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與我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在職時不得有與競業限制限定的兼職和開展與競業限制限定的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規定時限內不得進行開展與競業限制限定的活動。如果給你支付了相關的補償,違犯限制的要承當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只簽訂了競業限制合同而沒有給你支付相關補償的就不受合同限制(對方違約在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⑵ 公司要求我簽「競業限制」協議,是不是必須給
如果你不是股東,那麼競業禁止協議確實需要公司付出對價。
⑶ 離職後公司能否以簽訂競業限制為由限制職業范圍
他沒權利規定你終身不得從事此行業。
那10%究竟是不是支付補償要你自己調查。
不過離職以後,公司如果要與你簽訂竟業限制協議,必須給予補償,並且要有期限,基本是2年左右。
不然進一個公司,你終身就不能從事這行,還活不活了?
2年就對了,基本都是2年簽約,不過既然有10萬作為違約金,他也要給你錢才對。
他說以前工資里有10%是這個款項,這個你得自己去調查一下,簽訂員工合同的時候有沒有。
如果當初簽合同的時候,完全沒提這個事情,那麼現在以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
是成立的 看了你說的 那就是協議上寫的很明確了 該公司確實沒有義務再額外補償你錢款
⑷ 關於公司與員工簽競業禁止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所以,單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此處沒有約定你的違約責任,是嗎?那你大可隨意去別的單位上班,沒有責任可承擔。單位做法錯誤的明顯表現為: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只工作了一個月,工資報酬中是不可能包含離職後2年的補償費的。而且,法律規定的是必須離職後按月支付,而不是提前支付。
⑸ 我是證券從業人員 客戶經理 入職時簽了份保密協議跟競業禁止協議 如果之後想跳槽到其他公司怎麼辦
一般這樣的協議不涉及重大商業秘密的時候是不起作用的,只是一個表面上的約束。除非你要去的公司和現在的公司有很多的競爭關系。並且競業禁止也是有年限要求的。不會不讓人以後沒法生活下去的。新銳基創獵頭顧問
⑹ 公司要我簽署保密協議,包括競業禁止條目,怎麼辦
你現在負責的工作性質、和你公司從事行業的性質,你都沒有說的太明白,這樣的話你最好去律師那咨詢一下,因為根據我國新頒布並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提到過,不是所有的單位都需要簽保密協議的。如果你現在單位的性質不在其中的話,你現在的公司的作為就是違法的。至於他的威脅,你完全可以去告他。
⑺ 請問,銀行普通客戶經理跳槽至其他金融機構,由於之前銀行強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付巨額資金!
普通客戶經理簽訂這種協議,法律上是不認可的,競業禁止協議不是單方面的懲罰條款,也是需要補償條款的。
再者,銀行有這份心思和每個跳槽的員工打這種官司?又有幾家銀行搞得清楚員工的跳槽去向呢?所以競業禁止協議和普通員工簽訂是沒任何意義的事情。至少在我工作過的三家超大型銀行,連行長級別的人都沒簽訂過這種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