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和金融機構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說:銀行是金融機構中的一種,即: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以下是相關概念:
金融機構:泛指從事金融業務、協調金融關系、維護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機構。 市場經濟制度下,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一般包括:貨幣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機構;金融業務的經營機構;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機構。 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包括: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種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相對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銀行種類: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具有創造存款貨幣功能的銀行。亦稱為存款貨幣銀行,該類銀行對貨幣運行的影響程度大,因而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專業銀行:專門經營指定范圍業務、提供專門性金融服務的銀行。專業銀行是社會分工在金融業中的表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包括經營性專業銀行和政策性專業銀行兩類。
經營性專業銀行包括:
1、儲蓄銀行;
2、投資銀行;
3、抵押銀行;
4、特殊職能銀行。
政策性專業銀行:政策性專業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不以盈利為目標,而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標的銀行。
包括:1、開發性銀行;
2、農業性銀行;
3、進出口銀行;
4、中小企業信貸銀行;
5、住宅信貸銀行。
政策性銀行:由政府投資設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為目的的非營利性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而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能夠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機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消費信貸機構等。
⑵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抄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襲,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⑶ 自助銀行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公安驗收該按什麼走
1.自助銀行屬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2.公安驗收,主要是安全防範方面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標准。
⑷ 銀行違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機關可以查封其ATM嗎
按照公安部86號令,公安經文保支隊有權對你進行處罰或者責令進行整改!
⑸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回行。這是為答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
⑹ 有人知道規定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不得超過多少米的文件嗎
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必須隔離,營業區必須保持獨立的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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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來源於:安防知識網(www.asmag.com.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38-2004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發布 2004-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A38-19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的修訂。
本標准對GA38-1992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原標準的章節和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取消了原標准中有關管理內容的章節。
2.將原標准中劃分的四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改為三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3.將原標准中劃分風險等級的表達方式由表格改為文字描述,使風險等級的劃分明了、易於操作。
4.對近年來在銀行營業場所採用的新設備、出現的新業務項目,如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取款機(CDS/CDM)、自動存取款機(CRS)、安全櫃員裝置(STS)、視頻監控數字錄像設備(DVR)、自助銀行、計算機室等均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和防護要求。
5.原標准對業務庫未予明確定義, 本標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業務庫的定義。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A38-1992。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國人民銀行保衛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迪堡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數字技術有限公司派員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謝平、楊蘭平、袁鶴、顧 岩、鮑世隆、史奇中、施巨嶺、鄧慕瓊、劉玉成、徐志偉、滕雲海。
銀行 營 業 場 所 風 險 等 級和防 護 級 別 的 規 定
1 范圍
本標准對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及其相應的防護級別作出了規定,是確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依據。
本標准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營業場所。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7656 防盜安全門
GA/T73 機械防盜鎖
GA165 防彈復合玻璃
JR/T0003-2000 銀行金庫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銀行營業場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銀行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營業廳(室)、與營業廳(室)相通的庫房、通道、辦公室及相關設施。
3.2 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在營業場所環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護級別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為保障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的安全,銀行機構對不同風險等級營業場所採取的相應安全防範措施的程度。
3.4 業務庫 commercial vaults
指銀行機構為辦理日常現金收付業務而設立的現金保管庫房。其保管的現金是為保證正常營業的准備金,是銀行營運資金的組成部分。它經常處於有收有付的周轉狀態,屬於流通中貨幣的一部分。
3.5 自動櫃員機(簡稱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用於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轉帳業務的設備。
3.6 自動存款機(簡稱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款業務的設備。
3.7 自動存取款機(簡稱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取款業務的設備。
3.8 自助銀行 Self Service Bank
銀行機構設立的電子化無人值守營業場所。由客戶使用銀行提供的自動櫃員機、自動存款機等自助設備,通過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支持,客戶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轉帳、和查詢等金融服務。
3.9 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簡稱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採用標准介面的數據載體(如:硬碟),通過數字圖像與信息處理技術而實現視音頻信息的數據採集、壓縮、解壓、存儲、回放、控制和傳輸的裝置。
4 風險等級
4.1 風險等級的劃分
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分為三個級別,由低到高為:三級風險,二級風險,一級風險。
4.1.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三級風險單位:
(1)設在鄉、鎮;(村莊)、農牧區、山區或機關、院校、部隊、工廠等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不超過2個(含2個)的營業場所。
