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問:互聯網金融P2P總公司定性非法集資詐騙罪,在外地的分公司尚在籌備期未獲得營業執照,但是做了41
都說了是非法集資了應該要去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但是這個行業現在也在漸漸的走向規范化,好的壞的都有,要有自己的判斷
『貳』 #什馬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確定這個公司不是坑么
我有如下不解
首先你是什馬公司員工還是公司外部人員?
其次你的這個問題是在問一個什馬在職人員?
再次坑或不坑的評判標準是什麼?你所謂的坑,請說出理由,和具體的依據?
最後,在智聯這樣一個嚴肅的求職平台,你有坑不坑去定義一家公司,是否合適?(職業素養體現)正好是我寫入求職簡歷的在職履歷,你質疑什馬是否是質疑我的工作能力。(情商體現)
本來無需回答你這種毫無意義,毫無邏輯,毫無職業性,主觀意識強烈的提問,但……
1.個人來說,做為什馬員工的我感受是,踏實,薪資待遇不錯,認可公司,有歸屬感。
2.合作客戶來說,用戶體驗不錯,產品優勢突出,痛點切入精準,帶來便利,提升銷量。
3.用戶角度,產品實惠,行業最低費用。
來自職Q用戶:童先生
『叄』 朋友在互聯網金融企業擔任技術總監,平台涉嫌違法詐騙,老闆被抓了,朋友會不會被抓
能做到技術總監的職位,公司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行為你朋友他本人肯定是知道的。既然知道犯法而為之,那就是知法犯法。被抓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最應該追究的是公司法人。
『肆』 互聯網金融公司倒閉了、捲款逃跑、一夜間消失怎麼辦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仍在發展的初級階段,業務模式還不成熟,容易突破版非法權集資等監管底線。」一方面在經濟下行周期,互聯網金融面臨較大的風險壓力,另一方面互聯網導致去中間化和去中心化,容易被洗錢等犯罪行為所利用。
行業高速發展但問題頻生,對於不斷上演的P2P倒閉跑路潮,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冰火兩重天的景象屬於成長期的「煩惱」。破除這些「煩惱」,及時快速監管大有可為。
1、必須加強監管,防患於未然;2、對捲款逃跑的互聯網金融公司應加大處理力度,追繳其非法所得。
『伍』 互聯網金融及資金盤如何定罪
主要是非法集資和詐騙。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內[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容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互聯網金融公司馬某擴展閱讀:
集資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陸』 互聯網金融王佳全是騙子嗎
據媒體報道,今抄年以來,已有襲35位銀行的「董監高」辭職,涉及崗位包括行長、副行長等,同時基層網點一線員工的跳槽率也在上升。記者注意到,互聯網金融公司和新型民營銀行成為這些離職人士的首選,如陸金所、微眾銀行等一大批高管都來自傳統銀行,而不少人從傳統銀行跳槽,主要是看中互聯網金融公司等新型機構的良好發展前景,部分還允諾期權。
『柒』 互聯網金融P2P總公司定性非法集資詐騙罪,在外地的分公司尚在籌備期未獲得營業執照,但是做了415
會,已經形成非法集資事實,量刑取決於資金追回情況。
『捌』 上海灘這位金融大鱷掌管十幾億資產竟是殺人犯嗎
17年前,安徽人郟某夥同兩個老鄉,在大唐鎮劫殺了司機楊某,擄走楊某的財物後,拋屍路邊,並連夜駕車逃回老家。
17年後,他搖身一變,成了上海灘的互聯網金融大鱷,手上戴著20萬的百達翡麗,掌管著十幾億的資產。
17年間,諸暨警方堅持不懈,終於查到了郟某的線索,並與11月22日晚將其帶回諸暨。
案件來大唐打零工
在不斷反抗中,楊某不幸被勒死。
憑空消失了17年
到手的財物比預想的少,於是3人便將楊某的屍體扔在金杭公路邊,開著這輛紅色普桑連夜逃回安徽老家。之後,車子一直沒有賣出去,直到警察上門。
同樣犯了搶劫殺人,三人的境遇截然不同。
尹某在案發後沒多久,被諸暨警方抓獲歸案,他交代了案子的全過程,也交代出了同夥李某和郟某。尹某被判死刑。接著,警方又在2010年抓獲了李某,李某被判無期徒刑,目前仍在服役。
而郟某,卻憑空消失了。
洗白斬斷與老家的一切聯系
辦案民警說,17年來,他們堅持不懈地追查這個案子,走訪過郟某的家人、親人、鄰居、朋友,但凡和他有一點點關系的線索都排查了,但就是找不到人。
一個大活人怎麼會音信全無呢?
