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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對金融機構訴訟保全

發布時間:2021-04-25 01:19:02

A. 人民法院財產保全保全工作規則最高院是何時發布的

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後,或者在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設立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依法做的生效判決能夠全面地、順利地得到執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真正地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產保全程序對中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信用意識缺乏的情況下,對防止訴爭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毀損或揮霍在其佔有下的爭議財產或有關財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B.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為規范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並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託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後,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後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C. 最高法立案庭關於訴訟保全擔保規定

財產保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訴後、審理完畢之前,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在財產保全的數量中佔大多數。另一類是訴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訴前,申請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D. 《最高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6次會議通過的,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說,目前尚未實施。

E. 最高法最新關於訴訟保全執行細則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訴前禁令)。
1、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2、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3、行為保全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得依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通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規定,在訴訟中遇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作出裁定。該條規定為法院及時的制止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在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經常發生侵權人利用宣告專利無效故意拖延訴訟,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雖然這一規定名為"財產保全",但是其保全內容卻是直接針對被告的行為。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視作知識產權領域中行為保全制度的雛形。
4、
民事訴訟
如果在案件過程中,您發現債務人正在試圖轉移、藏匿財產,存心賴帳。這很可能造成您最後嬴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結果。這時候,您掌握了確實的證據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
審判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採取訴訟保全措施。要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並,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後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採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
(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後果。

F. 江蘇高院保險機構訴訟保全

您好,這是可以的,根據甘肅省高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製定的《關於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中擔保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保險公司出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作為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准許;保險公司在出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的同時,應當提交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保險條款和備案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最高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規定有哪些

很多,例如《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關於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財產保全和執行等問題的復函》、《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等等

H. 最高人民法院新法律保全一百六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I. 最高院關於財產保全要求提供現金擔保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章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版權益受權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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