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貨幣基金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嗎有沒有什麼條文依據
貨幣基金分紅對應的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征不征,免不免,是不是個事
這個問題,看似清晰,其實不然,小編又網路又bing了一下,發現問題真不是很簡單,因為網上的專家大俠,稅務機關的回復,有的振振有詞,有的含含糊糊,真要亮個底牌,沒有。恰遇此問題的討論,因此也了解了我們的客戶的操作實例,非常感謝有力地對小編的幫助。
貨幣基金是何東東
這要查詢一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現款」、「短期債券」等類似字樣的基金,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Ok,貨幣基金也是基金,只是投資的對象有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一)現金;(二)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三)剩餘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四)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五)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六)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轉換債券;(三)剩餘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四)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貨幣基金分紅的企業所得稅:分紅與贖回
在2008年(含)之後,企業所得稅法下,依據財稅[2008]1號文件,產生的收益的分配,是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暫不徵收事項,因此不需要並入所得稅(含預繳)來計算繳納。這里的暫不徵收通常我們實踐當中是直接認作免稅事項處理的。至於收益在次月轉投資份額時,視為一個新的獨立的事項發生,是獲得分紅之後的投資,前提的身份是分紅的部分先認定處理。贖回時,只是將投資收回,不存在再產生投資收益(除非未及轉收益的部分,經過計算後分配的部分,而且手續費也一般沒有),因此企業所得稅不存在納稅的問題。
貨幣基金分紅與其他基金分配方式的不同,還在於某些單位可能利用的基金避稅之法,即如明天要分紅了,今天重金買入1億元,分紅1000萬元後,作「免稅」1000萬元,餘9000萬元贖回時,投資損失1000萬元,一個轉移大法,就帶來變臉,不過你稅務機關要不認,還真沒有一個明確的回擊手段,感覺不合理不代表依據規定不合理,人家難道還不能要收益了嗎,如果人家分紅後100天贖回認不認呢?不過這還是有點得便宜忐忑的心情了。(小編不得不在此處補充一下,避引起異議,只有其他基金分配才有可能避稅,凈值計算模式的,相當於將成本中的一部分轉為分紅的才是,非貨幣基金,貨幣基金單位投資價值不變,基本是收益增加,明白的,虧也是真虧)
貨幣基金分紅的營業稅:感覺要征,卻缺乏征的依據
2009年營業稅條例修訂之後,對於單位買賣金融商品是要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單位取得的分紅,並非買賣的利差,對於分紅轉份額環節理解是不屬於營業稅應稅事項的,這不同於債券利息的爭議,不是一個屬性。
贖回基金時,如何適用營業稅,目前沒有要征稅這一說,已作廢的財稅[2002]128號中的一款曾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作廢的理由是2009年之後適用於非金融機構在內,因此沒有必要單獨明確金融機構了,但這種理解將是延續認可的),此時的購回基金是存在單位差價,跟貨幣基金收回的不變的基金單位是不同的,其單位價格是不變的,相當於是將分紅的收回,財稅[2003]16號文件只規定了股票、債券分紅在轉讓時要補繳營業稅的規定,不適用於基金贖回,據此小編認為不需繳納營業稅,實踐中我們了解的案例中對此亦沒有繳納處理,這也是傳統基金計算凈值與貨幣基金的差異所在,因此目前來看,這也是因新玩法帶來營業稅應稅判斷的差異。
B. 企業運用高分紅基金交易真的能合理避稅嗎
你好,高分紅基金抄確實是可以避稅的,但是由於基金風險較大,可能會產生相應的後果
本人建議您可以通過捷稅寶:
尋找稅率極低的窪地,把業務轉移至窪地
這種方式是合理避稅方法,而且無操作風險,只需要申請下來即可操作,一勞永逸,實現合法避稅。
通過利益或其他費用輸送方式,高利潤產品以收入的方式轉移到窪地
如果第一種不行的話,建議嘗試這種避稅方法,直接以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輸送至窪地,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
以上2種方案是切實可行的合理避稅方法,你可以嘗試下
C. 證監會怎麼整治分紅避稅亂象
