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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確認與計量

發布時間:2021-04-20 02:28:21

1. 資產證券化融到的資金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兩種情況分別計入一下兩種科目:

1、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

(1)金融機構確認與計量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2. 金融機構中涉及會計准則運用的部門有哪幾個

財政部部長助理王軍日前透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的列報與披露等多項企業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近期將發布。針對現行16項具體會計准則的修訂工作正在進行中。預計到今年底或明年初,一個包括1項基本准則和40多項具體會計准則在內的、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充分協調的中國會計准則體系將建立。
這四項會計准則分別是,《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金融資

產轉移准則》、《套期保值准則》和《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准則》。

其中,《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結合上市銀行的情況,明確要求對金融資產進行四項分

類,即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該准則還要求企業將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並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

損益或所有者權益,改變了長期以來衍生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另外,考慮到中國現行會計實務中仍較多地存在利用減值准備轉回操縱利潤的現象,金融工

具相關會計准則明確規定,已計提的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不得轉回。

3. 研究與開發支出的確認與計量

內部研究開發支出的確認和計量

一、研究與開發階段的區分

對於企業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區分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分別進行核算。關於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的具體劃分,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及相關信息加以判斷。

1、研究階段

研究,是指為了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等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的調查。研究活動的例子包括:意在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製、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等。

2、開發階段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開發活動的例子包括:生產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設計、建造和測試;含新技術的工具、夾具、模具和沖模的設計;不具有商業性生產經濟規模的試生產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營;新的或經改造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所選定的替代品的設計、建造和測試等。

二、研究與開發支出的確認

1、 研究階段支出

考慮到研究階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確定性,企業無法證明其能夠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的存在,因此,對於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應當在發生時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2、 開發階段支出

考慮到進入開發階段的研發項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如果企業能夠證明開發支出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及相關確認條件,則可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具體來講,對於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了下列條件的才能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3、 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

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三、內部開發的無形資產的計量

內部開發活動形成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由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創造、生產並使該資產能夠以管理層預定的方式運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組成。可直接歸屬成本包括:開發該無形資產時耗費的材料、勞務成本、注冊費、在開發該無形資產過程中使用的其他專利權和特許權的攤銷、按照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可以資本化的利息費用等。

(3)金融機構確認與計量擴展閱讀

開發支出(Development Expenditure)項目是反映企業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能夠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成本的支出部分。開發支出項目應當根據"研發支出"科目中所屬的"資本化支出"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開發支出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填列方式是:根據「研發支出」中的明細科目「資本化支出」明細科目的余額直接填列的。

「研發支出」賬戶屬於成本類,借方反映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貸方反映期末結轉的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費用化支出以及滿足資本化條件並已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資本化支出。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正在進行研發的無形資產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總賬下設置「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兩個明細賬。

根據上述介紹,明細賬中「費用化支出」明細賬期末無余額,余額結轉至「管理費用」了,只有「資本化支出」明細賬有期末借方余額。即:開發支出反映的是本期和前期發生的未結轉至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資本化支出。

