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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幹部職工違規尋租調研

發布時間:2021-04-17 18:15:47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㈡ 幹部職工違反工作紀律現象單位領導應從哪些方面加強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樹立租了良好的形象,然後根據在第21 [2008]靈發出的文件租房,由縣局研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勞動紀律和管理,現通知如下:

組織領導

建立勞動紀律檢查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建立勞動紀律檢查組組長。

負責人:陳融轤

副組長:李舜港

員:鄧傑馮笑迎李紅梅

二,勞動紀律檢查組的工作職責和檢驗方法

(一)崗位職責

教股,縣和縣機關單位直接負責的考勤,考勤統計工作一天情況月報;郡議會負責監察室,檢查勞動紀律的情況做出違反紀律人員的定性處理,並發出通知,縣局黨委辦公室負責黨的縣辦事處教育管理機構,以協助監控室,縣進行勞動紀律檢查;負責處理收段落縣局辦公室。

1,檢查幹部職工遲到情況;

2,請檢查工時病假;

3,工作紀檢工作時間;

4,檢查著裝要求工作人員情況;

5,做出處罰的違規違紀人員進行了定性的決定。

(二)檢查方法

1,負責檢查勞動紀律檢查組組長縣局,縣局教股,監察室,派機關黨委參加勞動局紀委;

2,採取勞動紀律檢查組的形式時,檢查勞動紀律檢查的情況,原則上每周檢驗局和下屬單位至少每基層稅務每個月至少一次。

3,勞動紀律檢查組組長誰教股直接向縣局監察室,進行檢查黨委辦公室。

勞動紀律人員的處理

(一)違反本不遵守規定的治療時間的工作:

1,工作時間遲到或早退年初,扣除現金20元;

2,作品必須本人簽收不得代簽。曾代表簽署的核實行為,代簽人誰沒有簽署20元現金,每個扣;

3,共有三名工人在後期的情況是早退,扣(局)股份(室)現金費用20元;股(室)(局)有三例晚期總月租費和早退,扣組(室)(局)或直接聯系分管領導20元現金和批評的領導。

(二)工作時間擅離工作,並沒有離開,無正當理由的,一經查實,按曠工。

(3)工作時間玩游戲,在辦公室里,股票和做其他的工作沒有干,發現一次扣現金20元;(室)的(正局級)的人員累計超過3個月扣部(室)由(董事會)負責現金20元;的(董事會)的(室)負責一共有三個或更多的人,扣組(室)(局)或聯系領袖負責20元現金和批評的領導。

(4)工作方法簡單爭吵與納稅人或來訪的人,影響到當地稅務部門,一經查實,20元現金,每個扣和批評的形象。

(5)基層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未能發現扣20元現金稅務制服;累計超過三個月,負責人的現金中扣除20元;單位負責每月累計超過三次,單位分管領導的扣或致電現金20元,並通報批評的領導。

上述違規違紀人員,一經查實,及時的信息處理,人員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和縣將行政處分和問責違反帶領由單位紀檢人員;預提現金,統一收集由辦公室報告給縣局監察室登記,再經過上繳縣局規劃和金融股佔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到所有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勞動紀律,意識,態度的重要性,管理,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從意識,堅決落實。各單位紛紛採取措施,落實勞動紀律的管理。

(二)嚴格自律,一個很好的例子。領導幹部,各級要親自帶頭執行勞動紀律,紀律嚴明,一個很好的例子管理的規定;單位應當加強對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始終收緊勞動紀律的字元串,不碰「高壓」,全體員工要認真落實勞動紀律本身的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自覺遵守,不得違反紀律,樹立租了良好的形象。

(三)加強檢查,狠抓落實。勞動紀檢組長縣局,要充分發揮檢查組的監督作用,切實履行職責,堅持破違規違紀人員的情面逗硬處理的原則,決不姑息遷就,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通報,順利推進勞動紀律管理工作

㈢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㈣ 一篇關於基層央行防範違法違紀案件的調研

當前央行職能調整後,央行由原來的以監管職能為主向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等職能轉變,原有的內控機制建設也亟需調整完善。在職能轉換過程中,一些基層人行的幹部職工利用職權或內控制度不完善之機進行經濟犯罪和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其職務犯罪案件特點及涉案數額仍不容忽視。因此,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研究解決預防基層人民銀行職務犯罪工作尤為重要,它已成為人民銀行系統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當前人民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當前人民銀行職責出現了一些變化,其職務犯罪也隨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從近幾年的案件特點來看 ,基層人行領導幹部和會計出納、聯行、國庫、發行等崗位,仍是人民銀行發生案件的主要風險部位。

一 基層行領導幹部崗位。

1、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組織的重大決定,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

2、違反領導幹部廉政准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或親友及他人謀取利益,私自從事營利活動,假公濟私、化公為私,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等;

3、違反人民銀行規章制度,授意、指使、縱容、包庇其他人員從事違規違法活動;越權、濫用職權或失職、瀆職等。權力一旦失去有效監督,必然產生腐敗。

二會計、出納、復核員崗位。

1、多頭開立經費賬戶,不按規定審核票據憑證;

2、對賬不及時或不對賬;

3、設立「小金庫」以權謀私收受他人錢物,貪污存款利息;

4、虛開、多開發票貪污公款,拖欠、挪用公款,或合夥私分公款;

5、操作代號、口令被破解、盜用,個人名章被盜用;

6、工作變動或臨時離崗不辦理交接或交接不清。

三電子聯行崗位。

1、編押機與編押機操作手冊管理不善,造成失密、被盜用;

2、先發出往賬、後清算資金,錯發、漏發、重發及假電,遲發、擅自發出查詢查復書;

3、聯行對賬、查詢、查復不及時、不認真,未能及時發現假賬、錯賬;

4、印、押、證混崗操作,對提交的往賬信息不審核,盲目進行復核操作。

㈤ 關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處罰問題

5年有期徒

㈥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違規放貸風險排查時,重點關注哪些領域

重點關注以下六大領域: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貸款;關注類貸款和違約客戶情況;信貸資產轉讓情況;銀行員工幫助客戶規避制度獲取貸款情況;貸款抵押和擔保落實情況;展期貸款和借新還舊貸款情況等。

㈦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哪個系統對境內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抵制並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哪些活動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㈨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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