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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對非法集資的對策

發布時間:2021-04-17 20:31:15

A. 如何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

常見手段主要有以下4種,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對於非法集資,我們國家是嚴厲打擊,重拳出擊,遇到非法集資首先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

B. 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這幾點你一定要看

當前,主要有以下領域需注意關注和防範:
1、利用民間借貸進行非法集資。
2、中介機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3、農業專業合作社類非法集資。
4、利用互聯網借貸進行非法集資。
5、股權投資領域非法集資活動。
6、金融機構個別工作人員涉嫌非法集資。

C. 銀行業金融機構防範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風險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暫時沒有明文,具體你要看他的資金流向

D. 中共中央關於非法集資死悵賴悵處理規定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
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
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因此一般只要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都是合法受保護的。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企業利用民間信用關系,合法獲得借款用以企業的發展、經營,並支付一定的利息對價。
而非法集資行為,本質上屬於詐騙。在1979年《刑法》中,並沒有規定集資詐騙等罪名,也沒有規定任何金融詐騙罪,在當時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類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詐騙罪、投機倒把罪等罪進行定罪量刑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擾亂金融秩序和金融詐騙類的犯罪日益突出,這些犯罪涉及金額動輒幾個億、幾十個億,嚴重擾亂了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侵犯了公司財產權益。

E. 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被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該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清理清退是按照公司法的清

非法集資的款項不屬於企業合法財產,不適用破產清演算法律法規。直接由犯罪行為人承擔清償義務。企業因此獲益的也負有清償責任。

F. 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有哪些處置非法集資的職能

1宣傳教育功能——做好客戶宣傳教育工作;
2防控監管功能——加強管理,提高辨別能力和責任意識,做好防控監管工作

G. 非法集資如何處理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餘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餘下的被集資組織者花費完的不予補償,由集資人自行承擔。

H. 發現非法集資該如何處理

1、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發現有非法集資嫌疑的,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等,非法集資有四個特點:涉眾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資,應依法移送給公安機關。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為本身並不涉嫌非法集資而是只有關聯,人民法院必須審理。
2、發現與民間借貸有牽連的犯罪線索、材料的,應當如何處理?
應該堅持「邊民邊刑」、「民刑分開」。《物權法》規定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依法平等保護,所有民事權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開,互不幹預,相互獨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並不當然讓位於刑事案件。對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決,民事案件並不當然改判。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是犯罪事實,遵循的客觀真實,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實,判決結果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舉證證明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訴訟提交的證據來認定的事實。所以,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的結果有時不一致是正常現象,民事訴訟追求是法律真實,不以追求客觀真實為訴訟目標。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決,與之後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的借款數額不一致,那麼以刑事判決的結果數額作為後面的民事判決結果數額的前提依據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認定的事實為依據,那麼之後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無法查清,只有無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的事實為之後民事判決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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