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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公司貸款承諾費

發布時間:2021-04-22 14:42:5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貸款條件

①限於成員國。
②用於工程項目。發放貸款的重點
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如交通版運輸(鐵道、公路、水運權、民航)和公用事業(如電力、通訊、供水、排水等);
發展農村和農業建設項目以及教育、衛生事業項目等。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發放非項目貸款。
凡非項目貸款,借款國只能用於滿足進口某項物資設備所需的外匯、支持生產或用於克服自然災害後維持經濟發展計劃的資金需求等。
③專款專用。並國際金融組織的監督:使用款項、工程進度、物資保管、工程管理
④貸款期限和利率。
一般為數年,最長可達30年。
貸款利率分固定利率、浮動利率和可變利率三種。
⑤貸款費用。一般包括:先征費用,貸款生效時支付貸款額的1%;未支付余額承諾費,經借款人申請與貸款人協商批准後可有部分免除。
⑥貸款貨幣。美元、日元、歐元、英鎊、瑞士法郎或國際金融組織可有效出資的其他貨幣。

㈡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五條貸款法律文件簽署後,轉貸機構以及債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應當嚴格遵守轉貸協議,制定貸款項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諾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償還計劃,保證按時足額償還。
第三十七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債務會計核算和債務統計,及時編制本地區、本單位完整、准確的債權債務總體情況報告,並定期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地方政府。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和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債權債務統計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設立貸款還貸准備金,專項用於墊付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到期債務。
各級政府的貸款還貸准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設立並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外債的統計、監測、預警體系,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條債務人在遵循審慎原則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險。
債務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應當遵循競爭原則,在進行交易時避免損失本金。交易結束後,債務人應當將交易有關文件送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明晰產權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債務逃廢。
第四十二條債務人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產權變更或者破產時,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和財政部的同意,必要時還需要徵得貸款方的同意,並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達成協議,保證優先償還政府外債。

㈢ 借貸資本輸出的借貸資本輸出的方式

1.政府援助貸款
政府援助貸款是各國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的借貸活動。這種貸款通常帶有援助性質,一般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提供的貸款。這種形式的貸款一般利息較低(約3-5%),還款期較長,可達20-30年,有時甚至是無息貸款。這種貸款一般又有一定的指定用途,如用於支付從貸款國進口各種貨物或用於某些開發援助項目上。
2.國際金融機構貸款
國際金融機構一般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及各洲的開發銀行和聯合國的援助機構等。來自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一般比較優惠,但並不是無限制的。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對象是成員國政府,貸款用途只限於解決短期性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用於貿易和非貿易常常項目的支付。國際貨幣基金在貸款時要求借款國以相應數量的本幣購買外幣,償還貸款時再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定的貨幣購回本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這種貸款利率較低,此外還需支付少額的手續費。
(2)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世界銀行只對成員國政府或經成員國政府擔保的公共機構和私人企業提供貸款,主要面向發展中國家,貸款重點用於能源、農業、交通運輸、教育等方面。貸款期限短則3-5年,長達20年,寬限期為5 年。貸款利率隨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定期調整,但低於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貸款收取的雜費很少,只對簽約後未支用的貸款額收取0.75%的承諾費。世界銀行的貸款一般與特定的某一工程項目相聯系。銀行一般只提供該貸款項目所需建設資金總額的30-50%,其餘部分由借款國自行准備(通稱配套資金)。另外銀行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接受銀行的監督,保證銀行貸款只用於雙方已規定的項目和目的。應該注意的是銀行貸款的使用不能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成員海內進行采購,而要通過國際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3)國際開發協會。
國際開發協會屬於世界銀行的下設機構,又稱第二世界銀行,專門從事對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無息貸款業務。世界銀行的成員國均為國際開發協會的成員國。協會的成員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經濟上比較發達或收入水平較高的國家,它們是協會資金主要的提供者;第二類為發鋪中國家,協會貸款的接受者。與世界銀行的貸款相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也要經過嚴格的審查,但它的貸款條件更為優惠。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為無息貸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續費(一般0.75%),並對已承諾未支用的貸款收取0.5%的承諾費,關注更多離心風機信息。貸款期限一般為35-40年,寬限期平均為10年。貸款可部分或全部用本國貨幣償還。能夠獲取國際開發協會貸款的國家人均收入水平必須低於某一標准,目前依照1991年美元現值計算,這一標准為765美元。在申請協會貸款時,不僅具有資格標准,協會還要考慮借款國有效使用資金的能力和借款國的資信情況。
(4)國際金融公司。
國際金融公司是世界銀行的另一個附屬機構,專門從事對成員國私營部門的貸款業務,關注更多離心機信息。向發展中國家的私營部門提供中、長期貸款是公司的主要任務。公司的投資活動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貸款,二是參股。國際金融公司的投資活動不論是貸款還是參股,公司的投資對象均為成員國的私營企業,有時也向有利於私營部門發展的公私合營或為私人企業提供資金的國營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參股投資。公司的貸款完全按商業利率進行,但期限較長,一般為5-15年,甚至更長,並有一定的寬限期。
國際金融公司在提供貸款或投資入股時一般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對成員國私人企業提供資金無需政府擔保,但仍需政府認可;二是公司只向資金結構健全、管理能力較強、保證盈利的項目提供貸款,並絕可能挑選有創匯能力的項目,以確保公司能收歸貸款並有一定盈利;三是公司投資入股時,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超過私營企業資本總額的25%,投資額一般在100-5000萬美元之間,並且不參加該企業的經營管理,也不在該企業董事會上行使所擁有的投票權。

㈣ 國際經濟法 銀團貸款中的債權人是誰

銀團貸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 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業務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
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5.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6.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7.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種類功能

分類
按銀團貸款的組織方式不同,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

直接貸款
銀團貸款
由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收回和統一管理貸款。國際銀團貸款以直接銀團貸款方式為主。

間接貸款
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優勢
充分發揮金融整體功能,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和重大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促進企業集團壯大和規模經濟的發展,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

價格
貸款價格由利息和費用兩部分組成。

利率
利率主要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

費用
銀團貸款
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以外,還要承擔一些費用,如承諾費、管理費、代理費、安排費及雜費等等。
(1)承諾費(CommitmentFee)
也稱為承擔費。借款人在用款期間,對已用金額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為銀行要准備出一定的資金以備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應按未提貸款金額向貸款人支付承諾費,作為貸款人承擔貸款責任而受利息損失的補償。
(2)管理費(ManagementFee)
此項費用是借款人向組織銀團的牽頭行支付的。由於牽頭行負責組織銀團、起草文件、與借款人談判等,所以要額外收取一筆貸款管理費,作為提供附加服務的補償,該費用通常在簽訂貸款協議後的30天內支付。
(3)參加費(ParticipantFee)
參加費按出貸份額在各參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參加貸款金額較大銀行的管理費和參加費可稍高於參加貸款較少的銀行。
(4)代理費(Agent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為對代理行在整個貸款期間管理貸款、計算利息、調撥款項等工作的補償。
(5)雜費
是借款人向牽頭銀行支付的費用,用於其在組織銀團、安排簽字儀式等工作時間所作的支出,如通訊費、印刷費、律師費等。具體費率標准根據人民銀行及各商業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流程
借款客戶可向銀行信貸經營部門提出貸款申請,銀行信貸經營部門負責安排籌組銀團貸款事宜。國際銀團貸款由總行或一級分行負責籌組。
客戶流程
1、客戶申請
借款客戶向開戶銀行信貸經營部門提出銀團貸款申請。
2、出具委託書
3、簽約
4、使用貸款
5、還款
客戶按照合同、章程及有關法律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將結余的利潤和折舊優先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每次還款(包括提前還款)、付息和支付費用,客戶須在規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賬戶所在地時間)之前,將應支付的款項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賬戶,由代理行在當日按比例支付給各貸款人。

協議
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
銀團貸款協議內容
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幣種
以人民幣為主,也可包括美元、歐元、英磅等幣種。根據借款人需要,在一個銀團貸款內可以使用多種貨幣。

期限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長期10-20年。

貸款條件

適用客戶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申請條件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㈤ 金融貸款是什麼意思

金融信貸也稱金融貸款,指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從金融機構得到的對最終產品需求的貸款。

金融貸款現狀

今年將有選擇地增加對西部地區重點行業項目的信貸支持, 開發新的信貸品種, 擴大服務領域, 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未來一個時期, 國家開發銀行將把支持西部大開發作為信貸工作的重點。在國家開發銀行成立5年多的時間里, 對中西部地區的貸款佔全年貸款的60%以上。

2000年1月, 國家開發銀行設立了蘭州分行, 其業務覆蓋甘肅、青海、寧夏等地區, 這是國家開發銀行實施中西部發展的戰略決策, 支持甘肅、青海、寧夏地區是兩個省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

