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若是存在發行費用,那麼可轉換公司債券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是不是與初始入賬價值不一樣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
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照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是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現的現值。其中,利率根據市場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級並在相同條件下提供幾乎相同現金流量,但不具有轉換權的工具的適用利率確定。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在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照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利息費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確認應付債券或應付利息,差額作為利息調整。
❷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有哪些優勢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的幾大優勢分析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按照約定的條款,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作為兼具債券、股票和期權多重投資特性的派生金融產品,可轉換公司債券已經成為西方企業十分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目前全球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規模已突破了1500億美元,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在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的新興金融品種,從90年代初的試點,到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乃至2001年《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新興的融資、投資方式日益受到監管局、上市公司以及廣大投資者的關注。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即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新熱點,2001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可轉債的發行方案。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時具有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特徵。
1、推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背景及過程
進入90年代,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及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經濟出現以下特點:利率水平逐步下降,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增加;企業改制、資產重組成為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利率浮動化趨勢和股票融資成本增加;我國企業股權融資比例過高,不利於資本市場完整和多元化。
在這種經濟形勢下,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其性質的多重性及操作的靈活性,避免了其他融資工具所遇到的諸如利率設定、價格定位、融資成本等麻煩,可轉換公司債券適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需求,能有效調節企業資產結構,這就是我國大力推行可轉債券試點的必要性。
90年代初,我國企業開始嘗試運用可轉換公司債券來尋求成本更合理,能為今後企業上市服務的融資渠道,深寶安、中紡機和深南坡三家上市公司先後在國內外市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探索和發展中國的可轉債市場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0年,我國可轉換債券獲得重大突破,上市公司虹橋機場和鞍鋼新軋先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獲得成功,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成為上市公司融資的重要選擇。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勢
對於規模較大、負債率不太高、流通股比例不大、經營比較穩定,具有一定的成長性的上市公司而言,可轉債融資比配股、增發能以更低的成本籌集更多的資金。具體而言,其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適合大資金量的融資需求,並且緩解對現有股權的稀釋。
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顯高於配股價和增發股價。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在涉及股權融資的項目里,只有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確規定應高於原流通a股的股價,按國際慣例溢價率在5-20%之間;上市公司採用配股融資時,配股價格只能是原價的60-80%,增發新股時,新增發股的股價雖與原a股股價有所接近,但大部分仍為原a股股價的90%左右。而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溢價發行,與增發新股、配股籌得資金相同減少了對股權的稀釋。因此,發行數量相等的情況下,轉換公司債券籌資的資金量要多。
降低籌資成本。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比銀行存款、普通企業債券低。以發行10億可轉債為例,每年在利息支付上,比發行企業債券減少2500多萬元,比銀行借款減少近4700萬元,差距十分明顯。
獲得長期穩定的股票價格。在股權融資時機不佳時,發行可轉債可以避免進一步降低公司股票市價,同時,可轉債轉換期較長,對公司股價的不利影響不會像增發新股、配股那樣明顯或劇烈。
獲取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份後,該筆債務因轉為股權而消失或減少,股權資本增加,固定償還的債務本金轉為永久性資本投入,降低了公司債務比例,明顯減少了公司稅後現金流量,因而,可轉債能為發行公司提供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
改善股權結構和債務結構,延長債務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在轉股前,它構成公司負債,而轉股後成了公司的資本金,因此,它成為公司股權比重和債務比重的調節器。如果公司控股股東的股權比重過高,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回購股權以提高每股收益。如果公司的債務比重過大,短期債務過多,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來替換短期債務,推遲公司的償債期限。
❸ 可轉換公司債券 攤余成本
兩種
實際
是一樣的,只是第二種列示了
應付債券
的二級明細科目,更加貼近
會計核算實務
。你把第二種的應付債券
貸方
額減去
借方
額,就能得到第一種了。
進行這種拆分的原因是
可轉換債券
含有兩個組成部分,一個是普通債券(負債),另一個是轉股權(權益),所以要把他們拆開了
進行會計核算
