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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准備金稅前列支

發布時間:2021-04-26 09:32:45

⑴ 什麼叫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也就是規定稅前扣除2%,卻計提了4%,那麼剩餘的就不得扣除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只有按照稅法標准認定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如實體發生毀損等),其損失金額才可在稅前扣除。

稅法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准備金,主要考慮到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應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1)金融機構的准備金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准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

過高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實行准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

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的多少和准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

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准備率。

⑵ 金融企業應付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嗎

根據國稅函[2003]11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⑶ 國家稅務局對金融機構的壞賬准備金如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帳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國稅發[1999]213號)
網路找下,太長了,復制不過來

⑷ 關於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

金融企業准予來當年稅前扣源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⑸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⑹ 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有( )

eg
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⑺ 什麼是稅前列支和稅後列支,分別包括哪些費用

1、稅前列支與稅後列支的區別
稅前列支指的是可以在所得稅之前列支,即利潤總額中是扣除了該費用以後再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後列支是指在所得稅之後列支,即利潤總額中不得扣除該費用計算應交所得稅。後者計算的所得稅高於前者。

2、稅前扣除項目范圍
(1)借款利息支出。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工會經費2%,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2.5%。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業務招待費。
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基本或補充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可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7)固定資產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8)壞賬損失及壞賬准備金。
企業壞賬準的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
(9)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10)資產損失。
(11)匯兌損益。
(12)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13)住房公積金。
(14)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5)研究開發費用。納稅人發生的研究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不論可否形成無形資產,不需要資本化。盈利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比上一年度增長超過10%的,可加計扣除實際發生額的50%。
(16)其他扣除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3、稅前不得扣除項目(只允許稅後列支)
(1)資本性支出;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9)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10)納稅人的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進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不得扣除。
(11)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
以上情況,在會計計算利潤時可以扣除,但是在稅法中的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是不得扣除的。

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補充
(1)賄賂等非法支出;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3)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4)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⑻ 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准。
三、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⑼ 財稅[2009]99號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是否在文件時限內(2008-2010)任一年提取均可

提取方法可以參照財稅(2009)64號文件中的方法提取,即當年應提取的數額等於當年末不良資產貸款余額四級分類計算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減去上年末計提的准備金余額。以前未提足的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是不允許你補提的。因為你有可能在利用國家政策調節盈虧。

⑽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允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10)金融機構的准備金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超額准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實際准備金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

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

商業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須對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備金,其數量首先受法定準備率的限制。其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其資產流動性、風險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實際准備一般會與法定準備存在一定差額,由此產生超額准備。

當實際准備大於法定準備時,則超額准備為正數;反之,則超額准備為負數。負數的超額准備通常必須在下一計算期內補足。超額准備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備金和非借入准備金。借入准備是商業銀行由於准備不足向擁有超額准備的銀行借入的貨幣資金。

超額准備中扣除借入准備,即為非借入准備,又稱自有準備。超額准備增加,往往意味銀行潛在放款能力增強,若這一部分貨幣資金不予運用,則意味利息的損失。同時銀行為了預防意外的大額提現等現象發生,又不能使超額准備為零,這就成為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門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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