今後, 開發銀行將在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特色經濟發展、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等方面, 加大對兩省一個區的貸款支持力度。技術教育, 並提供智力支持。

2000年2月17日, 國家開發銀行成都分行與四川省政府達成一攬子協議, 向四川省提供530億元貸款, 支持交通、通信網路、水利工程、高科技、城市建設等方面, 包括首批 3 8億元貸款已全面實施。

(5)國際金融公司貸款承諾費擴展閱讀:

金融貸款的優勢

1、貸款期限長,利率低,適用於擴展國內投資期限長、取得經濟收益較慢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以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最為優惠;世界銀行貸款雖然收利息,期限亦較短,但與一般國際商業信貸條件相比仍屬優惠,適合需要長期發展的電力、水利、交通設施等建設項目。

對於投資於基礎建設和其他需要長期發展的建設項目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如果能成功申請到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不但能保證工程的如期進行,還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和企業的效益。

2、有利於整體計劃的擬訂、發展與執行。

國際金融組織對貸款計劃的申請視其在借款國發展的優先性而決定核准與否,通常先派遣專家對借款國經濟情況及貸款計劃進行調查了解,並先協助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擬訂整體計劃,待可行性研究與經濟價值評估滿意後,方可核准貸放。

計劃制定期間還視情況派員實地考察,考核進度情況,故有助於接受貸款國家整體計劃的擬訂、發展與執行。房地產企業應該根據本國、本地區整體計劃來制定自身的開發計劃,這樣才能順利地通過計劃評估並取得貸款。

3、提高了私人企業在國際商業中的地位,有助於國際私人資金的流入。

國際金融公司核貸或投資私人企業的標准頗為嚴格,故接受貸款企業在國際商業中的地位亦大為提高,且受貸企業投資成功後,國際金融公司轉讓股權於其他外來投資者,可引導國外私人資金的流入。

成功申請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可以成為國內房地產企業進入國際大舞台的通行證,為將來在國際金融市場融資打下良好的基礎。

4、貸款采購可獲得高品質的器材與設備。

國際金融組織利用國際招標采購器材與設備,由於國際競爭的原因,采購的物資品質較高,價格亦較低廉。國內房地產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國際招標采購的機會,大幅度地進行裝備的更新,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保持或提高企業的領先地位。

㈥ 貸款通則的附則

第七十五條國家政策性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的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有關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外商貼息貸款、出口信貸項下的對外擔保以及與上述貸款配套的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通則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實施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貸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種規定,與本通則有抵觸者,以本通則為准。
第七十九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通則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頒布時間:2004-4-10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現將修訂後的《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復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高玉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
聯系電話:
傳真:
附件: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貸款業務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抵觸。
第六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貸款人依法開展貸款業務。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條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系指沒有擔保、僅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貸款用途、資金狀況、資產轉換周期等自主協商後確定。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提出,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須審查貸款所需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並堅持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條提前還貸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並按合同約定執行。事先未約定的,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貸款豁免以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連續辦理了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或備案;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應持有貸款卡(號)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貸款卡(號);
(五)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申請貸款,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准備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有可能對貸款的正常償還產生較大影響時,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遇有涉及訴訟等重大事項時,應自發生訴訟等重大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應貸款人的要求,配合貸款人採取貸款保全措施,清償或落實原有貸款債務。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並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告示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並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受理與否。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採取合法措施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查詢,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物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歸還一個或多個貸款人的一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提前還款。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費用。
在貸款授信額度確定後,對未使用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取辦法和費率標准根據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內容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貸款要素及時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須採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不得損害抵押人、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經貸款人調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建設項目貸款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貸款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等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三)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有貸款債務的;
(四)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經借款授權的。
(五)國家明確規定不得貸款的。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
(一)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自然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狀況證明;
(三)法人、其他組織必須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企(事)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卡(號);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接到貸款申請後,貸款人應同時審核以下一項或幾項情況: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類信息;
(二)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歷史還款記錄等其他非財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根據借款人的人員素質、經濟實力、資金情況、履約記錄、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
(五)發放公司貸款時,必須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發放項目貸款時,必須評估貸款項目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和質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並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發放關聯企業貸款時,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在以權利質押方式發放擔保貸款時,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是依法已明確為可以質押的權利。
第四十條貸款人與借款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根據借款人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或重大關聯方交易,落實有效擔保以及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距離到期所剩餘的期限和金額,按年對其進行統計,並對應負債期限對敞口和流動性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對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與承諾、承兌、擔保等表內外業務統一確定綜合授信額度,集中控制風險。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當對信貸管理實行審慎有效的授權制度。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書面約定,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劃貸款本息,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若某一期貸款未能償還,該期貸款可以展期或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視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第四十八條對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貸款人應當及時進行債權保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披露或採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償還貸款。作價金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繼續清償未償還部分;作價金額超過未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價款。
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預警體系和質量監控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定、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應按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依法核銷不良貸款。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銀團貸款,系指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貸款人依據同一貸款協議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境內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以成為銀團貸款的貸款人,並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所適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條銀團貸款的各貸款人之間應當簽訂協議,明確規定牽頭方、代理方、參加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按照實際貸款比例或合同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十七條銀團貸款牽頭方及參加方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要求按進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第五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信息告知各參加行。
第五十九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關銀團貸款費用,銀團貸款費用的分配方案應當由參加銀團的各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十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規定,將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劃給各參加方。
借款人無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比例要求其還款。
第六十一條貸款人轉讓貸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受讓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貸款轉讓,包括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和不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受讓方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轉讓方應在表外記載,按照或有負債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條貸款轉讓方必須提供與被轉讓貸款價格、風險相關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十四條貸款受讓方必須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貸款轉讓,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五條貸款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讓貸款或委託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為管理。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將貸款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書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轉讓行為對借款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事先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十八條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將貸款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之前,必須嚴格審查第三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具體評估、審核程序按照發放貸款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貸款人可以視情節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則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或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而未予拒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發放貸款的;
第七十四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通則所規定的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規定計結息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超過管理機關有關貸款期限最高限規定的;
(三)貸款展期期限超過管理機關規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造成貸款損失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條貸款人不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予以改正;貸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政策性銀行發放貸款參照本通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適用本通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通則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則有抵觸的,按本通則執行。

