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部下面哪種情況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可以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額兌換
1.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包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回接的答殘缺,污損人民幣。 2.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包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 第一條只能兌換原面額的一半第二條可以全額退換
B. 殘缺人民幣兌換的辦法和規定要求票面殘缺不超過多少應持之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參考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C. 殘缺人民幣要到銀行去換怎麼換
一、去銀行兌換殘缺的人民幣直接拿著錢去櫃台排號辦理就可以的。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中規定,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兩種情況的,應持幣向銀行營業部門全額兌換。一是票面殘缺部分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
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二是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
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部分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能照原樣連接的。
三、凡殘缺人民幣屬下列情況者,可半額兌換:
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
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可持幣向銀行營業部門半
額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四、凡殘缺人民幣屬下列情況者,不能兌換。
一是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是票面污損、熏焦、水濕、變色不能辨別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補、塗改、
剪貼、拼湊、揭去一面的。不能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並銷
毀,不得流通使用。
D. 錢有殘缺可以去銀行換嗎
錢有殘缺可以去銀行換。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是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維護人民幣的信譽,本條例對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含放大或縮小),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等損害人民幣的行為,《條例》第43、44條明確規定。
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給予警告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對故意毀損人民幣的,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 銀行兌換殘缺人民幣的標準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F. 殘損人民幣的兌換有哪些規定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專連接的殘缺、污屬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G.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的內容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備註: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條為保護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第三條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條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
為了做好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工作,防止在兌換過程中發生多兌或少兌等業務差錯,以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1.對缺去之部分沒有另行拼湊多換可能的票券,可從寬掌握兌換:缺少四分之一的兌換全額;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兌換半額;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額兌換。
2.對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部分變色等,能辨別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標准給予兌換。
3.對於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而損失嚴重,剩餘面積較少或因染污變色嚴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查來源正當,能分清票面種類,能計算出票券的張數,金額,可予以照顧兌換(例如由於火災等原因只剩餘一小塊經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予兌換全額)。
對大宗的火燒、蟲蛀、鼠咬、霉爛券除需有兌換人所在單位證明外銀行還必須認真調查,如情況屬實,經兌付行領導在證明上簽字蓋章,方可兌付。對此項損傷券,為了在銷毀時便於檢查,應將原證明附上。
4.對企業誤收的圖案文字不相連接的拼湊票,可根據其中最大的一塊按規定標准兌換,如兩半張貼在一起,紙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兌換全額。
5.凡在流通過程中磨擦受到損傷的硬幣,只要能辨別正面的國徽或背面的數字,即可兌換全額。
凡經穿孔、裂口、破缺、壓薄、變形以及正面的國徽,背面的數字模糊不清之硬幣,如確非持幣人損毀者,亦可按全額兌回。
6.兌付額不足一分者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者,兌給二分。
7.不予兌換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兌換的票券和硬幣,均可退回原主。
8.對確系故意損毀人民幣者,應將票幣沒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9.兌換的殘券,應當著兌換人在票面上加蓋「全額」或「半額」戳記。
舊人民幣、地方幣收兌比價表
(據〔72〕財貨字第49號) 地方貨幣名稱 比價 現行人民幣 地方幣 陝甘寧邊區銀行鈔 1.00元 40,000萬元
H. 殘缺的人民幣如何兌換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規定: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回融機構應無償答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兌換標准如下:
1.全額兌換標准。殘缺人民幣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全額兌換:一是票面殘缺不超過1乃,其餘部分的圖案和文字能照原樣連接的;二是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的2.半額兌換標准。票面殘缺1/5以上至1/2,其餘部分的圖案和文字能照原樣連接的。3.不能兌換的標准。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兌換:一是票面殘缺打2以上;二是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等不能辨別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或揭去一面的、此外,因被洗衣機攪過而變得綿軟、脫色、變色的紙幣或開裂後用透明騰粘貼起來不方便在市面上流通的紙幣,都可以到銀行以舊換新。對於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而損壞嚴重,剩餘面積較小或因污染變色嚴重的票幣,可持單位或村委會證明,經審查不是假票、來源正當,能分辨票面種類,能算出票券張數、金額,可以照顧兌換。
I. 現在換殘缺人民幣還有指定的銀行嗎,還是隨意就可以呢,去換殘缺人民幣還有帶證件嗎
《人民幣管理條例》中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也就是說,你到任何一家能存取款的銀行網點,按規定都可以給你兌換殘缺人民幣。
我去銀行換過,不用帶證件,到銀行的出納窗口或櫃台兌換即可。
J. 人民幣殘幣的兌換 人民幣殘幣的兌換
人民幣殘幣兌換標准:
一、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二、網點兌換流程
(一)網點櫃員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首先要按以上情況進行鑒別,並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二)持有人同意兌換的,網點櫃員應雙人眼同為用戶進行兌換,並在殘缺、污損人民幣正、反面加蓋藍色「全額」或「半額」章。
(三)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網點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臨櫃人員要向持有人說明以下權力:
①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②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
③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
④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持有人要求出具認定證明的,各網點應將情況報至各支行,由支行出具認定證明。
(四)臨櫃人員在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後,應雙人眼同由網點綜合櫃員在「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並由綜合櫃員保管已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每日終時由綜合櫃員統一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上繳縣市出納,並要求出納人員在「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登記簿」上簽字。
(五)各縣市出納應建立「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登記簿」,將網點上繳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進行登記,並按規定與其他人民銀行規定的不宜流通的人民幣進行打捆上繳當地人民銀行。
(六)出納人員在收到網點上繳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後,如有確能辨明真偽的,但不宜進行打捆的,應裝入專袋上繳當地人民銀行。
(七)出納人員在打捆時,將全額兌換的直接與相應面額的其他錢款一起打捆,兌換半額的打捆方式為:如100元面額的人民幣,兌換半額,則將蓋有「半額」章的100元殘損幣按1張50元的人民幣與50元的殘損幣一起打捆,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