4. 金融衍生產品的會計計量

金融產品可分為傳統金融產品和衍生金融產品兩大類。衍生金融產品又稱衍生金融工具,它是在傳統的金融產品如貨幣、股票、債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礎上派生而來的金融工具,是以轉移風險或收益為目的、以某一(某些)金融工具或金融變數為標的、價值隨有關金融工具價格或金融變數變動而變動的跨期合約,包括資產支持證券(ABS)、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 BS)和抵押債務債券(CDO)等。20世紀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世界性石油危機爆發,國際金融競爭加劇。
金融機構為了規避風險,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對傳統的金融工具進行創新。作為新興的風險管理重要手段,衍生金融工具應用而生,目發展速度驚人。由於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高收益、高風險以及是未來交易的特點,它不僅成了企業籌集資金和轉移風險的手段,更成為企業投機、套利和進行金融投機的工具。這種兩面性使得一系列震驚世界的金融風波和危機的出現,幾乎無不與衍生金融工具有關。
由於衍生金融工具常常處於「游離」狀態,無法進入傳統的財務報告體系,對傳統的會計理論與實務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因而,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一直以來是會計學界的一大熱點問題。本次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又一次將這個問題凸顯出來。 公允價值計量原則的優勢
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處理方法較之於過去的歷史成本計量有著以下兒個方面的優點:
1.公允價值計量符合會計的決策有用性日標: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打一大和規范,資源的委託與受託關系通過發達的證券市場建立起來,證券市場上收益與風險的並存使得投資者更加關注與收益風險相關的信息,從而權衡利弊做出決策。可以說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交易性質和工具的日益復雜,社會對則務信息決策有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面向未來的決策有用觀也就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而與會計的決策有用觀相適應的公允價值計量自然應發揮出它的作用。
2.公允價值計量有利於資本保全:按照資本保全的理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成本的補償和利潤的分配要保持資本的完整性,保證權益不受侵蝕。企業收益的計量,都應以不侵蝕原投入資本為前提,只有在原資本己得到保全或成本己經彌補之後,才確認收益。採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符合實物資本維護的理論。因為如果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則計量得出的金額在物價上漲的經濟環境中,將不能購回原來相應規模的生產能力,企業的生產只能在萎縮的狀態下進行;而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尤其是在以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與後續計量的情況下,各要素的價值表現能夠不斷地反映現實中變化了的資產價值,從而有效地維打『實物生產能力,更好的保全資本。
3.公允價值的動態計量,使得則務會計信息更具備相關性:公允價值作為一種計量屬性,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強調資產或負債在計量日這一時點的價值。根據FASB發布的第133號則務會計准則以及IASC(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發布的第32號和第39號國際會計准則,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均要在表內確認,並目指出公允價值是計量金融工具的最佳計量屬性,對衍生工具而言則是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因為衍生金融工具著眼於未來,其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不是在交易完成之日,而是在合約簽訂之時,在這期間價格變動頻繁,要求不斷地反映,若按歷史成本計量,顯然不夠具備相關性。而公允價值卻能夠真實、及時、可核實地反映資產或負債的價值。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具有兩面性,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也存在著不盡如人意的缺陷。
1.按照定義,公允價值是以契約為基礎對未來交易的估計,是估計的未實際發生但將進行現行交易的價格,估計和尚未實際發生的現行交易成為公允價值的重要特點。雖然市場價格是公允價值的基礎,甚至可以說是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然而公允價值不同於市場價格:第一,公允價值不是建立在過去己發生的交易(含事項)基礎上,甚至也不是建立在現行交易的基礎上;第一,它是熟悉交易的雙方意欲進行交易,而參照現行交易所達成的購買一項(或一批)資產,轉移(清償)一項負債的金額;第二,由於契約(雙方願意買賣)己經簽訂,交易尚未開始進行或i1,在進行中,但尚未完成。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產生己發生交易的成本或價格。因此,公允價值只能是一種參照現行交易的估計價格。而歷史成本和現行成本都是實際價格,這種估計價格給會計人員出了難題同時也留下了操作的空間。
2.按國內外關於公允價值的定義,投機、炒作等非理性行為所體現的不合理定價,只要不是強迫交易的結果,也包含在公允價值之中,這不能不說是其一大缺陷。
3.美國第157號准則《公允價值計量洲守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假設將一項資產出售可收到或將一項負債轉讓應支付的價格」。這個最新定義假設所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存在著一個習以為常的交易市場。但本次次貸危機表明,這一假設並非永遠成立。例如因為投資者過度恐慌和信貸極度萎縮,CDO的市場交易己經名存實亡。同樣地,准則也沒有考慮流動性缺失的資產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問題。
4.鑒於公允價值作為一種計量屬性,其確認過程本身需要評估人員主觀的判斷、估計和預測,可能由此而影響按照公允價值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同時,公允價值的計量還要求能夠得到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估價信息,否則就有可能會導致這一類會計准則在執行的隨意性,出現人為操縱利潤的情況。
5.公允價值原則在次貸危機中造成了順周期效應,即市場高漲時,由於交易價格高,容易造成相關金融產品價值的高估,市場低落時,由於交易價格低往往造成相關產品價值的低估。在本次危淚L中,由於債券價格的公允價值下降,投資人的信心受到打擊從而繼續拋售債券,進而造成債券價格的新一輪下跌。而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很容易就陷入交易價格下跌一提取跌價准備、核減權益—恐慌性拋售一價格進一步下跌一繼續加大跌價准備的計提、繼續核減權益的惡性循環。
以花旗、美林、瑞銀,AIG(美國國際集團)、白-仕通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就指出,在次貸危機中,按公允價值對ABS(資產支持證券),MBS(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和CDO(抵押債務債券)等次債產品進行計量,導致金融機構確認巨額的未實現目未涉及現金流量的損失。這些天文數字般的「賬面損失」,扭曲了投資者的心理,造成恐慌性拋售持有次債產品的金融機構股票的風潮。這種非理性投機行為反過來又迫使金融機構不惜代價降低次債產品的風險暴露,本己脆弱不堪的次債產品市場瀕臨崩潰,金融機構不得不在賬上進一步確認減值損失,從而形成極具破壞性的惡性循環。公允價值會計這種獨特的反饋效應,使其在次貸危機中事實上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5. 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概念

