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兼業代理自己享有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保險——兼談《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二、筆者的觀點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 (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 (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 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 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 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 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②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有哪些注意事項
隨著近年來保險行業的迅速發展,不少金融機構也開辦了代理保險業務。除此之外,各大銀行也開始代理銷售保險。但是,您知道銀行代理保險營銷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嗎?下文將會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一
營銷人員要依照《保險法》規定,嚴格遵循誠信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引誘、欺騙,誤導客戶。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二
對投保、退保、索賠等重大注意事項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分紅型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要正確引導客戶的心理預期,主動提示客戶客觀認識保險投資的風險性。那麼如果買錯了保險,要不要退保,退保的話怎麼退才能不虧錢呢?最新攻略!買錯保險退保退錢流程和注意事項!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三
要理順銀保關系,強化市場定位。一般要求一家支行只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產品,以避免多頭代理引發惡性競爭。銀行代理人員要向客戶清楚地講明代理職責和義務,既不能人為擴大職責范圍,更不能「一包到底」,防止保險產品風險轉嫁給銀行,對少數保險公司提出的不規范促銷行為,應給予拒絕和抵制。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四
加強業務培訓,強化專業營銷。要與保險公司合作,加強對櫃台人員保險法規合同和產品業務等方面的培訓和考試,取得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後方能開展此項業務;改變目前所有網點、所有人員都辦理的方式,只在符合條件的營業網點設置代理保險專櫃。並逐步由兼業代理走向專業代理,成立專門代理機構,組織專業營銷隊伍,培養專業理財能手,以盡量避免因業務不熟而誤導客戶。
保哥提示:銀行代理保險營銷要想取得較高的業績,首先營銷人員要取得專業代理資格證,並且嚴格遵守誠信原則,始終站在客戶的角度思考問題,主動提示客戶客觀認識保險投資的風險性。而且銀行本身也需要加強業務培訓,強化專業營銷。
③ 保險專業代理與兼業代理有何不同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公司的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公司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目前,中國保險兼業代理人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1、金融機構兼業代理
2、行業兼業代理
3、企業兼業代理
4、社會團體兼業代理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代理公司和經紀公司。
④ 《保險公司委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規定》有正式發文么
有啊
⑤ 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是不是金融機構
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⑥ 金融機構代銷金融產品,如:基金,人壽保險之類,手續費率一般是多少
退了吧,如果能達到每年固定利息4.819%+分紅4.5%=9.31%,銀行早就擠破頭,估計還有黃牛倒票!!
抵制通脹基本沒什麼可能。
⑦ 縣域銀行代理保險 如何杜絕保險銷售誤導行為
【摘要】隨著近年來銀保合作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縣級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縣級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也成為新的利潤增長點。無疑,這是縣域金融機構擴大經營收入、提升自身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但根據筆者的觀察,銀行在辦理保險業務時由於受到內外因和主客觀等因素的影響,在代理保險業務時給自身一並帶來了新的風險。
首先是宣傳風險。保險產品宣傳與廣告不僅關繫到代理人推銷的效果,更直接影響到購買人對產品及其風險的正確認識。在具體實踐中,縣級部分金融機構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廣告詞往往存在被誇大的風險,尤其是所謂的「聯合推出」、「銀保理財產品」等,引發購買人對保險產品的誤解,也使金融機構陷入購買人與保險人之間越來越多的矛盾和糾紛。
其次是銀保合作風險。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往往是通過合作協議來規范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合作過程中,如果相關合作協議規定得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特別是對代理人職責與風險的承受、代理產品合規合法等問題把握不準,金融機構就容易陷入與保險公司、投保人之間的糾紛。
第三是市場准入風險。根據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代理保險業務屬於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需要經過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時,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也對代理保險業務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但從調查情況看,縣域金融機構尚存在一些保險代理業務未獲得監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這也使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面臨風險。
第四是產品混同風險。「銀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於「銀保」產品的雷同。大部分壽險產品套用銀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這種套用使壽險產品與金融機構存款產品極其雷同,容易使客戶混淆保險產品與金融產品的區別。由於產品雷同、客戶認知度不高及銀行人員宣傳模糊,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後,並不明白自己就變成了保險公司客戶,而認為自己還是金融機構的客戶。
第五是不實承諾風險。一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從業素質偏低,在向客戶介紹和宣傳保險產品時,過於強調保險的分紅增值功能,疏忽對保單條款的介紹,甚至可能出現不實的口頭承諾,使得一些客戶誤認為購買的是金融機構的保險產品,出現問題可以找銀行,這些都為金融機構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糾紛埋下了隱患。
究其根本,首先是縣域保險市場與外部監管不相適應。縣域保險市場發展迅速,成為新一輪保險公司爭奪的主要戰場,各保險公司紛紛在縣域設立機構。但從目前的情況看,保險監管機構只設立到省一級,省級以下的市縣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監管力量與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明顯不相適應,難以真正了解基層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處理。
最後是內部控制不力,考核體系有待完善。近年來,受諸多客觀性因素的影響,縣域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致力於發展中間業務,對內部人員效益考核也以中間業務拓展為主,但相應的內控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結果,機構網點工作人員迫於任務和考核壓力,極易誤導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選擇。
此外,銀行要強化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提高代理保險業務的綜合效益。一是在合作協議的權利義務安排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充分體現保險公司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尤其要明確金融機構僅僅承擔代理人的一般職責,保險產品的自身風險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二是開展精細化核算,爭取最高的手續費收入比率。
⑧ 保險兼業代理和專業代理的區別
保險兼業代理和專業代理的區別
1、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例如銀行、汽車經銷商、汽修廠都是保險兼業代理的主要群體。
2、專業代理機構就是指保險代理公司。
3、兼業或專業代理都是有經營區域限制的,不能不同地區使用同一個代理證;專業代理公司如果在外地展業必須設置專門的機構,需要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兼業代理資格,但是這種機構費用較高。
4、專業代理是指以保險代理銷售為主營業務的機構,一般像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都是專業代理機構;至於兼業代理,顧名思義,就是它的主營業務並不是保險代理,只是將其作為一種兼業來經營,例如客運公司的車輛都需要辦理保險,就可以辦理兼業代理資格證,這樣在保險公司錄入保單的時候,代理人就可以直接選擇建業代理機構,那麼相關的費用也就可以直接由系統支付給兼業代理機構,而無需中間的代理人或專業代理公司轉手。
⑨ 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手續費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手續費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小規模人到稅局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