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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措施

發布時間:2021-04-26 06:12:10

Ⅰ 為何說綠色金融能有效"賦能"綠色環保產業發展

綠色金融不僅可「賦能」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引導實體經濟步入綠色轉型通道,而且能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實現高質量的發展。目前,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力量仍主要停留在政府層面,需要動員和激勵廣大社會資本提供更多綠色資金,加強市場制度建設和市場參與主體建設,培育和開發更多的綠色金融工具,拓展社會資本進入綠色產業。

其次,在微觀層面,引導更多地方政府設立綠色基金,積極開發綠色指數與相關產品,引入更多民間資金進入綠色金融領域。同時,進一步推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鼓勵地方出台適合本地的綠色金融實施方案,建立地方綠色項目庫,為地方項目對接國內綠色資金。

再次,不能「關起門」發展綠色金融,要在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倡議基礎上,積極吸引綠色外資,發展碳金融市場、環境權益抵質押體系,真正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和兩種綠色金融資源更好地服務國內實體經濟的綠色轉型。

Ⅱ 綠色金融的經驗

當前,我國進入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綠色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綠色改造對金融的需求日益強勁,這使得「綠色金融」成為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業發展的新的趨勢和潮流。客觀地講,雖然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普遍對發展「綠色金融」頗為熱心,但在具體實踐中卻又面臨著諸多的障礙,如「綠色金融」業務風險較高而收益偏低、信息溝通機制有待完善、金融機構缺乏專業領域的技術識別能力、相關政策不完善等。不過,筆者認為,要破解這些瓶頸,可以借鑒一下發達國家,特別是德國的成功經驗。德國是國際「綠色金融」主要發源地之一,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其相關政策已經較為成熟,體系也比較完善。分析來看,德國實施「綠色金融」的經驗主要有:
首先,國家參與。這是德國發展「綠色金融」過程中最重要特徵。舉例來說,德國出台政策,對環保、節能項目予以一定額度的貸款貼息,對於環保節能績效好的項目,可以給予持續l0年、貸款利率不到1%的優惠信貸政策,利率差額由中央政府予以貼息補貼。實踐證明,國家利用貼息的形式支持環保節能項目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國家利用較少的資金調動起一大批環保節能項目的建設和改造,「杠桿效應」非常顯著。
其次,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在整個「綠色金融」體系中始終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斷開發出「綠色金融」產品。還值得一提的是,復興銀行的節能環保的金融產品從最初的融資到後期金融產品的銷售都沒有政府的干預,各項活動都通過公開透明的招標形式開展,保證了過程中的公正、透明,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貼息及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這樣保障了資金高效公平的使用。
最後,環保部門的認可。這是德國發展「綠色金融」取得成功的關鍵。在德國「綠色金融」政策實施過程中,環保部門發揮著重要的審核作用,以確保貼息政策能夠准確地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每個節能環保項日要想得到貼息貸款,必須得到當地或上級環保部門的認可後才能申請。

Ⅲ 什麼是綠色金融,它包括哪些方面

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其核心就是利用各種政策傾斜,來降低綠色企業及環保項目的融資成本,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內容來源仲量聯行綠色金融投資成風口 打開長租公寓融資新思路。

(3)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措施擴展閱讀:

現狀:

就現階段發展而言,人們對於「綠色金融」的關注點仍主要集中在銀行業,尤其是銀行的信貸業務方面,即「綠色信貸」。而從這個角度出發,「綠色金融」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的70年代。

早在1974年,當時的聯邦德國就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環保銀行,命名為「生態銀行」,專門負責為一般銀行不願接受的環境項目提供優惠貸款。而2002年,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了一項企業貸款准則。

這就是國際銀行業赫赫有名的「赤道原則」。這項准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現「赤道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一個新標准,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其項目融資額約佔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85%。而那些採納了「赤道原則」的銀行又被稱為「赤道銀行」。

