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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4-20 13:17:38

Ⅰ 農商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兩者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農村商業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區域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地方金融機構。

2、發起人不同

農商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實力的企業發起成立。

而農村信用社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3、監管部門不同

商業銀行主要受銀監會監管,而信用社作為省聯社的發起人卻主要受省聯社監管。

4、管理方式不同

信用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

農村商業銀行以股東大會作為最高管理機構。

5、經營模式不同

農村商業銀行作為一個整體,以整個銀行的盈利為目的,每個分行都會受到總行的直接管理。

而農村信用是在省聯的指導下獨立運營,每個農信社都是一個獨立法人,自負盈虧,省聯可以管理和知道信用社的發展,但是不能幹涉信用社的業務。

6、服務對象不同

信用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它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主要服務區域在農村。

而農村商業銀行是一種區域性金融機構,它服務的對象比較廣,跟其他銀行機構是一樣的,客戶群體可以是農村,也可以是城市,可以使企業也可以是個人。

7、業務范圍不同

農村信用社一般主要服務本地,以縣級鄉鎮一級為主,而且信用社之間相互獨立,目前各省的信用社是獨立的,沒有任何關系,相當於各省的農村社是屬於獨立的金融機構銀行。

而農村商業銀行除了服務本地市場之外,還會根據市場的需求在外地開設分行,甚至是跨省開設分行。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擴展閱讀

信用社和農商行還是有一定的關聯性的,目前很多農村商業銀行都是從信用社發展改制而來,而且信用社發展一定的階段,符合一定的條件之後就可以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

目前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

參考資料網路-農村商業銀行

參考資料網路-農村信用合作社

Ⅱ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Ⅲ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Ⅳ 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操作流程

