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被北京騙子公司包裝資料去金融公司做的貸款,但是沒下來款,我找
他們說替你包裝還是你自己外面找的包裝公司
Ⅱ 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當初貸款時有專門的包裝公司給包裝貸款,貸了1200萬,擔保公司拿走80萬,
人民法院會對你的公司賬目進行清算,如果有發現公司有高管侵佔公司財產會依法追回。如果發現公司高管違反法律會依法追糾民事,刑事責任。你一千多萬都不會做生意我真替你捉急啊,給我一百萬,我不用半年就能變成200萬。我很想知道你們是做什麼公司的,做什麼生意的。
Ⅲ 我被弄去做公司法人貸款,結果公司申請破產了。我有還貸款責任么如果我無力償還會不會坐牢
必須坐牢 而且你要是敢跑額度大會全國通緝
Ⅳ 包裝法人貸是真是假
基本都是假的,貸不到款的,做資料注冊公司是真的,不過貸款是假的,都是給你注冊公司做法人代表或者股東,刷稅票或者直接賣空殼公司的
Ⅳ 包裝成法人貸款還3個月以上會坐牢嗎
偽造證件貸款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巨大,其損失金額達到刑法條款的最低額度,就構成犯罪量刑的起點,就一定會坐牢的!
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你的違法行為也構成了偽造證件罪!但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或判緩刑。
Ⅵ 貸款公司給我給我包裝了一個身份貸款15萬屬於騙貸嗎
貸款公司給你包裝身份幫你貸款,你是屬於騙貸,畢竟您沒有能力貸款,以欺騙銀行的手段獲得了貸款,事實清楚。
Ⅶ 朋友經介紹說用護照去新加坡注冊公司然後把公司包裝一下去貸款,最後宣布公司破產,這樣有什麼後果
你好,現在注冊公司很容易,國內也很容易,關鍵是光有一個公司,銀行不會放貸的,新加坡的更不會,要拿東西抵押才行,如果貸得到,這倒是個好方法,但是一定被銀行發現實情,就屬於詐騙,要坐牢的
Ⅷ 公司法人貸款,公司破產會怎麼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後,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餘下債務不再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Ⅸ 法人以公司的名義貸款,現在公司破產了,法人死了,誰來還
法人以公司的名義貸款,現在公司破產了,法人死了,應當以用人單位破產的資產清算結算員工工資後,若有剩餘再支付貸款。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