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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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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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2. 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會有哪些影響
互聯網金融模式對傳統商業銀行業務的影響 1、重新審視金融戰略,適應互聯網金融模式帶來的挑戰。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出現為中小銀行提供了與大銀行競爭的契機。如果能夠利用好這一模式,積極創新,將在一些新興業務上趕超大銀行,形成競爭力。傳統銀行業可能因為互聯網金融模式發生競爭格局的改變。一些互聯網企業已不滿足只做第三方網路支付平台,而是憑借數據信息積累與挖掘的優勢,直接向供應鏈、小微企業信貸等融資領域擴張,未來可能沖擊傳統銀行的核心業務、搶奪銀行客戶資源、替代銀行物理渠道,顛覆銀行傳統經營模式和盈利方式。 2、拓展銀行業務的客戶和渠道。客戶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各項業務的基礎。互聯網金融模式有利於商業銀行拓展客戶基礎。2012年,全球互聯網用戶達24億人;我國互聯網用戶為5.65億人2,網購人數1.93億人3。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商業銀行可以與自身戰略結合,一方面挖掘、吸引新客戶;另一方面增加客戶粘合度,拉近與客戶間的業務關系。互聯網金融模式下,銀行傳統目標客戶群可能發生改變,傳統物理網點優勢弱化,追求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的中小企業及個人客戶更傾向於通過互聯網參與各種金融交易。商業銀行傳統價值創造和實現方式將發生改變,能夠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務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市場青睞。 3、提升資源配置效率,有效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題。互聯網金融企業擁有大數據、雲計算和微貸技術。這三項技術可以使互聯網金融企業全面了解小企業和個人客戶的經營行為和信用等級,建立資料庫和網路信用體系。在信貸審核時,投資者將網路交易和信用記錄作為參考和分析指標。貸款對象如違約,互聯網金融企業還可利用網路平台搜集和發布信息,提高違約成本,降低投資者風險,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及個人貸款具有獨特優勢。因此,互聯網金融模式可以超越傳統融資方式的資源配置效率,大幅減少交易成本,有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4、價格發現功能,推動利率市場化。互聯網金融模式能夠客觀反映市場供求雙方的價格偏好,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對利率市場化的有效方式。互聯網金融作為交易平台,資金借方報價,貸方依據對流動性、風險等因素偏好選擇貸款對象,雙方議價成交,交易完全市場化。隨著利率市場化推進,金融機構不能完全依賴央行的基準利率指導,應主動在市場上尋找利率基準。互聯網模式下,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金融市場利率走勢,判斷特定客戶群的利率水平。如果還能夠深入研究挖掘數據,甚至可以形成完全由市場決定的「利率指數」,從而完善貸款定價基礎。 5、加速金融脫媒。傳統銀行在金融業務往來中,主要充當資金中介的職能。互聯網金融將加速金融脫媒,使商業銀行的資金中介功能邊緣化。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互聯網企業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充當資金信息中介的角色。從融資角度看,資金供需雙方利用搜索平台尋找交易對象,之後的融資交易過程由雙方自己完成。從支付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已能為客
3. 為什麼互聯網金融在中國會這么火
2013,被稱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元年,可謂熱鬧非凡。多種互聯網金融形式發展很快,引起高度關注,甚至首次進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其實,學術界對互聯網金融有著大相徑庭的觀點,有人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完全不同於傳統金融的「新金融」,有的人則認為互聯網金融沒什麼新鮮的,炒作過頭了。
要回答這些問題,有一個簡單的辦法,就是看一看其他國家的經驗,比一比異同。一看就會發現,互聯網金融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早有發展,P2P,眾籌,網路銀行,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都出現過,但是規模都很小,也就幾十億,與龐大的傳統金融行業比起來簡直微不足道。
那麼,為什麼互聯網金融在美國沒有這么火?美國也有互聯網,也有金融,而且互聯網和金融都很發達,為什麼沒有結合在一起,發展出一個更加發達的「互聯網金融」。倒是在中國,金融沒那麼發達,網速也很慢,互聯網金融倒是非常熱鬧。那麼到底是什麼樣的風雲際會,孕育了「中國的」互聯網金融?