那個很麻煩的,有專門的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XX銀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事後監督工作的通知》(X銀監發〔2009〕312號)精神,提高事後監督工作質量和效率,完善內控監督機制,規范事後監督管理,根據《省聯社辦公室關於印發XX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ZZ農信辦發〔2010〕72號)和《省聯社辦公室關於印發XX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要點的通知》(黔農信辦發〔2010〕74號)要求,結合XX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聯社」)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事後監督是指對已完成的核算業務通過重點復審、隨機抽查、預警監控、分析等手段,對會計業務的核算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控制、核對、分析和預警。
第二條 網點事後監督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補選,以保持事後監督工作的連續性。聯社事後監督部對網點事後監督工作實施再監督,以網點式分散開展監督工作。
第三條 聯社對會計基礎工作較差、核算管理薄弱的網點進行重點監督。在未上事後監督系統前,根據《XX聯社事後監督要點及操作規范》採用人工方式對會計核算業務進行全面的事後監督。
第四條 實施事後監督必須依據貴州省信用社聯合社、六盤水辦事處及XX聯社的相關財務、清算等業務規章制度。
第二章 事後監督人員要求
第五條 事後監督人員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業務素質好,工作認真細致、責任心強;
(二)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和行業管理規定;
(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四)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熟悉CCIS和會計、出納業務,具有在會計核算崗位連續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六條 事後監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及時或不按操作規程實施事後監督;
(二)代替被監督單位更改差錯;
(三)隱瞞、遲報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
(四)向無關人員泄露事後監督的有關內容;
(五)不得從事臨櫃業務;
(六)對日常監督工作的內容和過程無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三章 事後監督的職責與權利
第七條 核算監督職責
(一)依據會計業務處理結果,審查核算依據、資金來源和應用是否合規、合法、真實、有效,維護客戶、銀行資金安全;
(二)以防範各類案件為監督重點,揭示會計核算中發生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糾正各種核算差錯,防範經濟案件的發生;
(三)考核會計核算質量和業務制度執行情況,積極提出整改建議,提高防範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能力。
第八條 預警監控職責
通過對特殊業務、重點業務的監督,及相關業務數據和差錯的分析,對業務核算過程進行預警、監督和控制,實現對重要業務、重點時段、環節、網點、櫃員的監控,預警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九條 檔案管理職責
(一) 對已審核、監督的會計憑證,按規定進行整理、裝訂,並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二)事後監督發出查詢書要與收回的查復書配對管理,差錯處理通知書與差錯處理回復書配對管理,按序號排列、專夾保管,定期整理裝訂、造冊,並按本聯社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三)各種清單報表的管理
需要列印的各種清單、報表,應在事後監督工作完畢後由事後監督人員在各種清單、報表上簽蓋名章。按序排列、專夾保管,定期整理裝訂、造冊,並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四)事後監督檔案查閱
因業務需要調閱事後監督檔案的,應向事後監督員提出申請,經負責人審批同意簽字後,由事後監督員或檔案管理員登記檔案調閱登記簿,並在檔案管理人員陪同下進行查閱。
(五)事後監督檔案保管
事後監督檔案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查詢與查復書、差錯處理通知書與差錯處理回復書及其它因業務需要編制或列印的事後監督統計報表、清單等各種檔案資料保存期限暫定為五年。
第十條 考核評價職責
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對網點、櫃員會計核算質量進行考核與評價,定期對業務量和核算差錯情況進行統計,為職能部門實施內控綜合評價及考核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事後監督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事後監督管理事務日常工作,履行對全轄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指導、檢查、解決事後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負責建立健全事後監督的相關制度,明確事後監督人員工作職責、權利義務、考核評價、責任追究,規范相關業務操作流程;
(三)負責定期對網點事後監督員履職情況及其臨櫃人員會計核算質量進行檢查,對違規和差錯行為提出處罰意見,交稽核審計部門進行處罰;
(四)負責對網點事後監督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為職能部門實施內控綜合評價和考核提供依據;
(五)負責按季對事後監督情況做出事後監督報告向聯社領導匯報;
