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資料描述
[目錄]
一、電子商務和個人隱私權
二、個人隱私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三、網路隱私權產生問題的原因
四、 我國對於網路個人隱私的保護
五、 對電子商務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展望
結束語
[原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它有很大的發展前途。但近幾年的迅速發展使得個人隱私權保護問題日漸突出。
(一)、電子商務簡述
電子商務即通過電信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和流通活動,它不僅是基於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擴大宣傳、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生產、 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主要含概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 政府貿易管理的電子化,即採用網路技術實現數據和資料的處理、傳遞和儲存;
2. 企業級電子商務,即企業間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所實現的和供貨商、用戶之間的商務活動;
3. 電子購物,即企業通過網路為個人提供的服務及商業行為。按照這種思想,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另一類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後者亦即我們所說的網上購物或在線購物。
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選擇性強等優點,因此,發展十分迅速,據美國《商業周刊》報道:1998年美國在線購物達到48億美元,200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了200億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業機構間的網路貿易從1998年的156億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個發達國家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比較重視。日本於1996年投入3.2億美元推行電子商務有關計劃;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號"項目,當時已有31家機構與政府簽約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每年可得到2~3億美元的經費支持此項研究和發展各種應用;1997年4月,歐盟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
㈡ 在互聯網中隱私權保護受到的主要挑戰是什麼
1,信息採集方沒有做到信息保密
2,個人隱私被他人過去後肆意在互聯網發布
㈢ 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包括以下哪些信息
遵守相關法律銀行向銀行消費者提供產品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銀行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相關法律、法規。銀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銀行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所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交易信息公開。銀行必須以明確的格式、內容、語言,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消費者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確保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產品或者接受銀行服務前已知曉並理解相關風險。
妥善處理客戶交易。銀行對消費者購買銀行產品或者接受銀行服務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拒絕消費者有關申請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並向其說明理由。
交易有憑有據。銀行提供銀行產品或者銀行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合法的交易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保護消費者信息。銀行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消費者信息時,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消費者銀行信息的保護,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確保消費者信息安全。
妥善處理投訴。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對消費者的投訴,應認真調查,弄清事實,依法處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告知消費者處理結果。
㈣ 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包括對以下哪些信息的保密
,「消費者利益中應不應該增加隱私權,意義何在?」消費者權益中本身就包括了隱私權的,根據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對於買家不願公開或者推定不願公開的,商家有保密義務。
㈤ 為什麼要尊重保護消費者隱私權
別人的隱私不容侵犯
㈥ 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應包括哪幾個方面的保密
身份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社會保障號版碼、聯系電話權、通訊地址、文化程度、職業等。在辦理維薩卡和萬事達卡等銀行卡時,還要求提供家庭財產狀況,如存款賬號、支票賬號、住房權屬、汽車品牌年代、融資渠道、目前債務及債權人姓名和賬號號碼等。一般而言,個人身份信息涵蓋多方面,且容易通過多種渠道獲得,似不應納入保護范圍中筆者認為這些信息因為與金融交易等動態信息串連在一起,會產生識別金融消費者個體的後果,應屬於隱私權保護的范圍。
交易信息
主要指賬務信息(如銀行賬戶號碼、密碼、存貸款數額等)、信用信息(如持卡數量、透支記錄等)、投資信息(如證券賬戶資產構成)和保險信息等。這些信息全面反映了個人金融資產狀況和信用狀況,對個人而言,都是較為敏感的信息。
主觀信息
主要指金融機構將與客戶交往過程中所獲取的衍生信息進行梳理分析後對客戶形成的主觀印象。如記錄、分析個人持卡購物信息,就可以了解其消費的時間、地點、數額、交易對象,甚至所購買的商品種類和品牌,從而判斷出其交易習慣、消費偏好,有時甚至可能整合出個人的職業背景、性格特點、不良嗜好和交際圈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