原來,郟某在回到老家後,跟父母拿了一筆錢,接著立刻出門,之後就斬斷了與老家的一切聯系。
聰明、勤奮、有膽魄、運氣好
2009年,他成功把自己洗白成了安徽懷遠人馬某,有了新的姓名、新的戶口和新的身份。接著,這位馬先生隻身來到大上海,進入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做底層員工。
這家公司目前號稱是我國最大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平台之一,並在美國紐交所掛牌上市。
聰明、勤奮、有膽魄、運氣好。這是民警跟他聊天以後得出的結論。到了2013年,馬某摸熟了東家的套路,辭職創業。和幾個人合夥開了一家新的互聯網金融公司。
直至今日,馬某已成為公司的高層,底下有3000多名員工,門店一百多家,手上掌管著十幾億的資產。
期間,他還遇到了自己的妻子,生了一個女兒。結婚前,丈人家提出要見一見親家,但馬某說自己是被領養的孤兒,家庭關系很糟糕,和養父母早就沒有聯系了。
如果沒有落網,馬某堪稱人生贏家。可惜,沒有如果。
落網?沒有任何反抗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11月22日上午,考慮到社會影響,諸暨警方著便衣出現在馬某的辦公室,說「我們是從浙江來的,為很多年前的一個案子,你懂的。」
據說,馬某當時穿著灰色毛呢西裝,紅色的羊毛背心,藏青色的西褲,手上戴著20多萬的百達翡麗。
沒有任何反抗,用標準的普通話回答:「好的,我會配合你們的。」還問民警自己需要帶什麼東西協助辦案,除了希望民警「給個面子」,其他什麼要求都沒提。民警說,和他交談,已經完全聽不出安徽口音了。
幾乎忘了自己
走出辦公室,民警只是和他同行,沒有給他戴手銬。「他要承擔的是17年前犯下的錯,和他現在的公司經營無關,無辜的投資人不能因此受到波及。」民警說。
看馬某17年前的照片,和現在的模樣已然大相徑庭。彼時臉龐乾瘦,現在圓潤發亮,除了眉眼有些相似,如果不仔細辨認,幾乎不能把兩者等同起來。
『玖』 互聯網金融公司為何頻頻被查
對於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來說,富貴與凶險可謂一步之遙。
當然,對於p2p平台來說,不形成資金池,就需要把資金託管出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託管」,而不是「存管」。
依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託管有著非常明確的信託法律關系,其中的管理人,託管人,持有人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受託金融機構需要監督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違反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同時,對於受託的金融機構來說,如果對方違反資金用途,那麼可以拒絕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都有託管資質,只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銀監會頒發的託管資質,因此,p2p企業需要找到那些有託管資質的機構才能辦理託管。
不過,由於p2p平台託管的金額普遍偏低,單筆交易金額不大,交易頻繁且駁雜,託管成本高,責任重,所以銀行一般不願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資金「託管」都給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們與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託管關系仍然存疑。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名義上是託管,實際上的法律關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負責對資金的投向和用途進行監管,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正式的託管協議。當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備託管資質。」
不過,伴隨p2p平台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債權眾籌的實質需要,目前很多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已經開始了布局這一領域的業務,比如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都在開發專門針對p2p平台進行託管的系統。
法律雙刃劍
盡管隱患重重,但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依然「鋌而走險」,原因可能就在於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規范一直在「鼓勵創新」和「風險防範」之間進行探索,遲遲未能出台,導致一些機構要麼魚目混珠,趁機撈一把,要麼由於缺少對於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在創新的路徑上缺少了對風險的防範。
實際上,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其從事的業務規范散見於各種現存的法律條文之中,如果不熟知這些對應的「規則」,則有可能踩中監管的地雷。
有律師就指出:「一些股權眾籌平台上的參與者認為我國當前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缺乏監管的辦法和制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私募基金融資管理辦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諸多司法解釋,其中都有很多規定可以適用。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則不過是既有法規的進一步清晰化地闡釋和完善。」
舉例來說,當前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就是非法集資,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與此同時,對於融資項目及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直接關繫到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如果說在公開發行中在保薦人和承銷人的責任認定上,保薦人承擔的還僅僅是過錯連帶責任,那麼,根據《私募融資管理辦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集資,平台無論有無過失,都是共犯。
該司法解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