㈦ 國際資本移動的形式

下面著重介紹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這兩種形式。
一、對外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是一個國家的投資者輸出生產資本直接到另一個國家的廠礦企業進行投資,並由投資者直接進行該廠礦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一種投資形式。
按照不同的標准,對外直接投資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投資者對投資企業擁有的股權比例的不同分類
1.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指投入企業的資本完全由一國的投資者提供,投資者對投資企業的股權擁有的比例在95%以上的企業。獨資企業包括設立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子公司等。它可以採取收買現有企業或建立新的企業來進行。
2.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是指兩國或兩國以上的投資者在一國境內根據投資所在國的法律,通過簽訂合同,按一定比例或股份共同投資建立、共同管理、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的股權式企業。合資企業可分為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無限共同責任公司,並具有法人地位。至於採取何種合資方式則由投資各方商定。
從投資者的角度上,合資企業有以下幾點好處:
(1)可利用合營對象的銷售網和銷售手段進入特定地區市場或國際市場,開拓國外市場;
(2)合營各方可以在資本、技術、經營能力等方面相互補充,增強合資企業自身的競爭力;
(3)有利於獲得當地的重要原料、資源或生產基地;
(4)可以吸收對方的經營管理技能,獲得有經驗的技術、管理和銷售人員;
(5)有助於投資者進入某一新的業務領域,取得新技術;
(6)可以擴大企業的生產規模,較迅速地了解國外市場信息和滿足國外市場的需求變化;
(7)可獲取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8)分散或減少國際投資中的風險;
(9)可更好地了解東道國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有助於投資者制訂正確的決策;
(10)有當地資本投入,可能會避免被徵收或被排擠的影響,減少或克服差別待遇和法律障礙;
(11)有助於緩解東道國的民族意識和克服企業文化的差異。
當然,合資企業也有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現在投資各方的目標不一定相同,經營決策和管理方法不一定一致,市場意向和銷售意向方面可能產生分歧,投資的長、短期利益難以統一等等,因而導致投資者之間的摩擦。所以,合資企業經營的成功往往取決於投資者各方的共同意願和共同努力。
(二)按投資者投資組建方式的不同分類
1.收購方式
收購方式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另一個現有企業的股權而接管該企業的方式。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
(1)投資者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對目標市場的進入,特別是對製造業,這一優勢更為明顯,它可以省掉建廠時間,迅速獲得現成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生產設備,迅速建立國外產銷據點,抓住市場機會。
(2)有利於投資者得到公開市場上不易獲取的經營資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①收購發達國家的企業,可獲得該企業的先進技術和專利權,提高公司的技術水平。收購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可獲得適合當地市場狀況的中間性技術和適用性技術。如中國首都鋼鐵公司80年代收購了美國麥塔斯工程咨詢公司,購入時,該公司擁有的未過期專利達40多項。②收購方式無需重新設計一套適合當地情況的經營管理制度,而直接利用現有的管理組織、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員,這樣可以避免對當地情況缺乏了解而引起的各種問題。③通過收購方式,收購企業可以利用被收購企業在當地市場的分銷渠道以及被收購企業同當地客戶多年往來所建立的信用,迅速佔領市場,並且還可以把公司其他子公司的產品引入該市場。
(3)可以廉價購買資產。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企業可以低價收購外國現有企業:①從事收購的企業有時比目標企業更知道它所擁有的某項資產的實際價值,如已折舊攤提的不動產實際價值。②低價購買不盈利或虧損的企業,利用對方的困境壓低價格。③利用股票價格暴跌乘機收購企業。
(4)迅速擴大產品種類。如果潛在收購對象同收購企業的產品種類差別很大時,收購方式可以迅速增加收購企業的產品種類,尤其是收購企業欲實行多樣化經營時,如果缺乏有關新的產品種類的生產和營銷方面的經驗時,採取收購方式更為妥當。
(5)收購方式對經營帶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小,能較快地取得收益乃至收回投資。此外,由於收購方式具有較小的不確定性,企業也便於融通資金,並且,這一方式也可作為資金外逃以避免政治風險的手段。
但是,這種投資方式也存在如下的不足:
(1)價值評估困難。這是企業收購過程中最復雜的難題。其主要原因有三個:①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會計准則。有些目標企業為了逃稅漏稅而偽造財務報表,有時財務報表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些因素都增加了收購時價值評估的困難。②有關國外市場的信息難於搜集,可靠性也差,因此對收購後該企業在當地銷售潛力和遠期利潤的估計也較困難。③企業無形資產如商譽,其價值評估也比較困難。
(2)被收購企業與收購企業在經營思想、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當投資企業缺乏合格且勝任的管理人員時,可能無法對被收購企業實行真正的經營控制,甚至造成兼並失敗。
(3)被收購企業的產品、工藝、技術乃至規模和地理位置等,可能同收購企業的戰略意圖、經營經驗不完全符合,如果收購企業缺乏經營調整能力,被收購企業可能會妨礙其長期發展。
2.創建方式
創建方式是指建立新企業,特別是新工廠,或對其他實際資產進行投資。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
(1)企業可選擇適當的地理位置進行投資,並按照自己所希望的規模籌建新企業,妥善安排工廠布局,對資本投入和支出實施完全的控制。
(2)從組織控制的角度,創建方式風險小。伴隨著新企業的建立,可以實施一套全新的適合採用技術水準和投資企業管理風格的管理制度,這樣既便於推行新的信息和控製程式,使派出管理者易於適應,又可以避免收購方式下原有管理人員、職工對外來管理方式的抵制。
(3)企業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技術、工業產權等投資入股,這樣,既能帶動投資企業的商品輸出,又能使市場轉讓風險較大的信息、技術得以充分使用。
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如下不足:
(1)進入目標市場緩慢。創建方式除了要組織必須的資源外,還要進行工廠選址、建造廠房、安裝設備,安排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在國際市場變化很快的情況下,由於創建方式周期長,可能會出現市場對投產產品需求量和品質要求都發生變化的情況,從而使企業受到損失。
(2)市場爭奪激烈,經營風險大。通過創建方式建立的企業要佔據一個市場份額會涉及到市場的重新分配,必然會加劇競爭,可能會招致其他企業的報復,經營的風險性加大。
總之,創建新企業會導致生產能力、產出和就業的增長,收購只是改變一家企業的所有權。一般而言,收購方式的優點往往是創建方式的缺點,而收購方式的缺點往往正是創建方式的優點,因此收購和創建是對外直接投資的兩種可交替使用的方式。
3.合作經營
合作經營是指國外投資者根據投資所在國法律,與所在國企業通過協商簽訂合作經營合同而設立的契約式企業,也稱為合作企業或契約式合營企業。簽約各方可不按出資比例,而按合同條款的規定,確定出資方式、組織形式、利潤分配、風險分擔和債務清償等權利、義務。
(三)按照投資者的投資動機的不同分類
1.資源導向型
資源導向型是指為了開發油田、礦產等自然資源以及林業、水產資源,在當地投資,建立企業。
2.市場導向型
市場導向型是指以擴大商品銷售,佔領市場為目的而建立的企業。這一類型的投資有三種情形:①利用當地各種廉價資源,低成本生產,當地銷售;②實現規模經濟,降低單位產品成本;提高產品的競爭力;③繞過對方的貿易壁壘,實現對市場的佔領。
3.生產要素導向型
生產要素導向型是指在生產要素中,勞動力的流動受到限制,土地等自然資源則沒有流動性,為利用這些資源就必須到擁有這些資源的國家去投資。
4.地緣導向型
這種投資以地理位置、空間距離來決定投資,建立企業。這種情況的發生往往以某個工業較發達的地區為中心,呈輻射型狀態向外擴散。例如,美國對墨西哥及某些拉美國家的投資,西歐國家對西歐和東歐的投資。
5.宗主導向型
宗主導向型是指殖民國家為了控制殖民地或附屬國的政治經濟,對殖民地或附屬國投資,建立企業。在近代史上,一些發達國家往往採用這種方式進行投資。例如,英國在北美、印度、澳大利亞、香港和新加坡的投資,法國在北非的投資。二次大戰後,殖民時代已經結束,但歷史上留下來的經濟與文化紐帶仍然在起作用。例如,法國又重新回到越南進行投資建廠。當然,其性質和作用會有所不同。
6.全球戰略導向型
全球戰略導向型是指企業為了實現其全球發展戰略,取得最佳經營效果進行投資,建立企業。它是跨國公司進行全球擴張的一種經營戰略,跨國公司將其全球范圍的經營活動視為一個整體,依據資源和市場的分布情況在世界范圍內進行靈活、有效和統一的經營,有計劃地對生產、銷售和技術開發等方面進行直接投資。一般說來,這種類型是國際投資發展到較高層次的體現。
(四)按投資者投資的部門結構關系不同分類
1.垂直型對外直接投資
垂直型對外直接投資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一國投資者為了在生產過程的不同階段實行專業化而將生產資本直接輸出到另一國進行設廠或建立企業的投資活動。這種對外直接投資在資源的開采、提煉、加工和製成品製作過程中使用較多。另一種是把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某些生產階段採用投資的方式轉移到勞動力成本較低的國家或地區進行。這種投資方式,在發達國家或一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地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時經常採用。如電子元器件和產品的設計、製造由美國或日本的電氣公司完成,而將其運到香港、韓國或我國台灣省的附屬公司進行組裝。這種類型的垂直型對外直接投資一般是依據每一生產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要求,利用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資源、加工條件、優惠措施等進行的。
2.水平型對外直接投資
水平型對外直接投資是指一國的公司或企業作為投資者將生產資本輸出到另一國,在投資所在國設立子公司,根據當地情況從事某種產品的設計、規劃、生產和銷售等全部經營活動。
二、對外間接投資
對外間接投資包括證券投資和借貸資本輸出,其特點是投資者不直接參與這些資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
(一)證券投資
證券投資指投資者在國際證券市場上購買外國企業和政府的中長期債券,或在股票市場上購買上市的外國企業股票的一種投資活動。由於屬於間接投資,證券投資者一般只能取得債券、股票的股息和紅利,對投資企業並無經營和管理的直接控制權。
(二)借貸資本輸出
借貸資本輸出是以貸款或出口信貸的形式把資本供給外國企業和政府。一般有以下方式:
1.政府援助貸款
政府援助貸款是各國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的借貸活動。這種貸款通常帶有援助性質,一般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提供的貸款。這種形式的貸款一般利息較低(約3-5%),還款期較長,可達20-30年,有時甚至是無息貸款。這種貸款一般又有一定的指定用途,如用於支付從貸款國進口各種貨物或用於某些開發援助項目上。
2.國際金融機構貸款
國際金融機構一般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及各洲的開發銀行和聯合國的援助機構等。來自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一般比較優惠,但並不是無限制的。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對象是成員國政府,貸款用途只限於解決短期性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用於貿易和非貿易經常項目的支付。國際貨幣基金在貸款時要求借款國以相應數量的本幣購買外幣,償還貸款時再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定的貨幣購回本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這種貸款利率較低,此外還需支付少額的手續費。
(2)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只對成員國政府或經成員國政府擔保的公共機構和私人企業提供貸款,主要面向發展中國家,貸款重點用於能源、農業、交通運輸、教育等方面。貸款期限短則3-5年,長達20年,寬限期為5年。貸款利率隨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定期調整,但低於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貸款收取的雜費很少,只對簽約後未支用的貸款額收取0.75%的承諾費。世界銀行的貸款一般與特定的某一工程項目相聯系。銀行一般只提供該貸款項目所需建設資金總額的30-50%,其餘部分由借款國自行准備(通稱配套資金)。另外銀行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接受銀行的監督,保證銀行貸款只用於雙方已規定的項目和目的。應該注意的是銀行貸款的使用不能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成員國內進行采購,而要通過國際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3)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開發協會屬於世界銀行的下設機構,又稱第二世界銀行,專門從事對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無息貸款業務。世界銀行的成員國均為國際開發協會的成員國。協會的成員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經濟上比較發達或收入水平較高的國家,它們是協會資金主要的提供者;第二類為發展中國家,協會貸款的接受者。與世界銀行的貸款相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也要經過嚴格的審查,但它的貸款條件更為優惠。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為無息貸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續費(一般0.75%),並對已承諾未支用的貸款收取0.5%的承諾費。貸款期限一般為35-40年,寬限期平均為10年。貸款可部分或全部用本國貨幣償還。能夠獲取國際開發協會貸款的國家人均收入水平必須低於某一標准,目前依照1991年美元現值計算,這一標准為765美元。在申請協會貸款時,不僅具有資格標准,協會還要考慮借款國有效使用資金的能力和借款國的資信情況。
(4)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金融公司是世界銀行的另一個附屬機構,專門從事對成員國私營部門的貸款業務。向發展中國家的私營部門提供中、長期貸款是公司的主要任務。公司的投資活動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貸款,二是參股。國際金融公司的投資活動不論是貸款還是參股,公司的投資對象均為成員國的私營企業,有時也向有利於私營部門發展的公私合營或為私人企業提供資金的國營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參股投資。公司的貸款完全按商業利率進行,但期限較長,一般為5-15年,甚至更長,並有一定的寬限期。
國際金融公司在提供貸款或投資入股時一般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對成員國私人企業提供資金無需政府擔保,但仍需政府認可;二是公司只向資金結構健全、管理能力較強、保證盈利的項目提供貸款,並盡可能挑選有創匯能力的項目,以確保公司能收回貸款並有一定盈利;三是公司投資入股時,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超過私營企業資本總額的25%,投資額一般在100-5000萬美元之間,並且不參加該企業的經營管理,也不在該企業董事會上行使所擁有的投票權。
3.國際金融市場貸款
國際金融市場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前者是經營短期資金借貸的市場,後者是經營長期資金借貸的市場。貨幣市場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資本市場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屬中長期貸款。中期貸款一般為1-5年,長期貸款一般期限在5年以上,最長可達10年。一般來講,國際金融市場貸款利率較高,但可用於借款國任何需要,對貸款的用途沒有限定。
4.出口信貸
出口信貸是指一個國家為了鼓勵商品出口,加強商品的競爭能力,通過銀行對本國出口廠商或國外進口廠商或進口方的銀行所提供的貸款。