(六)做好聯社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事後監督部工作人員職責
(一)按照《貴州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要點》、《XX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事後監督檢查工作;
(二)採用重點復審、隨機抽查等工作方式,對業務操作過程中各種高風險環節、特殊業務、重要交易及前台辦理業務的核算結果進行再監督、控制;
(三)糾正會計核算工作中發生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現重大問題後立即向領導匯報,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出現資金損失;
(四)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核算差錯或隱患向被查網點提出,督促整改,提高防範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能力;
(五)對核算管理薄弱的網點進行重點監督和幫扶,對網點事後監督人員的工作情況及會計核算質量進行指導、檢查;
(六)做好本部門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網點事後監督員工作職責
(一)把好會計核算質量關,不斷推進會計基礎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貫徹執行各項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止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問題,引導和督促櫃員遵章守紀、依法合規經營、切實防範風險、堵塞漏洞,充分發揮事後監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本網點事後監督的各種登記制度,對會計業務處理依據進行逐日逐筆監督,審核業務處理流程、賬務處理依據是否合規、合法、准確、真實、有效,維護客戶、銀行資金安全;
(四)對特殊業務、重要交易及相關業務數據和差錯進行分析,對業務核算過程進行預警、監督和控制,實現對重要業務、節假日、非工作時段、環節、櫃員的監控,預警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對各項業務憑證的規范性進行監督與審核,做好每筆業務的審核、勾對工作,做到連續監督,確保帳務六相符;
(六)對日常監督過程中發現的疑問發出查詢書、並督促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查復。發現一般差錯的填制差錯通知書,並登記查詢查復登記薄,及時與當事人聯系確認落實糾正;
(七)做好會計資料的接收、整理、裝訂、造冊、登記保管和事後監督專用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記工作;
(八)發現重大問後立即向領導匯報,徵求處理方法,並按要求及時處理,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出現資金損失;
(九)做好事後監督的其它各項工作,對所監督過的業務實行終生負責制;
第十四條 事後監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核算差錯或違反相關制度規定辦理業務的行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勞動組合及人員分工,向所在營業網點領導或縣聯社領導提出調整意見;
(三)有權抵制上級及相關部門的違規、違紀行為,並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要求被監督網點提供必要的會計資料,有權要求相關人員對被檢查業務事項疑點作出解釋;
(五)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相關領導報告;
(六)有權提出完善會計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建議。
第四章 事後監督的基本原則
第十五條 事後監督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獨立性原則
事後監督部獨立於各業務部門,事後監督人員獨立於會計核算人員,即應與經辦人員在空間、時間上實行分離制度。
(二)連續性原則
網點事後監督應做到每日進行,保持序時性和連續性,對會計核算業務應堅持逐日(包括節假日)監督。
(三)及時性原則
及時實施事後監督,及時反饋監督結果,及時督促整改,發現重大差錯、事故,要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四)保密性原則
嚴禁事後監督人員向外泄露各種數據文件。
(五)嚴肅性原則
事後監督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監督范圍、內容和方法,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分析判斷。嚴禁事後監督人員復制、修改會計憑證、報表。
第五章 事後監督范圍
第十六條 事後監督應根據該網點的核算質量和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重點對容易形成差錯、事故、案件的各個環節和需重點監督的櫃員進行重點監督。
第十七條 事後監督的范圍包括CCIS櫃員管理、資料管理等(特殊)業務、儲蓄業務(含銀行卡業務)、對公業務、匯兌業務、代理類業務、內部現金的調撥業務等所有會計核算業務。
第十八條 各網點現金存款金額起點是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儲蓄(個人結算)業務現金取款金額起點為5萬元(不含5萬),對公業務(不含內部賬戶)現金取款金額起點為5萬元(含5萬),轉賬金額起點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事後監督范圍包括以上業務,事後監督人員對金額起點以上的業務應進行重點監督。
第十九條 事後監督應將特殊業務(如開銷戶、換折、更正、沖正、掛賬、查詢、凍結、扣劃、掛失、解掛、止付、修改賬戶信息、查詢客戶賬戶信息等業務)、重要業務(如單位定期存款、保證金存款業務、單邊業務、貼現業務、手工解付款項等業務)、重點時段(如節假日、非工作日)的業務及內外賬務的核對情況、內部賬戶核算業務、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等應進行重點監督。
