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借款轉貸取得的利息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之規定,任何單位,只將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的,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並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當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第一條「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符合這一條件的借款,則所取得的利息無須繳納營業稅。
B. 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
一、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結果犯,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通過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行為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獲利結果才構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必須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的轉貸行為沒有獲利或獲利數額較小,乃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認定本罪還應該注意與民間借貸高利轉貸行為的界限。民間借貸關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關系借貸農村經濟組織的資金或以生活困難名義籌借親朋好友的資金,然後高利轉貸他人坐收漁翁之利,這種高利轉貸行為的確加重了使用者負擔,但並未違反國家的信貸資金的管理制度。民間高利貸款行為,在無法律明文規定以前,應以民事關系處理為妥。二、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均表現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用貸金用於非法用途。但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高利轉貸罪在主觀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後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客體是資金市場秩序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以種種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後者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之一—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若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非法獲取貸款後,高利轉貸他人,行為人從中獲取高額利息差,至於從金融機構套取的信貸資金則按期本息歸還,這種行為應以高利轉貸罪論處,因為該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完全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C. 企業向個人借款,再用於放貸且不超過規定利率違法嗎
轉貸牟利罪是指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認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是高利轉貸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共分為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個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本罪在構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徵:1.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2.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將套取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轉貸牟利的行為。本條所說「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從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後又轉貸給第三人。行為人轉貸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D.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抄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E. 關於高利轉貸相關法律問題的咨詢
高利轉貸是指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將套取的貸款轉貸給他人的行為。筆者認為只要比獲取貸款的利率高就算是高利。對此,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高利就是指比社會中通行或法律認可的利率要高出許多的利率,如果行為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實施轉貸行為的,不構成本罪。」[1]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以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如果是一般的轉貸行為,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這是應當加以區別的。」[2]看來,前述觀點依據的高利標準是不同的。第一種觀點以高利的法定標准來作為本罪中的高利,把高利轉貸等同於民間的高利貸。根據我國銀行管理方面的法規解釋,國家禁止民間高利放貸,對以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息發放的應定為放高利貸,超過4倍以上的部分要依法追繳,不受法律保護。這里對高利標准有明確規定,適用起來比較統一,但以此標准作為本罪「高利」的標准卻有失妥當,其理由在於:第一,這種民間高利貸的標准建立在以個人所有的資金發放貸款的前提上,其危害性主要在於對金融秩序的破壞,而不涉及信貸資金使用權的侵犯。而本罪是雙重的違法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民間放高利貸,所以用這一標准來衡量不妥。第二,社會中通行的或法律認可的利率只能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如果是單位之間的非法拆借或個人借貸,只能與同期的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水平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相比較。以這種存款利率作為衡量貸款利率高低的標准顯然不妥。因為銀行存款利率遠比相應的貸款利率低得多,正是如此,商業銀行才可依靠信貸活動牟取利益。第三,本罪構成要件之一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而違法所得必須靠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率轉貸出去取得。至於高出多少,要根據貸款的基數而定,並不一定要特別高的利率。違法所得數額受轉貸數額、利差及期限影響,並非只由利差決定。實踐中有的單位套取銀行的無息或低息專項貸款,如用國家政策性貸款轉貸,即使其轉貸的利率可能低於一般的商業貸款,也可牟取巨大利益,且社會危害性較大,但適用第一種觀點的高利標准,顯然不利於打擊此種犯罪,所以,如果人為地定一個高利的標准,結果必然會放縱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比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才能是高利,除有上述標準的不足外,關鍵在於高出許多的標準是模糊的,難以把握,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統一和放縱犯罪。
F. 農村商業銀行轉貸必須先歸還本金嗎
銀行轉貸可分為兩部分:
貸款回收本金收入主要是各級政府收回的技改貸款以及其他財政貸款的本金收入;
轉貸回收本金收入是指政府部門向國外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借款後轉貸給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或企業而在其到期後回收的本金收入。
銀行轉貸,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如果想賣掉貸款所購房屋,但因貸款沒還完拿不到房產證賣不了時,可與買家共同到銀行辦理「貸轉貸」業務,把貸款者名下的貸款轉到已向交付了首付款的買家名下。這一過程即為銀行轉貸。
G. 在法律上「套取」怎麼解釋,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請專業人士回答
構成高利轉貸罪。此處「套取」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找銀行辦理貸款的目的就是為了高利轉貸給他人使用,主觀上沒有自己使用的計劃。
H. 高利轉貸罪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版以轉貸牟利為權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I. 問題:金融機構從事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對嗎
錯的。..以全額利息收入為營業額,是指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不得從中做任何扣除。.
J. 向金融機構借款是屬於短期借款嗎
事業單位中的「短期借款」是指從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種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