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有哪些
總結起來,此次泡沫抄的生成機制主要包括:第一,風險投資放大股市「博傻」效應。風險投資是IT技術產業化應用的孵化器,但在上市過程中卻有製造股價泡沫的天然動力和內在要求,當新經濟成為圈錢利器的時候,股市的「博傻」法則就會愈演愈烈。
第二,企業並購熱潮哄抬股價效應。美國經濟特別是信息技術產業持續增長激發資本市場狂熱,美國及世界市場上大量股票被追高的企業掀起並購狂潮,強勢企業借機拓展業務范圍,弱勢企業藉此抬高股價,整體股價水平螺旋上漲。
第三,寬松資金環境引發資金追逐股票效應。IT應用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整體價格水平,提升美國經濟景氣指數,政府維持寬松貨幣政策,養老金、外資等資金大量湧入資本市場,導致過量資金追逐有限股票。
第四,輿論力量的推波助瀾效應。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輿論和報告大力推崇科技服務引導的「新經濟」,成為投機泡沫的重要參與者。正如耶魯大學Shiller教授所言:「一般來說,重要的市場事件只有在許多人形成同樣想法時才會發生,而新聞媒體是傳播想法的必要工具。」
⑵ 互聯網金融業務面臨四大風險有哪些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是商業銀行正常存在的一種風險類型,銀行的流動性來自於銀行存款和貸款,一旦銀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貸款所需,就產生了流動性的不足,這種流動性不足根源於銀行償還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數量的難以預期。銀行流動性直接關乎銀行的經營能力和信用,流動性不足將導致銀行貨幣流通的緩慢甚至停滯,嚴重時有可能導致銀行的倒閉。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於網路金融立法相對落後和模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互聯網是一個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跨國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於各個國家、地區經濟制度和法律規定的差異,互聯網交易雙方對於互聯網金融的規則很難達到完全一致,這就加劇了一些互聯網金融的違規違法幾率,從而誘發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剛剛起步,相關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在採用bis後,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訂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使交易者面臨關於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嚴重威脅到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縱深發展。面對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風險,我們要做好完全的風險防範措施。
⑶ 網上金融風險有哪些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路金融所帶來的風險大致可分為兩類:基於網路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於網路金融業務特徵導致的經濟風險。
首先,從技術風險來看,網路金融的發展使得金融業的安全程度越來越受制於信息技術和相應的安全技術的發展狀況。第一,信息技術的發展如果難以適應金融業網路化需求的迅速膨脹,網路金融的運行無法達到預想的高效率,發生運轉困難、數據丟失甚至非法獲取等問題,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安全隱患。第二,技術解決方案的選擇在客觀上造成了技術選擇失誤風險,該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所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體不兼容,這將會降低信息傳輸效率;二是所選擇的技術方案很快被技術革新所淘汰,技術落後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其次,從經濟風險來說,網路金融在兩個層面加劇了金融業的潛在風險:其一,網路金融的出現推動了混業經營、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在金融運行效率提高,金融行業融合程度加強的同時,實際上也加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其二,由於網路金融具有高效性、一體化的特點,因而一旦出現危機,即使只是極小的問題都很容易通過網路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引發連鎖反應,並迅速擴散。
綜上所述,網路金融的經濟風險與傳統金融並無本質區別,但由於網路金融是基於網路信息技術,這使得網路金融拓寬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首先,網路金融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安全隱患成為網路金融的基礎性風險;其次,網路金融具有比較特殊的技術選擇風險形式;第三,由於網路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網路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范圍上產生放大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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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網路金融風險的網路金融風險的的類別
網路金融風險可分為兩類:基於網路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於網路金融業務特徵導致的業務風險。
1.網路金融技術風險
(1)安全風險。網路金融的業務及大量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體系統完成,所以,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為網路金融運行的最為重要的技術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碟列陣破壞等不確定因素,也來自網路外部的數字攻擊,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根據對發達國家不同行業的調查,系統停機對金融業造成的損失最大。網上黑客的攻擊活動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其可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計算機網路病毒可通過網路進行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台機器、整個網路也很快被感染,破壞力極大。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路金融中,安全風險會導致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
(2)技術選擇風險。網路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成熟的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在技術選擇上存在著技術選擇失誤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於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體的兼容性差導致的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來自於選擇了被技術變革所淘汰的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相對落後、網路過時的狀況,導致巨大的技術和商業機會的損失。對於傳統金融而言,技術選擇失誤,只是導致業務流程趨緩,業務處理成本上升,但對網路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場,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礎。
2.業務風險
(1)信用風險。這是指網路金融交易者在合約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義務的風險。網路金融服務方式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即網路金融業務和服務機構都具有顯著的虛擬性。網路信息技術在金融業中的應用可以實現在互聯網上設立網路銀行等網路金融機構,如美國安全第一網路銀行就是一個典型的網路銀行。虛擬化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虛擬現實信息技術增設虛擬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從事虛擬化的金融服務。網路金融中的一切業務活動,如交易信息的傳遞、支付結算等都在由電子信息構成的虛擬世界中進行。