。拆分的原理就是,權益(凈資產)=資產(發行收到的錢)-負債(債券部分的
公允價值
,將債券未來
本息
支付現金流用類似不含轉換權的債券的利率折現計算)
❹ 請問如果可轉債嵌入了贖回權或回售權,它們應該算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呢
贖回權或回售權一般是指的債券持有人的權利,因此對於發行人而言應該是一項金融負債。不過一般情況下,發行方只需要備查簿中登記,不需要確認該金融負債。
贖回權是指PE在一定條件下要求目標企業或其股東按照投資額加上一定的溢價贖回PE持有的股權,即在目標企業的業績達不到期望值或在其他事先約定的情況下,PE有權要求退出的一種方式,旨在收回初期的投資成本,並獲得一定的溢價。
❺ 可轉換債券帶來了哪些特殊的會計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作為一項復合金融工具,其會計處理不同於普通公司債券,最大的特點是在初始確認時需要對轉換權進行分拆。除此之外,還可能由於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債券是否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當事人是否行使選擇權、轉換價格的修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以及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的遞延所得稅等若干特殊事項而使其在會計處理上存在著特別之處。
一、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復合金融工具,但這種「復合」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主合同的債權性與轉換權的權益性之間的復合,因為其中的轉換權雖然在分拆之後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作為權益來確認的,但也可能仍然確認為金融負債,具體的確認形式取決於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第七條規定: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①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②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所以,無論是非衍生工具還是衍生工具,在用於結算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為固定數量時,該金融工具(轉換權)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否則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
[例1]A公司於2009年年初公開發行了面值為100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4%,一次還本付息,期限為3年,該債券的發行價格為1080萬元,發行費用為60萬元,取得凍結資金利息收入20萬元。債券發行文件約定,債券購買人可選擇自2011年年初至債券到期日之前轉換為普通股股票,轉換條件為本利和每100元轉25股,每股面值1元。假設A公司發行該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但沒有轉股權的債券市場利率為8%.
(1)發行日:
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10000000×0.794+10000000×4%×3×0.794=8892800(元)
註:0.794為8%的三年期復利現值系數。
轉換權,即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10800000-8892800=1907200(元)
由於衍生工具須交付A公司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進行結算,所以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發行費用凈額(扣除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在兩者之間按照其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負債成分分攤的金額=(600000-200000)×(8892800/10800000)=329362.96(元)
權益成分分攤的金額=(600000-200000)-329362.96=70637.04(元)
借:銀行存款(10800000-600000+200000)104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0000000-(8892800-329362.96)] 1436562.96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907200-70637.04) 1836562.96
(2) 2009年年底計息(假設不考慮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下同):A公司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費用。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存在著發行費用和凍結資金利息收入,所以需要計算實際利率,而不能簡單地將市場利率作為實際利率。採用內插法計算出的實際利率為9.37%.
借:財務費用(8892800-329362.96)×9.37% 802394.05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10000000×4%) 400000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402394.05
[例2]接例1,假如轉換條件改為本利和每100元轉換為在轉換時與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場價格等值的股票。
(1)發行日:由於按照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場價格等值的股票進行轉換,即轉換權(衍生工具)用以結算的A公司股票是非固定數量的;所以,應該將分拆的轉換權確認為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借:銀行存款 104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436562.96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0
衍生工具——般票轉換權 1836562.96
(2) 2009年年底:計息的會計處理同例1.但股票轉換權的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與例1不同。
假如按照相關的期權估價模型計算的轉換權的公允價值為1 600 000元,所對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股票轉換權(1836562.96-1600000)
23656296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36562.96
二、債券是否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
贖回選擇權是指債券發行人在一定時間和條件下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選擇權是指債券持有人在指定日期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賣回給債券發行人。
對於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言,在會計處理上需要考慮按照實際利率法計量利息費用時對攤銷期限的確定問題。《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實施指南第6段指出:在使用實際利率法時,主體通常將實際利率計算中包括的所有費用、支付或收取的貼息、交易費用及其他溢價或折價,在金融工具的預計期限內攤銷。然而,如果存在一個與費用、支付或收取貼息、交易費用及其他溢價或折價相關的更短的期間,則應採用此更短的期限攤銷。可以看出,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那麼企業有可能將債券發行日至預計的贖回日或回售日作為攤銷期間。