Ⅳ 綠色金融是如何服務於實體經濟的。政治回答

近年來,我國日益重視對綠色金融的發展,在「十三五」規劃綱要及規劃建議中,對發展綠色金融進行了闡述;在今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鼓勵發展綠色金融。不僅如此,我國的綠色金融發展在政策環境、規模體量和市場建設等方面也成績斐然。一是綠色金融政策體系逐步建立。1995年,央行頒布《關於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關於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這標志著綠色金融正式在中國誕生。隨後央行、環保部、銀監局、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先後出台了綠色金融相關制度文件,綠色金融制度進一步完善。2016年,由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批准七部委發布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對綠色金融體系進行了頂層設計,標志著綠色金融已上升為國家戰略。二是金融機構積極實踐綠色金融。各銀行機構紛紛開展綠色金融業務,2008年10月,興業銀行成為中國首個加入「赤道原則」的銀行;2012年浦發銀行推出「綠色金融綜合服務方案2.0」。各保險公司則設立了環境責任險。三是綠色金融產品日益豐富。在政策支持下,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有序推進。截至2016年年末,交易商協會支持綠色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已超1500億元。2016年,中國發行綠色債券2300億元人民幣,佔全球綠債發行量40%左右。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2013 年先後在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兩省五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四是綠色金融示範區啟動試點。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中國綠色金融雖然發展成就顯著,但由於總體上仍處於起步階段,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首先是相關法律政策體系還不夠完善。表現為:首先是立法層次較低。在國家層面沒有正式法律出台,僅是一些部門規章,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力;現有的制度體系操作性不強,未將綠色項目的正外部性和污染項目的負外部性體現在市場價格上,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金融優惠等政策未有效跟進,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盈利性不強。其次是基礎性工作不牢固。綠色金融的概念不明確,各方對綠色金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不一致,口徑的不一致導致了數據缺乏可比性。綠色金融各項標准不完善,各方主體的責任與權利不夠具體明確。綠色金融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再次是綠色金融市場發展不足。各相關機構「綠化」程度不夠,到目前為止,我國只有興業銀行一家「赤道銀行」,多數銀行金融機構沒有深入參與到綠色金融業務中。綠色金融總體體量較小,名義上許多銀行機構公布的綠色貸款佔比遠超90%,但實際真正用於綠色發展的資金佔比較低。綠色金融產品種類有限,以綠色信貸為主,其他直接融資業務發展相對滯後,覆蓋范圍有限。最後是中介機構、人才等配套支持不足。國內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信用評級、第三方認證、資產評估、信息咨詢、環境風險評估等專業性服務機構涉足綠色金融業務較少。
探本溯源,綠色金融是在相關政策指引下,通過貸款、債券、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將更多社會資金支持節能環保、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應牢記服務實體經濟的使命,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快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加大金融對改善生態環境、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的支持,為經濟社會的轉型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為此,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六大體系的建設:
一是做好頂層設計,完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重點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綠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綠色金融業務實施制度、綠色金融監管制度等綠色金融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推進財稅政策、貨幣政策、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與配合,引導有關各方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激發市場潛力和活力。特別是要強化市場手段,實施差別信貸政策,通過享受一定的政策利差補貼使商業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有利可圖。三是強化考核硬約束,完善監管體系。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主體分別開展綠色績效考評。金融監管當局應聯合有關部門,完善綠色金融監管指標體系,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四是完善市場機制,構建全面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擴大綠色金融參與的市場主體,重點是調動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創建專門的政策性綠色金融機構,對現有政策性銀行信貸進一步「綠化」;加快綠色中介機構的發展,鼓勵和支持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服務。五是創新業務模式,完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大力推進綠色信貸創新,把綠色環保理念引入信貸政策,切實增加盈利性和可操作性;積極發展綠色債券,推廣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等業務;開展綠色金融衍生工具創新,建立健全綠色金融衍生品市場,完善配套的中介服務市場;加快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六是建立健全環境成本信息系統,加快綠色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企業資料庫,建立公益性的環境成本核算體系,將大氣污染排放、水污染、垃圾等造成的環境成本盡可能量化,在此基礎上對企業、產業開展綠色評級試點,開展排污費收取及排污許可證發放和價格補貼、資源稅收取及企業環評等;引導投資人基於綠色要求進行投資決策。

Ⅳ 貴安新區發布哪些綠色金融支持政策

7月6日,在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8年年會綠色金融論壇上,作為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貴安新區對外公布《貴安新區關於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貴安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文件分別從機構落戶獎勵、綠色金融人才獎勵、綠色產業發展獎勵、綠色上市獎勵等方面明確了扶持獎勵措施和標准。

「發布支持政策,是為了進一步支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加快建設和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貴安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孫登峰說,貴安新區作為唯一肩負建設生態文明示範區戰略使命的國家級新區,2017年6月獲批建設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後,對標對表《貴安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任務清單》的57項改革任務,穩步推進國家級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走出了一條獨具貴安特色的綠色金融發展新路。

貴安新區圍繞綠色製造、綠色能源、綠色建築、綠色交通、綠色消費五大領域,探索構建了綠色金融"1+5"產業發展體系,建立綠色金融項目庫,入庫項目76個,成功培育了分布式光伏扶貧綠色信貸、分布式能源中心綠色資產證券化、隧道綠色數據中心碳交易以及新能源汽車綠色消費金融等一大批綠色金融典型案例,在產業融合上走出了新的路徑。