證監會將重拳整治分紅避稅亂象:"內鬼"泄密 ,倉位違規。
每到年底階段,機構借基金分紅避稅的問題都是高發時期,今日,多家基金公司接到了「嚴防濫用政策紅利,加強基金分紅合規管理」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
曾在一些基金微信群里看到過拉機構投資分紅基金的信息:「群內各位大佬,我司有隻績優基金12月底分紅,分紅比例20%,有避稅需求的請找我勾兌。」
據了解,為了沖規模以及跟機構等大資金合作,賺取贖回費、管理費,基金公司在營銷時推薦「分紅概念」的產品在業內並不少見,而往往到了月末、季末或者年底等時段,這樣的大比例分紅情況會更多一些。
「各大基金銷售群中往往會發布很多這樣的信息,稍微隱蔽一些的備注『有意私聊』,膽子大的直接就把產品名稱寫上去了。」有基金業內人士表示,「估計是某些公司做的比較過,有書面文字之類的資料被泄露出去了,所以被處罰了。」
除了主動尋找具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主動告知避稅方法、提前泄露分紅信息等行為在業內也並不少見。甚至有公司寫出一套避稅方案,微博長圖、Word文字版等一應俱全,這種「服務」十分到位。
類似上述這種借基金分紅拉機構避稅的問題,在此次監管部門出發後,預計會收斂很多。
四大監管要求規范基金分紅避稅
針對上述基金分紅信息管控不當等行為,《通報》中強調了進一步加強基金分紅管控等事宜的監管要求,明令了以下幾點:
一、建立健全基金分紅信息管控機制。建立分紅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記制度,嚴禁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分紅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嚴格規范基金分紅行為。嚴格控制分紅公告日至權益登記日之間的時間間隔,除法律法規、相關規則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超過2個作日。
三、審慎辦理基金分紅敏感期間大額資金的申購贖回。在基金分紅決議通過日起至權益登記日期間,原則上暫停辦理機構投資者的大額資金申購。
加強對基金大比例分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分紅金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行為的監測與分析,在大比例分紅發布公告日後2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大比例分紅事項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分紅原因、分紅公告日前後15 個工作日內機構投資者申購贖回情況、基金投資指標合規情況等說明,並在公司監察稽核年度報告中作匯總分析說明。
四、持續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對泄露基金分紅決策信息、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將依法依規查處。
對於違規行為就是要嚴加監管!
D. 知識就是財富 怎樣通過基金分紅 合理避稅
1、分析基本的情況,看這次基金分紅的避稅入口點,問題需要專業分析;
2、推薦方案,入駐稅收窪地,通過基金分紅的高稅率轉化為低稅率的模式,進行合理避稅。
E. 基金分紅避稅原理
基金分紅避稅是因為基金分紅不用繳稅。
F. 基金分紅避稅需要提前多少天購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字〔1998〕55號《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內收問題的通知》
基金向投資者分配容的基金收益,暫免徵收所得稅。
及財稅〔2008〕1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操作程序:
第一步,在基金分紅登記日前持有或買入具有高分紅特性前5名基金,從而構建一個具有較好避稅效應的基金投資組合。
第二部,在基金分紅除息後賣出或者贖回所持有基金。
也可以通過三方公司進行專門的操作。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或其他科目,貸:投資收益;由於基金分紅營業稅所得稅都是免稅的,報稅時將該部分填寫在免稅欄就好了
G. 大家討論一下「基金分紅避稅」靠譜嗎
應該與有限合夥企業分紅無關,而與基金分紅有關。為鼓勵基金業發展,目前規定基金分紅收益免稅。假設基金分紅前凈值1.2,每份分0.2,分完後凈值為1分紅前申購,分紅後贖回,忽略相關費用及可能的凈值波動相當於獲得0.2的免稅基金分紅收益,同時產生-0.2的投資收益,後者可以與企業其他收益相抵(需稅務部門認可),從而實現避稅。
H. 基金分紅避稅,靠不靠譜
很多企業都通過這種方式在避稅的。
如有不懂之處,真誠歡迎追問;如果有幸幫助到你,請及時採納!謝謝啦!
I. 機構借基金分紅避稅會損害小散利益嗎
你好,高分紅基金確實是可以避稅的,但是由於基金風險較大,可能會產生相應的後果
J. 基金分紅稅率是多少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