[例3]接例1,假如債券發行文件約定:如果A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大幅度上漲,A公司可以在2011年年初按照1100萬元的價格贖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時按2%的利率向債券購買入支付截至贖回日的利息補償金。
(1)發行日:假如A公司估計本公司股票價格在未來期間很可能上漲,即贖回的可能性較大,那麼在會計處理上應該將2009年年初至2011年年初作為攤銷期間。
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10000000×0.857+10000000×(4%+2%)×2×0.857=9598400(元)
註:0.857為8%的二年期復利現值系數。
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10800000-9598400=1201600(元)
發行費用凈額在兩者之間按照其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負債成分分攤的金額=400000×(9598400/10800000)=355496.30(元)
權益成分分攤的金額=400000-355496.3=44503.70(元)
借:銀行存款(10800000-600000+200000) 10400000
❻ 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一、金融工具及其核算
1.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本質:合同。
分類:基本金融工具(債券、股票等);衍生金融工具(期貨、期權、互換等)。
核算: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如發行股票,對於發行方來說是權益工具,對於購買方來說就是金融資產,可能作為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又比如發行債券,對於發行方而言屬於金融負債,對於購買方而言就是金融資產,可能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2.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比如可贖回的優先股,購買股票的一方可以贖回。一般情況下,持股方在對自身有利的條件下會要求贖回,對於發行股票方來說就是不利條件,應作為金融負債核算。(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比如認股權證,對方行使認股權時本企業應支付其股票,若股票按支付當時的市價計算,那麼應支付的股票數量就不確定。若交付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固定,則屬於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3.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從權益工具的發行方看,權益工具屬於其所有者權益的組成內容。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該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權益工具,就屬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4.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通常情況下,企業比較容易分辨所發行金融工具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但也會遇到比較復雜的情況。例如,企業發行的、須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可能因為結算方式不同,導致所確認結果不同。
(1)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時,如果該工具合同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那麼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2)如果企業發行的該工具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還需要繼續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判斷:
①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②如果該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此處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企業在進行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區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某項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並不僅僅是因為它可能導致企業獲得或交付企業自身的權益工具。還應考慮交付的是非衍生工具還是衍生工具,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是固定數量還是非固定數量的。
2.在一個合同中,如企業通過交付(或獲取)固定數額的自身權益工具以獲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例子:發行股票。
3.一項合同使企業承擔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時,該合同形成企業的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於贖回所需支付的金額的現值(例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的執行價格的現值以及其他可贖回金額的現值等)。
4.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或具有類似特徵的金融工具,應分別不同情況,注重其實質進行分類。在特定日期或根據持有方的選擇權可以贖回的優先股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發行方贖回該種股份的選擇權並不滿足金融負債的定義,因為發行方並沒有現時義務轉讓金融資產給股東。如果優先股不可贖回,應根據附著在其上的其他權利確定適當的分類。
5.金融工具列報准則規定,如果可認定合同中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發行方應當將相關金融工具合同確認為權益工具。
6.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考慮集團所屬企業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由於該工具而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或承擔了以其他方式結算的義務,如是,則該結算方式將導致該工具歸類為金融負債。
【例題1·計算題】ABC公司於20×7年2月1向EFG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的看漲期權。根據該期權合同,如果EFG公司行權(行權價為l02元),EFG公司有權以每股102元的價格從ABC公司購入普通股1 000股。
【補充:看漲期權指期權買入方按照一定的價格,在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向期權賣方購入某種商品或期貨合約的權利,但不負擔必須買進的義務。注意,此時賣出者預期價格會下跌。看漲期權又稱「多頭期權」或「買權」。】
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1)合同簽定日20×7年2月1日
(2)行權日(歐式期權)20×8年1月31日
(3)20×7年2月1日每股市價100元
(4)20×7年12月31日每股市價104元