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概念主要包括收入、費用和利潤,通過利潤表及其附表集中反映金融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期的經營成果。
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新制度第八十三條規定,「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條件,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費用和成本:費用是指金融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新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分別對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作了具體的規定。
利潤: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根據新制度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金融企業成本、費用與利潤的關系式可以表述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投資凈收益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扣除資產損失後的利潤總額=利潤總額-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和其他各項資產損失准備+轉回的資產損失 凈利潤=扣除資產損失後的利潤總額-所得稅

6. 請問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優劣點是哪些...

公允價值會計,英文為Fair Value Accounting,亦稱 Market Value Accounting,或 Markto Market Accounting。所謂公允價值會計,是指以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屬性的會計模式。從90年代以來美國財務會計的發展動向看,公允價值會計極可能取代沿用了幾百年的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成為21世紀的最主要計量模式,並將導致會計計量的一場大革命。因此,在世紀交替之際,我們應當高度關注公允價值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動向。基於這一考慮,本文闡述公允價值會計在美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和未來展望。
一、公允價值會計備受注目與爭議的背景
自80年代以來,美國會計界和金融界一直對金融工具,特別是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問題爭論不休。盡管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問題至今尚未取得突破性進展,但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加深了人們對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嚴重缺陷——缺乏相關性的認識。特別是8O年代,美國2,000多家金融機構因從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財務困境,但建立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上的財務報告在這些金融機構陷入財務危機之前,往往還顯示「良好」的經營業績和「健康」的財務狀況。許多投資者認為,歷史成本財務報告不僅未能為金融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發出預警信號,甚至誤導了投資者對這些金融機構的判斷。為此,他們強烈呼籲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重新考慮歷史成本計量模式是否適合於金融機構。
1990年9月,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在美國參議院的銀行、住宅及都市事務委員會作證,指出了歷史成本財務報告對於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於事無補,並首次提出了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
SEC主席作證後不久,SEC,FASB以及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舉行聯席會議,決定由AICPA下屬的會計准則執行委員會(AcSEC)負責研究和制定有關公允價值會計准則,後來「六大」會計師事務所的高層人士認為由AcSEC制定這方面的准則名不正,言不順,且可能與FASB發生立場上的沖突,因此,經過協商,FASB於1991年10月正式接手制定這方面的准則。
公允價值會計准則的出現,在美國會計界和金融界引起強烈反響。以SEC和投資者為代表的支持者認為,公允價值會計將極大提高財務信息的相關性,使會計信息反映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真實價值,且有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以聯邦儲備委員會、財政部和金融界為代表的反對者則認為,公允價值會計是對現行會計模式(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的極端背離,不僅缺乏可靠性,而且將導致金融機構的收益產生巨大波動,促使金融機構的貸款決策短期化。
二、公允價值會計的發展現狀
在80年代,有關公允價值會計的爭論主要在SEC和金融界之間進行,FASB不肯輕易表態。但80年代後期存款儲蓄行業的金融危機,徹底改變了FASB的態度和立場。從90年代起,FASB明顯轉向SEC的立場,頒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動公允價值會計向前發展的財務會計准則。
至今,FASB頒布的與公允價值會計有關的准則包括:
此外,FASB於1996年6月發布了「衍生金融工具與套期保值會計」、「綜合收益的報告」兩份徵求意見稿。此外,FASB計劃在1998和1999年發布關於「負債權益問題」與「按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准則的徵求意見稿。
鑒於公允價值作為一種全新計量屬性的重要性及其所涉及的復雜理論問題,FASB正考慮制定一項新的概念公告「以現值為基礎的計量模式」,闡述需要利用未來現金流量作會計計量基礎並作為成本分攤的情形,以便為將來制定公允價值會計准則提供理論框架。