仔細分析,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興起,與我國傳統金融的落後,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對金融市場的管制密切相關。正是傳統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很多人的金融服務得不到滿足,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了空間。
比如說,支付寶的發展,就是因為傳統的銀行支付手續繁瑣,很不方便,安全也沒有保障,才促使了支付寶這種第三方支付的發生。在美國,絕大部分人都可以用信用卡做網上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市場很小,美國第三方支付的典型代表是Paypal,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但是發展規模並不大,因為傳統的支付方式已經做得比較好,給Paypal留下的市場空間不大。
再如阿里小貸的發展,根源就是很多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因為我們的中小金融機構不發達,國有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規模大,不太適合於服務中小微企業,中小金融機構又太少,服務的供給不足。這時候阿里介入,因為掌握了這些企業大量的交易信息,這些信息可以用來甄別企業的資質,幫助決定放貸。這樣,就抓住了市場的一個機會,阿里小貸就發展起來了。
上面兩個例子都是有關傳統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再舉一個與管制有關的例子,就是余額寶。余額寶的快速發展,根源在於我國的利率管制。活期存款基本不付利息,現在的利率只有0.35%,可是對應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有6%,去年貨幣市場的利率也經常達到6%甚至更高,這樣就存在一個巨大的套利空間。只要能把錢從活期存款搬到貨幣基金裡面,就可以賺大錢。余額寶就是幹了這么一件搬運的工作。
查一下數字的話,銀行系統的個人活期存款18萬億,這裡面有1%的錢跑到余額寶裡面,就是1800多億。現在余額寶的規模是5000多億,相當於個人活期存款的大約3%,表明余額寶的空間還很大。這里還沒有考慮其他定期存款,現在個人定期存款還有28萬億,利率也就不到3%,和貨幣市場之間還是有一個套利空間,而且定期存款還要犧牲流動性。考慮到定期存款的存款搬家,余額寶類產品可以吸引的資金總量就更大。
看起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興起,根源在於傳統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以及金融管制帶來的套利機會。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在全世界范圍內,並沒有一個如火如荼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興起。其實,互聯網金融的准確概念,應該叫做「中國互聯網金融」。
4.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藉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二)P2P網貸 P2P網貸英文稱為Peer-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國內又稱「人人貸」。P2P網貸是指通過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是一種「個人對個人」的直接信貸模式。(三)大數據金融 大數據金融是指依託於海量、非結構化的數據,通過互聯網、雲計算等信息化方式對其數據進行專業化的挖掘和分析,並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創新性開展相關資金融通工作的統稱。(四)眾籌 眾籌(crowdfunding),是指項目發起人通過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發動公眾的力量,集中公眾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五)信息化金融機構 信息化金融機構,是指通過廣泛運用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在互聯網金融時代,對傳統運營流程、服務產品進行改造或重構,實現經營、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六)互聯網金融門戶 互聯網金融門戶是指利用互聯網提供金融產品、金融服務信息匯聚、搜索、比較及金融產品銷售並為金融產品銷售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平台
5.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首批會員名單有哪些
愛凱科技有限公司、愛千金(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德中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徵信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銀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友達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安潤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安投金融(北京)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安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航資信調查有限公司、百榮雲創科技有限公司、寶航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包陰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寶富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安榮匯眾資信調查有限公司、北京白城科技有限公司等約400家企業。
