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們公司從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買的債權轉讓合法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內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容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⑵ p2p立案前我替公司交的起訴給我做的債權轉讓協議,公司現在勝訴了我現在可以到
沒看明白,是P2P公司勝訴了嗎?
⑶ 金融債權轉讓應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條件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回。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作為轉讓人只答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⑷ p2p公司要求投資人把債權轉讓給平台,理由是方便追討債務,對投資人有
債權轉讓在我國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是有相關的明確約定的,要把法律關系及其權責分清楚,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目前多數平台在對債權轉讓這一法律關系主體都未認清的情況下,還是要對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給與足夠的認識。
在債權轉讓中,一般存在以下四種情形:
1、合同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於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原債權人的債權,原債權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原債務人。
2、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債務承擔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3、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議由債務人將債務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沒有因為接受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4、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並沒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目前在我國P2P的實踐中,債權轉讓的出讓方有個人、小貸公司、典當、保理公司等,通過平台將已經形成的債權進行轉讓,由投資人(第三人)認購,期限屆滿則由債務人直接向受讓方清償或轉讓方回購債權。一般情況下,該債權轉讓關系中包含三方,即居間方-平台、轉讓方、受讓方-投資人。平台作為居間方,是以法人形式(即公司)參與,而轉讓方或者是受讓方,多數是以自然人(即個人)形式存在,以小貸公司、典當、保理等主體來參與的,因其屬於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准入門檻較高,因此此種情況相對較少。
⑸ 度小滿金融貸款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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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理財公司的債權轉讓怎麼回事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理財公司拿了一些債權,然後有的是包裝成產品。有的是直接做一對一的轉讓。
⑺ 網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訴借款人,這合法嗎
網貸的實質是民間借貸關系,網貸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單方面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催收公司;而且個這過程並不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到借款人就行,這樣債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新的債權人催收公司自然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利,甚至通過訴訟的途徑要回欠款。
結語
借款人並不能因為借的是網貸,要錢的是催收公司,就可以不還錢;這樣反倒是自己違反了合同約定,退還高利也需要協商或者經判決確認,並不能自己單方面撕毀合同。
所以,當網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了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合法合理的,借款人有異議就在審判過程中提出,並爭取獲得保護。
不管借的是什麼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受保護是基礎的權益。
⑻ 此金融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第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這種約定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就應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就構成違約。 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即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當事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 就本案而言,首先,銀行與丙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符合債權轉讓的基本要求。銀行轉讓的債權是以合法有效的貸款合同為前提的,債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的合意,銀行在轉讓債權後履行了通知甲、乙公司的義務。貸款合同在簽訂後,銀行按約履行了貸款義務後,即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債權人,其享有的債權內容為請求甲公司給付貸款本金、利息及要求甲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等次合同請求權,該債權當屬於普通的金錢之債,對於該債權法律並未禁止其轉讓,且本案中的甲、乙兩公司對丙公司承擔的給付義務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符合轉讓雙方的利益。 其次,該轉讓的債權亦不符合合同法對其規定的限制條件。第一,貸款合同中沒有對當事人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作出特別約定,不屬於依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第二,法律亦未對該債權作出禁止其轉讓的規定,或者規定必須由國家批准才生效,不屬於依法律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第三,該債權在轉讓後,並未使得貸款合同發生根本變化,借款人只需按貸款合同條件給付貸款、利息或者在發生違約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保證人也只需按原保證條件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加重當事人的負擔,亦沒有違背當事人在訂立貸款合同的目的;貸款合同中亦沒有設定銀行不得轉讓債權的義務;該債權屬於合同主權利,可以單獨轉讓,並且銀行對乙公司享有的擔保債權亦隨主債權一同轉讓給丙公司。綜上,同樣不屬於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壯文中認為協議無效所持的第一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是將貸款合同的有效要件與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作了混淆。法律規定必須由經過批準的,有權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才能作為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這是貸款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對該類合同主體上的要求,而非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貸款合同在簽訂後,金融機構按約發放了貸款,這時在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實際上便形成了單純的債之關系,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借款人作為債務人,債之內容為借款人負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並在不履行前述義務的情況下負違約責任。這與一般的合同債權並無二致。債權轉讓後,受讓方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都不屬於是在經營貸款業務,而僅僅是在實現債權。國家沒有必要對上述行為進行限制。反之,壯文中所述的該項理由恐怕也與我國當前存在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情況相悖。按壯文所述理由,受讓金融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並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資格,其與銀行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都屬於無效協議,那麼就與當前的司法實踐相抵觸。
⑼ 債權轉讓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債權讓與條件是什麼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關於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債權轉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債權轉讓的寬泛規定,給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機,為在司法過程中使債權轉讓制度的適用與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細研究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規定,規范債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實現。不良債權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轉讓於合同法施行之後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轉讓主債權的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並在審理中注意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託,本著規範金融市場、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好此類糾紛案件,切實防止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安定人心、維護秩序。(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將法律條文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相結合,將堅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護等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相結合,正確處理好保護國有資產、保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關系,做到統籌兼顧、妥善合理,確保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為了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的政策精神,澄清當事人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認識。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最大可能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妥善公正的審理。
⑽ 關於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就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我們更關注前兩種類型判決的影響。
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可以嗎?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 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那麼,債務人就沒有辦法制衡了嗎?
並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於互金行業和類金融行業而言,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但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就目前互聯網發達程度而言,在線通知可以做到。當然,留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