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我們當地的一家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了三個月,入職的時候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當時合同裡面寫的實
用人單位與你簽合同,那麼提成辭職,就必須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內證明,但勞容動合同書不用返回公司。至於社保,那麼到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自己繳納社保,不能清退出來的。公積金嘛,要繳納1年以上,才能提取的。
⑵ 通知我參加深圳市前海九通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面試,我去了,面試後說端午節後上班,說明面試成功了,但是
上班才給簽合同。
面試的時候哪有簽合同的。
人家通知你去上班,應該還要准備些入職資料的,如果你的資料核實後沒有問題,人家才跟你簽合同。
⑶ 為什麼現在的金融公司都叫某某網路科技公司
因為他們有線上業務,運作線上必須有網路科技類公司,同時他們也有金融公司
⑷ 金融單位辦入職手續都要戶口本嗎
一般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在新員工入司當天會有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引導新員工辦理相關手續。首先是向新員工搜集相關資料:包括學位、資歷證明,與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身份證明等。然後會提供一個流程,告訴新員工在哪些地方辦理工作證、就餐卡、辦理住宿(如果有的話)等,在新員工安頓好之後就可以到部門去報到了。當然,入職報道又分兩種情況,如果有入司培訓的話會先進行入司培訓,培訓合格的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入司培訓的話在報道當天一般都會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話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有2~6個月不等,最長不超過6個月。
⑸ 是這樣的,我在一個金融公司上班,2月24號正式入職,23號填了入職表,但是公司沒有簽合同什麼的,工作了五天.(
當然可以,要按照正常流程即公司的制度要求正常履行離職手續的辦理,到辦理離職前的所有薪資,都應該如數發放。
⑹ 做金融銷售工作和公司簽了試用期合同一個月,9月10入職沒到一個月,公司以沒業績裁員辭退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⑺ 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您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然後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要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崗位、報酬等相關信息,這樣在以後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才能依據合同主張權利。
(7)金融公司入職合同擴展閱讀
【案例】2013年7月,小張被北京某律師事務所錄用為專職律師。雙方約定:小張試用期3個月,轉正後月薪3000元加提成。
工作期間,律師所只是在入職之初讓她填寫了一份《入職信息登記表》,卻始終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而且直到試用期滿才開始為她繳納社保。半年多後,小張向律師所提出離職,並要求律師所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律師所回絕了小張的主張。
雙方的糾紛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後,又訴諸法院。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入職信息登記表》並不是勞動合同書,因律師所未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故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說法】負責辦理本案的朝陽區法院法官說,自2011年以來,該院受理涉律師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現逐年攀升之勢,其中2013年收案量較2012年漲幅達到160%,2014年案件數量已超過前兩年總和。究其原因:
一是律師所怠於簽訂勞動合同。年輕律師入行之初由於沒有獨立案源,需要跟隨「師父」辦案,部分律師所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規避法律規定,以勞動者為某個律師私人聘請的「個人助理」為由,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以「考察」「實習」「試用」等名義拖延簽訂勞動合同。
在朝陽區法院所受理的涉律師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中,50%以上涉及勞動關系的確認,而律師所因無法提交書面合同,往往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罰。
二是社會保險繳納率偏低。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但在實際用工中,一方面一些律師所為節省開支,規避稅收,存在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的情形。加之律師流動性大,因此無論律師本人還是律師事務所均未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是律師能力考評標准模糊。認定律師能否勝任工作的標准,包括訴訟代理的勝訴比例、非訴項目的成功結果、對委託人委託事項完成情況等。而部分標准依賴律師所主任、合夥人的主觀評價,缺乏客觀科學的依據導致有的律師事務所領導依個人好惡,以律師「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隨意與律師解除勞動合同。
⑻ 公司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論什麼崗位都統一工資及工作內容是否違法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勞動合同需要包含《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並簽字或蓋章生效,至於不同崗位統一工資,並沒有相關法律對這方面進行約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⑼ 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一年,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簽署了入職協議)也沒有購買社保!怎麼辦!
入職協議如果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要件,那麼也就是勞動合同,不必糾結;如果入職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可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未購買社保屬於行政管理事務范疇,應向人社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