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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移動支付政策規定

發布時間:2021-04-24 03:11:41

A.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政策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業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路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於交易收款,在交易過程中與支付機構業務系統交互並參與生成、傳輸、處理支付指令的電子設備。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於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第四條支付機構基於銀行卡為客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應當執行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和銀行卡行業規范。支付機構對特約商戶的拓展與管理、業務與風險管理應當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公布]等相關規定。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服務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和外匯支付的,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支付機構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接受分類評價,並執行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
第二章客戶管理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機制。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並採取有效措施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按規定核對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戶唯一識別編碼,並在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採取持續的身份識別措施,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願,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第七條支付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至少明確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功能和流程、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方式、資金結算方式等],收費項目和標准,查詢、差錯爭議及投訴等服務流程和規則,業務風險和非法活動防範及處置措施,客戶損失責任劃分和賠付規則等內容。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還應在服務協議中以顯著方式告知客戶,並採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並清晰理解下列內容:「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其實質為客戶委託支付機構保管的、所有權歸屬於客戶的預付價值。該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雖然屬於客戶,但不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並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支付機構應當確保協議內容清晰、易懂,並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第八條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經客戶主動提出申請,可為其開立支付賬戶;僅獲得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九條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業務。第十條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和銀行應當執行下列要求:[一]支付機構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並分別取得客戶和銀行的協議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二]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並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三]除單筆金額不超過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交易驗證。第十一條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並按照下列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一]對於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一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驗證,且為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Ⅰ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於消費和轉賬,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二]對於支付機構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Ⅱ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於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三]對於支付機構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Ⅲ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資料庫、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商業化資料庫等。其中,通過商業銀行驗證個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應為Ⅰ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第十二條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業務的,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應屬於同一客戶。支付機構應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及時辦理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銀行賬戶轉賬業務,不得對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銀行賬戶轉賬設置限額。第十三條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本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向支付賬戶轉賬的,應當按照《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公布]相關規定對預付卡轉賬至支付賬戶的余額單獨管理,僅限其用於消費,不得通過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等形式進行套現或者變相套現。第十四條支付機構應當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直接向客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約商戶名稱、編碼和按照國家與金融行業標准設置的商戶類別碼;[二]收付款客戶名稱,收付款支付賬戶賬號或者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三]付款客戶的身份驗證和交易授權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標識;[五]單位客戶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的付款用途和事由。第十五條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回原扣款賬戶。第十六條對於客戶的網路支付業務操作行為,支付機構應當在確認客戶身份及真實意願後及時辦理,並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內,真實、完整保存操作記錄。客戶操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登錄和注銷登錄、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變更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調整業務功能、調整交易限額、變更資金收付方式,以及變更或掛失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第四章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綜合客戶類型、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徵、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動態調整客戶風險評級及相關風險控制措施。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風險評級、交易驗證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時間、商戶類別等因素,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欺詐、套現、洗錢、非法融資、恐怖融資等交易,及時採取調查核實、延遲結算、終止服務等措施。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網路支付業務的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對高風險業務在操作前、操作中進行風險警示。支付機構為客戶購買合作機構的金融類產品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應當確保合作機構為取得相應經營資質並依法開展業務的機構,並在首次購買時向客戶展示合作機構信息和產品信息,充分提示相關責任、權利、義務及潛在風險,協助客戶與合作機構完成協議簽訂。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准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支付機構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發生的風險事件、客戶風險損失發生和賠付等情況在網站對外公告。支付機構應在年度監管報告中如實反映上述內容和風險准備金計提、使用及結余等情況。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客戶信息保護的規定,制定有效的客戶信息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履行客戶信息保護責任。支付機構不得存儲客戶銀行卡的磁軌信息或晶元信息、驗證碼、密碼等敏感信息,原則上不得存儲銀行卡有效期。因特殊業務需要,支付機構確需存儲客戶銀行卡有效期的,應當取得客戶和開戶銀行的授權,以加密形式存儲。支付機構應當以「最小化」原則採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並告知客戶相關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支付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客戶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經客戶本人逐項確認並授權的除外。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協議約定禁止特約商戶存儲客戶銀行卡的磁軌信息或晶元信息、驗證碼、有效期、密碼等敏感信息,並採取定期檢查、技術監測等必要監督措施。特約商戶違反協議約定存儲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當立即暫停或者終止為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採取有效措施刪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並依法承擔因相關信息泄露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可以組合選用下列三類要素,對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驗證:[一]僅客戶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靜態密碼等;[二]僅客戶本人持有並特有的,不可復制或者不可重復利用的要素,如經過安全認證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以及通過安全渠道生成和傳輸的一次性密碼等;[三]客戶本人生理特徵要素,如指紋等。支付機構應當確保採用的要素相互獨立,部分要素的損壞或者泄露不應導致其他要素損壞或者泄露。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作為驗證要素的,數字證書及生成電子簽名的過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金融電子認證規范》[JR/T0118-2015]等有關規定,確保數字證書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賴性。支付機構採用一次性密碼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切實防範一次性密碼獲取端與支付指令發起端為相同物理設備而帶來的風險,並將一次性密碼有效期嚴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時間內。