(5)20×8年1月31日每股市價104元
(6)20×8年1月31日應支付的固定行權價格102元
(7)期權合同中的普通股數量1 000股
(8)20×7年2月1日期權的公允價值5 000元
(9)20×7年12月31日期權的公允價值3 000元
(10)20×8年1月31日期權的公允價值2 000元
(說明:期權的公允價值即為合同的價值)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ABC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情形1:期權將以現金凈額結算(金融負債)
ABC公司:20×8年1月31日,向EFG公司支付相當於本公司普通股1 000股市值的金額。
EFG公司:同日,向ABC公司支付1 000股×l02元=102 000元。
(1)20×7年2月1日,確認發行的看漲期權:
借:銀行存款5 000
貸:衍生工具——看漲期權5 000
注意:「衍生工具」科目屬於共同類(雙重性質)科目,如果余額在借方就表示資產(且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但由於是衍生工具產生的,故通過「衍生工具」科目核算,而不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期末余額在貸方就表示負債(且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但由於是衍生工具產生的,故通過「衍生工具」科目核算,而不通過「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核算)。因此,通過「衍生工具」科目核算的,一定不是權益工具。
(2)20×7年12月31日,確認期權公允價值減少:
借:衍生工具——看漲期權2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 000
(3)20×8年1月31日,確認期權公允價值減少:
借:衍生工具——看漲期權1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 000
在同一天,EFG公司行使了該看漲期權,合同以現金凈額方式進行結算。ABC公司有義務向EFG公司交付l04 000元(104×1 000),並從EFG公司收取102 000元(102×1 000),ABC公司實際支付凈額為2 000元。反映看漲期權結算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漲期權2 000
貸:銀行存款2 000
情形2:以普通股凈額結算(金融負債),即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除期權以普通股凈額結算外,其他資料與情形l相同。因此,除以下賬務處理外,其他賬務處理與情形1相同。
20×8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漲期權2 000
貸:股本 l9.2(2 000/104)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l 980.8
情形3:以現金換普通股方式結算(權益工具),即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採用以現金換普通股方式結算,是指EFG公司如行使看漲期權,ABC公司將交付固定數量的普通股,同時從EFG公司收取固定金額的現金。
(1)20×7年2月1日,發行看漲期權;確認該期權下,一旦EFG公司行權將導致ABC公司發行固定數量股份,並收到固定金額的現金。
借:銀行存款5 000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5 000
(2)20×7年12月31日,不需進行賬務處理。因為沒有發生現金收付。
(3)20×8年1月31日,反映EFG公司行權。該合同以總額進行結算,ABC公司有義務向EFG公司交付l 000股本公司普通股,同時收取l02 000元現金。
借:銀行存款l02 000
貸:股本l 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l01 000
小結:衍生工具是作為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取決於未來結算的方式。以現金凈額結算和以普通股凈額結算都屬於金融負債,以現金換普通股方式結算支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則屬於權益工具。不同結算方式下的處理體現了管理者的意圖。這與金融資產根據管理者的意圖來分類道理相同。
我國2007年執行新企業會計准則以後,很多處理都體現了管理者的意圖,它實際上體現了會計核算反映會計目標的一種變化。
2010年教材P209【例10-2】可參照上述講解理解。
二、混合工具的分拆
企業發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既含有負債成分,又含有權益成分,通常稱之為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對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分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分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分的初始確認金額。
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企業(發行方)對可轉換工具進行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在可轉換工具到期轉換時,應終止確認其負債部分並將其確認為權益。原來的權益部分仍舊保留為權益(它可能從權益的一個項目結轉至另一個項目)。可轉換工具到期轉換時不產生損失或收益。
2.企業通過在到期日前贖回或回購而終止一項仍舊具有轉換權的可轉換工具時,應在交易日將贖回或回購所支付的價款以及發生的交易費用分配至該工具的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分配價款和交易費用的方法應與該工具發行時採用的分配方法一致。價款分配後,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分別根據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所適用的會計原則進行處理,分配至權益部分的款項計入權益,與債務部分相關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損益。
3.企業可能修訂可轉換工具的條款以促使持有方提前轉換。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轉換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轉換則支付額外的補償。在條款修訂日,持有方根據修訂後的條款進行轉換所能獲得的補償的公允價值與根據原有條款進行轉換所能獲得的補償的公允價值之差,、應在利潤表中確認為一項損失。
❼ 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處理
發行債券的入賬價值和應付債券的入賬價值不是一個意思。
下面內容供參考學習: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企業發行的債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期間之後,按規定的比率或價格轉換為企業發行的股票的債券。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對債券持有者和企業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應在初始確認時,將相關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進行折現確認初始人賬金額,再按發行收入扣除負債成份初始入賬金額的差額確認權益成份的初始入賬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企業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賬面價值與股本之問的差額計作資本公積。本文擬舉例探討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核算中的問題並提出了建議。
