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交易銀復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制不報告的是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大額交易報告是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1)金融機構內部調拔資金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Ⅱ 可疑交易報告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文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發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Ⅲ 什麼是銀行資金調撥
資金調撥如下:
客戶存錢進來(這是銀行最大的資金來源),銀行 收到這些錢後,不可能僅僅是將它放在那裡等著有朝一日客戶取走,為了贏利為了獲得利息收入,必須將這個資金運用出去,比如發放貸款(這是銀行最大的資金運用)。
當然,存錢進來的客戶也可能隨時把錢取走,銀行不僅需要取給客戶,還要額外支付利息。
Ⅳ 金融資金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弄得這么多企業倒閉
實行專業銀行金融機構的企業化經營,是使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逐步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但風險,自求平衡。這是搞活金融的重要的條件,也是改善金融宏觀控制的重要基礎。1987年各專業銀行在這方面邁出了新步子,取得了一些實質性的突破。一是內部劃分資金,確立以中心城市分、支行(農行以縣支行)為獨立核算單位,改上下資金調撥關系為存貸關系,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資金自求平衡。初步打破了內部資金的大鍋飯制度;二是專業銀行的總、分行轉變職能,簡政放權,使基層行成為具有業務經營自主權,信貸資金調配和運用權,利率、費率浮動權,內部幹部任免權,職工招聘和獎懲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留成利潤支配權,增強了基層行的活力;三是實行利潤留成,建立了以資金為核心的考核指標體系和各種形式的責任制和承包制,如行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儲蓄所承包經營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四是實行業務交叉和競爭,允許「銀行選客戶、客戶選銀行」,初步打破了專業壟斷和銀行包企業資金的狀況,改善了銀行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對新建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等,一開始就按企業化經營的要求建制立法,對搞活這些金融機構,促進這些金融機構健康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Ⅳ 銀行個人賬戶如果一個月內資金流動超過20萬,銀行會檢查或凍結嗎
對有問題交易的,金融機構需要報告。
1、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2、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5)金融機構內部調拔資金擴展閱讀: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Ⅵ 銀行用哪些方法調整資本金
三、中國金融的應對策略 (一)培育真正的市場主體和競爭體制,形成與開放環境相適應的競爭能力。 首先,國有銀行要建立國家控股的多元化產權制度。建立國家控股的多元化產權制度,必須從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兩個方向入手: (1)外部治理。從我國國情看,國企改革和政府行為是與國有銀行產權制度改造密切相關的外部條件。外部治理,就是要解決好這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國有企業必須盡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是造成國有銀行(本身就是國有企業)競爭力低下的重要外因之一。由於兩者產權同構,導致銀行資產質量不斷惡化。為此,必須從整體上把握國企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在聯系,遵循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這既是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立足長遠發展的需要,也是實現金融全面對外開放的前提。如果不能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沒有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從而無法在微觀制度層面根本解決銀行業面臨的風險。第二,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在傳統體制下,政府為了挽救效率低下的國有企業,經常干預銀行的貸款決策。其結果,不但企業的依賴性變本加厲,銀行的競爭力也在不斷減小。因此,當務之急必須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將工作重心從被動的對企業進行「救火」,逐步轉向培育市場競爭機制和競爭能力、維持金融秩序、鼓勵金融創新、加大監管力度的軌道上來,讓市場機制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政府充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從宏觀對金融運行進行調節。 (2)內部治理。對國有銀行內部進行治理,建立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其意義有二:第一,從表層看,有助於解決銀行的不良資產,增加資本金,提高防範風險的能力;其二,從深層次看,對國有銀行進行商業化改造,建立經營權、所有權和監督權分立的制度框架,可以形成科學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擺脫政府的行政干預,使銀行的市場化經營獲得制度上的保證。 為此,我們要加快國有銀行產權重組進程,充分吸納社會不同的投資主體,在國家控股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法人產權制度。在這一制度框架下,銀行才有條件真正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實現與政策性金融的徹底分離,建立符合實際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機制和嚴格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從而規避風險,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其次,積極發展民間金融機構,構建金融業競爭體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營經濟獲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國有銀行由於體制上的弊端,一直不能為民營經濟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這一方面造成民營經濟的金融服務缺失,將其推向並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市場;另一方面,由於缺少體制外的競爭,國有銀行商業化進程大大減慢,缺少真正的競爭力。因此,積極發展規范的民間金融機構,培育金融業競爭體制,已成為我國金融深化的重中之重。在具體運作方式上,可通過組建產權明確、內部風險約束機制完善的股份制民營銀行,來專事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服務。此舉既有利於民營經濟的發展,也有利於營造競爭的體制環境,使國有金融的改革獲得必要的壓力和動力。第三,培育金融業規模競爭力。培育金融業的規模競爭力,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個是股市融資,一個是資產重組。股市融資主要是憑借股權來融通資本。對於已上市的、符合條件的證券機構,可從制度上為其創造增資擴股的條件;對於未上市的、符合條件的證券機構,也應盡早上市。通過增資擴股和上市,證券機構可獲得資本市場的巨大支持,從而解決資產質量和資本金問題。資產重組主要指對現有證券機構的一種資源整合。對於實力較強的全國性證券機構和區域性證券機構,要鼓勵強強聯合,尋求集團化發展模式,通過相互參股打通以市場為紐帶的聯合通道。對於中小證券機構,除了可考慮相互合並之外,具有特色和專長的機構很可能以出售、換股等方式被吸收到大的證券機構之中,補充並壯大其競爭優勢。當然,在證券業的資產整合過程中,必須相應提高證券機構的管理水平,遵循市場規律,要把提高競爭力作為根本目的。否則,重組過程很可能蛻變成一種行政命令式的盲目擴張。 (二)加快金融創新。 針對目前中國金融創新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應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快政府金融管理職能的轉變。