(3) 設有現金保管點,存放現金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營業場所。
4.1.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二級風險單位:
(1)設在縣(含縣)以上城市、城鄉結合部的營業場所。
(2)與小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不足50萬元的營業場所。
(3)現金出納櫃台超過2個,不足5個(含5個)的營業場所。
4.1.3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一級風險單位:
(1)與大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50萬元以上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6個;(含6個) 以上的營業場所。
4.1.4 下列風險部位的風險等級:
(1) 離行式ATM、CDM、CRS等按二級風險實施防護。
(2)離行式自助銀行按一級風險實施防護。
5 防護級別
5.1 防護級別的劃分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護的級別分為三級,由低到高為:三級防護、二級防護、一級防護。
5.2 防護級別的確定
5.2.1 防護級別的確定,原則上應與風險等級相對應。即三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三級防護要求;二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二級防護要求;一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一級防護要求。
5.2.2 銀行機構也可根據安全防護的需要,結合營業場所的營業規模、現金收付量、周邊治安環境、公安機關應急能力等因素對防護級別進行高配,即對風險等級低的營業場所配備高於其對應防護級別的防護設施。
5.3 三級防護要求
5.3.1銀行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或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屬防護門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銀行營業場所二層;(含二層)以下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設施。
5.3.3 銀行營業場所外圍有圍牆的,應設置防止爬越的障礙物或周界報警裝置。
5.3.4現金出納業務櫃台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等結構。櫃台上方應安裝防彈玻璃,櫃台高度應≥800㎜、寬度應≥500㎜。
5.3.5 安裝防彈玻璃時,防彈玻璃的寬度應≤1800㎜,高度應≥1500㎜。防彈玻璃以上未及頂部分應用金屬防護欄(網)等防護設施封頂或至離地3500mm高度。採用二塊防彈玻璃錯位交接時,交接部位長度應≥100mm,兩塊防彈玻璃的間隙應≤30㎜。防彈玻璃上不允許開孔,櫃台內外需要通話時可加裝通話設施。
5.3.6 現金業務櫃台的檯面應設置300mm(長)×200mm(寬)×150m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凹槽。
5.3. 7 現金業務區的出入口應安裝防尾隨用緩沖式電控聯動門。門體上有玻璃的,應採用防彈玻璃。防彈玻璃應符合GA165的相關要求。門體上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不少於2路獨立防區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能立即向公安110報警服務台報警,同時應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位置,且便於操作和維修。
5.3.9 緊急報警線路上一般不應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掛接此類設備,系統須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
5.3. 10 實行安全櫃員制的營業場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還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場所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安防系統記錄資料的保存期不應少於30天。
5.3. 11 銀行營業場所應設衛生設施,配置自衛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
5.4 二級防護要求
二級防護除應滿足5.3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5.4.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能夠監視營業場所大門外人員往來情況及出入營業場所人員情況。回放圖象應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2 運鈔交接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運鈔交接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5.4.3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
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
5.4.4 非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室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5 銀行營業場所內設置的自助機具;(指ATM、CDM、CRS等)應安裝攝像機,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對裝填現金的操作區應安裝攝像機進行實時監視、記錄。
5.4.6 槍彈庫、計算機室等部位的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及入侵報警裝置,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
5.4. 7 監控室應具備有線和/或無線通訊方式向110報警服務台緊急報警。
5.4. 8 視頻監控系統應採用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5.5 一級防護要求
一級防護除應滿足5.4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護體系:
5.5.1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入侵報警設施,並應能與照明、視頻安防監控及聲音復核等設備聯動。入侵報警設施應能准確、及時報告入侵異常事件,即應在向安防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的同時,清楚顯示事件發生的部位、性質;(搶劫、盜竊、故障等),准確記錄報警時間、位置等信息,並能夠詳細查詢、列印以上內容。
5.5.2 業務庫防護除應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入侵探測器,應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應安裝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啟動緊急報警裝置時應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
(2)業務庫清點室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對復點、打捆等操作的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工作人員的操作情況。
(3)業務庫守庫室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和可視/對講裝置。守庫室內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守庫人員的活動情況進行記錄。
(4)無人值守的業務庫應全方位防護。報警系統應具有紅外報警、振動感應報警、視頻移動偵測報警等多種功能的報警設備,並應有聲音復核裝置。安防系統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5.5.3 代保管箱庫的防護可參照本標准5.5.2執行。但安裝的攝像機不應看到用戶密碼。
5.5.4現金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只允許授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進出並記錄所有出入人員、出入時間等信息。
5.5.5 現金業務櫃台應安裝聲音復核裝置,並能連續記錄交易過程的對話內容。
5.5.6 監控中心內應安裝安全管理子系統,並應設有線和無線兩種通訊聯絡方式。
5.5.7 安全管理子系統應採用計算機網路技術,以實現對安全防護其他子系統的控制與管理。
5.5.8 監控中心、守庫室應設衛生設施。
5.6 風險部位的防護要求
5.6.1 離行式ATM、CDM、CRS等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報警裝置,對撬竊事件進行探測報警,並應具備報警聯動及報警聯網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操作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操作人員的面貌特徵。
5.6.2 離行式自助銀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區發生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並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自助銀行的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
(3)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4)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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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⑻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具體應按照公安部GA38-2004進行配置。
⑼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什麼方式進行案防檢查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