[例]甲公司為籌集資金,於20×5年1月1日以100萬元的價格發行3年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1000元、票面利率為5%,類似風險的不附轉換權的債券的市場利率是6%,每年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該公司規定,自發行日起算的一年後,債券持有者可將每張債券轉換為普通股250股,每股面值1元。甲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1)負債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PA(6%,3)+1000000×5%×P/F(6%,3)=1000000×0,839619+50000×2,673012=839619+133650=973269元
權益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973269=26731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26731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6731
(2)20×5年12月31日,採用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和攤銷債券折溢價並支付利息:
應付利息=1000000×5%=50000(元)
實際利息=973269×6%=58396(元)
折價攤銷額=58396-50000=8396(元)
借:財務費用58396
貸:應付利息 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8396
甲公司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3)20×6年1月1日,該債券的持有人將可轉換債券全部轉換為普通股股票。准則附錄規定,企業應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
可轉換債券的攤余成本=973269+8396=981665(元)
轉換的股份數=1000×250=250000(股)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 26731
貸:股本 2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18335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58396
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甲公司支付利息前行使轉換權利,應按該債券面值和應付利息之和來計算權利人可以轉換的股份數。
❽ 為什麼注冊會計師考試里把可轉換公司債券算作非衍生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講解里,確實屬於非衍生金融工具。
"可轉換"一般是指達到轉換期間時,投資方可選擇將債券金額按照約定的股票轉換價格,折算成相應的股份數。標的物一般是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二級市場流通的股票價格,從性質上看,我們可以認為這個轉換權就是一個股票看漲期權,它的收益會受到綁定股票價格的波動而變化,因此是一個嵌入式的衍生工具(不是一般衍生金融工具)。它和主合同組成了一個混合金融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券。
那麼,這個混合工具到底屬於衍生金融工具還是非衍生金融工具?准則講解里有一個出處稍微提到了這一點,這也許就是題主的疑問吧。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金融工具列報》
「金融工具列報准則從發行角度,對既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做了規定。例如,企業發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我是這么認為的:
定義特徵
中國會計准則中基本沿用了國際會計准則中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徵描述:
A)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
B)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條件變動具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凈投資。
C)在未來日期結算A、C都沒有太大問題,主要是第二點。
不要求初始凈投資,通常指簽訂某項衍生工具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現金,或現金支付只是相對很少的初始凈投資。我們來畫葫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票轉換權的標的物是某隻股票的價格,在經濟特徵方面與主合同確實沒有太密切的聯系。但是,嵌入式衍生工具不具備獨立性,期權的行使依賴於主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說一開始不花錢買債,你就不能享有相應的轉換權利。因此,合同訂立時,需要立刻兌現的債券成本,是整個混合工具的必要初始凈投資,它沒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性,這或許是不把它列入衍生工具的一個重要原因。
2. 收益補差
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所以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會低於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所以在制定準則時,編寫組可能考慮股票轉換權的受益是用於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是發行方融資利息費用的折價變形,整個工具的本質還是債券,因此劃入了非衍生金融工具。
❾ 注會 可轉換公司債券
該債劵的票面利率第一年是1.5%,第二年是2%,第三年是2.5%
因為6%這個題目中涉及到了發行費用,發行費用分攤到應付債券中後會改變債券的公允價值,所以要重新計算實際利率一個是:給出發行費用一個是:實際利率不是發行債券日的利率這兩種情況下要重新計算實際利率
❿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 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 對於,它的相關會計處理,東奧小編在下面的內容中通過相關文字進行了相關說明。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 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照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是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現的現值。其中,利率根據市場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級並在相同條件下提供幾乎相同現金流量,但不具有轉換權的工具的適用利率確定。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在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照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利息費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確認應付債券或應付利息,差額作為利息調整。 首先,對股份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股票市場低迷時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可以減少外匯風險,還可以通討債券與股票的轉換,優化資本結構;甚至可獲取轉換的溢價收入。其次,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資工具變得更加靈活,投資的選擇餘地也變得更加寬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