㈧ 名詞解釋:國際資本移動

國際資本移動是指一國居住者與外國居住者之間的資金借貸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銀行間相互借貸.國際資本移動按資本持有者的性質可分為國家和私人資本移動兩大類;按投資期限的長短可分為長期資本移動和短期資本移動;按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下面著重介紹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這兩種形式。

一、對外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是一個國家的投資者輸出生產資本直接到另一個國家的廠礦企業進行投資,並由投資者直接進行該廠礦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一種投資形式。

按照不同的標准,對外直接投資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投資者對投資企業擁有的股權比例的不同分類

1.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指投入企業的資本完全由一國的投資者提供,投資者對投資企業的股權擁有的比例在95%以上的企業。獨資企業包括設立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子公司等。它可以採取收買現有企業或建立新的企業來進行。

2.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是指兩國或兩國以上的投資者在一國境內根據投資所在國的法律,通過簽訂合同,按一定比例或股份共同投資建立、共同管理、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的股權式企業。合資企業可分為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無限共同責任公司,並具有法人地位。至於採取何種合資方式則由投資各方商定。

從投資者的角度上,合資企業有以下幾點好處:

(1)可利用合營對象的銷售網和銷售手段進入特定地區市場或國際市場,開拓國外市場;

(2)合營各方可以在資本、技術、經營能力等方面相互補充,增強合資企業自身的競爭力;

(3)有利於獲得當地的重要原料、資源或生產基地;

(4)可以吸收對方的經營管理技能,獲得有經驗的技術、管理和銷售人員;

(5)有助於投資者進入某一新的業務領域,取得新技術;

(6)可以擴大企業的生產規模,較迅速地了解國外市場信息和滿足國外市場的需求變化;

(7)可獲取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8)分散或減少國際投資中的風險;

(9)可更好地了解東道國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有助於投資者制訂正確的決策;

(10)有當地資本投入,可能會避免被徵收或被排擠的影響,減少或克服差別待遇和法律障礙;

(11)有助於緩解東道國的民族意識和克服企業文化的差異。

當然,合資企業也有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現在投資各方的目標不一定相同,經營決策和管理方法不一定一致,市場意向和銷售意向方面可能產生分歧,投資的長、短期利益難以統一等等,因而導致投資者之間的摩擦。所以,合資企業經營的成功往往取決於投資者各方的共同意願和共同努力。

(二)按投資者投資組建方式的不同分類

1.收購方式

收購方式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另一個現有企業的股權而接管該企業的方式。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

(1)投資者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對目標市場的進入,特別是對製造業,這一優勢更為明顯,它可以省掉建廠時間,迅速獲得現成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生產設備,迅速建立國外產銷據點,抓住市場機會。

(2)有利於投資者得到公開市場上不易獲取的經營資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①收購發達國家的企業,可獲得該企業的先進技術和專利權,提高公司的技術水平。收購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可獲得適合當地市場狀況的中間性技術和適用性技術。如中國首都鋼鐵公司80年代收購了美國麥塔斯工程咨詢公司,購入時,該公司擁有的未過期專利達40多項。②收購方式無需重新設計一套適合當地情況的經營管理制度,而直接利用現有的管理組織、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員,這樣可以避免對當地情況缺乏了解而引起的各種問題。③通過收購方式,收購企業可以利用被收購企業在當地市場的分銷渠道以及被收購企業同當地客戶多年往來所建立的信用,迅速佔領市場,並且還可以把公司其他子公司的產品引入該市場。

(3)可以廉價購買資產。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企業可以低價收購外國現有企業:①從事收購的企業有時比目標企業更知道它所擁有的某項資產的實際價值,如已折舊攤提的不動產實際價值。②低價購買不盈利或虧損的企業,利用對方的困境壓低價格。③利用股票價格暴跌乘機收購企業。

(4)迅速擴大產品種類。如果潛在收購對象同收購企業的產品種類差別很大時,收購方式可以迅速增加收購企業的產品種類,尤其是收購企業欲實行多樣化經營時,如果缺乏有關新的產品種類的生產和營銷方面的經驗時,採取收購方式更為妥當。

(5)收購方式對經營帶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小,能較快地取得收益乃至收回投資。此外,由於收購方式具有較小的不確定性,企業也便於融通資金,並且,這一方式也可作為資金外逃以避免政治風險的手段。

但是,這種投資方式也存在如下的不足:

(1)價值評估困難。這是企業收購過程中最復雜的難題。其主要原因有三個:①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會計准則。有些目標企業為了逃稅漏稅而偽造財務報表,有時財務報表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些因素都增加了收購時價值評估的困難。②有關國外市場的信息難於搜集,可靠性也差,因此對收購後該企業在當地銷售潛力和遠期利潤的估計也較困難。③企業無形資產如商譽,其價值評估也比較困難。

(2)被收購企業與收購企業在經營思想、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當投資企業缺乏合格且勝任的管理人員時,可能無法對被收購企業實行真正的經營控制,甚至造成兼並失敗。

(3)被收購企業的產品、工藝、技術乃至規模和地理位置等,可能同收購企業的戰略意圖、經營經驗不完全符合,如果收購企業缺乏經營調整能力,被收購企業可能會妨礙其長期發展。

2.創建方式

創建方式是指建立新企業,特別是新工廠,或對其他實際資產進行投資。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

(1)企業可選擇適當的地理位置進行投資,並按照自己所希望的規模籌建新企業,妥善安排工廠布局,對資本投入和支出實施完全的控制。

(2)從組織控制的角度,創建方式風險小。伴隨著新企業的建立,可以實施一套全新的適合採用技術水準和投資企業管理風格的管理制度,這樣既便於推行新的信息和控製程式,使派出管理者易於適應,又可以避免收購方式下原有管理人員、職工對外來管理方式的抵制。