1、百行徵信有限公司
百興信用調查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煥琦董事長、鄭憲兵董事長。
收集和利用企業信息開展企業信用評估、評級、咨詢、培訓、市場調查研究、資料庫服務和技術服務;計算機軟體和網路技術開發、銷售、培訓、轉讓、系統運行維護;計算機軟硬體銷售;會議策劃等。
2、百融雲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於2014年3月19日。百融雲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融雲創」)是一家運用人工智慧、風險控制雲和大數據技術,為客戶提供金融業全生命周期管理產品和服務的智能科技公司。
百榮雲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客觀中立的第三方立場和開放互補的數據聯盟戰略,致力於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構建中國金融業大數據應用基礎設施平台。
3、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立足中小企業發展,立足零售業務發展,立足客戶需求」的市場定位。
積極支持鞍山市基礎設施建設、教育衛生事業、民營企業和再創業企業,投入流動獎金、項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700多億元,已成為支撐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4、寶付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寶富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滿道金富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2011年底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寶福致力於為個人和企業提供靈活、自助、安全的互聯網支付產品和服務,寶富產品種類繁多,受眾廣泛,價格優惠,提供365天不間斷的結算服務,幫助商戶快速取款,使電子商務與資金流安全無縫連接。
同時,以「實時結算整體解決方案」為核心業務模式,使保福近兩年市場規模保持高速增長勢頭。
5、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成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9月18日在朝陽分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賈鵬,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經貿咨詢等。
6. 互聯網金融會顛覆銀行嗎
首先,要確定顛覆的概念,互聯網金融對銀行的影響是巨大的,會從內部倒逼商業銀行改革。正如馬雲所言,「如果銀行不改變,我們就改變銀行」。
可以說,互聯網金融不僅在渠道上影響商業銀行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變革著銀行的融資渠道,給商業銀行注入了新鮮血液。互聯網與金融的高度融合,適應了當前信息技術發展的趨勢,有利於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對商業銀行而言,其影響有沖擊的一面,也有促進的一面:
一、弱化商業銀行的支付功能
互聯網金融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相當程度上影響商業銀行的支付中介地位。目前,支付寶、財付通和快錢等能夠為客戶提供轉賬匯款、代購機票與火車票、信用卡還款、代繳燃氣、水、電費與保險等結算和支付業務,並已經佔有相當的份額,對商業銀行形成了明顯的替代效應。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和流通量越來越大,涉及的用戶越來越多,第三方支付儼然成為一個龐大的金融產業,商業銀行的支付功能被進一步弱化。
二、加速商業銀行的金融脫媒
金融脫媒使資金供給繞開商業銀行體系,直接輸送給需求方和融資者,完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在傳統金融業務往來中,主要由銀行充當資金中介。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互聯網企業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了金融搜索平台,充當了資金信息中介的角色,這將加速金融脫媒,使商業銀行的資金中介功能邊緣化。
三、互補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
基於對企業審核要求的限定和規避風險等原因,小微企業往往難以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而互聯網金融憑借數據信息的優勢,可以直接向供應鏈、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支持。互聯網金融把排除在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客戶串聯了起來,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空白進行了覆蓋,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這無疑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是積極的,有利的。
四、促進商業銀行的產業創新