FASB關於公允價值會計的准則可分為兩類,一是針對金融工具,一是針對長期資產和長期負債。從FASB的工作日程和已頒布的有關公允價值的會計准則看,公允價值會計具有從金融工具入手,逐步推廣至長期資產和長期負債的傾向。
與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有關的准則包括 SFAS 105、SFAS 107和 SFASll9。SFAS 105是FASB關於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首期研究階段的第一個准則。首期研究階段著重於要求企業披露涉及表外風險和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范圍、性質和條件。其他研究階段將要求披露金融工具的其他信息。至於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則分屬於其他研究項目,可望在本世紀末正式出台。
SFAS 105要求擁有金融工具的所有會計主體針對可能導致會計損失、具有表外風險和信息風險的金融工具,披露有關金融工具的性質、條件、面值、協議價值、名義價值、信息風險、市場風險、現金要求(如保證金)、會計政策、擔保情況以及擔保未能兌現時的預期損失等信息。
SFAS 107要求所有企業(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其他企業)必須在會計報表或其附註中,披露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如果對這些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估計是切實可行的話。此外,還要求企業披露估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所運用的方法和重要假設。
這里所說的公允價值,一般指金融工具在報告日的現行市價。如果金融工具的現行市價無法獲得,可按具有類似風險和特徵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價作為公允價值,或根據其他計價方法,如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按期權計價模型、矩陣計價模型估計的價值作為公允價值。
如果不能對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切實可行的估計,則企業必須說明難以進行估計的理由,並披露有助於使用者對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判斷的相關信息,如這些金融工具的帳面價值、實際利率、到期日等。
SFAS 119要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貨、期權、遠期合同、貨幣套換等)公允價值相關的信息,包括:(1)衍生金融工具的金額、性質及交易條件;(2)持有或發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包括交易目的和非交易目的(如套期保值等);(3)對於以交易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必須披露其在報告期內的平均公允價值以及交易損益,對於以非交易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要求說明持有或發行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及其會計處理方法;(4)對於為了實現特定交易的套期保值而持有或發行的衍生金融工具,必須披露這些特定交易的基本情況、用於對其進行套期保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別、予以遞延的套期保值損益以及通過損益表確認這些遞延損益的交易或事項。除了提出上述披露要求外,
SFAS 119還鼓勵提供有關衍生金融工具及相關資產、負債的市場風險的量化信息。
與長期資產和長期負債公允價值有關的准則包括SFAS 106、SFAS 114、SFAS 115、SFAS 118及SFAS 121。這方面准則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公允價值會計的運用由金融工具向其他領域延伸的發展趨勢。
SFAS 106 要求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退休後福利(PRB,包括保健、保險及其他福利)進行會計處理。SFAS 106發布之前,PRB是以現金收付制為基礎進行會計處理的,而SFAS 106則要求以未來付給雇員的福利支出的預期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PRB負債和PRB成本的計量基礎。這一要求進一步表明FASB以現值作為長期負債計量屬性的決心和立場,因而被會計界認為是FASB推崇公允價值會計的另一證據。
SFAS 114 要求金融機構按照預期現金流量的現值,或為了簡便起見,按貸款的市價或其抵押物的公允價值,對已發生價值減損(根據貸款協議無法全額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重新計價,並將減損的價值確認為當期損失。值得一提的是,價值減損貸款重新計價後,如果其預期現金流量的現值再度發生變化(不論是增加,還是減少),則金融機構還必須對這些貸款的帳面余額進行調整。換言之,如果因價值減損而調減余額的貸款,其嗣後的現值出現回升,允許金融機構將貸款的帳面余額調高,並確認相應的收益。就是說,價值減損貸款重新計價後,在其收回之前就一直按現值計價。這顯然不同於成本與市價孰低規則,後者只允許調減存貨價值,確認跌價損失,而不得調增存貨價值,確認升價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SFAS 114是公允價值會計發展上的一大飛躍。
SFAS 118隻對SFAS 114進行小范圍的修正。SFAS 114對於價值減損貸款出現現值回升時如何確認、計量和列示利息收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SFAS 118廢除了這些規定,賦予金融機構較大的選擇餘地,但對價值減損貸款的信息披露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SFAS 115的頒布實施也意味著公允價值會計的運用領域由金融工具擴展至長期投資。其要點可概述如下:
SFAS 115 頒布實施前,債券和權益證券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核算,容易導致「利得交易」(Gains Trading)。利得交易是指企業將公允價值超過購買成本的證券先行出售,以確認出售利得,而將其公允價值低於購買成本的證券繼續持有以避免確認出售損失的行為。SFAS115的頒布實施,有效地抑制了利得交易。