(3)企業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技術、工業產權等投資入股,這樣,既能帶動投資企業的商品輸出,又能使市場轉讓風險較大的信息、技術得以充分使用。

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如下不足:

(1)進入目標市場緩慢。創建方式除了要組織必須的資源外,還要進行工廠選址、建造廠房、安裝設備,安排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在國際市場變化很快的情況下,由於創建方式周期長,可能會出現市場對投產產品需求量和品質要求都發生變化的情況,從而使企業受到損失。

(2)市場爭奪激烈,經營風險大。通過創建方式建立的企業要佔據一個市場份額會涉及到市場的重新分配,必然會加劇競爭,可能會招致其他企業的報復,經營的風險性加大。

總之,創建新企業會導致生產能力、產出和就業的增長,收購只是改變一家企業的所有權。一般而言,收購方式的優點往往是創建方式的缺點,而收購方式的缺點往往正是創建方式的優點,因此收購和創建是對外直接投資的兩種可交替使用的方式。

3.合作經營

合作經營是指國外投資者根據投資所在國法律,與所在國企業通過協商簽訂合作經營合同而設立的契約式企業,也稱為合作企業或契約式合營企業。簽約各方可不按出資比例,而按合同條款的規定,確定出資方式、組織形式、利潤分配、風險分擔和債務清償等權利、義務。

(三)按照投資者的投資動機的不同分類

1.資源導向型

資源導向型是指為了開發油田、礦產等自然資源以及林業、水產資源,在當地投資,建立企業。

2.市場導向型

市場導向型是指以擴大商品銷售,佔領市場為目的而建立的企業。這一類型的投資有三種情形:①利用當地各種廉價資源,低成本生產,當地銷售;②實現規模經濟,降低單位產品成本;提高產品的競爭力;③繞過對方的貿易壁壘,實現對市場的佔領。

3.生產要素導向型

生產要素導向型是指在生產要素中,勞動力的流動受到限制,土地等自然資源則沒有流動性,為利用這些資源就必須到擁有這些資源的國家去投資。

4.地緣導向型

這種投資以地理位置、空間距離來決定投資,建立企業。這種情況的發生往往以某個工業較發達的地區為中心,呈輻射型狀態向外擴散。例如,美國對墨西哥及某些拉美國家的投資,西歐國家對西歐和東歐的投資。

5.宗主導向型

宗主導向型是指殖民國家為了控制殖民地或附屬國的政治經濟,對殖民地或附屬國投資,建立企業。在近代史上,一些發達國家往往採用這種方式進行投資。例如,英國在北美、印度、澳大利亞、香港和新加坡的投資,法國在北非的投資。二次大戰後,殖民時代已經結束,但歷史上留下來的經濟與文化紐帶仍然在起作用。例如,法國又重新回到越南進行投資建廠。當然,其性質和作用會有所不同。

6.全球戰略導向型

全球戰略導向型是指企業為了實現其全球發展戰略,取得最佳經營效果進行投資,建立企業。它是跨國公司進行全球擴張的一種經營戰略,跨國公司將其全球范圍的經營活動視為一個整體,依據資源和市場的分布情況在世界范圍內進行靈活、有效和統一的經營,有計劃地對生產、銷售和技術開發等方面進行直接投資。一般說來,這種類型是國際投資發展到較高層次的體現。

(四)按投資者投資的部門結構關系不同分類

1.垂直型對外直接投資

垂直型對外直接投資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一國投資者為了在生產過程的不同階段實行專業化而將生產資本直接輸出到另一國進行設廠或建立企業的投資活動。這種對外直接投資在資源的開采、提煉、加工和製成品製作過程中使用較多。另一種是把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某些生產階段採用投資的方式轉移到勞動力成本較低的國家或地區進行。這種投資方式,在發達國家或一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地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時經常採用。如電子元器件和產品的設計、製造由美國或日本的電氣公司完成,而將其運到香港、韓國或我國台灣省的附屬公司進行組裝。這種類型的垂直型對外直接投資一般是依據每一生產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要求,利用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資源、加工條件、優惠措施等進行的。

2.水平型對外直接投資

水平型對外直接投資是指一國的公司或企業作為投資者將生產資本輸出到另一國,在投資所在國設立子公司,根據當地情況從事某種產品的設計、規劃、生產和銷售等全部經營活動。

二、對外間接投資

對外間接投資包括證券投資和借貸資本輸出,其特點是投資者不直接參與這些資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

(一)證券投資

證券投資指投資者在國際證券市場上購買外國企業和政府的中長期債券,或在股票市場上購買上市的外國企業股票的一種投資活動。由於屬於間接投資,證券投資者一般只能取得債券、股票的股息和紅利,對投資企業並無經營和管理的直接控制權。

(二)借貸資本輸出

借貸資本輸出是以貸款或出口信貸的形式把資本供給外國企業和政府。一般有以下方式:

1.政府援助貸款

政府援助貸款是各國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的借貸活動。這種貸款通常帶有援助性質,一般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提供的貸款。這種形式的貸款一般利息較低(約3-5%),還款期較長,可達20-30年,有時甚至是無息貸款。這種貸款一般又有一定的指定用途,如用於支付從貸款國進口各種貨物或用於某些開發援助項目上。

2.國際金融機構貸款

國際金融機構一般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及各洲的開發銀行和聯合國的援助機構等。來自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一般比較優惠,但並不是無限制的。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對象是成員國政府,貸款用途只限於解決短期性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用於貿易和非貿易經常項目的支付。國際貨幣基金在貸款時要求借款國以相應數量的本幣購買外幣,償還貸款時再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定的貨幣購回本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這種貸款利率較低,此外還需支付少額的手續費。

(2)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只對成員國政府或經成員國政府擔保的公共機構和私人企業提供貸款,主要面向發展中國家,貸款重點用於能源、農業、交通運輸、教育等方面。貸款期限短則3-5年,長達20年,寬限期為5年。貸款利率隨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定期調整,但低於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貸款收取的雜費很少,只對簽約後未支用的貸款額收取0.75%的承諾費。世界銀行的貸款一般與特定的某一工程項目相聯系。銀行一般只提供該貸款項目所需建設資金總額的30-50%,其餘部分由借款國自行准備(通稱配套資金)。另外銀行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接受銀行的監督,保證銀行貸款只用於雙方已規定的項目和目的。應該注意的是銀行貸款的使用不能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成員國內進行采購,而要通過國際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3)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開發協會屬於世界銀行的下設機構,又稱第二世界銀行,專門從事對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無息貸款業務。世界銀行的成員國均為國際開發協會的成員國。協會的成員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經濟上比較發達或收入水平較高的國家,它們是協會資金主要的提供者;第二類為發展中國家,協會貸款的接受者。與世界銀行的貸款相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也要經過嚴格的審查,但它的貸款條件更為優惠。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為無息貸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續費(一般0.75%),並對已承諾未支用的貸款收取0.5%的承諾費。貸款期限一般為35-40年,寬限期平均為10年。貸款可部分或全部用本國貨幣償還。能夠獲取國際開發協會貸款的國家人均收入水平必須低於某一標准,目前依照1991年美元現值計算,這一標准為765美元。在申請協會貸款時,不僅具有資格標准,協會還要考慮借款國有效使用資金的能力和借款國的資信情況。

(4)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金融公司是世界銀行的另一個附屬機構,專門從事對成員國私營部門的貸款業務。向發展中國家的私營部門提供中、長期貸款是公司的主要任務。公司的投資活動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貸款,二是參股。國際金融公司的投資活動不論是貸款還是參股,公司的投資對象均為成員國的私營企業,有時也向有利於私營部門發展的公私合營或為私人企業提供資金的國營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參股投資。公司的貸款完全按商業利率進行,但期限較長,一般為5-15年,甚至更長,並有一定的寬限期。

國際金融公司在提供貸款或投資入股時一般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對成員國私人企業提供資金無需政府擔保,但仍需政府認可;二是公司只向資金結構健全、管理能力較強、保證盈利的項目提供貸款,並盡可能挑選有創匯能力的項目,以確保公司能收回貸款並有一定盈利;三是公司投資入股時,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超過私營企業資本總額的25%,投資額一般在100-5000萬美元之間,並且不參加該企業的經營管理,也不在該企業董事會上行使所擁有的投票權。

3.國際金融市場貸款

國際金融市場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前者是經營短期資金借貸的市場,後者是經營長期資金借貸的市場。貨幣市場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資本市場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屬中長期貸款。中期貸款一般為1-5年,長期貸款一般期限在5年以上,最長可達10年。一般來講,國際金融市場貸款利率較高,但可用於借款國任何需要,對貸款的用途沒有限定。