與傳統金融相比,金融機構的物理結構和建築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網路金融服務方式的虛擬性使交易、支付的雙方互不見面,只是通過網路發生聯系,這使對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實性驗證的難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增大了信用風險。對我國而言,網路金融中的信用風險不僅來自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還有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而導致的違約可能性。因此,在我國網路金融發展中的信用風險不僅有技術層面的因素,還有制度層面的因素。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狀況是大多數個人、企業客戶對網路銀行、電子商務採取觀望態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2)流動性風險。這是指網路金融機構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的風險。風險的大小與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余額有關。發行的規模越大,用於結算的余額越大,發行者不能等值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清算資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因為目前的電子貨幣是發行者以既有貨幣(現行紙幣等信用貨幣)所代表的現有價值為前提發行出去的,是電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種獨立的貨幣。交易者收取電子貨幣後,並未最終完成支付,還需從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收取實際貨幣,相應地,電子貨幣發行者就需要滿足這種流動性要求。當發行者實際貨幣儲備不足時,就會引發流動性危機。流動性風險也可由網路系統的安全因素引起。當計算機系統及網路通信發生故障,或病毒破壞造成支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必然會影響正常的支付行為,降低貨幣的流動性。
(3)支付和結算風險。由於網路金融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可突破時空局限,打破傳統金融的分支機構及業務網點的地域限制;只需開通網路金融業務就可能吸引相當大的客戶群體,並且能夠向客戶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實時服務,因此,網路金融有3A金融(即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提供服務)之稱。網路金融的經營者或客戶通過各自的電腦終端就能隨時與世界任何一家客戶或金融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保險、信貸、期貨交易等金融業務。這使網路金融業務環境具有很大的地域開放性,並導致網路金融中支付、結算系統的國際化,從而大大提高了結算風險。基於電子化支付系統的跨國跨地區的各類金融交易數量巨大。這樣,一個地區金融網路的故障會影響全國乃至全球金融網路的正常運行和支付結算,並會造成經濟損失。20世紀80年代美國財政證券交易系統曾發生只能買入、不能賣出的情況,一夜就形成200多億美元的債務。我國也曾發生類似情況。
(4)法律風險。這是針對目前網路金融立法相對落後和模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於傳統金融業務,如銀行法、證券法、財務披露制度等,缺少有關網路金融的配套法規,這是很多發展網路金融的國家普遍存在的情況,我國亦然。網路金融在我國還處於剛起步階段,相應的法規還相當缺乏,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人、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定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結果是使交易者面對著關於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
(5)其他風險。如市場風險,即利率、匯率等市場價格的變動對網路金融交易者的資產、負債項目損益變化的影響,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帶來的風險等,在網路金融中同樣存在。
⑸ 互聯網金融業務面臨四大風險有哪些
法律監管與保障的缺乏
目前,P2P平台的債權轉讓模式和優選理財計劃模式,就是亟須引起關注的互聯網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模式創新契合難
近年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模式層出不窮,大部分因為與金融市場環境不相適應,與客戶具體需求不相契合而遭遇失敗。國內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在模仿國外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時,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發生扭曲和異化,無法取得如國外同類企業一樣的商業成就。
安全風險涉及每個人。
另外,互聯網金融平台因技術缺陷在某些特殊時刻無法及時應對短時間內突發的大規模交易也會產生不良後果。
市場風險是傳統金融體系固有的風險。作為互聯網技術與金融領域結合的產物,互聯網金融的市場風險有其獨特的一面。藍皮書指出,由於便捷性和優惠性,互聯網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發放更多的貸款,與更多的客戶進行交易,面臨著更大的利率風險;互聯網金融機構往往發揮資金周轉的作用,沉澱資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處滯留兩天至數周不等,由於缺乏有效的擔保和監管,容易造成資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動性管理,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將引發支付危機;網路交易由於交易信息的傳遞、支付結算等業務活動在虛擬世界進行,交易雙方互不見面,只通過互聯網聯系,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就會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風險極大。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程度不高,大數據資源和大數據技術都沒有跟上模式創新與仿照,現有多種模式偏離「互聯網金融」核心。社會信用體系還處於完善階段,較難依靠外界第三方力量對交易雙方的信用狀況進行准確評價。
⑹ 互聯網金融風險有哪些
一是金融風險擴散速度較快。
無論是第三方支付還是移動支付,包括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台、信息化金融等在內的互聯網金融,都具備高科技的網路技術所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提供了強大的IT技術支持,反過來看互聯網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會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風險的擴散速度。
二是金融風險監管難度較高。
對應的較高的互聯網金融技術環境中存在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控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當中的網路銀行、手機銀行等的交易和支付過程均在互聯網或者移動互聯網上完成,交易的虛擬化使金融業務失去了時間和地理限制,交易對象變得模糊,交易過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
三是金融風險交叉傳染的可能性增加。
傳統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分業經營、設置市場屏障或特許經營等各種方式,將金融風險隔離在相對獨立的領域。而互聯網金融中的這種物理隔離的有效性相對減弱,尤其是防火牆作用可能因網路黑客等破壞而衰減,因此「防火牆」的建設更需要加強。
在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台、信息化金融機構等為主要模式的互聯網金融中,一些超級金融集團利用國際互聯網金融交易網路平台進行大范圍的國際投資與投機活動,這些集團既了解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又能利用法規差異逃避金融監管,獲取監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