支付機構採用客戶本人生理特徵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准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儲、復制或重放。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應根據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按照下列要求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一]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二]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三]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相關系統設施和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准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關標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國家、金融行業標准,支付機構應當無條件全額承擔客戶直接風險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范的網路支付業務處理系統及其備份系統,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系統安全性和業務連續性。支付機構為境內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境內業務處理系統完成交易處理,並在境內完成資金結算。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在執行支付指令前可對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交易金額等交易信息進行確認,並在支付指令完成後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因交易超時、無響應或者系統故障導致支付指令無法正常處理的,支付機構應當及時提示客戶;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支付機構應當主動通知客戶更改或者協助客戶採取補救措施。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具有合法獨立域名的網站和統一的服務電話等渠道,為客戶免費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內交易信息查詢服務,並建立健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制度,配備專業部門和人員據實、准確、及時處理交易差錯和客戶投訴。支付機構應當告知客戶相關服務的正確獲取途徑,指導客戶有效辨識服務渠道的真實性。支付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發生的客戶投訴數量和類型、處理完畢的投訴佔比、投訴處理速度等情況在網站對外公告。第二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客戶自主選擇權,不得強迫客戶使用本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不得阻礙客戶使用其他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支付機構應當公平展示客戶可選用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支付賬戶辦理資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第三十條支付機構因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暫停網路支付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予以公告。支付機構變更協議條款、提高服務收費標准或者新設收費項目的,應當於實施之前在網站等服務渠道以顯著方式連續公示30日,並於客戶首次辦理相關業務前確認客戶知悉且接受擬調整的全部詳細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提供網路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在境內開展網路支付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支付機構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同時報告公安機關。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結合支付機構的企業資質、風險管控特別是客戶備付金管理等因素,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建立持續分類評價工作機制,並對支付機構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採用能夠切實落實實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戶身份核實方法,經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評估認可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第三十四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對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且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不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個人客戶[以下簡稱個人賣家]參照單位客戶管理,但應建立持續監測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對個人賣家實施動態管理的有效機制,並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支付機構參照單位客戶管理的個人賣家,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一]相關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與其簽訂登記協議,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二]支付機構已按照開立Ⅲ類個人支付賬戶的標准對其完成身份核實;[三]持續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滿6個月,且期間使用支付賬戶收取的經營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第三十五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對於已經實名確認、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賬戶,在辦理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述轉賬業務時,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可以不屬於同一客戶。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准確、完整發送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第三十六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類、Ⅲ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提高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2倍。評定為「B」類及以上,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0%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類、Ⅲ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提高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1.5倍。第三十七條評定為「A」類的支付機構按照第十條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與銀行根據業務需要,通過協議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情形,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完整、准確發送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商戶名稱、商戶編碼、商戶類別碼、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銀行應核實支付機構驗證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第三十八條對於評定為「C」類及以下、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較低、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的基礎上適度提高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要求,並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照上述分類管理措施相應條件,動態確定支付機構適用的監管規定並持續監管。支付機構分類評定結果和支付賬戶實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類管理措施相應條件的,應嚴格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支付機構分類管理需要,對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范圍、模式、功能、限額及業務創新等相關管理措施進行適時調整。第四十條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組織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網路支付業務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自律審查機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組織實施。自律規范應包括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協議的範本,明確協議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還應包括支付機構披露有關信息的具體內容和標准格式。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制度,要求支付機構以標准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路支付業務、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如違法違規自願接受約束和處罰。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一]未按規定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風險准備金和交易賠付、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的,未按規定對支付業務採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四]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一]不符合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系統設施有關要求的;[二]不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准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金融電子認證規范》等規定的;[三]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戶疑似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規定採取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措施的;[五]未真實、完整、准確反映網路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規定處理客戶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隱患或者導致信息泄露的;[七]妨礙客戶自主選擇支付服務提供主體或資金收付方式的;[八]公開披露虛假信息的;[九]違規開立支付賬戶,或擅自經營金融業務活動的。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單位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個人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自然人。單位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個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國籍、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法人和其他組織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政府有權機關頒發的能夠證明其合法真實身份的證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者或授權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在中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客戶本人,是指客戶本單位[單位客戶]或者本人[個人客戶]。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B. 銀行賬戶和移動支付央行規定有什麼變化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在開立賬戶、身份認證、賬戶使用等方面作了優化改進,擴大了II、III類賬戶的應用范圍,推動Ⅱ、Ⅲ類戶成為個人辦理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等小額消費繳費業務的主要渠道。