4.出口信貸

出口信貸是指一個國家為了鼓勵商品出口,加強商品的競爭能力,通過銀行對本國出口廠商或國外進口廠商或進口方的銀行所提供的貸款。

㈨ 誰知道國際貿易合同的附件格式是怎樣的啊或者在哪裡能找到,謝謝拉

http://www.ws126.net/Article/mb/mb5/Index.html
http://www.ws126.net/Article/mb/mb5/200601/1294.html
國際借款合同
借 款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代 理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出 借 行: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於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簡稱「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銀行(簡稱「代理人」),經理人____ 銀行和________銀行(簡稱「出借行」),以及貸款人若干銀行與在簽名頁上列明為銀行的金融機構(合稱「各行」,單稱一家為「銀行」)簽署。

鑒於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____ 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1)「銀行工作日」指____ 同業銀行市場和各銀行在____ 進行美元存款交易的營業日。____ 銀行工作日指____ 銀行進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3)「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4)「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後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開始就任何後續利息期而言,並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後第六個月最後一天終止的時期。

(7)「貸款分行」,就任何銀行而言,指附錄1中指定的某銀行辦事處或為本合同目的,該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為其貸款分行和其他辦事處。

(8)「____ 銀行同業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決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參考行(或者,如果該參考行不是一家銀行,則由該參考行的附屬銀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後所計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開始前兩個____ 銀行工作日上午11時整,各參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 銀行同業市場上的主要銀行提供期限與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數額與該利息期內預付貸借的、進位到____ 萬美元的完整倍數的貸款數額實際相等(不考慮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讓與或轉讓)。但是,如果任何參考行沒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 銀行同業拆放率必須以其餘參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為基礎,確定____ 銀行同業拆放率。

(9)「貸款」:就任何時間的任何銀行而言,指該銀行據此進行的貸款,或該銀行據此進行的本金數額尚未歸還的貸款,任何時間的「各貸款」指所有銀行在上述時間貸款的總和。

(10)「貸款承諾」:就任何銀行而言,指確定的數額並在借款合同的簽字頁該銀行名稱旁寫明。

(11)「多數貸款權銀行」:指在支付任何貸款前的任何時間,貸款承諾總額佔全部貸款承諾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後任何時間,擁有該時間內占貸款本金總和50%以上貸款的各行。

(12)「利差」:為1%.

(13)「票據」:指證明任何銀行貸款的每一張本票,基本上按附錄2的格式。

(14)「參考銀行」:指____ 銀行、____ 銀行以及____ 銀行在____ 的總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時間的任何實體,該實體50%以上的公開發行的表決權股或其他通常有權選舉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門的股東權益,由借款人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間接控制。

(16)「終止日」:指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17)「全部貸款承諾」指____ 萬美元。

第二條 承諾與付款

2.1 貸款承諾:每個銀行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金數額貸款。

2.2 通知與借款承諾: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與全部貸款承諾相等的數額,則應在不遲於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個銀行工作日____ 時間下午5時,基本上按照附錄3的格式,向代理行發出關於該日(「付款日」)的通知,該日應為終止日之前的一個銀行工作日,並告知其在____ 的帳戶,貸款的收入貸記入該帳戶,發送上述通知,構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數額的不可撤銷的承諾。

2.3 付款:代理行應立即以電傳或電報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應在付款日____ 時間上午____ 時,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向代理行提供與該貸款承諾相等的資金金額,其方式或通過____ 銀行間清算系統結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為在____ 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存入其在____ 帳號為____ -____ 的帳戶,或通知各行已經因此指定的其他帳戶,代理行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在付款日將所收資金貸記入借款人根據第2.2條指定的帳戶。

第三條 還款

3.1 還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____ 個半年期償還貸款。每期的數額相等於貸款的____ 分之一,但頭____ 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後一期為全部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____ 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 自願提前還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 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如果不遲於借款人願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____ 時間下午5時,借款人應向代理行發出有關上述日期和提前還款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0.5%支付。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並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提前償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為: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款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為不合法時,該銀行應將上述決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貸款支付之後發送,則借款人應在緊接著通知日之後的付息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或者,如果該銀行確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償還貸款,則根據該銀行的要求,應連同支付該貸款提前償還之日應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應付給該行的所有其他金額。

第四條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條或4.3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每筆貸款在第一利息期應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內),到該利息期最後一天,(不包括最後一天在內),年利相當於該利息期利差加____ 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金額。

(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貸款的應付利息應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應在每次決定____ 銀行同業拆放率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遲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應付的任何金額到期未付,上述金額在利息期內的利息應在適用的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該日在內)到上述金額支付日(不包括該日在內),年利數額相當於該利息期內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額:(A)代理行在____ 銀行同業市場上述金額美元存款的當日報價(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內到期日為付息日的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則為該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內);(C)在該到期日(如果該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開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

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與各行進行實際可行的協商之後,在任何時候確定(1)不可能確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或(2)該利息期內的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內多數貸款權銀行在________銀行同業市場獲得的美元存款的費用,代理行應立即將這一決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前發出,則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義務應在通知發出之日終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貸款之後發出,則每家銀行應盡快將利率通知借款人,該利率由上述銀行按給該行提供該利息期貸款的有效費用加1%(以年率表示)確定。銀行貸款利息應在利息期內,以該行的通知所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該行的請求,借款人應簽署並提交為充分有效地實施本款規定所需的單據,包括但不限於為交換該行持有的票據而應由該行簽署並交付的新票據。

第五條 費用

5.1 承諾費:借款人每年支付給銀行貸款總額0.5%的承諾費,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付款日和終止日中較早之日(但不包括該日在內)為止,從其後第3個月的該日起開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與終止日中較早之日。

5.2 管理費:借款人應支付給管理行相等於貸款總額1%的管理費,在當日支付。

5.3 代理費:借款人應支付給代理行代理費。(1)在付款日和終止日兩者之中較早之日後的60天內,支付____ 美元;(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應付或應償還的任何金額未償還時,則按提款日一周年支付____ 美元。

第六條 稅款

6.1 不得抵銷、反索或扣交:根據本合同,借款人所應作出的每次付款或開出的票據,均不得抵銷或反索,並不得扣交由任何地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當局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目前或將來的稅款,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從上述支付額中扣交稅款,則借款人應為銀行或代理行扣交,並按時支付給主管當局。其後付給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筆金額,以保證該行或代理行除去稅收的實際所得凈值與對該筆支付沒有扣交稅額時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稅款均應由劃款人在支付罰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罰金或利息到期應付,借款人應向政府主管當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應支付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額,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用美元如數補償代理行或銀行。如果借款人應交任何稅款,則應在交稅後30天之內,將上述的官方稅收收據或證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稅:借款人應支付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管轄地徵收的注冊稅或轉讓稅、印花稅或類似的稅款以及應付的罰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銀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稅款、罰金和利息,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如數補償代理行或該行。

第七條 付款;計算

7.1 款項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應付款項或票據,應在上述應付之日________時間上午11時為止,用美元,用________銀行間清算系統清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為在________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支付給代理行在________銀行開立的賬號為第________號的帳戶,或代理行向借款人指定的其他帳戶。

(2)凡根據合同或根據票據寫明到期應付款項,或任何利息的終止日在某規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沒有相應的日期,則應在該月最後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或終止。

7.2 計算____根據本合同應付的利息與承諾費,應按1年360日和實際過去的天數計算。

第八條 先決條件

8.1 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各行貸款的義務須根據下列條件而定:即代理行應在不遲於付款日前5個銀行工作日的________時間下午________時收到經簽署的副本以及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銀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註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內容均應為代理行所滿意:

(1)借款人證明書,以及其中所規定的附件,其格式基本按照附錄4的規定格式。

(2)借款人律師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5所規定的格式。

(3)當地法律事務所、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6規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銀行特聘的________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7規定的格式。

(5)________信件作出的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接受指定作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傳票,基本上按照附錄8規定的格式。

8.2 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的額外條件:各行貸款的義務應根據下列額外條件而定 :

(1)在付款日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於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

(2)代理行在貸款付款時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A)證明各該行貸款承諾的____ 份票據,總額相當於該行貸款總額,而每張票據的金額與貸款的每期償還金額相等,這些票據基本上按照附錄2的格式,並根據第3.1條確定,經正式簽署和交付,而且註明支付日期;(B)一份經簽署的文本和經確認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額外簽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銀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這種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內容應為代理行滿意。

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

借款人向各行聲明與保證如下:

9.1 借款人是根據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並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從事目前從事的營業,並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9.2 借款人已經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簽署和遞交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並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據項下的義務,完成本合同預定的交易。

9.3 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與經過借款人簽署和交付的票據均構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義務,並按各該條款可對借款人執行。

9.4 批准貸款或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或強制執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許可和措施,已經取得或得到履行,並仍繼續有效。

