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美國的金融危機對應措施一覽表(截至08/9/20) 美國政府為防止金融危機的擴大而採取了一系列金融安定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創立收購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保護儲蓄性較高的投資信託基金MMF(Money Market Found)、暫時禁止針對大約800個金融機構的股票的賣空交易。投入政府資金高達數千億美金(合數十萬億日元)。目前正在與議會緊急協商中,希望能在本月內將全部措施付諸實施。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密切合作,盡全力控制混亂局面。本報金融與市場編輯部整理了截至本月20日的金融危機對應措施一覽表。其中也包括預計將要實施的、對未來的流動性的控制措施。 美國為安定金融狀況而採取的主要對應措施一覽 對象 內容 針對銀行 已實施 美聯儲(FRB)向市場提供大量資金 已實施 美聯儲(FRB)擴大融資擔保范圍 已實施 6國央行共同提供美元資金 討論中 美聯儲(FRB)以基準利率向金融機構擴大貸款 討論中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機構來收購不良債權(最高投入7000億美金=75萬億日元) *譯註:本方案已於29日下午被眾議院否決 未確定 使用政府資金對金融機構進行資本注入 針對證券公司 已實施 美聯儲(FRB)為救援貝爾斯登提供特別融資 討論中 引入破產處理制度 針對保險公司 已實施 為AIG提供緊急融資,收歸國有化 針對房地產公司 已實施 擴大買入住宅貸款擔保證券(MBS) 已實施 為收購房地美和房利美,投入約2000億美金 未確定 重組房地美和房利美 針對個人投資者 已實施 為保護儲蓄型信託投資基金,動用政府基金500億美金 針對股票市場 已實施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限制賣空操作 已實施 禁止針對799家金融機構股票的賣空操作,至10月2日為止(也可能再延長1個月)
② 2014年我對自己所在金融公司團隊的一些意見或建議範文急求 跪謝!
2014年對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發展的建議
(一)定位目標客戶
由於與既有的一些金融機構信貸業務存在著重合,消費金融公司要發展首先要確定自身的目標客戶群。在西方國家已有400多年歷史的專業消費金融公司,之所以能夠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正在於它並非與商業銀行一樣致力於服務中高端客戶,而是作為銀行信貸產品的一種重要補充,面向那些收入不高、不能從銀行獲得消費貸款或信用卡額度偏低的年輕人和家庭。雖然在現階段,我國居民的消費水平還受到一些客觀因素的限制,但是大眾的消費觀念已悄然發生改變,消費信貸作為一種貸款金額小、門檻低、非常簡單方便的新型服務,適合目前收入偏低的人群提前消費家用電器等耐用品以及支付一些必要支出,因此,應該將主要目標客戶定位在具有現代消費觀念、重視生活質量、易於接受新生事物的年輕一代和具有穩定收人來源但收入偏低的家庭。
(二)發展特色服務
在美國.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是向那些信用水平較低.不能獲得銀行貸款或信用卡的人提供信貸服務,是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的重要補充。有別於服務「三農」 的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所面對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居民,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可以考慮使消費金融公司走進社區,既方便於服務社區,又能及時「抓」住常住居民,特別是年輕住戶,建立起小范圍、面對面的社區金融服務網路。
(三) 3.設計有效、靈活的個人預警指標體系
在美國具有發達的個人消費資料網路與完善的個人資信評估機制,我國以目前的現實情況,無法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的個人信用體系,消費金融公司此次出台對化解我國受金融危機影響有積極作用。需要社會更多機構支持提供信息使消費金融公司不斷完善個人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不斷完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建議消費金融公司設置專門信用機構,收集消費信貸者日常在金融機構和商業機構信用支付情況,並將來自曾經工作過的機構記錄加以整理分析,記入消費信貸信用檔案。有了充分數據後,加以分類,科學設計出一套個人預警指標體系,其體系必須突出以下內容,包括年齡,職業情況,房屋居住情況,居住穩定性,還款能力,抵押擔保能力,是否購買保險,是否有配偶,配偶的收入情況等具體內容,加以權重。這些宏觀信息變化或者個人信息變化應當及時調整到個人預警指標體系,使操作人員能夠可靠充分利用個人預警指標體系功能,控制風險,降低不良貸款率。
(四)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
消費金融公司未來要取得長足發展,要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促進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能為其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這對於促進民間資本發展壯大以及我國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吸引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可以促進金融業競爭和多層次金融體系的建立,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將民間金融活動納入監管體系之下,防範不透明不規范引發的金融風險。
參考參考吧,採納
③ 金融機構對退役軍人有哪些好的意見及建議
金融機構退退已經能有哪些好的意見和見你這個肯定進了金融機構可以招聘退役軍人做保安。
④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⑤ 針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牽頭部門應從哪些方面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5)FATA40項建議對金融機構的擴展閱讀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⑥ 金腦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一次提出有關反洗錢《四十項建議》是在哪一年()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1990年制定《反洗錢40條建內議》以及《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容意見》。《反洗錢40條建議》被各個國家作為制定本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礎,而《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則為各國遵循《反洗錢40條建議》提供了指南。
(6)FATA40項建議對金融機構的擴展閱讀:
FATF的工作集中於實現下列三個目標: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立。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關注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鑒於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⑦ 2012版四十項建議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抄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⑧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40條反洗錢建議要求在哪些行業推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客戶盡職調查及資料和記錄保存。在FATF有關反洗錢的40項建議中,第12項建議規定了特定非金融行業和個人應履行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規定義務(建議5、建議6、建議8至建議11)的5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適用於賭場:客戶在賭場進行的金融交易等於或超過了規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3000美元/歐元。第二種情況適用於房地產代理商:代表客戶參與房地產買賣交易時。第三種情況適用於貴金屬交易商和珠寶商:與客戶進行的現金交易等於或超過了指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15000美元/歐元。第四種情況適用於律師、公證人和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及會計師:這些個人在為其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有關的交易時:買賣房地產;管理客戶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賬戶、儲蓄或證券賬戶;為公司的設立、運營或管理組織籌款;法人或法律實體的設立、運營或管理,買賣企業單位。第五種情況適用於信託和企業服務提供商在為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相關的交易時:擔任法人的創建代理;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書、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或其他法人實體中的類似職位;向公司、合夥制企業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提供注冊地點、辦公地址、聯絡或行政地址;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書面信託的受託人;為他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名義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