Ⅲ類戶限額方面

《通知》要求重點推廣應用Ⅲ類戶。在滿足反洗錢、反詐騙要求的前提下,放寬Ⅲ類戶的使用限制。Ⅲ類戶賬戶余額上限從1000元提升為2000元,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日常小額支付需求。

Ⅱ、Ⅲ類戶取現方面

《通知》規定,Ⅱ、Ⅲ類戶可以通過基於主機卡模擬(HCE)、手機安全單元(SE)、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等技術的移動支付工具進行小額取現,取現額度應當在遵守Ⅱ、Ⅲ類戶出金總限額規定的前提下,由銀行根據客戶風險等級和交易情況自行設定。

Ⅲ類戶發放貸款方面

此前無貸款功能的Ⅲ類賬戶許可權被放開。根據新規,銀行可以向Ⅲ類戶發放本銀行小額消費貸款資金並通過Ⅲ類戶還款,但Ⅲ類戶不得直接透支。而在此之前,只有Ⅰ、Ⅱ類戶有此許可權。

C. 第三方支付的相關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並出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路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於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在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等;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等。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移交協定、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等證明文件。
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此外,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的,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供求關系、客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支付機構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專案或收費標准之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連續公示調整事項30日。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任一會計年度內虧損或連續多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40%的,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的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等。
2013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3】第6號令,
為規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現予發布實施。
銀聯於2014年11月12日發出《關於進一步明確違規整改相關要求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意圖規范銀行與第三方支付直連情況,要求將繞過銀聯的業務逐步遷移至銀聯平台。此次銀聯整頓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直連行動,大概涉及30家銀聯會員,但不涉及線上支付,更不涉及支付寶。

D. 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政策法規有哪些

關於第三抄方支付現在國家有襲以下法律法規: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
4、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5、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6、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E. 影響你的銀行賬戶和移動支付央行規定新變化是什麼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在開立賬戶、身份認證、賬戶使用等方面作了優化改進,擴大了II、III類賬戶的應用范圍,推動Ⅱ、Ⅲ類戶成為個人辦理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等小額消費繳費業務的主要渠道。會給大家帶來哪些影響?

央行新規 改進銀行賬戶分類

2018年6月底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現在本銀行櫃面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直銷銀行、遠程視頻櫃員機、智能櫃員機等電子渠道辦理個人II、III類戶開立等業務。

此前無貸款功能的Ⅲ類賬戶許可權被放開。根據新規,銀行可以向Ⅲ類戶發放本銀行小額消費貸款資金並通過Ⅲ類戶還款,但Ⅲ類戶不得直接透支。而在此之前,只有Ⅰ、Ⅱ類戶有此許可權。

F. 為什麼移動支付和金融機構不能成為主要的支付方式

互聯網金融的概念遠遠大於移動支付,而且互聯網金融的重點也不是移動支付。互聯網金融的重點是金融大數據,網聚人的力量,支付包括移動支付是其中一部分。

G. 最近金融行業頒布了什麼政策

一、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貨幣信貸總量

統籌兼顧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合理保持貨幣總量。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增加「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金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二、引導、推動重點領域與行業轉型和調整

堅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壓原則,增強資金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信息消費、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等領域的資金支持力度。保證重點在建續建工程和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按照「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政策。對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合理向境外轉移產能的企業,要通過內保外貸、外匯及人民幣貸款、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方式,積極支持增強跨境投資經營能力;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要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定向開展並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業兼並重組;對屬於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要通過保全資產和不良貸款轉讓、貸款損失核銷等方式支持壓產退市。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咨詢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適度放開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擴大小微企業境內融資來源。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加強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規范。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幫助小微企業增信融資,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面。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優化「三農」金融服務,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推動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創新服務方式,努力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和農產品(000061,股吧)批發商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力爭全年「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支持農業銀行(601288,股吧)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縣域「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省份范圍。支持經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

加快完善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優化刷卡消費環境,擴大城鄉居民用卡范圍。積極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城市范圍,培育和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加強個人信用管理。根據城鎮化過程中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消費特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匹配度和適應性,促進消費升級。(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銀監會等參加)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逐步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制度。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凈額清算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拓展外匯儲備委託貸款平台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用匯主體提供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七、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進一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重組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准入標准。將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穩步擴大公司(企業)債、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規范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品創新,促進創新型、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加快完善期貨市場建設,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的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八、進一步發揮保險(放心保)的保障作用

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推廣菜籃子工程保險、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險種。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鼓勵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資、運營、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一攬子保險服務。深入推進科技保險工作。試點推廣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推動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進一步發揮保險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保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九、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上實行差異化准入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評估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務。(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十、嚴密防範金融風險

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壓力測試,動態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觸點,及時鎖定、防控和化解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繼續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防範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等風險。認真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名單制管理,嚴格防控房地產融資風險。按照理財與信貸業務分離、產品與項目逐一對應、單獨建賬管理、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加強行為監管,嚴格風險管控。密切關注並積極化解「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時暴露的金融風險。防範跨市場、跨行業經營帶來的交叉金融風險,防止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國際資本流動等風險向金融系統傳染滲透。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加強疏導,防止因處置不當等引發新的風險。加快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社會誠信文化,為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環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H. 網路支付的管理規定

2015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這意味著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均在管理之列。
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以下為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電商頻道)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央行2015年7月31日在其網站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央行表示,如有意見或建議,可於2015年8月28日前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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