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帶來了金融的民生化和個性化。商業銀行更加致力於產業創新,以產品驅動的銷售型向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的資產配置、風險收益配比的服務型轉變,從傳統的代銷角色向資產管理的集成轉變。互聯網金融利用互聯網技術,將金融產品「關注用戶體驗」、「致力界面友好」等設計理念發揮得淋漓盡致。商業銀行在產品不斷推陳出新的過程中,更加註重客戶體驗,「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商業銀行應對「余額寶」紛紛推出銀行系寶寶類余額理財產品;應對「P2P網貸」,商業銀行也低調試水網路信貸,「小企業E家」、「開鑫貸」、「小馬bank」等應運而生;應對第三方支付,商業銀行更是推出銀行系電商平台,依託自身強大的信用體系,融資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為一體,為客戶提供信息發布、交易撮合,形成從支付、託管、擔保到融資的全鏈條服務。正是互聯網企業對商業銀行的「攪局」,使得商業銀行被迫「觸網」,尋找自己在互聯網金融形勢下新的坐標,促進產業的升級和創新。
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互聯網的開放性與傳統金融高度整合的產物。商業銀行借鑒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精神,不斷拓展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從積極的角度看,互聯網金融的「鯰魚效應」促進了商業銀行服務、產品、經營、創新的加速。通過互聯網工具,使得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的特徵。今天的互聯網金融實際上是中國特色的金融體系創新,是一種金融業態,是未來我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互聯網金融正在以新的基因滲透到傳統金融領域使其產生大的變革。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來說,不是顛覆,也不是補充,而是最典型的融合。
7. 互聯網金融會顛覆商業銀行嗎
首先,要確定顛覆的概念,互聯網金融對銀行的影響是巨大的,會從內部倒逼商業銀行改革。正如馬雲所言,「如果銀行不改變,我們就改變銀行」。
可以說,互聯網金融不僅在渠道上影響商業銀行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變革著銀行的融資渠道,給商業銀行注入了新鮮血液。互聯網與金融的高度融合,適應了當前信息技術發展的趨勢,有利於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對商業銀行而言,其影響有沖擊的一面,也有促進的一面:
一、弱化商業銀行的支付功能
互聯網金融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相當程度上影響商業銀行的支付中介地位。目前,支付寶、財付通和快錢等能夠為客戶提供轉賬匯款、代購機票與火車票、信用卡還款、代繳燃氣、水、電費與保險等結算和支付業務,並已經佔有相當的份額,對商業銀行形成了明顯的替代效應。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和流通量越來越大,涉及的用戶越來越多,第三方支付儼然成為一個龐大的金融產業,商業銀行的支付功能被進一步弱化。
二、加速商業銀行的金融脫媒
金融脫媒使資金供給繞開商業銀行體系,直接輸送給需求方和融資者,完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在傳統金融業務往來中,主要由銀行充當資金中介。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互聯網企業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了金融搜索平台,充當了資金信息中介的角色,這將加速金融脫媒,使商業銀行的資金中介功能邊緣化。
三、互補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
基於對企業審核要求的限定和規避風險等原因,小微企業往往難以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而互聯網金融憑借數據信息的優勢,可以直接向供應鏈、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支持。互聯網金融把排除在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客戶串聯了起來,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空白進行了覆蓋,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這無疑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是積極的,有利的。
四、促進商業銀行的產業創新
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帶來了金融的民生化和個性化。商業銀行更加致力於產業創新,以產品驅動的銷售型向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的資產配置、風險收益配比的服務型轉變,從傳統的代銷角色向資產管理的集成轉變。互聯網金融利用互聯網技術,將金融產品「關注用戶體驗」、「致力界面友好」等設計理念發揮得淋漓盡致。商業銀行在產品不斷推陳出新的過程中,更加註重客戶體驗,「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商業銀行應對「余額寶」紛紛推出銀行系寶寶類余額理財產品;應對「P2P網貸」,商業銀行也低調試水網路信貸,「小企業E家」、「開鑫貸」、「小馬bank」等應運而生;應對第三方支付,商業銀行更是推出銀行系電商平台,依託自身強大的信用體系,融資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為一體,為客戶提供信息發布、交易撮合,形成從支付、託管、擔保到融資的全鏈條服務。正是互聯網企業對商業銀行的「攪局」,使得商業銀行被迫「觸網」,尋找自己在互聯網金融形勢下新的坐標,促進產業的升級和創新。