SFAS 121對發生價值減損的長期資產以及擬處置長期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規范。特別是SFAS 121以公允價值(這里指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衡量長期資產是否發生價值減損的標准。如果一項或一組長期資產的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低於其帳面價值,則認定這一項或這一組長期資產發生價值減損。長期資產一旦被確定為發生價值減損,必須改按公允價值重新計價,由此形成的價值減損通過損益表予以確認。將公允價值的運用延伸至長期資產這一歷史成本的傳統領地,進一步表明了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的沒落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崛起。
三、公允價值會計的展望
如上所述,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由於其高度的相關性,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和債權人的青睞。公允價值會計在90年代得到了長足發展,其運用領域已經由金融工具擴展至其他領域,大有取代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之勢。那麼,公允價值會計在21世紀的發展前景到底如何呢)
首先,公允價值會計的發展有待於相關會計理論和方法的突破。FASB也承認,公允價值會計付諸實施之前,還有一系列重大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譬如,公允價值是否只適用於投資資產(證券投資)的計量,而不適用於相關負債的計量?如果這樣,那麼它對那些嚴重依賴舉債經營且擁有許多投資資產的企業意味著什麼?投資資產應否包括應收抵押貸款?有關公允價值會計的准則是否僅適用於金融機構?如果這樣,那麼對於部分參與金融業務的多元化經營企業,其財務報告到底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還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採用公允價值會計准則後,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能否滿足監管部門的要求?僅僅將公允價值作為證券投資的計量基礎有哪些利弊得失?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人為創造的收益均衡化對投資和信貸決策意味著什麼?採用公允價值會計而引起的價值波動是通過損益表反映,還是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里?如何解決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公允價值會計方法的可操作性如何?
上述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解決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價值會計方法的可操作性。筆者認為,隨著電腦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隨著理財學對金融工具計量模型(如期權計價模型等)研究的日臻完善,會計界完全有能力解決公允價值會計的這兩個關鍵問題。換言之,公允價值會計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其次,公允價值會計的發展前景取決於下一世紀經濟環境的變化。可以預計,到21世紀金融業在西方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進一步提高,甚至可能超越第二產業。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推陳出新,為公允價值會計在下一世紀發揮主導作用創造了客觀環境。
總之,公允價值會計既對會計界提出嚴峻挑戰,同時,也為計量模式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契機。筆者堅信,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極有可能在下一個世紀的上半葉成為主流,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將逐步退出會計的歷史舞台。

7.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7)金融機構確認與計量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8.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適用范圍

關於准則適用范圍 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無論從系統性、復雜性和技術難度 等方面,都對企業、審計人員等提出了較高要求。關於適用范圍, 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僅適用於上市或擬上市的金融機構,其 他企業開展衍生工具相關業務的比照執行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 則;二是適用於所有企業。我們傾向於第一種觀點。

9.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確認與計量如何體現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遵循的會計的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由於資金不足,或因資金周轉暫時困難,或為了減少投資風險,藉助於租賃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而購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不屬於企業,但是企業實質上獲得了該資產所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了與資產有關的風險。

因此,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將其視為企業資產。

(9)金融機構確認與計量擴展閱讀: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當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的企業,應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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