業銀行區別於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
5. 央行作為從傳統銀行脫離,與其他金融機構有何本質差異
央行代表國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處理對外金融關系,為國家提供各種金融。是全國唯一有權發行貨幣的機構。央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帶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6. 央行與其他銀行的關系
央行是銀行的銀行 目前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國家的宏觀政策 主要是金融服務職能。
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一個由政府組建的機構,負責控制國家貨幣供給、信貸條,監管金融體系,特別是商業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 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實現國家宏觀經濟目標服務,這是由中央銀行所處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
7.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
中央銀行是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授權,進行貨幣發行、代管國庫資金、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發放貸款,以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
(一)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371)
1、設立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由人民銀行總行審理後報國務院批准;設立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或計劃單列市分行,由商業銀行總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核批准;設立地、市級分支行,由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大區分行批准;設立縣(市)支行、市區辦事處、地市級分行營業部,由商業銀行地市級分、支行提出申請,經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審核,報大區分行批准。
2、對商業銀行的檢查和監管,包括不定期檢查、金融機構年檢和專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機構設立的合法性,執行政策情況,經營情況等;監管商業銀行的全部業務,包括對其資本結構的監管,對其資產負債比例監管和風險資產監管,對其信貸計劃執行的監管,對其存貸款業務活動的監管,對其結算業務的監管,對其利率管理的監管,對其外匯業務的監管等。
3、商業銀行的主要領導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履職。
4、商業銀行依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在對銀行名稱、注冊地點、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進行變更之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5、商業銀行因各種情況不能繼續經營,需要終止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銷銀行法人資格。
(二) 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管 (254)
1、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幅度確定存款利率,其辦理貸款業務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幅度確定貸款利率。
2、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使商業銀行的長期貸款、中期貸款、短期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債業務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種期限的負債業務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結構。
3、商業銀行的重要投資須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並事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4、商業銀行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和其他資料,接受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等。
5、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行政責任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同時中央銀行也對其他金融機構實行業務監管。
8. 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地位的特殊性 盡管各國中央銀行的名稱不盡一致,但就其地位來說,中央銀行都是居於一國經濟金融體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機構。 1、從一國經濟體系的運行方面來看,中央銀行為經濟增長創造了基本的貨幣和信用條件,並為經濟穩定運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2、從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來看,中央銀行是一國貨幣金融體系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全國貨幣信用制度的中心樞紐和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機構。 3、從一國對外金融關系方面來看,中央銀行是國家對外進行經濟金融往來與合作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肩負干預外匯市場,平抑市場匯價波動的職責。 (二)業務的特殊性 1、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有著特殊的法定權力、 法定限制、業務范圍。 法定權力有: (1)有權壟斷貨幣發行 (2)有權管理貨幣流通 (3)有權發布監管金融機構的業務命令和規章制度 (4)有權持有經營、管理國家的黃金外匯儲備 (5)有權經理國庫 (6)有權對金融業的活動進行統計和調查 (7)有權保持業務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法定限制有: (1)不得經營一般性銀行業務或非銀行金融業務 (2)不得向任何個人、企業或單位提供擔保或直接發放貨款 (3)不得直接從事商業票據的承兌、貼現業務 (4)不得從事不動產的買賣業務 (5)不得從事商業性的證券買賣業務 (6)一般不得向中央財政透支,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2、中央銀行的業務經營不以盈利為目標。 3、中央銀行的業務服務對象是各商業銀行,政府機構和其它金融機構。 (三)管理的特殊性 中央銀行雖然經過一國的政府授權,享有各種金融管轄權,但與一般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有區別: 1、中央銀行在履行各項管理職能時,都是以「銀行」的身份出現,而且管理手段也更多地具有銀行業務操作的特徵。 2、中央銀行通常憑借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分層次來實施監督管理職能,行政手段居於次要地位。 3、中央銀行在行使管理職能時,具備較大的獨立性。
9. 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不同表現在哪裡
中央銀行具有一般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央銀行在從商業銀行演變而來時,依然還有貨幣信用等業務,但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它又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主要表現在經營目的、經營業務、經營對象及制度類型上。
(1)經營目的。
中央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中央銀行從事的銀行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實現宏觀經濟目標,為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提供戰略性的金融服務。
(2)經營業務。
中央銀行不從事普通銀行業務。
中央銀行不從事一般銀行的業務,因為它的使命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很多的特權,主要是從宏觀上把握貨幣和金融政策,負責協調和監管其他金融機構,做銀行最後的貸款人,其實就是「銀行的銀行」。
(3)經營對象。
中央銀行以政府和金融機構為經營對象。
中央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和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原則上不對社會上的工商企業和個人辦理存款、結算業務,而是與政府、商業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業務往來,通過這些往來調控國家宏觀經濟和監管金融機構,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4)制度類型。
中央銀行一共有四種基本制度。
中央銀行受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政府控制,在其存在的組織形式及運轉的制度模式上,可分為四種類型:單一型中央銀行制、復合型中央銀行制、跨國中央銀行制和准中央銀行制。
另外,與商業銀行不同的是,中央銀行不能在國外設立分行,只能設立代表處、代理處。
10.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中央銀行有什麼特徵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
具體體現在:
1.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2.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中央銀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3.為政府融通資金。
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盡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種,中央銀行直接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政府債券。
4.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二,對儲備資產結構特別是外匯資產結構進行調節;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5.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6.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布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