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公司違法的話怎麼處罰

金融公司違法的話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1-04-27 18:32:43

Ⅰ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Ⅱ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工商部門如何處罰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 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 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認識正當防衛的條件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脫離刑法的具體規定,正當防衛的條件便無從談起。當然,刑法的規定是簡練概括的,並不能確切地指明正當防衛成立的全部條件,這要求我們以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在刑法理論上加以補充和完善。我們須從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基本理論兩方面著手分析歸納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任何一個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用許多事實特徵來表示,但並不是每個特徵都是正當防衛合法條件的因素,只有那些對說明行為性質有決定意義的,對成立正當防衛所必需的事實特徵才是正當防合法條件的因素。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是系列因素的統一,並不是一,二個因素的綜合只有這些因素的總和才能說明某種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在正當防衛制度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幾乎正當防衛的所有問題都與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只有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才能全面理解正當防衛制度。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有五個: (一)、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而社會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又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在一定條件下,某種侵害行為,在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寄害性,而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並不具有故意或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是法律為公民設定的一項權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時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當防衛就無從談起。首先,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就排除了對任何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的可能性,這里的不法是「違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須客觀真實地存在,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測或推測出來的;再次,不法侵害須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後,不法侵害不應限於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屬於一般違法的不法侵害。對於下述行為,無論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無權進行防衛;⑴ 對依法執行公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覺的、或通緝在案的、或越獄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當防衛的行為;⑷緊急避險的行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這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須是真實的而不能是虛假的。如果由於主觀想像或推測,把虛假的不法侵害誤認為真實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給假想的侵害者造成傷害,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屬於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不是故意犯罪。有過失,則構成過失犯罪。其次,不法侵害還必須是正在進行的。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那麼,什麼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和不法侵害的結束呢?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在不法侵害行為著手實施以後,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正當防衛時刻可以比不法侵害著手實施早一些,而這種早一些又必須是防衛人直接面臨明顯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險狀態,否則將會使『防衛』變成『預防』,產生濫用正當防衛的現象。一種主張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不應看不法侵害行為本身的狀態如何,而應看行為人是否離開了作案現場,例如盜竊倉庫的犯罪分子離開倉庫,就算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以上這些主張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確切、不全面。概言這,我們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結束的時間,應該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危害結果已經實際形成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以後。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停止。因為這時,即使實行正當防衛也不會再擴大或減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經被抓獲等情況,也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表現形式。只要這些式之一出現,就應停實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是對行使防衛權在時間上的限制,為什麼要對會使防衛權的時間加以限制?這是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國家與法律加以保護,國家設有特殊的機關行使司法審判權,以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進行偵查、逮捕、審判和懲罰。任何其他機關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而正當防衛則是國家賦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公民個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權利。它與司法權、審判權有本質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侵害已經結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當防衛權,當然更無權行使司法權或審判權。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審訊和懲罰不法侵害者,都是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公司違反金融秩序,放貸違反刑法哪條法律

擾亂經濟秩序罪,非法經營罪,偷稅漏稅,非法獲取不當收益罪。等等口袋罪。他想抓你,這幾條就可以套你身上,還有很多。

Ⅳ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紀律處分是

本辦法規定來的紀律處分,自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Ⅳ 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反洗錢法》採取「雙罰制」原則,既對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又對直接專負責的董事、高級管屬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情節及後果不同,分別處以責令金融機構限期改正;對金融機構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建議有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因為違反徵信規定馬上消費金融遭到怎樣的處罰

3月24日,央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發布今年首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徵信業的相關條款,被罰款39萬元。

Ⅶ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基本內容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
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賬外經營行為:
(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
(四)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
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借資金超過最高限額;
(二)拆借資金超過最長期限;
(三)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拆借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不得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商業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規模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
(三)違反規定向非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財務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財務公司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託、信託業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委託、信託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信託投資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繳納的罰款和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不得列入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公司違法被查到的話員工會被怎麼處置

員工要看是否有違法行為,有違法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不追究,追究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金融公司違法的話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單位犯法處罰主要責任人案例:

嫌疑人從山東省聊城東染公司拉出廢酸1000餘噸之後,在被告人王忠普、張現軍、李章根等人接應、引導下,深夜將廢酸隨意傾倒在河南省南樂縣境內的瀦龍河、王落溝、柴庄村北河溝和清豐縣韓村鄉李沙窩村西的河溝內,嚴重污染環境。

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山東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提起公訴。

南樂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3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擬於近日做出判決。

擅自將危廢交給無資質人員非法處理

2014年10月~2015年5月,被告單位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該公司三車間的廢酸處理設施不完善,被告人薛珊梅擔任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染公司)總經理期間,安排潘習龍(已判刑)負責該公司三車間廢酸處理工作。

潘習龍在未審查王成行、王文記(另案處理)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魯新材料銷售有限公司資質真偽及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向薛珊梅進行匯報,薛珊梅同意潘習龍將東染公司的廢酸交給王成行、王文記處置,並多次簽字同意支付有關處置費用,共計12萬元。

2015年3月5日~5月21日,被告人王成行、張地動、陳文玲(已判刑)等人聯系了被告人謝冠軍以及陳文秀、李章根、謝玉峰(3人已判刑)的4輛罐車,由謝玉峰、廉猛、吳功甫、程保山(3人已判刑)等人駕駛罐車,陸續從東染公司拉出廢酸1000餘噸。

之後,在被告人王忠普、張現軍、李章根等人接應、引導下,深夜將廢酸隨意傾倒在南樂縣境內的瀦龍河、王落溝、柴庄村北河溝和清豐縣韓村鄉李沙窩村西的河溝內,直接造成周邊群眾的麥田和林木枯死,也對地表水造成嚴重損害。

東染化工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

經河南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評估,財產受損金額總計為3.08萬元,地表水環境損害受損金額總計為1491.78萬元,應急處置費用總計0.83萬元,東染公司非法所得費用總計為303.21萬元,共計1798.9萬元。

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遂要求偵查機關移送該案,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被告單位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薛珊梅、王成行、張地動、王忠普、謝冠軍、張現軍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一案,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Ⅸ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否還有效

依然有效。
1,《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當前乃至今後一段時期回加強金融監管、答規範金融活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它的頒布實行是我國金融法律建設中的大事,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
2,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閱讀全文

與金融公司違法的話怎麼處罰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工行貴金屬屬於期貨嗎 瀏覽:329
885美元等於多少人民幣 瀏覽:322
通達信期貨提前布局主圖指標 瀏覽:913
理財通用什麼銀行卡 瀏覽:781
航天產業投資基金管理 瀏覽:262
貴金屬標識狗頭 瀏覽:512
建行貴金屬交易多少優惠 瀏覽:232
買銀行理財怎麼算利息 瀏覽:899
建行外匯簽約 瀏覽:953
2019年鋼鐵產能置換投資 瀏覽:93
現代眾車理財是真是假 瀏覽:817
看懂股票k線 瀏覽:649
操縱股票罪 瀏覽:759
000372基金 瀏覽:142
603839股票 瀏覽:804
近期退市股票 瀏覽:979
股票數據線 瀏覽:647
力哥說理財第一季 瀏覽:645
蘇州鑫元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瀏覽:21
黃金價格近幾年變化 瀏覽:828