第六章 事後監督的對象
第二十條 事後監督的憑證、資料
(一)各會計科目憑證及附件、科目日結單(含匯總科目日結單);
(二)業務狀況表(日報、月報)、表外科目表(日報、月報)、財務損益表(月報)、資產負債表(月報);
(三)開(銷)戶(日報),修改賬戶資料流水清單(日報),特殊業務列印記錄等重要操作憑據;
(四)單位存款賬戶預留印鑒;
(五)應核對的作廢重要及空白憑證、折、卡;
(六)填制完成的憑證裝訂封面及封底;
(七)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章 事後監督工作使用的印章、登記簿
第二十一條 事後監督印章
(一)事後監督專用章(可用網點業務公章代替)
該印章用於事後監督人員發出「查詢書」、「差錯處理通知書」及向事後監督部門反饋的「查復書」、「差錯處理回復書」等的簽章。
(二)事後監督人員名章
名章由事後監督人員本人使用,用於交接工作和完成事後監督工作的憑證、報表、清單、查詢查復書、差錯處理通知書、差錯處理回復書等經辦人員的簽章。
第二十二條 事後監督工作應建立和使用的登記簿
(一)事後監督工作日誌
由事後監督人員使用,監督人員應將每天所監督的有關內容及重要事項按登記簿所記載的要素序時登記監督日誌。
(二)差錯登記簿
事後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差錯後除發出查詢外,還須登記差錯登記簿,被查詢人收到事後監督查詢後,立即作出差錯糾正處理,並簽署處理意見,將查詢書返回事後監督員,同時登記差錯登記簿,便於統計差錯量。
(三)會計憑證交接登記簿
原經辦人與事後監督人員之間的憑證、報表、清單等傳遞,應建立交接制度,登記交接登記簿要加蓋經辦人員名章。
(四)事後監督會計檔案保管(交接)登記簿
事後監督所使用的憑證、報表、清單等資料,監督工作完成後應整理裝訂、造冊並登記會計檔案保管(交接)登記簿,檔案移交時在移交登記簿上要有記載。
第八章 事後監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條 各事後監督員必須規范事後監督行為,要全面、完整、序時的進行監督活動。
第二十四條 憑證、資料的接收
事後監督員應於每日接收會計送達的當日或上一日的會計資料,並嚴格履行會計資料傳遞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必須交接簽收,明確各方的責任,防止會計資料丟失、泄密。
(一)各事後監督員在執行事後監督憑證、資料交接時,可實行當面清點交接,也可實行封包交接。憑證、資料辦理交接應在事後監督憑證交接登記簿上登記;
(二)實行封包交接的,事後監督人員在接收封包後,應在視頻監控范圍內或相互監督下,按交接記錄在核點憑證、資料核對無誤後簽收;
(三)事後監督人員在交接(核點)過程中發現憑證、資料不符或缺少的,應及時向負責人匯報並通知相關人員。經雙方查實確無下落的,要做好詳細記錄,由原經辦人按規定進行補制憑證。補制的憑證應有網點會計或主任簽章並註明「原件遺失,此證副本,注意重復」字樣。
第二十五條 事後監督員接到會計資料後立即實施事後監督工作,當日的監督工作應當日監督完成,不得積壓。
第二十六條 事後監督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監督內容認真審查比對會計資料,詳細記錄「事後監督工作日誌」。
第二十七條 事後監督員對審核完畢的會計資料應簽章確認,事後監督人員對事後監督過程中存在的疑問,應及時簽發「查詢書」,被查詢人員或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查復,發現差錯的,應及時簽發「差錯處理通知書」,被監督人員或部門接到「差錯處理通知書」後,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落實糾正整改,並將「差錯處理回復書」反饋事後監督人員。
第二十八條 憑證、資料的整理
監督結束的會計資料可視自身業務量大小,將業務憑證按適當厚度(以便以翻閱為准)為一冊,原則上同一會計科目的業務憑證不得拆放於兩冊之中。配置封面、封底,每冊封面各要素應填寫完整。會計資料的整理按《貴州省農村信用社會計基礎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事後監督人員應對所監督完畢的會計憑證、報表等會計資料和事後監督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對日常監督工作的內容和過程要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九章 預留印鑒的管理及業務憑證審核
第三十一條 預留印鑒的管理
各網點的事後監督員應加強預留印鑒管理工作,並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開賬戶或更換預留印鑒的,印鑒片上應註明合理有效的啟用日期,並有經辦及會計主管的審批簽章;更換預留印鑒應有企業出具的證明,新印鑒片背面的原印鑒應與更換前的預留印章一致,新、舊印鑒片的賬號和戶名應一致。
(二)如發現新印鑒片背面的原印鑒與更換前的預留印鑒不相符,新、舊印鑒片的賬號和戶名不一致等情況,應立即向經辦人或聯社管理部門反映,及時更正。預留印鑒不清的,應要求重新簽蓋。
(三)印鑒卡片應按重要物品保管。
第三十二條 業務憑證的審核要點
(一)審核支付憑證印鑒的,應嚴格按規定對付款憑證印鑒的關鍵字進行折角核印,並從整體查看印鑒的形狀與字體有無異常。
(二)對支付憑證中的票據應通過票據版本、防偽標識等重點審查票據真偽,且同類憑證號碼應接近,合乎常規。
1.票據真偽的審核
票據的版本、紙質和油墨顏色有無偽造、變造疑點,熒光反應有無異常,內容有無被塗改或葯液消蝕的痕跡。
2.各種簽章的審核
各種記賬憑證必須加蓋銀行業務章及經辦人名章和規定的主管審批人名章,附件應加蓋附件章,相關印章是否齊全。
3.票據背書的審核
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名稱應與第一欄背書人名稱一致;第一欄的被背書人應與第二欄的背書人名稱一致,依次前後銜接、背書連續;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應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背書使用粘單的,粘單的第一記載人,應在粘接處簽章。
4.憑證對轉關系的審核
(1)按轉賬憑證上填寫的編號進行配對,審核貸方憑證上的借、貸方賬號和戶名與借方憑證相應內容是否一致、轉賬憑證上所蓋記賬員名章是否一致;