Ⅵ 綠色金融的政策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綠色金融」隨綠色發展應運而生,代表國際金融業發展的新方向和新趨勢,對於我國金融業來說,更意味著將迎來一場巨大的變革。而結合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加快以下幾方面的進程:
――加大綠色金融政策引導。國家應盡快出台對「綠色信貸」的扶持政策,制定「綠色信貸」目錄指引、項目環保標准和環境風險評級標准,放寬「綠色信貸」規模控制,實施差別信貸政策,使商業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有利可圖。
――健全綠色金融法律法規。國家應加快節能減排法制化進程,通過國家立法確定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從而讓「綠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暢信息交流渠道。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加快金融機構改革。金融機構應改變傳統的經營理念,積極推進業務轉型。如從商業銀行的角度看,發展綠色金融要做好下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引入環境觀念,加強員工環保意識和業務流程的環境評估。二是要進一步有針對性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創新能力。三是要進一步放開和擴大銀行業的綜合經營范圍,商業銀行有必要把金融創新、實現戰略轉型、發展綜合經營和發展綠色金融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通過貸款、理財、擔保、租賃、信託等多種金融工具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市場。
――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Ⅶ 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化措施

(一) 積極推進金融業產權改革,構建多元化發展的金融業
金融生態的生命力就在於金融生態中存在自由競爭的機制,使金融生態主體在自由競爭中優勝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競爭機制的一條重要途徑就是使金融生態中的參與主體多元化。這正是目前我國完善金融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其目標是構建以「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高效運轉」為基本特徵的,兼有國有和外資,全國性和地方性,大銀行和中小銀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多元金融主體的金融市場。
首先,要繼續推進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國有銀行產權明晰化,各級經營者對其經營成果真正負起責來。杜絕一切將經營失敗成本轉嫁給國家的可能,讓國有銀行預算約束全面硬化,以實現完全意義上的金融產權。其次,規范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同時,積極探索對農信社、城信社等產權改革的方案。放低民營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門檻,這樣才有利於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二) 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法律環境是金融生態主體最為重要的外部環境之一。構建和諧金融生態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前提。現階段,當務之急是要對《破產法》、《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從而使銀行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銀行在面對違法違規行為時能有最後的「殺手鐧」。
另一方面,為了保護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有效引導金融資源合理配置,應盡快出台一部《金融機構破產法》。金融機構的破產要以市場原則為基礎,使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由其股東和相關利益人來承擔,而不能再由國家財政來「兜底」。當然,為了保護廣大民眾儲蓄者的利益,還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險制度與其配套。
這樣,金融機構對於欠債不還的企業和個人享有無條件破產起訴權,同樣,金融機構的債權人也具有對金融機構的破產起訴權。
(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錯綜復雜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的信用經濟。一個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金融生態有序運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重點要放在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上的建設。加快整和銀行和有關部門的信用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信息分割。同時要加快信用立法進程,實現信用市場的有法可依,以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和規范的社會信用秩序。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大力發展專業化金融中介機構,嚴格行業准入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強化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促進金融機構提供高水平的服務。

Ⅷ 綠色金融的存在問題

我國綠色金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綠色金融發展還缺乏良好的政策和市場環境
我國環保政策、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也還處於醞釀和探索階段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執行不力等現象在環保領域還比較普遍,環保信息也還不透明。2008年來,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的四次環評執法,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項目、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長期效果十分有限。雖然,我國已將節能減排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但在具體領域、具體項目、具體企業,環保政策的實施還不是非常順利。我國對環保違規信息還缺乏完善的發布機制。金融機構不僅缺乏環保專業知識,也面臨信息獲取的高成本問題。現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企業基本信用報告》所能提供的「環保信息」涉及的企業范圍還很窄。金融機構對大多數不屬於國家監控范圍的企業、項目的環保違規情況,只能通過實地調查或媒體報道獲得,有的甚至難以獲得,信息極不對稱。
二、綠色金融的發展還缺乏內外部激勵和監督
我國金融機構股東、投資者、員工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還不強。金融機構內部在公司治理方面還沒有建立起與綠色金融配套的制度,也缺乏符合綠色。
金融發展需要的約束激勵機制。這樣,金融機構內部的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還很容易被繁重的經營考核壓力和誘人的經濟效益沖淡。從外部來看,政府部門還沒有建立起對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激勵機制,我國企業和個人「綠色消費」意願還不夠強烈,對金融機構的監督不足。
三、金融主管部門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安排和政策配套比較欠缺
現金融主管部門的綠色金融政策目標也還主要停留在限制對「兩高一資」企業的信貸投放和促進節能減排短期目標的實現上,對綠色金融缺乏完整的戰略安排和政策配套。金融主管部門還沒有全面承擔起綠色金融理念的傳播、引導職責。在國際合作領域,金融主管部門也未見有積極動作。金融機構缺乏對國際綠色金融發展最新趨勢、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和環境風險管理經驗的了解、學習渠道。
四、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戰略准備工作進展還比較緩慢
綠色金融還沒有完全提升到我國金融機構的戰略層面,戰略准備工作還沒有全面展開。部分已經進入實踐探索階段的金融機構,其綠色金融發展實際上也大多還停留於某些具體經營層面,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綠色金融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我國金融機構也還沒有有效展開組織保障、企業文化(包括信貸文化)、人才、政策的戰略准備工作。我國金融機構在如何將環境因素嵌入業務決策流程、如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如何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等諸多方面還需要不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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