9.5 沒有發生和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沒有由於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上述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借款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對所借款項的義務或提供信貸的義務時,沒有違約事件,而且在貸款時亦將不發生上述違約事件。

9.6 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條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債權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債權人同意或批准,也不需要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據的簽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及本合同預定的交易的進行。上述簽署、提交、履行和進行,不會違反對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細則和任何合同文件,以及對借款人或子公司財產適用的判決、命令、法律法規或條例,也不會構成違約行為。

9.7 借款人目前沒有尚未結案的或將提起的訴訟、審理程序或索賠要求。此項訴訟案件或索賠要求,一旦敗訴,可能對借款人以及子的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影響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力。

9.8 除第10.6條所指的留置權類型,借款人對其財產擁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權,在其財產上,沒有一切留置權和其他抵押權。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至少與借款人或所借款項或發放信貸的保證人的所有其他義務處於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9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及截至該日為止的會計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完整和准確的,並且為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的公正地反映了該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綜合財務狀況以及在該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的綜合結果。

9.10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來的綜合財務狀況和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化。

9.11 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不得根據主權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後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權。

9.12 在此之前提交給代理行或任何銀行的有關借款人的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確的。

9.13 重復聲明與保證:第九條所規定的每一項聲明與保證,視同在支付貸款之日當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當日所作出聲明與保證一樣。

第十條 約定事項

10.1 收入的利用:借款人應將貸款的收入用作________.

10.2 政府許可:借款人應獲得並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實施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所有政府許可和向政府部門進行的登記。

10.3 財務報表:

(1)借款人應在不遲於每一會計年度的每一季度結束後45天內,向代理行提供,並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該季度收入報表以及財務狀況變化表。上述報表由其財務負責官員證明為完整、正確、公正及准確地反映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該季度終止時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季度活動的效果。

(2)借款人應在不遲於其會計年度終止後90天給代理行並給各行一份關於借款人與子人公司按照為________地普遍接受並一致使用的、良好會計慣例的原則制訂的綜合與統一的資產平衡表、收入報表和該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變化表,以及由借款人選任,並經代理行接受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證明書。該證明書應包括或連同一份說明書,說明在該事務所審查上述財務報表期間,沒有發現可構成違約的事件。

(3)借款人應經常向代理行提供符合代理行或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報表和資料。

10.4 檢查權:借款人應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銀行能夠在任何合理時間審查其財產和記錄。

10.5 違約通知:借款人應將每一構成違約的事件,或由於發生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二者而可能構成的違約事件,以及對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據義務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權和抵押權:如果借款人就其作為借款人的義務,或對所借款項和提供的信貸作為擔保人的義務,在其財產上設有或允許產生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應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合同和票據項下全部應付的金額得到支付;並且在設立任何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時,應作出明文規定,任何銀行對此不負擔任何費用。但是,本條不適用於:(1)購買時在財產上設立的任何留置權僅僅作為支付財產購買價格的保證;(2)在銀行交易的一般過程中產生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到期的債務;(3)對於庫存設立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到期的債務由出售庫存所得中付還。

10.7 保險:借款人應向財務狀況良好和有聲譽的保險人險對其財產投保。

10.8 免稅通知:如果任何時候由________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收當局對於合同項下任何支付應予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稅款可以免徵,則借款人應及時向代理行遞交一份上述免稅文件的副本。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

11.1 違約事件: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違約事件,或該違約事件正在繼續,代理行以及各行應行使第11.2條規定的補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但不是第11.1 條中所指的事項),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後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聲明或保證,被證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準確、不完整的、或使人誤解的;

(4)借款人或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貸合同中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將①被解散;②沒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債務;③在破產程序中自願開始破產清理案件,或根據影響債權人權利的任何類似法律,尋求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④在破產程序中,對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類訴訟或審理程序,用答復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⑤在破產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中已經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訴訟,如果該案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時60天內未被駁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駁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義務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許可不再有效和繼續有效;

(7)多數貸款權銀行合理地認為,任何政府當局或法院所將採取的任何行動,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狀況產生不利影響,或對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能力有不利影響,如果這項行動在採取以後30天內沒有撤銷或撤銷的決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或不再經營其目前經營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的營業。

11.2 違約補救: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並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代理行根據多數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並應通知借款人:①宣布各行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義務終止;②宣布在終止日之後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和應付。

11.3 抵銷權: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抵銷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於任何時間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佔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應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本條提起的訴訟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權利: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方法。

第十二條 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分攤

12.1 適用及支付額的分配:代理行根據本合同或票據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額,按第14條(而不是按第14.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 支付額的分攤: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得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代理行,代理行應根據第12.2條款分配上述金額視同該款為借款人所付還。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行使抵銷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分部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他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再者,如果此後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序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據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該銀行視同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上述規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的金額。

第十三條 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權代理行代表該行實施本合同專門委託給委託行的權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權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間的關系僅為代理人和本人的關系,而決不能將代理行視為任何銀行的信託受託人,或對代理行規定本合同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A.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B.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或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實性;C.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3)無論代理行或其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代理人對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除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為外,不負任何責任。代理行有權善意信賴經認為是真實的,並由適當的人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信賴由它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並對任何其他當事人由於上述信賴的結果不負責任。

(4)各行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有關貸款和資信情況的調查和評估,並確定作出這項貸款是適當和謹慎的。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以外,代理行沒有責任向任何銀行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信用或其他情報,不論這些情報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後得到的。

(5)代理行應立即A.向各行傳送其收到借款人給各行或要求各行採取某項行動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B.在收到第7.1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銀行;C.在收到第7.2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銀行;D.將收到的各銀行的全部票據轉交該行;E.將根據第6.1條遞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副本轉交各銀行。代理行應盡快將根據第8.1條和8.2條收到的文件副本轉交各行
(6)代理行沒有責任詢問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但是,代理行應立即向各銀行通知收到的有關違約事件的通知,或由於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於兩者而構成違約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代理行沒義務向任何銀行說明由於它或它的附屬機構貸款而收到的金額或其利潤,代理行及其附屬機構得向借款人貸款,接受借款人存款,並與借款人進行各種一般的經營活動。

(8)根據本合同,代理行可將各行任何票據持有人的任何請求、許可或同意視為是決定性的,並對任何後手持有人有拘束力,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轉讓或讓與。

(9)代理行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以書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數貸款權銀行也可以說明理由或不說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換。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多數貸款權銀行有權指定一個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內接替的代理行沒有被指定或沒有接受這種指定,則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這種指定的代理行其綜合資本和盈餘至少有________萬美元或與其相等的其他外幣,或者是這種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接替的代理行一經接受指定為代理行,應接替並被賦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和責任。卸任代理行應被解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盡管卸任的代理行辭職或被撤換,本條的各項規定,對在它根據本合同作為代理行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應繼續有效。