(2)對借方賬號為內部科目賬戶,貸方賬號為單位(個人)賬戶的清算票據退出(入)業務、久懸賬戶的清戶轉出業務、來賬掛賬轉出業務、錯報轉出業務、銀行匯票未用退回和多餘款劃回業務、「1391-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的墊款業務及代發工資錯賬劃回等業務憑證,應嚴格審查對轉關系,其核算內容應符合有關會計科目及賬戶的使用要求,發現疑點應立即與經辦社查實確認,並當日發出查詢書,及時送達被監督網點經辦人。
5.表內、外對應關系的審核
(1)凡表外「107逾期貸款應收利息」和「108已核銷呆賬」科目,發生收方發生額時,均應有表內「5011-利息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與之對應。對經批準的減免表外掛息業務,憑信貸部門下達的通知書進行賬務處理,該類業務只有表外「107逾期貸款應收利息」或「108已核銷呆賬」科目發生付方發生額,不與表內「5011-利息收入」科目對應。否則,應及時查實;
(2)其他表內外關系審核。
(三)外來憑證的審核
1.銀行匯票的審核
(1)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
(2)依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匯票的真偽,特別應注意紙質的有色纖維、桔紅色熒光行徽、棕黑色滲透性油墨等防偽特徵是否明顯;
(3)解付社的經辦、復核、核押、核印、核暗記等審核人簽章應齊全。且核押、核印不能為同一人;
(4)各項內容填寫應完整,實際結算金額大小寫、多餘金額的填寫正確無誤,匯票各聯號碼應一致,每聯憑證的內容和號碼的字體應吻合;應有匯票專用章、密押、壓數以及簽發行的管印人名章;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持票人為個人的銀行匯票,還應在背書欄註明身份證號碼、發證機關,並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6)銀行匯票持票人名稱應與進賬單收款人名稱一致;
(7)銀行匯票未用退回業務,其銀行匯票聯次應齊全,應有單位出具的證明並經會計主管審核簽章,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有本人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2.銀行承兌匯票的審核
(1)審查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
(2)依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偽;
(3)按照支付憑證印鑒的審核方法審查印鑒,核印、押核案記等櫃員簽章是否齊全;
(4)各項內容填寫應完整,匯票聯與底卡聯號碼應一致,內容字體應吻合,應有匯票專用章;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有效性。
3.銀行本票的審核
(1)銀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2個月,到期日為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通過人行交換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為准;
(2)按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本票的真偽;
(3)不定額銀行本票的大寫金額應與壓數機壓印的小寫金額一致,轉賬的銀行本票應劃去「現金」字樣,辦理現金銀行本票則劃去「轉賬」字樣;
(4)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持票人為個人的應註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發證機關及證件復印件;
(5)現金銀行本票要求申請人和持票人都是個人,現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支取現金;
(6)銀行業務印章及出票行的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4.支票的審核
(1)支票的付款期限為10天,自出票日起10內有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通過交換提入的支票,以銀行受理日為准;
(2)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內容不得塗改;
(3) 按照支付憑證審核方法審查支付密碼或印鑒是否相符;
(4)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簽章應齊全;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連續性和有效性。
5.匯兌業務憑證的審核
(1)按照支付憑證審核方法審查支付密碼或印鑒是否相符;
(2)匯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
(3)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內容不得塗改;
(4)匯入行的行名行號和收款人賬號、名稱、用途(軍工單位產品可免填)應齊全;
(5)註明「現金」字樣的,其匯款人和收款人均應為個人;
(6)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6.購買重要空白憑證(支票)憑證的審核
(1)付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
(2)憑證上簽蓋的印鑒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
(3)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7.對進賬單憑證的審核
(1)憑證所填單位賬號和戶名應一致;
(2)進賬單應依據支付憑證正確填制,要素齊全;
(3)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8.自製憑證的審核
(1)憑證上的收、付款賬號和戶名應完整齊全,大、小寫金額應一致,轉賬事由應明確、詳盡;
(2)對轉關系是否正確,憑證及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3)憑證上簽章是否齊全、符合規定。