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互聯網的開放性與傳統金融高度整合的產物。商業銀行借鑒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精神,不斷拓展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從積極的角度看,互聯網金融的「鯰魚效應」促進了商業銀行服務、產品、經營、創新的加速。通過互聯網工具,使得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的特徵。今天的互聯網金融實際上是中國特色的金融體系創新,是一種金融業態,是未來我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互聯網金融正在以新的基因滲透到傳統金融領域使其產生大的變革。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來說,不是顛覆,也不是補充,而是最典型的融合。
8. 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會有哪些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銀行的影響:
(一)搶占商業銀行市場份額
面對互聯網金融迅猛的進攻態勢,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銀行業的直接結果就是市場份額縮減。互聯網金融在支付方式、平台及跨界金融方面,對銀行造成沖擊,銀行可能基本上抵不過互聯網企業的進攻,被搶去市場份額。同時,互聯網金融可能蠶食掉銀行20%的市場份額。這可以很好理解,新事物的發展過程,必將會導致舊事物的縮減、退讓。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有信息處理方面的優勢,效率高,加之無傳統中介,擠掉了中間成本,而商業銀行在信貸方面顯然沒有這方面的優勢,市場份額減少成為必定。
(二)減弱商業銀行中介功能
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互聯網企業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為客戶提供支付款業務,使資金供需雙方利用搜索平台自主尋找交易對象,並完成交易,這與傳統銀行支付業務形成替代,致使傳統銀行在金融業務往來中資金中介的功能逐漸減弱,也就是說,互聯網金融將加速金融脫媒,加速商業銀行的資金中介功能的邊緣化。未來商業銀行在信貸領域的作用,將會逐漸削弱,直至被取締。
(三)迫使商業銀行金融創新
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方式、范圍上,都已固定成型,然而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正沖擊著商業銀行傳統的發展模式。中國銀行原副行長李禮輝認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將迫使商業銀行作出轉變。馬雲也表示,銀行不轉變,我們轉變銀行。商業銀行如果自身不發展創新,適應這個新時代,那麼,就會有更多像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創新,倒逼商業銀行進行改革,否則,商業銀行這位傳統金融機構的「老師傅」,很有可能會被「亂拳打死」。
9. 什麼叫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是支付
支付是金融的基礎設施,會影響金融活動的形態。在互聯網金融中,支付以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為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活躍在銀行主導的傳統支付清算體系之外,並且顯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互聯網金融中,支付還與金融產品掛鉤,促成豐富的商業模式。最後,因為支付與貨幣的緊密聯系,互聯網金融中還會出現互聯網貨幣。
2、第二支柱是信息處理
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構成金融資源配置的基礎。在互聯網金融中,大數據被廣泛應用於信息處理,提高了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效率,顯著降低了信息不對稱。互聯網金融的信息處理是其與商業銀行間接融資和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最大區別。
3、第三支柱是資源配置
金融資源配置指的是,金融資源通過什麼方式從資金供給者配置給資金需求者。資源配置是金融活動的根本目標,互聯網金融的資源配置效率是其存在的基礎。在互聯網金融中,金融產品與實體經濟緊密結合,交易可能性邊界極大拓展,資金供求的期限和數量的匹配,不需要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和交易所等傳統金融中介和市場,完全可以自己解決。
(9)互聯網金融會擴展閱讀:
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幾種類型:
1、綜合性互聯網金融平台:依靠傳統金融機構的優勢和長處設計專業、多樣化的理財產品和進行嚴格的風險把控,讓專業機構依託平台提升服務品質,有完整閉合的生態系統和大量用戶的數據積累,獲取資金和資產比較容易,代表企業如螞蟻金服、微眾銀行等。
2、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通過向消費者提供以消費為目的貸款的金融服務,具備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等特點,擁有自己的風控模型,風險較為可控。「場景」+「用戶」是推動其快速發展的核心因素。以螞蟻花唄、京東白條為代表的消費金融產品與電商場景結合,讓消費金融迅速完成了用戶與資產的獲取。
3、agent model(大數金融):採用數據化的風險管理技術,生產中大金額的個人無擔保貸款,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全流程的信貸外包服務。主要特點可以連接多個資產來源,不承擔風險。但費率較低,幾乎沒有產品設計能力。
4、P2P平台:是通過網路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因資金端和資產端獲取成本較高,老牌平台積累了較多客戶比較有優勢。風控主要看模型和數據,不同平台的風險控制體系差距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