13.2 償付的約定事項

各行應按其各自決定的份額按比例補償代理行在執行代理職責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

㈩ 世界銀行有向中國企業提供貸款嗎

世界銀行及其貸款運作特點

王華 發表於:《深圳金融》1995年第3期

就其宗旨來說,世界銀行是全球最大的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的宗旨具有較濃的開發和援助色彩:通過組織和提供長期信貸與投資,解決成員國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長期資金需要。
一、世界銀行的成立背景及組織機構
世界銀行實際上是一個世界銀行集團,它包括國際復興與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constructlon and Develop-ment-IBRD)、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la-tion-IDA)、國際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等機構所組成。而通常我們所提到的世界銀行則主要是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它是根據「布雷頓森林會議」所簽定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於1945年12月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時成立的國際金融機構,1946年6月正式開始營業,其後一年起成為聯合國的一個金融業務機構,也是聯合國屬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美國華盛頓,並在巴黎、紐約、倫敦、日內瓦、東京、聯合國總部設有辦事處,此外,在許多發展中國家設有代表處和常駐代表等派出機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與國際開發協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際開發協會成立於1960年9月,它是發展中國家長期斗爭的產物。世界銀行的三個主要機構在貸款與信貸活動中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
世界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由每一個成員國委派理事和副理事組成,理事和副理事通常是成員國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等高級官員擔任,理事會的主要職權包括批准接納新成員國,增加或減少營運資本,停止成員國資格,決定銀行凈收入的分配或其他重大問題。世行的常設機構是執行董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辦理該行的日常業務。
世界銀行的資金來源於成員國認繳的份額,最初核定資本為100億美元,分為10萬股,每股10萬美元,認繳股份愈多,所擁有的投票權也多,美國是認繳股本最多,持有世行股份最多的國家,擁有19.58%的投票權,另外擁有最多投票權的四個國家是日、英、德、法,我國擁有3.5%的投票權,可以單獨選派一名執行董事,世界銀行此後多次增資,而且還通過在國際市場上發行債券借款,利息收入等收入籌集資金作為發放貸款的資金來源。
二、貸款政策與貨款條件:
世界銀行貸款是世行對發展中成員國提供的長期貸款,主要面向政府即由政府擔保的項目貸款,資助一些建設周期長,利潤率偏低但又是該國經濟和發展必需的建設項目。
世界銀行貸款只貸給其會員國,參加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成員國必須是聯合國成員國,並且必須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世界銀行貸款主要分為「硬貸款」和「軟貸款」兩大類。所謂「硬貸款」是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有息貸款,它所籌集的絕大部分資金都是要求付息的,因此其貸出的資金也收取利。「硬貸款」是以美元計,已經貨出部分收取利息,簽定協議而尚未支取部分,每年收取0.75%的承諾費。「硬貸款」的年利率大約為7%左右,並且隨國際資本市場利率每半年浮動一次,世行貸款利率變動滯後於資本市場利率,化也較平緩。而所謂「軟貸款」是指國際開發協會的免息信貸,「軟貸款」以特別提款權(SDR)計,每年只收取0.5%的手續費,它只借給貧窮的會員國政府,人均國民收入在410美元以下。人均國民收入在410?835美元之間的會員國,可提供混合貸款,既有「硬貸款」又有「軟貸款」。
世界銀行的貸款的政策與貸款條件同樣是嚴密的,是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國際開發協會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協定一般准則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協定通則等規定來制定的。
一般來說,貸款政策和條件主要體現在如下數點:
1.僅限於對有償還能力的會員國,無償還能力國家,世界銀行不考慮對其貸款。而對非會員國貸款對象只為政府,貸款需要有會員國政府及中央銀行或世界銀行認可的機構進行擔保,確保本金的償還以及利息和其它費用的償付。
2.貸款必須用於特定工程項目,也就是說,世界銀行貸款是與工程項目相關連的,而這些項目需經嚴格挑,借款國需向該行提供與貸款項目有關的詳細資料,包括有關的政治、經濟和財政狀況。並且申請國或項目要確實無法以合理條件從其它渠道取得貸款時,世界銀行才對其申請作出考慮,或者提供貸款保證。
世界銀行對項目的貸款通常只貸給項目投資的50%左右,而另外一半的投資則需要由借款國用國內配套資金(含勞務折算投資)自行解決,世界銀行向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的貸款中,通常項目單位只能拿到40%的外匯,其餘部分由世界銀行直接支付給了項目招標采購中的物資供應商和勞務承包商。
3.監管程度嚴密:盡管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遍布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然而世行對項目監管的嚴密是舉世公認。世界銀行已形成一套嚴謹、科學的項目管理程序和與此相對應的項目周期,貸款只能用於批準的項目,不能挪作別種用途。而對工程項目的監管細致到工程的進度、管理和物資的保管等等,世界銀行定期派遣專家到項目現場監管,這些專家不僅包括金融財務專家,更包括各種熟悉項目內容的工程技術專家,聽取項目單位意見,檢查項目實施情況,並要求借款國提供一些有關的實際資料。世界銀行有權建議工程項目作出修改。
4.支用方便:世銀貸款允許任選貨幣支用,可在所有成員國和授贈國瑞士進行自由采購。這比使用其他貸款和出口信貸自由靈活得多,進口物品引入技術的選擇餘地也很大。世界銀行對工程項目的承包商和供應商接情況使用不同的貸款貨幣。一般按所屬國的貨幣作支付,但是如果承包或供應商采購的是進口物資,則以物資出口國的貨幣作支付。
5.非軍事性和非政治性;世界銀行不會對軍事項目和以政治為目的的項目提供貸款。
三、世界銀行貸款特點:
世界銀行貸款具有期限長、利率低、支用方便。但手續嚴密而需要與特定工程項目相聯系等特點。
1、貸款期限長:世界銀行的硬貸款最長期限達二十年,平均為十七年,寬限期五年。從第6年開始每年還本及付息,而前五年只付息不還本。軟貸款最長期限長達五十年.寬限期為十年。即首個10年毋須還本,而從第11年開始才每年分兩期償還。具體期限視乎借款國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而定。由於貸款期限長,借款國的資金調度靈活性很大,相應的可以降低資金流動比例利於提高資金的增值能力。
2、貸款利率低:世界銀行貸款資金來源於會員國實繳股本,但是絕大部分是在資本市場上所發行的中長期債券,由於該等債券的信用等級高,而籌資成本又較其他銀行為低,因此,貸款利率便相應較低。
3、貸款的支付方式獨特;世界銀行貸款支付方式有一套完整的規定方法,以確保貸款不會挪用。貸款支付方式雖多,總的歸納起來分為報帳提款申請支付和特別承諾申請支付兩種,貸款工程項目都需設立周轉金帳戶。當項目獲得批准後,世界銀行預先支付一筆幾百萬美元在周轉金帳戶(世行並不要求此帳戶開在哪家銀行,但要求所在的開戶行提交一封保證信,保證世行貸款不被轉作別的用途並按客戶指令保證付款)。項目實施單位則根據工程進度和進展情況,按世行與項目單位事先確定的類別,將工程有關單據分類匯總,填好特定格式的支付信,由被授權人簽字,向世行報帳提回款項以回補周轉金帳戶,對於項目建設中的大宗物資和勞務,均採取國際或國內競爭性招標。在符合經濟、有效的原則下,世行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有合格的投標人提供平等的機會,以使供貨商或承包商之間達到充分的競爭,使借款人能以較低的價格取得高質量的商品或工程。並能有效防止工程或物資采購中的營私舞弊行為。如果是借款國的供貨商中標,可以給予價格上的優惠,以鼓勵借款國發展本國的工業。
4、貸款手續嚴密:貸款只借給會員國政府,或其擔保的公私機構。款項申請至取用,一般需要兩年時間。在這兩年的時間里,前期工作包括先由會員國進行項目規劃選寧、並將各鐵項目報世界銀行,得到世界銀行初步認可,即可著手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和財務效益分析.世界銀行對項目的管理科學性之一,是項目周期階段的劃分。世界銀行通常將項目周期分鑒定、准備、評估、談判簽約、執行和總結評價等六個階段,每一階段都有特定的要求、目標和工作程序。世界銀行對其貸款的管理,實質上就是對項目的管理,即在工程、支付、采購、咨詢等方面與貸款人一起進行項目管理工作。當然.在項目的不同進展階段上.管理的內容和重心不相同.六個階段構成了項目的全過程,通常稱之為項目周期。諸如國內立項、鑒定、准備、預評估、評估、談判、簽約、生效、中期調整、完成、評價、還款、項目終結等。雖然世界銀行管理的重點是分析項目的可行性和監督項目執行,但由於每一階段都要從不同角度參與管理.且有機聯系、互相補充、故稱之為周期管理。
四、世界銀行與中國
中國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發起國之一。新中國成立之後.世界銀行的席位為國民黨政府占據,1980年.世界銀行理事會通過決議恢復了中國的合法席位,1980?1981年世界銀行計對中國的經濟進行了一次全面的考察,並寫出了一份長達百萬字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考察報告。1981年6月,世界銀行董事會批准了我國的第一個貸款項目一重點大學發展項目。從此開始了對我國提供長期開發性貸款業務.世界銀行貸款也是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一條重要渠道,據財政部統計,截止1994年底,世界銀行已批准對中國貸款項目148個.承諾資金達203億美元左右,其中有息貸款120多億美元。約占貸款總額的6%%;無息貸款80多億美元,約占貸款總額的40%。這些項目幾乎履蓋了中國大陸除西藏和台灣省以外的所有省份和自治區,涉及工業、農業、能源、交通、社會發展、金融等行業和部門。世界銀行提供給中國大陸的貸款重點是農業,主要用於農業開發、水利灌溉、土壤改造、果林副業、畜牧水產、扶貧事業等等.可以說是項目受益面最廣的部門。貸款額約占世行對中國貨款承諾總額的25.6%.其次是交通項目,占總額的21.5%,為中國的鐵路、公路、港口、尤其是近幾年的高速公路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社會發展項目內容廣泛,包括各類教育、衛生。供水、城建住房等等,金額占總額的19.2%。
另外中國還與世行達成技術援助協定項目.中間金融機構轉貸項目.中國還引進世行資金用於工業.林業發展.已顯示出良好的效益。
目前,中國已有四十多個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竣工.一百多項正在執行當中,其中有一些也接近尾聲、世界銀行管理部門認為,中國是利用世行貸款效益最好的國家之一。
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94年馬德里召開的年會上宣布,將於1997年9月在香港舉行聯合理事周年大會,屆時香港主權剛回歸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又成立不到三個月,有包括上百個國家政府要員,國際財經界巨子及全球媒介雲集香港。這對新的特區政府是一個考驗,也是對香港順利過渡的檢閱。

作者單位:(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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