Ⅳ 關於監督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向農村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總 則

(一)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四)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二、入股條件

(八)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十三)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股權設置

(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 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四、股金管理

(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已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十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2、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3、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4、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5、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7、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2、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4、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5、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五、股金證管理

(二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2、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4、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5、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二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1、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2、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二十八)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三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Ⅵ 請問農村信用社和農商銀行是一樣的嗎

農商銀行與農村信用社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農村商業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區域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地方金融機構。

2、發起人不同

(1)農商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實力的企業發起成立。

(2)而農村信用社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3、管理方式不同

信用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而農村商業銀行以股東大會作為最高管理機構。

4、監管部門不同

商業銀行主要受銀監會監管,而信用社作為省聯社的發起人卻主要受省聯社監管。

5、經營模式不同

(1)農村商業銀行作為一個整體,以整個銀行的盈利為目的,每個分行都會受到總行的直接管理。

(2)而農村信用是在省聯的指導下獨立運營,每個農信社都是一個獨立法人,自負盈虧,省聯可以管理和知道信用社的發展,但是不能幹涉信用社的業務。

6、服務對象不同

(1)信用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它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主要服務區域在農村。

(2)而農村商業銀行是一種區域性金融機構,它服務的對象比較廣,跟其他銀行機構是一樣的,客戶群體可以是農村,也可以是城市,可以使企業也可以是個人。

(6)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擴展閱讀:

信用社和農商行還是有一定的關聯性的,目前很多農村商業銀行都是從信用社發展改制而來,而且信用社發展一定的階段,符合一定的條件之後就可以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

一、農商銀行(即原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組織形式。中國農商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二、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屬於集體所有性質。廣大農民在開展農地作業時遇到資金困難時可以向該金融機構申請一些低息貸款!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1、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2、發展歷程

(1)1979年,國務院《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和之前於1977年11月頒布的《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中均指出,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農業銀行)在農村的金融機構,其實就是中國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是一個整體。

(2)1984年,提出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恢復其合作性質。國家稅務局、中國農業銀行頒布條例,加強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更好地發揮了其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要農村信用社獨立核算,但是農村信用社還是屬於農業銀行代管,這是信用社壞賬開始的標志。

(3)在這十多年,信用社積累了大量的壞賬。到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鑒於「三農」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頒布。自1996年起,我國農村合作信用社被中國人民銀行託管,不給農業銀行管了,從此就擺脫了農業銀行。農業銀行准備上市,想打」三農「的招牌,其實農業銀行和三農個不沾邊了。」三農「業務全部在信用社

(4)由人民銀行代管農村信用社,既是金融監管機構,又是行業管理機構的雙重身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所以經國務院批准,2000年7月開始,對信用社改革。

由人民銀行和江蘇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了江蘇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成功後陸續在全國鋪開改革,改革方向為:以省級為管理監督機構設辦事處,再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試辦農村商業銀行等,第一批更名為農村商業銀行的有江陰農村商業銀行、常熟農村商業銀行等。銀監局對管理考核達到商業銀行標準的,升級為信用合作銀行,並可以申請上市。

Ⅶ 農村信用社存定期5萬元一年利息是多少

目前全國有2000多家信用社以及農商行,這些信用社(農商行)主要分布在縣級以下行政單位當中,是我國縣域金融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具體5萬塊錢放在信用社一年能夠獲得多少利息,關鍵要看你在什麼樣的信用社存款以及存款的期限是多少,還有選擇什麼樣的存款產品。


總之,具體5萬塊錢放在信用社能夠獲得多少利息,關鍵要看大家在哪個信用社存,一般情況下5萬塊錢一年可以獲得的利息大概是在975元~1350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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