今後,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要轉向創造公平競爭的體制環境和加強調控的有效性上來。政府要創造公平競爭的體制環境,消除歧視性政策,放寬市場進入標准,按照統一的市場監管原則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展開充分競爭,鼓勵合法金融創新。對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主義和惡性競爭要依法規范和治理。政府要修正過去主要以行政手段為依託對金融創新所採取的單向驅動行為,代之以宏觀間接調控機制,正確引導企業的金融創新沖動,控制金融創新所可能帶來的風險。 其次,打造金融創新的微觀基礎,選准創新的突破口。我國金融機構之所以缺乏自主創新的動力,金融機構本身產權不明晰、缺乏激勵和約束機制是重要內因。為此,必須加快國有金融機構產權制度的改革步伐,通過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形成金融創新的微觀基礎。當前,金融機構的創新突破口應主要圍繞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和金融電子信息化展開。針對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場的先發優勢,適時發展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針對負債類業務多於資產類業務,積極發展票據和國債回購市場,推進金融資產的證券化進程;針對金融效率對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賴性,著力進行金融電子信息化建設,使金融運作基於電子化的平台而獲得質的飛躍。 (三)加強對金融業的綜合監管。 金融業的綜合監管是內部約束和外部約束的有機統一。首先,要加強對金融業的內部約束。(1)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控機制。金融機構需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確立內部監控的檢查評估機制、風險業務評價機制以及對內部違規行為的披露懲處機制,做到對問題早發現,早解決;要建立嚴格的授權制度,各級金融機構必須經過授權才能對相關業務進行處置,未經授權不能擅自越位;要實行分工控制制度,確保授權授信的科學有效性,建立對風險的局部分割控制。(2)進行金融業行業自律建設。加強金融業的自律建設,一是要對所屬成員定期進行檢查,包括業務檢查、財務檢查和服務質量檢查;二是要對成員經常性業務予以監督,包括對業務運作的監督指導,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違規行為的預防與處理。具體而言,在銀行業,要加強銀行同業協會的職能,充分發揮其管理和服務的作用;在證券業,要加強證券業協會的建設,發揮其在公平競爭、信息共享、風險防範和仲裁等方面的協調職能。 其次,加強對金融業的外部約束。(1)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第一,完善金融立法。雖然改革開放以來金融領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隨著實踐的發展,仍然有一些重要金融領域尚未納入法律規范。目前迫切需要出台《信託法》、《期貨法》和《外匯法)等急需的專門法律,以便規范各種金融業務的運作,並與《中國人民銀行法》一起構築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主幹。第二,強化金融執法。從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出發,要賦予央行及證監會與其職責真正相稱的權力。金融監管當局要強化金融執法的力度,嚴格執行市場准入、市場交易和市場退出的相關法規,建設良好的金融運行軟環境。(2)建立風險預警和危機處理機制。有效的金融風險預警,是確保金融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中國,實行金融風險預警,關鍵在於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這主要包括:A.經常項目差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國際上規定,如果經常項目差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超過3.5%則被視為危險的信號;B.短期外債占外匯儲備的比例。如果短期外債過多,同時外匯儲備又不足(墨西哥發生金融危機時兩者之比為100:20),極易引發金融危機;C.銀行不良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按照國際經驗,控制在10%以內較為安全。D.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根據《巴塞爾協議》,基於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以上,核心資本應達到4%以上;E.股指和股價波動。如果股指與股價持續快速上揚,明顯脫離實際經濟的真實水平,預示著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濟泡沫;如果股指與股價持續下跌,則易打擊投資者的信心,導致財富縮水。危機處理機制是化解危機、減小損失的最後防線。建立危機處理機制,第一,要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重視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確保銀行的清償力;第二,要提高呆帳准備金比率,充實風險准備金;第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第四,建立國家專門的金融危機防範機構,統一許可權,協調行動,以便在危機發生時高效率地解決問題;第五,完善援救性措施。對遇到臨時清償困難的金融機構應提供緊急資金援助。 (3)加強國際合作。中國參與國際金融合作的思路,一是要加強與跨過金融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及時進行信息溝通,按巴塞爾要求對金融機構實施全方位並表監管,對不符合監管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要堅決予以阻止;二是針對流進與流出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資本,建立相關的動態跟蹤數據,與相關國家實現數據互換,使資本流動特別是短期資本的流動置於國際監視之下,為政府間多邊監管合作及救助提供依據;三是鑒於現有國際金融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跟不上金融全球化發展的步伐,中國應同有關國家一起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積極參與新的游戲規則的制定,促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職能的轉換,以期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金融全球化不但為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也提供了有益的警示,提醒我們應該謹慎設計中國金融對外開放的戰略。惟其如此,中國在全球化的進程中才可能趨利避害,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Ⅶ 對哪些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7)金融機構內部調拔資金擴展閱讀: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Ⅷ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拆借資金
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
第六條 下列金融內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容銀行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七)信託公司;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賃公司;
(十)汽車金融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十四)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Ⅸ 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合規嗎
合規的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Ⅹ 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一般包括
大額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大額交易報告的范圍包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查看 http://ke..com/view/2618228.htm?fr=ala0_1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